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講 科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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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太旺’‘因為實行暴政,所以叛亂發生’……這些話中都含有因果觀念。

    如果我們完全取消因果觀念,那麼像這一類的話便都不能說。

    我們時常想探究個别情形或事件的原因。

    例如,法國革命、一九三〇年美國之不景氣、泰坦尼克号之沉沒、法魯克之失去政權、蘇珊·海沃德之受人歡迎,等等。

    有人好追究:人是什麼原因要死,我們可以說,因為‘年歲老了’,或者因為‘動脈硬化’。

    醫學發達到什麼地步,我們對于這問題的答案就可以精細到什麼地步。

    ……從這些事例,可見因果觀念,是我們借以解釋現象所常用的思想方式。

    正因如此,有幾點是我們必須弄清楚的。

    ”吳先生搔搔頭發,想了一想,繼續說道: “第一,科學的基本興趣是求因果律,而不是一個一個的特殊因果事件。

    即使科學家在着手研究時,所研究的對象是特殊的因果事件,而科學家的目标仍在把所研究的推廣及于一類的事件,及其所可能表征的普遍法則。

     “第二,雖然A類事件普遍地與B類事件關聯着,而且A的每一例子發生,則B的每一例子也發生,可是這是單程方向的聯系。

    所謂‘單程’,我在這裡是借用交通規則上的名詞。

    有些街道隻準車輛來,有些街道隻準車輛往,而不準車輛對着開駛,這叫作‘單行道’。

    同樣,如果隻是由A到B,而未由B到A,我們叫作‘單程方向的聯系’。

    單程方向的聯系不足以支持我們确定地說,A與B之間有因果關聯。

    如果可以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說白天是黑夜的原因,黑夜是白天的結果。

    因為黑夜老是跟着白天之後來臨,而且從來沒有例外。

    但是,對于常年過慣夜生活的人而言,未嘗不可倒過來說,黑夜是白天的原因,白天是黑夜的結果。

    因為,當他過完漫漫長夜的生活以後,東方才漸漸微白,而且也是從來沒有例外的。

    同樣,如果我們以為A與B之有規律的前後相承便是有因果關系的話,我們也可說日落乃晚霞之因,也可以說早霞是日出之因。

    誠然,A與B如有規律的相聯,我們可以假定A與B有因果關系,但是,我們不能說二者前後相聯必有因果關系。

    我們尤其不可肯定二者有因果關系。

    ‘假定’與‘肯定’之間的距離是很大的。

     “第三,因果律隻是科學推廣之一種而已。

    因果關系隻能使我們說,在時間過程中,A與B相承,但是,我們不能說這種相承的情形可以複返。

    依據因果論,我們隻能從A推B,不能從B推A。

    可是,對于科學上的許多推廣而言,時間順序根本無關緊要。

    依波義耳定律(Boyle’sLaw),壓力乘容積等于常數乘絕對溫度。

    換句話說,在一定溫度之下,一定容積的氣體以及壓力之積保持不變。

    在這定律中,三個變量P、V或T之任一變量的變動可以引起其餘變量之中至少一個之變動。

    因而,哪一個變量在先,根本無關緊要。

    民間流傳一個問題: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這個問題雖然有趣,可是,從因果觀點來看,卻是一個傻問題。

    因為,如果我們說‘雞生蛋’,那麼還有生那‘生蛋的雞’的蛋;如果我們說‘蛋生雞’,那麼還有生那‘生雞的蛋’之雞。

    ” “這裡面還含有語意學的問題。

    ”王蘊理說。

     “對了!”老教授面露喜色,“……不過,這個問題,我們隻好留待别的機會去讨論。

    在許多情形之下,因果關系不是直接的,例如,巴西咖啡歉收,美國咖啡便漲價。

    人口繁殖與戰亂有因果關系。

    因為,人口繁殖則食物不足,食物不足則引起争奪,争奪發生則戰亂随之。

    所以,人口繁殖,則戰亂随之。

    在這類情形之下,因果連鎖雖然并不是直接的,但是我們仍可借着确定的知識把許多迹象聯系起來,而織成一個因果連鎖(causalnexus)。

    可是,做這件事時,我們得特别當心。

     “求因果關系的方法中,穆勒方法是近若幹年來弄科學方法論者所不可忽略的。

    穆勒(J.S.Mill)是英國哲學家兼邏輯家,他的重要著作有《邏輯體系》(ASystemofLogic)。

    在穆勒以前,有培根(F.Bacon)、赫歇爾(J.Herschel)等人講科學方法。

    穆勒把這些人的科學方法加以擴充和說明。

    在他的方法之中,最著名的有穆勒五則(Mill’sFiveCanons)。

    我們現在要簡單地介紹一下,二位有興趣嗎?” “有興趣。

    ”周文璞說。

     “我們想多知道一點。

    ”王蘊理說。

     “好!第一種方法叫作合同法(TheMethodofAgreement)。

    如果我們所研究的現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例子,這些例子隻有一種情境是共同的,則此一切例子所同有的情境,不是我們所研究的現象的原因,便是它的結果。

    例如,金屬生鏽、動物呼吸、木材燃燒,這些事件,彼此之間,除了氧化以外,沒有其他共同之點。

    于是,我們可以說,氧化為這些現象之共有的原因。

     “第二,别異法(TheMethodofDifference)。

    如果我們所研究的現象在一事例中出現,在另一事例中不出現,而且此兩事例除了一個情境以外,其餘一切情境皆無不同之處,那麼,此兩事例唯一不同的那個情境,不是我們所研究的現象之因,便是其果,或與之有因果關系。

    在做音學實驗時,在一玻璃罩内,如果放一個鬧鐘,我們可以聽到鬧鐘的聲音;但是,當我們把罩内空氣抽去時,鐘聲就聽不到了。

    于是,我們就可以判斷,空氣與音響之傳播有因果關系。

     “這種方法,顯然是很有用的。

    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