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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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導向不可知論。

     (二)就“觀念”之不是在時空中的存在,亦不是頭腦之内或頭腦之外的主觀或客觀的事實,而是一種有意義的共相而言,則布拉德雷所說的“觀念”頗接近後來英美新實在論者所謂“潛存”的共相。

    這也表明何以有一些新實在論者很喜歡布拉德雷。

    不過必須指出,布拉德雷這裡所謂觀念與新實在論者所謂共相以及柏拉圖所謂理念,卻有很大的差别。

    柏拉圖認他的理念為實在而不隻是潛在,是事物的模型,而不隻是表述事物的形容詞或符号。

    這種所謂“潛存的”抽象觀念、符号或共相的唯心主義實質在于它們不是客觀現實事物的特質和運動規律的反映和模寫,而隻是主體用來描寫事物或表述對象的抽象符号,它們既不是客觀地存在于事物中,也不能主觀地能動地反作用事物、改變事物。

    布拉德雷關于觀念的學說,由于脫離了反映論,缺乏客觀現實的基礎,同時也就是脫離了個别的一般,脫離了具體的抽象,因而就成為象他所說那樣“無有着落的形容詞、暫失依附的寄生物、漂泊的精靈、離開具體的抽象”。

     此外還須揭露布拉德雷關于觀念學說的神秘主義實質。

    當他把觀念與存在嚴格地割裂開來說:“事實總是個别的,而觀念則是普遍性;一個事實總是一個實在的東西,而一個觀念則隻能當作形容詞來用,事實是自己存在的,而觀念卻屬于符号性質。

    ……其實觀念的本質,我們愈深入研究,便愈顯得與實在相背離。

    ”在這裡他并不是在辨别觀念的主觀性、抽象性,和實在的具體性、客觀性,他仍是從神秘主義出發強調觀念與實在間的鴻溝,指出觀念不能反映實在,要把握實在必須超出觀念。

    他認為實在隻能是感性經驗。

    直接的感性經驗是低于觀念或關系的實在,絕對經驗便是超出觀念,超出理智和真理,超出關系的絕對實在。

    這種思想與柏格森之提倡直覺、反對理智和科學同樣是老一套的神秘主義。

    (請參看上面評介《現象與實在》部分) 三、論判斷 知道布拉德雷所謂觀念,有助于批評讨論他關于判斷的理論。

    判斷論應視為他的邏輯的中心部分,我們上面所讨論的兩個題目:論思想律和論觀念,在他原書中都是結合着判斷論來讨論的。

     要了解布拉德雷的判斷論,首先要了解他所謂“判斷的主體是實在”這一根本性原理的意義。

    他把文法上的“主詞”與邏輯上的“主體”區别開(主詞和主體英文原文皆作subject)。

    而這裡所謂“邏輯的”實際不隻是形式邏輯的,而且包含有認識論和本體論上的主體的意思。

    他認為文法上的主詞是一個抽象的共相,而邏輯上的主體乃是“真實的主體,是究竟的實在”,亦即具體的共相。

    他說:“判斷就是對于某種事實或實在有所說明。

    ”注意,表面上這話有點反映論味道。

    又說:“真正的判斷乃是說明S—P為一種實在事物X強加于我們心智之上。

    而這個實在不管它是什麼東西便是判斷的主詞。

    ”注意,這裡所講的實在事物X,表面上有點康德所謂物自體的味道。

    他又說:“每一個判斷最後都确認主體是同一之中的差異,同時又是差異之中的同一——這個主體同時是究極的而又是特殊的實在。

    ”這表明他所謂“實在”的确接近黑格爾所謂具體的普遍。

    但黑格爾所謂具體的普遍、異中之同或同中之異是具有自身辯證發展過程的概念或理念,而布拉德雷所謂具體共相是指超出關系、超出觀念的感性經驗。

    他這裡所謂“特殊的實在”是指個别的感性經驗,所謂“究極的實在”是指絕對的感性經驗。

    他已經從黑格爾的客觀唯心主義倒退為主觀唯心主義和神秘主義了。

    因此他為了行文方便,被迫而不得不說出幾句表面上貌似反映論和承認客觀實在事物的話。

    但他曾一再糾正說:“我想我已經充分警告了我的讀者,這種把實在認作常識中的‘實在世界’,把真理認作對這種實在世界的模寫的觀點是不為我所接受的。

    ”總之,布拉德雷“判斷的主體是實在”這句話盡管相當重要,但必須指出其實質上既無反映論、唯物論的味道,也與黑格爾的客觀唯心論有區别,乃是主觀唯心主義和神秘主義思想。

