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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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沒有任何對于彼此的影響。
這種說法加以擴充與系統化,就成了外在關系說。
外在關系說就是主體和對象發生關系以後,彼此不受影響,不起變化。
例如“我知道三加二等于五”,“我知道這是桌子”。
不管我知道不知道,三加二決不會不等于五,而這個桌子也不會就此失掉桌子的存在。
新實在論者中,摩爾對于這一理論有很細密精微的發揮。
(三)潛在說——離心而言理。
新實在論者和批評實在論者一般,承認有一個不在心内也不在物内的潛在世界,所謂範疇,共相,如相同相異,在上在下等,康德諸人認為是先驗的邏輯的範疇和原則都是潛在,都不是屬于主體的規定,它們是中立的,非心的。
它們本來就在心外,決不是心的創造品,心靈的活動隻能把它們從潛在世界裡劃出,在現實事物中實現出來而已。
它們“在”而不“存在”,它們不在時空之中,它們保有本體論上“真而不實”的地位。
這點我們在講桑提耶納時将有詳細的叙述,此處從略。
(四)價值論——離理而言價值。
對于價值方面,新實在論陣營裡面顯然又自分為兩個壁壘,不過大體上這一學派裡面好些名家如羅素、摩爾、柏雷等都是主張離理而言價值的。
這意思就是說,價值判斷是主觀的,不合理的,用不着替價值判斷找些道理出來,猶如喜歡甜的讨厭酸的,或者喜歡酸的讨厭甜的,價值判斷基于個人主觀的興趣和嗜好,而不是基于理性。
因此他們說:“價值是嗜好的對象。
”在這個定義下,價值判斷的不同隻是主觀上好惡的不同,大可不必争辯。
這種說法頗有尊重個人自由的色彩。
因此,新實在論者把真理、實在推出去,說它們和主體毫不相幹,又把價值拉進來放在主觀上面,和真理、實在恰成鮮明的對比,這種說法,著者以為和中國告子的“仁内義外”之說有某種意義的近似。
關于價值主觀這一點,摩爾有“善是不可定義的”說法,柏雷著了一本厚七八百頁的《價值通論》(GeneralTheoryofValue),也是專講這個問題。
不過德國的新實在論者哈特曼(NicolaiHartmann)卻有不同的主張,他要“合理而言價值”。
他以為物理在外而價值在内是一個矛盾的說法,正如實在論者攻擊唯心論的“自我中心的困難”一般,這種離理而言價值的說法也犯了“目的中心的困難”這個錯誤。
這也可說是把自我中心的困難應用到價值問題上面去得來的錯誤。
因此哈特曼以為價值也是潛在的。
均勻、諧和、至善等等價值都先天存在,他把這叫做“價值的先天”(APrioriWerte)。
價值永在于另一世界之中,如星辰懸天,外心而獨立,但可以感動我們,喚醒我們,是使我們向前追求的光明的存在。
他以為良心也是這另一世界傳來的呼聲,良心永遠是心中的上帝,是天,是理,是道,是外面的存在,所以哈特曼的價值世界也近似柏拉圖的理念世界。
總結起來,我們認為新實在論有排除自我中心而去追求客觀真理的長處。
不過它的缺點是離心而求客觀,不從理性出發,因此這個客觀是不是真正的客觀就大有問題。
也許正如摩爾的《常識的辯護》(ADefenseofCommonSense)一書所言,這種客觀隻不過常識上的客觀罷了。
就求客觀實在這一點說,唯心論的目的和新實在論完全一樣,唯心論者并不反對實在論這個名詞,不過唯心論者的客觀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共同原則、共同理想。
唯心論者的實在是不能離心離理的實在。
不但如此,唯心論者還要追求價值上善惡美醜判斷的客觀和合理,所謂合乎天理人心。
