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關燈
一、這部書所用的《論語》經文,大體上是以漢唐石經為主而校以元翻廖本、邢疏本、皇疏本、正平本以及釋文本和朱氏集注本的。這些本子裡的經文和這部書所用的經文有不同的地方,除非極不重要,否則都已在注釋中記明。

    二、若傳世經文顯然有錯誤而曆來學者有極合理的校議的,我們必于注中記出。(《朱子集注》記劉安世所見“他論”述而篇“加我數年”章的“五、十”作“卒”;金履祥以為當劉安世時,古來民間傳寫本或尚有存在的。在我們現在想起來,金氏的推測,似難符合事實。劉氏所見,或由于一個學者或一個抄寫者的臆改,不見得真是“古本”。但以“五、十”為“卒”字的誤分,雖然證據不充足,實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想法。朱子記下這個“異讀”,是有理由的。)若前人校議所不及而為我們所見到的,亦必于注中記出。

    三、這部書的解釋名為“今注”,乃是因為所用的解釋都是現在所認為最講得通的。舊時解釋有合這個标準的,便直用舊解的原文。凡引用前人的文字,有删節而沒有改動;偶有加字以連接文義的,則字外用〔〕為記。若采用的舊解文義太晦,讀者參看“今譯”,當可明了。若沒有合用的舊解,則所用的新解必是現代的語體文。

    四、集解和集注若義訓相同而都可采用,通常采用集解;若集解文義太不明晰,便采用集注。

    五、書中引用何晏等的《論語集解》,原有姓氏的,悉标原氏,如“包曰”“鄭曰”“王曰”“孔曰”等是;這些标記上,不再加“集解”二字。如原為何晏等所自注,則引文上隻标“集解”二字。引皇侃《論語義疏》的,則标“皇疏”二字;引邢昺《論語注疏解經》的,則标“邢疏”二字;引朱熹《論語集注》的,則标“集注”二字(但有時亦稱之為“朱注”);引劉寶楠、劉恭冕父子的《論語正義》的,則标“劉疏”二字。其餘引文,則标明書名或著者姓名,或兩樣并舉。但若于引《禮記》後即引鄭玄的《禮記注》,則隻标“鄭注”;于引《說文解字》後即引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則隻标“段注”。餘例推。

    六、書中所引的《集解》,是據“天祿琳琅叢書”印行的元翻廖本、學藝社影印的宋刊邢疏本、日本正平版刊行會印行的正平本或懷德堂印行的皇疏本的;《集注》則用吳志忠的刻本;“劉疏”則用同治丙寅的原刊本。其他所引,都用現時所能得的最可靠的版本。

    七、所有可以了解的經文,注釋後另附語體的譯文。如經文為我們現在所不能全懂或懂不得七八分的,則譯文從阙。

    
0.04512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