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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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第二種悟性之形式,第三種感性之形式也。

    此三種之公共之性質,在就一切事物而證明其所以然,及其不得不然。

    即吾人就所與之結局觀之,必有其所以然之理由;就所與之理由觀之,必有不得不然之結局。

    此世界中最普遍之法則也。

    而此原則所以為世界最普遍之法則者,則以其為吾人之知力之最普遍之形式故。

    陳北溪(淳)曰:“理有确然不易的意。

    ”臨川吳氏(澄)曰:“凡物必有所以然之故,亦必有所當然之則。

    所以然者理也,所當然者義也。

    ”征之吾人日日之用語,所謂“萬萬無此理”,“理不應爾”者,皆指理由而言也。

     (三)“理”之狹義的解釋。

    “理”之廣義的解釋外,又有狹義的解釋,即所謂“理性”是也。

    夫吾人之知識,分為二種:一、直觀的知識;一、概念的知識也。

    直觀的知識,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

    直觀的知識,人與動物共之;概念之知識,則惟人類所獨有。

    古人所以稱人類為理性的動物,或合理的動物者,為此故也。

    人之所以異于動物,而其勢力與憂患且百倍之者,全由于此。

    動物生活于現在,人則亦生活于過去及未來。

    動物但求償其一時之欲,人則為十年百年之計。

    動物之動作,由一時之感覺決定之,人之動作,則決之于抽象的概念。

    夫然,故彼之動作,從豫定之計畫而不為外界所動,不為一時之利害所搖,彼張目斂手,而為死後之豫備,彼藏其心于不可測度之地,而持之以歸于邱墓。

    且對種種之動機而選擇之者,亦惟人為能。

    何則?吾人惟有概念的知識,故将有為也,将有行也,必先使一切遠近之動機,表之以概念,而悉現于意識,然後吾人得遞驗其力之強弱,而擇其強者而從之。

    動物則不然,彼等所能覺者,現在之印象耳。

    惟現在之苦痛之恐怖心,足以束縛其情欲,逮此恐怖心久而成為習慣,遂永遠決定其行為,謂之曰“馴擾”。

    故感與覺,人與物之所同;思與知,則人之所獨也。

    動物以振動表其感情及性質,人則以言語傳其思想,或以言語揜蓋之,故言語者,乃理性第一之産物,亦其必要之器官也。

    此希臘及意大利語中所以以一語表理性及言語者也。

    此人類特别之知力,通古今東西皆謂之曰“理性”,即指吾人自直觀之觀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之作用。

    自希臘之[拍](柏)拉圖、雅裡大德勒(今譯亞裡士多德),至近世之洛克、拉衣白尼志,皆同此意。

    其始混用之者,則汗德(今譯康德)也。

    汗德以理性之批評,為其哲學上之最大事業,而其對理性之概念,則有甚暧昧者。

    彼首分理性為純粹及實踐二種,純粹理性,指知力之全體,殆與知性之意義無異。

    彼于《純粹理性批評》之《緒論》中曰:“理性者,吾人知先天的原理的能力是也。

    ”實踐理性,則謂合理的意志之自律。

    自是“理性”二字,始有特别之意義,而其所謂純粹理性中,又有狹義之理性。

    其下狹義理性之定義也,亦互相矛盾。

    彼于理性與悟性之别,實不能深知,故于《先天辨證論》中曰:“理性者,吾人推理之能力。

    ”(《純理批評》第五版三百八十六頁)又曰:“單純判斷,則悟性之所為也。

    ”(同,九十四頁)叔本華于《汗德哲學之批評》中曰:“由汗德之意,謂若有一判斷,而有經驗的、先天的,或超名學的根據,則其判斷乃悟性之所為;如其根據而為名學的,如名學上之推理式等,則理性之所為也。

    ”此外尚有種種之定義,其義各不同,其對悟性也,亦然。

    要之,汗德以通常所謂理性者謂之悟性,而與理性以特别之意義,謂吾人于空間及時間中,結合感覺以成直觀者,感性之事;而結合直觀而為自然界之經驗者,悟性之事;至結合經驗之判斷,以為形而上學之知識者,理性之事也。

    自此特别之解釋,而汗德以後之哲學家,遂以理性為吾人超感覺之能力,而能直知本體之世界及其關系者也。

    特如希哀林(今譯謝林)、海額爾(今譯黑格爾)之徒,乘雲馭風而組織理性之系統。

    然于吾人之知力中果有此能力否?本體之世界果能由此能力知之否?均非所問也。

    至叔本華出,始嚴立悟性與理性之區别。

    彼于《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證明直觀中已有悟性之作用存。

    吾人有悟性之作用,斯有直觀之世界,有理性之作用而始有概念之世界。

    故所謂理性者,不過制造概念及分合之之作用而已。

    由此作用,吾人之事業,已足以遠勝于動物。

    至超感覺之能力,則吾人所未嘗經驗也。

    彼于其《意志及觀念之世界》及《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辨之累千萬言,然後“理性之概念”燦然複明于世。

    《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

    ”程子曰:“性即理也。

    ”其對理之概念,雖于名學的價值外更賦以倫理學的價值,然就其視理為心之作用時觀之,固指理性而言者也。

     (四)“理”之客觀的假定。

    由上文觀之,“理”之解釋,有廣狹二義。

    廣義之理是為理由,狹義之理則理性也。

    充足理由之原則,為吾人知力之普遍之形式,理性則知力作用之一種。

    故二者皆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也。

    然古代心理上之分析未明,往往視理為客觀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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