     明白主體或實在的意思,就易于懂得布拉德雷下面的話了:“每一個判斷都有一個主詞[或主體],理想的内容即指着他而陳述。

    ”“判斷不是觀念的綜合,而是理想的内容指謂着實在。

    ”《理想的内容》這本書中文有時又譯作“觀念的内容”,英文作idealcontent。

    前一句話,意思是說,每一個判斷都以實在為主體或主詞,我們判斷時所用來作為符号的觀念(即理想的内容——賀注)就指謂着、陳述着或描述着這個實在的。

    譬如,“這花是紅的”這一判斷,客觀外在整個的花,嚴格照布拉德雷講來,應說關于花的整個經驗,就是主體,或他所謂“特殊的實在”,而花、是、紅乃是一系列的觀念、符号,感性經驗的花是存在的,而這些觀念則是抽象的、有普遍性的、理想的東西,它們不是存在于時空的事實。

    在判斷時,我們就運用這些觀念或符号來規定、指謂或描述花這個實在。

    花這個實在,就是這個判斷的主體,而規定、描述這個主體的這些觀念就是理想内容。

    因此,他說這些觀念不是實體性的東西,而是形容詞(adjectives)。

    這些觀念、形容詞或理想内容是用來規定或描述(qualify)實在的。

    這就是他所謂判斷是用理想的内容來指謂或規定、描述實在。

     判斷照他這樣講來,既然是理想的内容與實在的結合,當然“判斷就不是觀念的綜合”了。

    單就邏輯理論而言,布拉德雷認為判斷不是聯念心理學所謂“觀念與觀念的聯合或綜合”,而是思維、觀念與具體的實在結合,這于反對邏輯上的心理主義,反對把英國傳統的聯念論應用在邏輯學方面,并企圖使判斷、邏輯認識指向具體,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但是因為布拉德雷是把認識論和邏輯聯系起來講的(在某一意義下,這是對的),而他的認識論是反反映論的,他所謂實在乃是精神性的感性經驗,而非離主觀獨立存在的客觀現實世界,這就把他表面近似合理的判斷論也玷污了。

    此外還須補充幾句,說判斷是邏輯的認識活動,不是單純心理上的觀念聯系,這是可以的,但不能因此便否認觀念與觀念、概念與概念之間有内在聯系和發展過程,正如觀念或概念所反映的客觀現實有内在聯系和發展過程一樣。

     以上指出布拉德雷如何從認識論來規定判斷的性質,在這個基礎上他又進一步來談判斷的各種形式,于是他就得出下列的一些看法: (一)一切判斷都是直言判斷。

    這因為一切判斷都對實在有所肯定,都以實在為主體,根據理想内容或觀念對于實在有所描述、陳述。

    了解他上面對實在與判斷的看法,這條意思很清楚。

     (二)一切判斷都是假言判斷。

    .這是因為布拉德雷認為沒有一個判斷對于真實存在所有各個成分能夠描述完全。

    每一判斷雖對實在有所描述,但隻能描述其某一側面、某一成分,而有所省略、遺漏甚或割裂。

    這就使得每一個判斷都成為假言的。

    因此他說:科學裡面的一切普遍定律,都應該以“如果”開始,而接着并加上一個“那末”。

    他并且說,凡是全稱命題,如凡動物皆有死,實際上不是指一切動物或全體動物,而隻是指“任何動物”,因此就包含着“如果”。

     (三).一切判斷都是單一判斷。

    因為每一判斷所綜合的基本性質是有一個實體性的實在作為基礎的。

     (四)一切判斷都是普遍判斷。

    .因為每一判斷所作的綜合都是超出了當前特殊的現象而有效。

     (五)一切判斷都是抽象的。

    .這與上面第二點“一切判斷都是假言判斷”密切聯系着。

    他認為凡抽象判斷都是假言的。

    因為判斷有割裂性,脫離具體内容的關聯,對于對象的複雜環境,有所挂漏。

     (六)一切判斷都是具體的。

    這與上面第一點“一切判斷都是直言判斷”密切聯系着。

    他認為凡是具體判斷都是直言的。

    每一判斷既是以實在為主體,都指謂豐富的感性呈現,對具體實在有所肯定,故是具體的。

     (七)否定的判斷具有肯定的性質。

    當他說,“一切判斷都是假言的”、“一切判斷都是抽象的”時,已經包含有肯定的判斷具有否定的性質的道理。

    《邏輯原理》第一部第3章專讨論否定判斷,強調其具有肯定性質。

    他說:在思想發展過程裡,否定較高、較後于單純的肯定。

    否定判斷隻否定對于事實的某一觀念、某一信念,并不否定真正的主體或事實本身,故有其肯定的基礎。

    這就是說,在一切否定判斷裡,究極的主體仍是實在。

    每一否定必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