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統天下的理想制度——兼論宗周之禮樂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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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謂鋤,夫謂屋,裡謂廛。
賦入以裡,謂稅人以廛,廛謂之戶。
趙簡子使尹铎為晉陽尹,铎損其戶數。
蓋損其戶則民優而稅少,是古者稅以廛也。
一說地有上壤、閑壤、下壤。
管子相壤定籍,其法本《周官》。
上壤者上地不易之田百畝,是為正夫,故曰鋤粟。
下壤者下地再易之田三百畝,是為三夫,故曰屋粟。
閑壤者中地一易之田二百畝,在上下之間,故壤曰閑壤,粟曰閑粟。
鄉遂分上中下授田,故旅師亦分上中下斂粟。
管子以此法行之齊,故能報貧補不足,下樂上而民不移。
旅師以地之媺惡為之等者蓋如此。
土均平政亦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焉。
蓋土有三壤,稅有三粟,力有三科。
”閑壤亦名閑田,《管子》曰:“高田十石,閑田五石,庸田三百;其餘皆屬諸荒田。
”惠士奇在《禮說》中多以《管子》證《周禮》,結論謂管子本《周官》,其實此種制度本齊固有,管子而承其制以調正之,《周官》作者遂整齊成書,非管子法《周官》,乃戰國時齊人學者本齊制以成《周官》。
此議,今人多知之。
在政治制度方面,《管子》與《周禮》亦多相同或相似處。
《周禮》中的周王不同于春秋以後的周天子,實在等于“告朔之饩羊”,對當時各諸侯國不特沒有制裁的大權,而且被強大的諸侯所制裁,戰國時之周王更淪為三等以下小諸侯。
《周禮》則要建立起強大的統一的王朝,雖然在九服内分布着許多大小諸侯,然而這些諸侯已在周王統轄下,他們不是獨立的國家,一切生殺予奪的大權都操在周王的手内,《天官·大宰》說: 以八柄诏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此所謂“馭群臣”,不僅指王朝群臣,諸侯及諸侯國卿大夫也包括在内。
所謂五等諸侯,公、侯、伯、子、男,是春秋時代根據當時情況而整齊化了的結果,整齊的結果使職變為爵,而侯、甸、男、采、衛變為公、侯、伯、子、男。
在《周禮》中周王有授爵封侯大權,也有剝奪與誅殺的大權。
“八柄”歸納起來就是刑、賞二柄,《韓非子》的《二柄》說,“令人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于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矣”。
此之謂“太阿倒置”。
《周禮》八柄即韓非《二柄》的前身,而《管子·小匡》有《六秉》,同于二柄與八柄,《小匡》雲: 管子曰:“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謹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禦。
”桓公曰:“六秉者何也?”管子曰:“殺、生、貴、賤、貧、富,此六秉也。
”《國語·齊語》有這段作“六柄”。
從管子以後一直到李斯,都有這種主張,他們主張中央集權,因而這是一統的國家,因此它不容許有許多獨立的侯國存在,這是後來大一統思想的來源,它反映了井田制崩潰後,地主階級出現,強大的諸侯國逐漸消失,這當然和舊的領主階級願望相矛盾。
在楚漢相持的時候,項羽是領主的代表,而劉邦卻代表了新興的地主階級。
結果新的戰勝舊的,漢一統後至武帝而有大一統的要求,董仲舒出現,公羊派随之擡頭。
《周禮》的著者在經濟基礎上雖然維持着井田公社制,上層自然是諸侯領主制。
這是他根據西周以來的井田制加上宗周至春秋時代的諸侯領主制。
這種制度不可能有真正的一統,因為諸侯經濟獨立,政治獨立,周王地位與諸侯等耳,不可能有真正的一統。
但《周禮》著者的思想卻反映了時代的要求,我們以為《周禮》出于儒家左翼,即接近法家的一派,這派儒家多在齊國,《公羊》出于齊,荀子的思想近于法家也近于《公羊》,因此我們說“周禮在齊”。
