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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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罰哉?兼諸儒多謂五刑之疑有赦,即所謂「正于五罰」;五罰之疑有赦,即所謂「正于五過」,經文不應若是重複。

    蓋五刑、五罰、五過,皆所以治之,故皆以正言,是皆明知其罪之所止者也。

    至于五刑之疑,則是不知其為有罪者也,則直赦之而已。

    非惟合于人情法意,而上下文支派脈絡亦皆曉然矣。

    或曰:「五刑不簡,正于五罰。

    若五刑之疑者,既已竟赦之矣,則又安得有所謂五罰之疑者哉?」曰:刑不見簡而正之五罰,蓋明知其罪不當于刑而罰之也。

    其有罪不當于刑而宜罰者,而其所以緻此罰罪之由,或疑而無證,則為五罰之疑,亦赦之也。

    或曰:「罪不當于大辟,何不減為宮?罪不當于宮,何不減為剕?乃從罰,何邪?」曰:「此先王所以制為贖刑,以代其傷殘支體之慘,而寓其仁以全民生者,正在是也。

    」漢孔氏亦謂不降相因,乃古之制。

    唐孔氏亦謂次刑非所犯,故不得降,相因如後世減降之律。

    斯言得之矣。

     五辭簡孚,正于五刑,蓋情罪灼然當刑而不可出脫者也。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

    如有墨罪于此而不簡,欲竟加以墨,又似失之重,欲舍之,則又不可縱。

    蓋有罪而情理可憫,所謂不當于刑者也,故恕之而從罰。

    如今世之徒罪,條目多矣,折肢損眼者當徒,而刃傷者亦當徒。

    刃傷比之折肢損目,其犯之輕重不等矣。

    喻如折肢損目,則使之受徒刑,而刃傷者則恕而受徒罰,刃多而傷深者受徒刑,刃少而傷淺者受徒罰,是所謂五刑不簡而正于五罰也。

    刃少而傷淺者固當罰,然所以刃而傷之者,或出于彼迫我而我不得已應之,或本無意而偶加之,則其情理又輕矣,故罰之不服,而又正于五過,皆是明知其情罪之所止者也。

    疑則不能知其人之為罪也,故直赦之。

    蔡氏曰:「此篇專訓贖刑,蓋本舜典金作贖刑之語。

    然舜典所謂贖者,官府學校之刑爾。

    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

    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撲。

    」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也矣。

     漢張敞以讨羌,兵食不繼,建為入谷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

    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贖法哉?蔡氏之說出于晦庵,學者所當知。

    要之,穆王之贖,雖非盡合古制,而所贖止及于不簡者,非明知其罪而使之贖,如張敞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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