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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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命之書,叙衛侯居第五,是猶為司寇,故此書多言及刑罰。

    」蔡氏曰:「篇中言往敷求往盡乃心,終曰往哉封,皆令其之國之辭,而未見其留王朝之意。

    詳此篇,康叔蓋深于法者,異時成王或舉以任司寇,而此則未然也。

    」曰:「蔡氏之說是也。

    司寇系天下之命,不可兼出侯國以治民;化殷系周室之本,不可兼入王朝以治獄。

    且古無此明證,其必不然,如蔡氏之說,與經傳亦無抵牾,觀君陳之書亦言刑,則可見矣。

    」 或問:「要囚,諸家之說不一。

    」曰:葉、蘇皆以要為獄辭。

    葉氏曰:「獄成而上其罪,法之要辭也。

    」則「要」當作平聲,猶今世「判結」也。

    二音各不同。

    而孔氏謂「察其要辭以斷獄」,則含兩說,而「要」字卻從平聲,糊糢難辨。

    愚謂經文但雲「要囚」,而不雲「要辭」,則如今說差穩耳。

    周禮司寇之屬,鄉士、遂士、縣士,皆言「聽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鄭氏注雲:「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

    」愚按:此說即如今世獄官之拟判結罪也。

    此「要」亦當從平聲。

    夏氏謂要囚乃要勒拘囚之也。

    然要囚書有四處,康诰二,多士二。

    若如夏說「要勒拘囚之」,其文固順,以之說其他三處要囚則不協。

    蓋夏氏隻将要囚二字作連綿字說去,恐無所據。

     或問:「今以由文王作罰刑為非,然則文王之刑罰不可用欤?」曰:文王教化已至,而猶或有不孝不友者,則制為刑罰以警之。

    今殷民桀纣之惡,陷溺至此,教化未加,不責臣以敷教,而遽欲用文王之刑罰以加之而不赦,其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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