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講 續三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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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詞。
在結論的主位出現的詞端一定是小詞。
依此,我們可以在前提中将大詞和小詞找出。
“我們不難依照剛才所說的種種辦法将上面所舉的例子加以處理。
毫無問題,上例的三個語句都是A式語句。
大詞是‘信戒殺論者’,小詞是‘中國和尚’,共詞是‘吃素的’。
于是,上例可以表示為,”老教授又寫道: “這一步做了,我們再将A、A、A三個語句分别是否普及的情形填到H、G、M旁邊。
”吳先生又寫出這個式子: “從這個式子,我們立刻可以明顯地看出,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共詞M沒有普及過一次。
“從這個式子,既然我們立刻可以明顯地看出,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共詞M沒有普及一次,所以上例是無效的。
我們現在要追問,在兩個前提中,如果共詞M一次也沒有普及,何以三段式無效呢?普通說來,大詞所代表的類與小詞所代表的類,必須與共詞所代表的類之同一的部分關聯着,我們才能推論大詞所代表的類與小詞所代表的類有何關聯。
如其不然,那麼便是大詞所代表的類與小詞所代表的類在任何場合之下都沒有發生過任何關聯。
這樣一來,我們便無從決定這兩個類有何關聯。
信戒殺論者是吃素的人之類之一部分,中國和尚也是吃素的人之類之一部分,我們實在推不出信戒殺論者與中國和尚有什麼必然關聯。
因為,信戒殺論者也許是和尚,也許不是。
吃素者也許是和尚,也許是在家人。
貓是吃飯的,狗也是吃飯的,我們不能推論貓和狗有何關聯。
也許有人說,由貓和狗都是吃飯的,我們可以推論二者都是家畜。
如果這算是‘推論’的話,那麼我們也可以開個玩笑,作這樣的‘推論’:貓是吃飯的,天上飛的麻雀也是吃飯的,所以天上飛的麻雀也是家畜。
二位承不承認呢?這根本不是推論。
由貓和狗都是‘吃飯的’,而‘推論’二者是家畜,這是外加的條件。
這外加的條件不在前提裡面,所以不算。
如果這樣算是推論,那一定會弄出許許多多奇奇怪怪的結果,必至天下大亂。
例如說:‘你爸爸是人,我也是人,所以我是你爸爸。
’這不是胡鬧嗎?” “哈哈!” “哈哈!” “這樣看來,邏輯規律不是無所謂的東西,它是有限制力的。
邏輯規律看起來是形式的、空架子一般的、不切實際的。
其實,如果我們具有真正嚴格的邏輯訓練,便可感覺到它是具有規範力的。
它确能幫助我們檢驗推理,因而避免了錯誤。
”吳先生抽了一口煙,繼續說,“我們現在讨論第二條規律吧!第二條規律是:凡在前提中沒有普及的詞端在結論中亦不得普及。
我們還是舉個例子……這個例子,我記得好像是從前舉過的。
我們再舉一次,從前二位未曾明白的道理,在這裡便可以明白了。
“這個例子,用前面所說的辦法處理,就成下式: “由這個式子,我們一看便知‘H’在前提中沒有普及,在結論中普及了,有違第二規律。
在上例中,結論‘沒有香瓜是酸味的’,我們如果訓練不充分,不易看出它的毛病,而且好像是對的。
因為,在經驗事實上,沒有香瓜是酸的。
其實整個推論是錯的。
如果整個推論是錯的,即使結論是真的,那麼在推論的場合,也是不一緻的,所以為錯。
這好像畫一個摩登小姐,而安上一副三寸金蓮的腳一樣,是不調和的。
“如果我們将上例中的‘香瓜’換成‘橘子’,其餘的一點兒不更改,那麼我們立刻得到一個假的結論: “‘沒有橘子是酸味的’顯然是一個假的結論。
而這個例子除了‘橘子’這個詞端更換了,一切與上例相同。
上個例子由真前提得到真的結論,而這個例子由真前提得到假的結論。
可見上例中結論之真是碰巧的,這個例子的結論之假,也是碰巧的。
既然前者由真前提得到真結論,而後者由真前提得到假結論,可見其中都沒有一種必然的推論關聯來支持它們,來運算于其間。
其實,二例的推論都錯了,其錯同屬一個類型,這由上列的式子一望可知。
二者不過上列一式錯誤的推論之二例而已,由此可見僅憑經驗,根本無推論的把握可言。
僅憑經驗來‘推論’,常常免不了瞎摸亂猜。
隻有張開邏輯的透明之眼,我們才能找到必然有效的推論的脈絡。
”老教授越說越出神,深深地吸了一口煙。
“為什麼在前提中沒有普及的詞端,在結論中也不可普及呢?這個道理說出來是很簡單的:在演繹的推論中,不可由一類之一部分而推及其全部。
如果這樣,便犯了潛越的錯誤。
依此,在前提中沒有普及的詞端所指的是一類之未确定的部分。
因此,如果這個名詞到結論中便潛越地指謂該類之全部,當然不對。
我們須知,可以斷說部分者,不必可斷說全部。
“我們還是進行第三條規律吧!第三條規律說:如果兩個前提都是否定語句,那麼無結論可得。
