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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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為離吾人之知力而獨立,而有絕對的實在性者也。
如希臘古代之額拉吉來圖,謂天下之物,無不生滅變化,獨生滅循環之法則,乃永遠不變者。
額氏謂之曰“天運”,曰“天秩”,又曰“天理”(Logos)。
至斯多噶派,更紹述此思想,而以指宇宙之本體,謂生産宇宙及構造宇宙之神,即普遍之理也。
一面生宇宙之實質,而一面賦以形式,故神者,自其有機的作用言之,則謂之創造及指導之理;自其對個物言之,則謂之統轄一切之命;自其以普遍決定特别言之,則謂之序;自其有必然性言之,則謂之運。
近世希臘哲學史家災爾列爾之言曰,由斯多噶派之意,則所謂天心、天理、天命、天運、天然、天則,皆一物也。
故其所謂“理”,兼有理、法、命、運四義,與額拉吉來圖同。
但于開辟論之意義外,兼有實體論之意義,此其相異者也。
希臘末期之斐洛,與近世之初之馬爾白蘭休,亦皆有此“理即神也”之思想。
此理之自主觀的意義,而變為客觀的意義者也。
更返而觀吾中國之哲學,則理之有客觀的意義,實自宋人始。
《易·說卦傳》曰:“将以順性命之理。
”固以“理”為性中之物。
《孟子》亦既明言“理”為心之所同然矣。
而程子則曰:“在物為理。
”又曰:“萬物各具一理,而萬理同出一原。
”此“原”之為心為物,程子不言,至朱子直言之曰:“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
惟于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
”至萬物之有理,存于人心之有知,此種思想,固朱子所未嘗夢見也。
于是理之淵源,不得求諸外物,于是謂:“天地之間,有理有氣。
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
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後有性;必禀此氣,然後有形。
”又曰:“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附焉。
”于是對周子之“太極”而與以内容曰:“‘太極’不過一個‘理’字。
”萬物之理,皆自此客觀的大理出,故曰:“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異其用,然莫非理之流行也。
”又《語類》雲:“問天與命,性與理四者之别,天則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則就其流行而賦于物者言之,性則就其全體而萬物所得以為生者言之,理則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則者言之。
到得合而言之,則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
是如此否?曰:‘然。
’”故朱子之所謂“理”,與希臘斯多噶派之所謂“理”,皆預想一客觀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過其一部分而已。
于是理之概念,自物理學上之意義出,至宋以後,而遂得形而上學之意義。
(五)“理”之主觀的性質。
如上所述,“理”者,主觀上之物也。
故對朱子之實在論,而有所謂觀念論者起焉。
夫孟子既以“理”為心之所同,然至王文成則明說之曰:“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無物理矣。
遺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我國人之說“理”者,未有深切著明如此者也。
其在西洋,則額拉吉來圖及斯多噶派之理說,固為今日學者所不道。
即充足理由原則之一種,即所謂因果律者,自雅裡大德勒之範疇說以來,久視為客觀上之原則。
然希臘之懷疑派駁之于先,休蒙(今譯休谟)論之于後,至汗德、叔本華,而因果律之有主觀的性質,遂為不可動之定論。
休蒙謂因果之關系,吾人不能直觀之,又不能證明之者也。
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觀者,乃時間上之關系,即一事物之續他事物而起之事實是也。
吾人解此連續之事物為因果之關系,此但存于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于事物。
何則?吾人于原因之觀念中,不能從名學上之法則而演繹結果之觀念,又結果之觀念中,亦不含原因之觀念,故因果之關系,決非分析所能得也。
其所以有因果之觀念者,實由觀念聯合之法則而生,即由觀念之互相連續者,屢反複于吾心,于是吾人始感其間有必然之關系,遂疑此關系亦存于客觀上之外物。
易言以明之,即自主觀上之必然的關系,轉而視為客觀上之必然的關系,此因果之觀念之所由起也。
汗德力拒此說,而以因果律為悟性先天之範疇,而非得于觀念聯合之習慣。
然謂宇宙不能賦吾心以法則,而吾心實與宇宙以法則,則其視此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實與休蒙同也。
此說至叔本華而更精密證明之。
叔氏謂吾人直觀時,已有悟性(即自果推因之作用)之作用行乎其間。
當一物之呈于吾前也,吾人所直接感之者,五官中之感覺耳。
由此主觀上之感覺,進而求其因于客觀上之外物,于是感覺遂變而為直觀,此因果律之最初之作用也。
由此主觀與客觀間之因果之關系,而視客觀上之外物,其間亦皆有因果之關系,此于先天中預定之者也。
而此先天中之所預定,所以能于後天中證明之者,則以此因果律乃吾人悟性之形式,而物之現于後天中者,無不入此形式故。
其《充足理由論文》之所陳述,實較之汗德之說更為精密完備也。
