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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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曰:唐孔氏、薛氏以贖為罰,刑為辟。

    篇中所言「百锾」,贖也。

    「墨辟」至于「大辟」,刑也。

    此蓋欲應序中所言,包括一篇之義,故分贖刑為二。

    舜典曰「金作贖刑」,與此贖刑何以異而必分之乎?殊不知五十八篇,序有包括一篇之義者,亦有但言大略者,不可槩觀也。

     或問:典獄非訖于威,諸家多以為戒當時典獄,何也?曰:此一意乃舉古訓以示訓,至後章「嗟司政典獄」而下,方是戒當時之臣,文意甚明,故從孔氏作。

    堯時典獄之臣,兼克天德而作元命,亦非當時之臣所能及。

    及穆王所以望其臣,語自有别,考之餘章可見。

     或問:孔氏謂五刑之疑,則赦而從罰,諸儒所共遵,而老泉之論尤近人情。

    老泉曰:「大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之罪而不能以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其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罪坐之,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

    使彼為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

    使彼為誠殺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寬矣。

    是皆失其實,則無辜者多怨,僥幸者易免。

    今欲彼不失實,則莫若重贖。

    彼罪疑者,雖或非辜,亦不至殘其支體;若其有罪,則雖不受刑,固已苦于贖金矣。

    今乃取王說,何也?」曰:五簡正于五罰,不簡,謂罪不當于五刑,若今世有罪而情理可憫,則與之從輕者是也。

    故從恕而用罰,非謂疑其無罪而姑罰之也。

    若夫疑獄,則疑而不可知者也。

    若為盜而無贓證,殺人而無明驗,是為疑獄,疑則不可知其人為有罪矣。

    不可知其為有罪,雖輕罰猶不加,況加以重罰乎?故今世疑獄,雖殺人之罪而不敢遽加以刑,蓋不知其為果殺人故也。

    其以為重罪之疑而加以重罰,受罰者果何辜哉?先王之制必不爾也。

    故曰五刑之疑有赦,赦則釋之而已,若更有罰,何足以為赦?新安王氏辨之詳矣。

    且老泉謂或有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其實者,所以必貴于贖。

    且不能自明與不能折其實,皆據他人之知者言之耳。

    彼或不能自明,官或不能折其實,上之人又安能知其為疑哉?使果知其為不能自明者邪,則是已知其非罪矣,非所謂疑也,罰烏可加乎?果知其為殺人而不能折其實邪,則是殺人無可疑,特吾未能折其實耳。

    天下之理,固未有為其事而果無實者,特患聽獄者不能詳推之耳。

    果無實之可折,是真可疑者也,又烏可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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