而新實在論者卻多以價值為主觀,這正是他們的不客觀甚至主觀任性之處。
此外,客觀實在應該是真實無妄的,但
這種說法加以擴充與系統化,就成了外在關系說。
外在關系說就是主體和對象發生關系以後,彼此不受影響,不起變化。
例如“我知道三加二等于五”,“我知道這是桌子”。
不管我知道不知道,三加二決不會不等于五,而這個桌子也不會就此失掉桌子的存在。
新實在論者中,摩爾對于這一理論有很細密精微的發揮。
(三)潛在說——離心而言理。
新實在論者和批評實在論者一般,承認有一個不在心内也不在物内的潛在世界,所謂範疇,共相,如相同相異,在上在下等,康德諸人認為是先驗的邏輯的範疇和原則都是潛在,都不是屬于主體的規定,它們是中立的,非心的。
它們本來就在心外,決不是心的創造品,心靈的活動隻能把它們從潛在世界裡劃出,在現實事物中實現出來而已。
它們“在”而不“存在”,它們不在時空之中,它們保有本體論上“真而不實”的地位。
這點我們在講桑提耶納時将有詳細的叙述,此處從略。
(四)價值論——離理而言價值。
對于價值方面,新實在論陣營裡面顯然又自分為兩個壁壘,不過大體上這一學派裡面好些名家如羅素、摩爾、柏雷等都是主張離理而言價值的。
這意思就是說,價值判斷是主觀的,不合理的,用不着替價值判斷找些道理出來,猶如喜歡甜的讨厭酸的,或者喜歡酸的讨厭甜的,價值判斷基于個人主觀的興趣和嗜好,而不是基于理性。
因此他們說:“價值是嗜好的對象。
”在這個定義下,價值判斷的不同隻是主觀上好惡的不同,大可不必争辯。
這種說法頗有尊重個人自由的色彩。
因此,新實在論者把真理、實在推出去,說它們和主體毫不相幹,又把價值拉進來放在主觀上面,和真理、實在恰成鮮明的對比,這種說法,著者以為和中國告子的“仁内義外”之說有某種意義的近似。
關于價值主觀這一點,摩爾有“善是不可定義的”說法,柏雷著了一本厚七八百頁的《價值通論》(GeneralTheoryofValue),也是專講這個問題。
不過德國的新實在論者哈特曼(NicolaiHartmann)卻有不同的主張,他要“合理而言價值”。
他以為物理在外而價值在内是一個矛盾的說法,正如實在論者攻擊唯心論的“自我中心的困難”一般,這種離理而言價值的說法也犯了“目的中心的困難”這個錯誤。
這也可說是把自我中心的困難應用到價值問題上面去得來的錯誤。
因此哈特曼以為價值也是潛在的。
均勻、諧和、至善等等價值都先天存在,他把這叫做“價值的先天”(APrioriWerte)。
價值永在于另一世界之中,如星辰懸天,外心而獨立,但可以感動我們,喚醒我們,是使我們向前追求的光明的存在。
他以為良心也是這另一世界傳來的呼聲,良心永遠是心中的上帝,是天,是理,是道,是外面的存在,所以哈特曼的價值世界也近似柏拉圖的理念世界。
總結起來,我們認為新實在論有排除自我中心而去追求客觀真理的長處。
不過它的缺點是離心而求客觀,不從理性出發,因此這個客觀是不是真正的客觀就大有問題。
也許正如摩爾的《常識的辯護》(ADefenseofCommonSense)一書所言,這種客觀隻不過常識上的客觀罷了。
就求客觀實在這一點說,唯心論的目的和新實在論完全一樣,唯心論者并不反對實在論這個名詞,不過唯心論者的客觀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共同原則、共同理想。
唯心論者的實在是不能離心離理的實在。
不但如此,唯心論者還要追求價值上善惡美醜判斷的客觀和合理,所謂合乎天理人心。
而新實在論者卻多以價值為主觀,這正是他們的不客觀甚至主觀任性之處。
此外,客觀實在應該是真實無妄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