夫以充足理由原則中之因果律,即事實上之理由,獨全屬吾人主觀之作用,況知識上之理由,及吾人知力之一種之理性乎。
要之,以理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者
如希臘古代之額拉吉來圖,謂天下之物,無不生滅變化,獨生滅循環之法則,乃永遠不變者。
額氏謂之曰“天運”,曰“天秩”,又曰“天理”(Logos)。
至斯多噶派,更紹述此思想,而以指宇宙之本體,謂生産宇宙及構造宇宙之神,即普遍之理也。
一面生宇宙之實質,而一面賦以形式,故神者,自其有機的作用言之,則謂之創造及指導之理;自其對個物言之,則謂之統轄一切之命;自其以普遍決定特别言之,則謂之序;自其有必然性言之,則謂之運。
近世希臘哲學史家災爾列爾之言曰,由斯多噶派之意,則所謂天心、天理、天命、天運、天然、天則,皆一物也。
故其所謂“理”,兼有理、法、命、運四義,與額拉吉來圖同。
但于開辟論之意義外,兼有實體論之意義,此其相異者也。
希臘末期之斐洛,與近世之初之馬爾白蘭休,亦皆有此“理即神也”之思想。
此理之自主觀的意義,而變為客觀的意義者也。
更返而觀吾中國之哲學,則理之有客觀的意義,實自宋人始。
《易·說卦傳》曰:“将以順性命之理。
”固以“理”為性中之物。
《孟子》亦既明言“理”為心之所同然矣。
而程子則曰:“在物為理。
”又曰:“萬物各具一理,而萬理同出一原。
”此“原”之為心為物,程子不言,至朱子直言之曰:“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
惟于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
”至萬物之有理,存于人心之有知,此種思想,固朱子所未嘗夢見也。
于是理之淵源,不得求諸外物,于是謂:“天地之間,有理有氣。
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
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後有性;必禀此氣,然後有形。
”又曰:“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附焉。
”于是對周子之“太極”而與以内容曰:“‘太極’不過一個‘理’字。
”萬物之理,皆自此客觀的大理出,故曰:“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異其用,然莫非理之流行也。
”又《語類》雲:“問天與命,性與理四者之别,天則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則就其流行而賦于物者言之,性則就其全體而萬物所得以為生者言之,理則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則者言之。
到得合而言之,則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
是如此否?曰:‘然。
’”故朱子之所謂“理”,與希臘斯多噶派之所謂“理”,皆預想一客觀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過其一部分而已。
于是理之概念,自物理學上之意義出,至宋以後,而遂得形而上學之意義。
(五)“理”之主觀的性質。
如上所述,“理”者,主觀上之物也。
故對朱子之實在論,而有所謂觀念論者起焉。
夫孟子既以“理”為心之所同,然至王文成則明說之曰:“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無物理矣。
遺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我國人之說“理”者,未有深切著明如此者也。
其在西洋,則額拉吉來圖及斯多噶派之理說,固為今日學者所不道。
即充足理由原則之一種,即所謂因果律者,自雅裡大德勒之範疇說以來,久視為客觀上之原則。
然希臘之懷疑派駁之于先,休蒙(今譯休谟)論之于後,至汗德、叔本華,而因果律之有主觀的性質,遂為不可動之定論。
休蒙謂因果之關系,吾人不能直觀之,又不能證明之者也。
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觀者,乃時間上之關系,即一事物之續他事物而起之事實是也。
吾人解此連續之事物為因果之關系,此但存于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于事物。
何則?吾人于原因之觀念中,不能從名學上之法則而演繹結果之觀念,又結果之觀念中,亦不含原因之觀念,故因果之關系,決非分析所能得也。
其所以有因果之觀念者,實由觀念聯合之法則而生,即由觀念之互相連續者,屢反複于吾心,于是吾人始感其間有必然之關系,遂疑此關系亦存于客觀上之外物。
易言以明之,即自主觀上之必然的關系,轉而視為客觀上之必然的關系,此因果之觀念之所由起也。
汗德力拒此說,而以因果律為悟性先天之範疇,而非得于觀念聯合之習慣。
然謂宇宙不能賦吾心以法則,而吾心實與宇宙以法則,則其視此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實與休蒙同也。
此說至叔本華而更精密證明之。
叔氏謂吾人直觀時,已有悟性(即自果推因之作用)之作用行乎其間。
當一物之呈于吾前也,吾人所直接感之者,五官中之感覺耳。
由此主觀上之感覺,進而求其因于客觀上之外物,于是感覺遂變而為直觀,此因果律之最初之作用也。
由此主觀與客觀間之因果之關系,而視客觀上之外物,其間亦皆有因果之關系,此于先天中預定之者也。
而此先天中之所預定,所以能于後天中證明之者,則以此因果律乃吾人悟性之形式,而物之現于後天中者,無不入此形式故。
其《充足理由論文》之所陳述,實較之汗德之說更為精密完備也。
夫以充足理由原則中之因果律,即事實上之理由,獨全屬吾人主觀之作用,況知識上之理由,及吾人知力之一種之理性乎。
要之,以理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