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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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阮文達公作《塔性說》,謂“翻譯者但用典中‘性’字以當佛經無得而稱之物,而唐人更以經中‘性’字當之”。

    力言翻譯者遇一新義為古語中所無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襲用似是而非之古語。

    是固然矣,然文義之變遷,豈獨在輸入外國新義之後哉!吾人對種種之事物,而發見其公共之處,遂抽象之而為一概念,又從而命之以名。

    用之既久,遂視此概念為一特别之事物,而忘其所從出。

    如“理”之概念,即其一也。

    吾國語中“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與西洋“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若出一轍。

    今略述之如左: (一)理字之語源。

    《說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從玉,裡聲。

    ”段氏玉裁注:“《戰國策》:鄭人謂玉之未理者為璞,是理為剖析也。

    ”由此類推,而種種分析作用,皆得謂之曰理。

    鄭玄《樂記》注:“理者,分也。

    ”《中庸》所謂“文理密察”,即指此作用也。

    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對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統者,亦皆謂之理。

    《逸論語》曰:“孔子曰:美哉璠玙!遠而望之,奂若也;近而視之,瑟若也。

    ”“一則理勝,一則孚勝。

    ”此從“理”之本義之動詞,而變為名詞者也。

    更推之而言他物,則曰“地理”(《易·系詞傳》),曰“腠理”(《韓非子》),曰“色理”,曰“蠶理”,曰“箴理”(《荀子》),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條理”(《孟子》)。

    然則所謂“理”者,不過謂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之可分析者而已矣。

     其在西洋各國語中,則英語之“Reason”,與我國今日“理”字之義大略相同,而與法國語之“Raison”,其語源同出于拉丁語之“Ratio”。

    此語又自動詞“Retus”(思索之意)而變為名詞者也。

    英語又謂推理之能力曰“Discourse”,同時又用為言語之義。

    此又與意大利語之“Discorso”同出于拉丁語之“Discursus”,與希臘語之“Logos”皆有言語及理性之兩義者也。

    其在德意志語,則其表理性也曰“Vernunft”,此由“Vernehmen”之語出。

    此語非但聽字之抽象名詞,而實謂知言語所傳之思想者也。

    由此觀之,古代二大國語及近世三大國語,皆以思索(分合概念之力)之能力,及言語之能力,即他動物之所無而為人類之獨有者,謂之曰:理性、Logos(希)、Ratio(拉)、Vernunft(德)、Raison(法)、Reason(英)。

    而從吾人理性之思索之徑路,則下一判斷,必不可無其理由。

    于是拉丁語之Ratio、法語之Raison、英語之Reason等,于理性外,又有理由之意義。

    至德語之Vernunft,則但指理性,而理由則别以“Grunde”之語表之。

    吾國之“理”字,其義則與前者為近,兼有理性與理由之二義,于是“理”之解釋,不得不分為廣義的及狹義的二種。

     (二)“理”之廣義的解釋。

    “理”之廣義的解釋,即所謂“理由”是也。

    天下之物,絕無無理由而存在者。

    其存在也,必有所以存在之故,此即物之充足理由也。

    在知識界,則既有所與之前提,必有所與之結論随之。

    在自然界,則既有所與之原因,必有所與之結果随之。

    然吾人若就外界之認識,而皆以判斷表之,則一切自然界中之原因,即知識上之前提,一切結果,即其結論也。

    若視知識為自然之一部,則前提與結論之關系,亦得視為因果律之一種。

    故歐洲上古及中世之哲學,皆不區别此二者,而視為一物。

    至近世之拉衣白尼志始分晰之,而總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則,于其《單子論》之小詩中,括之為公式曰:“由此原則,則苟無必然,或不得不然之充足理由,則一切事實不能存在,而一切判斷不能成立。

    ”汗德亦從其說而立形式的原則與物質的原則之區别。

    前者之公式曰:“一切命題,必有其論據。

    ”後者之公式曰:“一切事物,必有其原因。

    ”其學派中之克珊範台爾更明言之曰:“知識上之理由(論據)必不可與事實上之理由(原因)相混。

    前者屬名學,後者屬形而上學,前者思想之根本原則,後者經驗之根本原則也。

    原因對實物而言,論據則專就吾人之表象言也。

    ”至叔本華而複就充足理由之原則,為深邃之研究,曰:“此原則就客觀上言之,為世界普遍之法則;就主觀上言之,乃吾人之知力普遍之形式也。

    ”世界各事物,無不入此形式者,而此形式,可分為四種:一、名學上之形式。

    即從知識之根據之原則者,曰既有前提,必有結論。

    二、物理學上之形式。

    即從變化之根據之原則者,曰既有原因,必有結果。

    三、數學上之形式。

    此從實在之根據之原則者,曰一切關系,由幾何學上之定理定之者,其計算之成績不能有誤。

    四、實踐上之形式。

    曰動機既現,則人類及動物,不能不應其固有之氣質,而為惟一之動作。

    此四者,總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則”。

    此四分法中,第四種得列諸第二種之形式之下,但前者就内界之經驗言之,後者就外界之經驗言之,此其所以異也。

    要知第一種之充足理由之原則,乃吾人理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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