“周禮在魯”,是儒家的正統派,以孟子為代表;“周禮在齊”,是新興的儒家,有法家色彩,以荀子為代表,《公羊》為齊學,《周禮》亦為齊學。
《周禮》提倡一統,而《公羊》主張大一統。
“一統”需要一強有力的中央,中央君主掌握賞罰的大權,是謂“二柄”,或“六柄”、“八柄”。
在《周禮·秋官·司寇》中表現出一個嚴刑峻法的國家。
我們從其中可以歸納出幾個要點來,一、每年正月大司寇要頒刑法于天下,原文是:“正月之告,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象魏”即宮門外左右有樓以懸刑象,挾日自甲至癸十日。
這在古代不是一件平常的事,春秋晚年諸侯國開始公布刑法,第一次是公元前535年鄭子産鑄刑書,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晉趙鞅鑄刑鼎,都曾引起當時名人的反對,《周禮》卻公開刑法,用以鞏固一統國家的社會秩序。
但在大一統的思想體系中卻不如此,《公羊》雖屬齊學不尚兵刑而尚文教,我們可以說《公羊》思想集齊魯兩派之大成,立大一統是齊學一統學說之發展,而尚文教是魯學傳統的禮樂文明。
宗周相傳的禮樂文明在今傳《儀禮》中還保留着許多。
古代禮儀多源于民族間流行的風俗習慣,經過加工改造,以适應當時的社會需要,比如由原始社會禮儀之交易性質變作宗周之貨物交易而帶有濃厚的禮儀色彩,我們在“禮尚往來”中還可以找出它的來源。
宗周初年,對于禮樂的改造工作可能是長期的集體的工作,而後人多推之于周公,因此謂《周禮》、《儀禮》出自周公。
個人著述事業,就現在我們能看到的材料說,春秋以前還不存在,雖然史官秉筆可以記錄,但不能說是著作,若《三禮》之有體系的大著作,在宗周時代還沒有這種體裁,也沒有人有這種才能。
為文而作系統著作,戰國時大盛,《周禮》、《儀禮》隻能根據宗周的禮樂制度而系統化及理想化。
《周禮》有理想化的部分,因為在宗周我們看不出整齊的六官制及五等爵封制,但《儀禮》中的許多條文,我們可以得到實證,而不是後人的理想。
因此我們說《儀禮》為周公“制禮作樂”的結集著作,是說得通的,雖然這結集者不是周公,但《儀禮》内容卻是自西周至春秋時代曾經實行過的條文。
杭州的沈文倬教授曾有《略論禮典的實行和〈儀禮〉書本的撰作》一文,曾經作過這方面的探索。
他曾經指出,在先秦典籍中涉及各種門類的禮典,和《儀禮》的記述絕大部分是一緻的,凡在《儀禮》成書以前的記載,都屬略述一個具體典禮的舉行,在《儀禮》成書以後的記載,始援引其原文。
先秦文獻《詩》、《書》記載多在《儀禮》成書前,都屬略述一個具體禮典的舉行,文字與禮書雖有差異,但内容仍然相符。
《左傳》、《國語》中即有許多此類文字,即使《左傳》出于後人手,其事則非虛構。
沈先生并引曹元弼先生的話道:“考文《左氏》,卿大夫論述禮政,多在定公初年以前,自時厥後,六卿亂晉,吳越疊興,而論禮精言,惟出孔氏弟子,此外罕聞。
”沈文倬教授以為曹說深刻,說明魯定公時社會性質開始變革,對禮典的舉行,前後截然不同,可見《左傳》、《國語》所記,都是可信的。
曹先生又曾說“按聘、食、觐禮,皆見《左傳》而聘禮尤備”。
(《禮經學》卷四)《左傳》、《國語》所記,主要是朝聘、飨禮,其次是喪禮、冠禮。
沈先生并叙述冠禮、喪禮、聘禮等之見于《左》、《國》而與《儀禮》相符者。
朝禮、飨禮已失,今十七篇中有觐禮而無朝禮。
諸侯臣屬于天子有朝觐之禮。
春秋時天子微弱,諸侯不朝,朝觐禮廢。
但諸侯間,小國屈于大國,間用朝禮,《左傳》定公十五年“春邾隐公來朝,子貢觀焉。
邾子執玉高,其容仰,公受玉卑,其容俯”。
這些儀容動作的叙述,正是當時實行朝禮的證據。
又十七篇中有食禮而無飨禮。
飨禮是高級貴族款待低級貴族來見時宴會,飨即享,西周時實行此禮,春秋時實行可疑。
《左傳》莊公十八年“春,虢公晉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
僖公二十五年,“四月戊午,晉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
又二十八年,“五月己酉,王享醴,命晉侯宥”。
《晉語》“(襄)王飨醴,命公作侑”。
