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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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小行人所言「六币圭」、璋、璧、琮、琥、璜同。
注雲:「六币,所以享也。
」則五器非五瑞明矣。
或問:群後四朝,孔雲:「各朝方嶽之下,凡四處,故曰四朝。
」何如?曰:林氏曰:諸侯各朝方嶽,上文「肆觐東後」,如岱禮,如初、如西禮,已備言矣,不應于此又言。
信如此說,則是諸侯惟朝天子于方嶽,而未嘗朝京師也,必無是理。
曰:「四朝為四年一朝,固然矣,然三說不同,何也?」曰:「葉氏謂侯、綏、要、荒各年一朝,四年而周,是一歲朝一服之侯也。
夫聖人詳内略外,要、荒之君,政事尚從疏闊,豈與侯、綏之諸侯均責其四歲一朝乎?周官止言六年五服一朝,而不及于四服,記言四塞,世告至,正為此也。
孫氏謂甸服之君,朝夕見焉,故無朝觐之禮。
夫唐、虞甸服不以封,至侯服始有采,謂甸服之有君,已不合矣。
至謂侯服一年一朝,則是侯服四年之閑四朝也。
以綏服二年一朝,則是四年兩朝也。
要服三年一朝,則不及四年而朝也。
惟荒服為四年一朝耳。
概之四朝之數皆不合,兼荒、要必無四年一朝之理。
」曰:「然則鄭氏所謂其間四年,四方諸侯來朝于京師,其詳可得聞欤?」曰:「此固不可強為之說,或是一年朝一方之諸侯,如巡狩之分四方,亦未可知,而要、荒恐未必與也。
此當阙疑。
」曰:「孔氏謂堯、舜同道,舜攝如此,則堯可知。
」曰:「舜攝位之政凡三事,定巡狩朝觐之禮,肇十二州封域之制,正刑流赦贖之法。
以後二事參之,疑巡狩朝觐亦有所參定也。
」 或問:「王氏說封山川則材木不可勝用,濬川則谷米不可勝食。
張氏推其說,以為此王道之始,正合孟子之言,如何?」曰:「合孔、陳二說已善。
肇州、封山、濬川,皆疆理地??之事,故連言之。
王說乃虞衡之職,不應言于肇州之後。
兼如王說,則是盡禁天下之山,而非止于名山。
濬川,亦止說得興利一邊。
若以為王道之始,何不及分田制産之事乎?」或問:「子既從吳說,以五刑非肉刑,則典刑果何刑乎?」曰:「自漢文除肉刑,至今日自死刑之外,所用止笞杖,竊意唐、虞之制,亦猶是欤?」曰:「林氏說肆赦,謂未獲者縱之,已??者赦之,如何?」曰:「縱謂釋其身,赦,謂除其罪。
縱者必赦,赦而後縱,故連言之,非謂已??與未??也。
」永嘉鄭氏雖以典刑為肉刑,然大意條達,附見于此。
鄭曰:古有肉刑,非聖人忍于殺戮也,民習乎重,不可遽輕者,??也。
時雍之世,刑措不用,舜始制為輕典,以養其自愛重犯法之心。
為五刑以宥其大者,為鞭為撲,以待其小者。
猶以為未也,又為贖為赦,以恕具法之可疑,情之可矜者。
肉刑蓋将無用矣,而不敢廢也。
象以示民,使之知所避耳,所謂畫象而民不犯者欤? 或問:蘇氏謂四兇之罪,莫得其詳。
林氏謂四兇之惡,其始見用于堯,其終見罪于舜,皆自為之,堯舜豈容心哉?葉氏謂三苖見于經者凡三,呂刑謂遏絕苖民,在命羲和之先,此所竄,竄在禹治水之前。
大禹谟征苖,在禹攝政之始。
舜典分北三苖,意其在禹徂征之後欤?蓋世濟其惡,非一人也。
林氏謂說者以洪範言鲧則殛死,遂以殛為殺,非也。
使其當殺,直肆諸市朝足矣,何必于羽山?所謂殛死,正如後世史傳言貶死也。
當從本傳所言。
數說皆善。
林氏曰:書所載于名分之際冣嚴,蓋懼其涉于疑似,以起後世異同之論也。
如舜之居攝,疑其稱帝,故于命禹稱「舜曰」,以見前此未嘗稱帝也。
周公攝政,疑其稱王,故于多方言「周公曰」、「王若曰」,以見周公雖攝,而号令皆成王之命也。
而後世猶有謂舜南面而立,堯率諸侯北面而朝之,周公負黼扆以朝諸侯于明堂者,蓋妄說也。
唐孔氏謂舜本以百揆攝位,今既即位,故求置其官。
此說是也。
蓋舜雖受禅,其實居百揆之官,但攝行天子之政耳,而堯之位自若也。
堯崩畢喪,然後告廟即位,方訪四嶽,求其為百揆者,以代己之位,則是舜居百揆餘三十年,然後禹代之。
蓋名分之際,其嚴如此也。
愚按:此說有補于名教,既載其要于集傳,又附其詳如此。
三山陳氏說:「明目達聰,雖前輩所已言,然文意明暢,因附于此。
」陳曰:「唐虞之世,下情未嘗不通,而舜猶及此者,蓋即位之初,天下之急務莫急于此,雖其情未嘗不通,舜亦不恃其遽通而忘之也。