兩個前提是否定語句的情形不外乎:EE、EO、OE,以及OO四者。
在這四者之中,無論哪一種都得不到結論。
例如: 沒有商人是誠
在結論的主位出現的詞端一定是小詞。
依此,我們可以在前提中将大詞和小詞找出。
“我們不難依照剛才所說的種種辦法将上面所舉的例子加以處理。
毫無問題,上例的三個語句都是A式語句。
大詞是‘信戒殺論者’,小詞是‘中國和尚’,共詞是‘吃素的’。
于是,上例可以表示為,”老教授又寫道: “這一步做了,我們再将A、A、A三個語句分别是否普及的情形填到H、G、M旁邊。
”吳先生又寫出這個式子: “從這個式子,我們立刻可以明顯地看出,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共詞M沒有普及過一次。
“從這個式子,既然我們立刻可以明顯地看出,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共詞M沒有普及一次,所以上例是無效的。
我們現在要追問,在兩個前提中,如果共詞M一次也沒有普及,何以三段式無效呢?普通說來,大詞所代表的類與小詞所代表的類,必須與共詞所代表的類之同一的部分關聯着,我們才能推論大詞所代表的類與小詞所代表的類有何關聯。
如其不然,那麼便是大詞所代表的類與小詞所代表的類在任何場合之下都沒有發生過任何關聯。
這樣一來,我們便無從決定這兩個類有何關聯。
信戒殺論者是吃素的人之類之一部分,中國和尚也是吃素的人之類之一部分,我們實在推不出信戒殺論者與中國和尚有什麼必然關聯。
因為,信戒殺論者也許是和尚,也許不是。
吃素者也許是和尚,也許是在家人。
貓是吃飯的,狗也是吃飯的,我們不能推論貓和狗有何關聯。
也許有人說,由貓和狗都是吃飯的,我們可以推論二者都是家畜。
如果這算是‘推論’的話,那麼我們也可以開個玩笑,作這樣的‘推論’:貓是吃飯的,天上飛的麻雀也是吃飯的,所以天上飛的麻雀也是家畜。
二位承不承認呢?這根本不是推論。
由貓和狗都是‘吃飯的’,而‘推論’二者是家畜,這是外加的條件。
這外加的條件不在前提裡面,所以不算。
如果這樣算是推論,那一定會弄出許許多多奇奇怪怪的結果,必至天下大亂。
例如說:‘你爸爸是人,我也是人,所以我是你爸爸。
’這不是胡鬧嗎?” “哈哈!” “哈哈!” “這樣看來,邏輯規律不是無所謂的東西,它是有限制力的。
邏輯規律看起來是形式的、空架子一般的、不切實際的。
其實,如果我們具有真正嚴格的邏輯訓練,便可感覺到它是具有規範力的。
它确能幫助我們檢驗推理,因而避免了錯誤。
”吳先生抽了一口煙,繼續說,“我們現在讨論第二條規律吧!第二條規律是:凡在前提中沒有普及的詞端在結論中亦不得普及。
我們還是舉個例子……這個例子,我記得好像是從前舉過的。
我們再舉一次,從前二位未曾明白的道理,在這裡便可以明白了。
“這個例子,用前面所說的辦法處理,就成下式: “由這個式子,我們一看便知‘H’在前提中沒有普及,在結論中普及了,有違第二規律。
在上例中,結論‘沒有香瓜是酸味的’,我們如果訓練不充分,不易看出它的毛病,而且好像是對的。
因為,在經驗事實上,沒有香瓜是酸的。
其實整個推論是錯的。
如果整個推論是錯的,即使結論是真的,那麼在推論的場合,也是不一緻的,所以為錯。
這好像畫一個摩登小姐,而安上一副三寸金蓮的腳一樣,是不調和的。
“如果我們将上例中的‘香瓜’換成‘橘子’,其餘的一點兒不更改,那麼我們立刻得到一個假的結論: “‘沒有橘子是酸味的’顯然是一個假的結論。
而這個例子除了‘橘子’這個詞端更換了,一切與上例相同。
上個例子由真前提得到真的結論,而這個例子由真前提得到假的結論。
可見上例中結論之真是碰巧的,這個例子的結論之假,也是碰巧的。
既然前者由真前提得到真結論,而後者由真前提得到假結論,可見其中都沒有一種必然的推論關聯來支持它們,來運算于其間。
其實,二例的推論都錯了,其錯同屬一個類型,這由上列的式子一望可知。
二者不過上列一式錯誤的推論之二例而已,由此可見僅憑經驗,根本無推論的把握可言。
僅憑經驗來‘推論’,常常免不了瞎摸亂猜。
隻有張開邏輯的透明之眼,我們才能找到必然有效的推論的脈絡。
”老教授越說越出神,深深地吸了一口煙。
“為什麼在前提中沒有普及的詞端,在結論中也不可普及呢?這個道理說出來是很簡單的:在演繹的推論中,不可由一類之一部分而推及其全部。
如果這樣,便犯了潛越的錯誤。
依此,在前提中沒有普及的詞端所指的是一類之未确定的部分。
因此,如果這個名詞到結論中便潛越地指謂該類之全部,當然不對。
我們須知,可以斷說部分者,不必可斷說全部。
“我們還是進行第三條規律吧!第三條規律說:如果兩個前提都是否定語句,那麼無結論可得。
兩個前提是否定語句的情形不外乎:EE、EO、OE,以及OO四者。
在這四者之中,無論哪一種都得不到結論。
例如: 沒有商人是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