以舜之聰明,四目四聰必非有加乎舜也。
舜之意若曰:吾自恃其聰明,而使夫
注雲:「六币,所以享也。
」則五器非五瑞明矣。
或問:群後四朝,孔雲:「各朝方嶽之下,凡四處,故曰四朝。
」何如?曰:林氏曰:諸侯各朝方嶽,上文「肆觐東後」,如岱禮,如初、如西禮,已備言矣,不應于此又言。
信如此說,則是諸侯惟朝天子于方嶽,而未嘗朝京師也,必無是理。
曰:「四朝為四年一朝,固然矣,然三說不同,何也?」曰:「葉氏謂侯、綏、要、荒各年一朝,四年而周,是一歲朝一服之侯也。
夫聖人詳内略外,要、荒之君,政事尚從疏闊,豈與侯、綏之諸侯均責其四歲一朝乎?周官止言六年五服一朝,而不及于四服,記言四塞,世告至,正為此也。
孫氏謂甸服之君,朝夕見焉,故無朝觐之禮。
夫唐、虞甸服不以封,至侯服始有采,謂甸服之有君,已不合矣。
至謂侯服一年一朝,則是侯服四年之閑四朝也。
以綏服二年一朝,則是四年兩朝也。
要服三年一朝,則不及四年而朝也。
惟荒服為四年一朝耳。
概之四朝之數皆不合,兼荒、要必無四年一朝之理。
」曰:「然則鄭氏所謂其間四年,四方諸侯來朝于京師,其詳可得聞欤?」曰:「此固不可強為之說,或是一年朝一方之諸侯,如巡狩之分四方,亦未可知,而要、荒恐未必與也。
此當阙疑。
」曰:「孔氏謂堯、舜同道,舜攝如此,則堯可知。
」曰:「舜攝位之政凡三事,定巡狩朝觐之禮,肇十二州封域之制,正刑流赦贖之法。
以後二事參之,疑巡狩朝觐亦有所參定也。
」 或問:「王氏說封山川則材木不可勝用,濬川則谷米不可勝食。
張氏推其說,以為此王道之始,正合孟子之言,如何?」曰:「合孔、陳二說已善。
肇州、封山、濬川,皆疆理地??之事,故連言之。
王說乃虞衡之職,不應言于肇州之後。
兼如王說,則是盡禁天下之山,而非止于名山。
濬川,亦止說得興利一邊。
若以為王道之始,何不及分田制産之事乎?」或問:「子既從吳說,以五刑非肉刑,則典刑果何刑乎?」曰:「自漢文除肉刑,至今日自死刑之外,所用止笞杖,竊意唐、虞之制,亦猶是欤?」曰:「林氏說肆赦,謂未獲者縱之,已??者赦之,如何?」曰:「縱謂釋其身,赦,謂除其罪。
縱者必赦,赦而後縱,故連言之,非謂已??與未??也。
」永嘉鄭氏雖以典刑為肉刑,然大意條達,附見于此。
鄭曰:古有肉刑,非聖人忍于殺戮也,民習乎重,不可遽輕者,??也。
時雍之世,刑措不用,舜始制為輕典,以養其自愛重犯法之心。
為五刑以宥其大者,為鞭為撲,以待其小者。
猶以為未也,又為贖為赦,以恕具法之可疑,情之可矜者。
肉刑蓋将無用矣,而不敢廢也。
象以示民,使之知所避耳,所謂畫象而民不犯者欤? 或問:蘇氏謂四兇之罪,莫得其詳。
林氏謂四兇之惡,其始見用于堯,其終見罪于舜,皆自為之,堯舜豈容心哉?葉氏謂三苖見于經者凡三,呂刑謂遏絕苖民,在命羲和之先,此所竄,竄在禹治水之前。
大禹谟征苖,在禹攝政之始。
舜典分北三苖,意其在禹徂征之後欤?蓋世濟其惡,非一人也。
林氏謂說者以洪範言鲧則殛死,遂以殛為殺,非也。
使其當殺,直肆諸市朝足矣,何必于羽山?所謂殛死,正如後世史傳言貶死也。
當從本傳所言。
數說皆善。
林氏曰:書所載于名分之際冣嚴,蓋懼其涉于疑似,以起後世異同之論也。
如舜之居攝,疑其稱帝,故于命禹稱「舜曰」,以見前此未嘗稱帝也。
周公攝政,疑其稱王,故于多方言「周公曰」、「王若曰」,以見周公雖攝,而号令皆成王之命也。
而後世猶有謂舜南面而立,堯率諸侯北面而朝之,周公負黼扆以朝諸侯于明堂者,蓋妄說也。
唐孔氏謂舜本以百揆攝位,今既即位,故求置其官。
此說是也。
蓋舜雖受禅,其實居百揆之官,但攝行天子之政耳,而堯之位自若也。
堯崩畢喪,然後告廟即位,方訪四嶽,求其為百揆者,以代己之位,則是舜居百揆餘三十年,然後禹代之。
蓋名分之際,其嚴如此也。
愚按:此說有補于名教,既載其要于集傳,又附其詳如此。
三山陳氏說:「明目達聰,雖前輩所已言,然文意明暢,因附于此。
」陳曰:「唐虞之世,下情未嘗不通,而舜猶及此者,蓋即位之初,天下之急務莫急于此,雖其情未嘗不通,舜亦不恃其遽通而忘之也。
以舜之聰明,四目四聰必非有加乎舜也。
舜之意若曰:吾自恃其聰明,而使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