《左傳》宣公十六年:“冬,晉侯使士會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禮,殽烝。
武子私問其故。
王聞之,召武子曰:‘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
’”又僖公十二年:“王以上卿之禮飨管仲,管仲辭,受下卿之禮而還。
”周惠王、襄王、定王都為諸侯或陪臣舉行過飨禮。
飨禮用兵
’籍謂鋤,夫謂屋,裡謂廛。
賦入以裡,謂稅人以廛,廛謂之戶。
趙簡子使尹铎為晉陽尹,铎損其戶數。
蓋損其戶則民優而稅少,是古者稅以廛也。
一說地有上壤、閑壤、下壤。
管子相壤定籍,其法本《周官》。
上壤者上地不易之田百畝,是為正夫,故曰鋤粟。
下壤者下地再易之田三百畝,是為三夫,故曰屋粟。
閑壤者中地一易之田二百畝,在上下之間,故壤曰閑壤,粟曰閑粟。
鄉遂分上中下授田,故旅師亦分上中下斂粟。
管子以此法行之齊,故能報貧補不足,下樂上而民不移。
旅師以地之媺惡為之等者蓋如此。
土均平政亦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焉。
蓋土有三壤,稅有三粟,力有三科。
”閑壤亦名閑田,《管子》曰:“高田十石,閑田五石,庸田三百;其餘皆屬諸荒田。
”惠士奇在《禮說》中多以《管子》證《周禮》,結論謂管子本《周官》,其實此種制度本齊固有,管子而承其制以調正之,《周官》作者遂整齊成書,非管子法《周官》,乃戰國時齊人學者本齊制以成《周官》。
此議,今人多知之。
在政治制度方面,《管子》與《周禮》亦多相同或相似處。
《周禮》中的周王不同于春秋以後的周天子,實在等于“告朔之饩羊”,對當時各諸侯國不特沒有制裁的大權,而且被強大的諸侯所制裁,戰國時之周王更淪為三等以下小諸侯。
《周禮》則要建立起強大的統一的王朝,雖然在九服内分布着許多大小諸侯,然而這些諸侯已在周王統轄下,他們不是獨立的國家,一切生殺予奪的大權都操在周王的手内,《天官·大宰》說: 以八柄诏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此所謂“馭群臣”,不僅指王朝群臣,諸侯及諸侯國卿大夫也包括在内。
所謂五等諸侯,公、侯、伯、子、男,是春秋時代根據當時情況而整齊化了的結果,整齊的結果使職變為爵,而侯、甸、男、采、衛變為公、侯、伯、子、男。
在《周禮》中周王有授爵封侯大權,也有剝奪與誅殺的大權。
“八柄”歸納起來就是刑、賞二柄,《韓非子》的《二柄》說,“令人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于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矣”。
此之謂“太阿倒置”。
《周禮》八柄即韓非《二柄》的前身,而《管子·小匡》有《六秉》,同于二柄與八柄,《小匡》雲: 管子曰:“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謹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禦。
”桓公曰:“六秉者何也?”管子曰:“殺、生、貴、賤、貧、富,此六秉也。
”《國語·齊語》有這段作“六柄”。
從管子以後一直到李斯,都有這種主張,他們主張中央集權,因而這是一統的國家,因此它不容許有許多獨立的侯國存在,這是後來大一統思想的來源,它反映了井田制崩潰後,地主階級出現,強大的諸侯國逐漸消失,這當然和舊的領主階級願望相矛盾。
在楚漢相持的時候,項羽是領主的代表,而劉邦卻代表了新興的地主階級。
結果新的戰勝舊的,漢一統後至武帝而有大一統的要求,董仲舒出現,公羊派随之擡頭。
《周禮》的著者在經濟基礎上雖然維持着井田公社制,上層自然是諸侯領主制。
這是他根據西周以來的井田制加上宗周至春秋時代的諸侯領主制。
這種制度不可能有真正的一統,因為諸侯經濟獨立,政治獨立,周王地位與諸侯等耳,不可能有真正的一統。
但《周禮》著者的思想卻反映了時代的要求,我們以為《周禮》出于儒家左翼,即接近法家的一派,這派儒家多在齊國,《公羊》出于齊,荀子的思想近于法家也近于《公羊》,因此我們說“周禮在齊”。
“周禮在魯”,是儒家的正統派,以孟子為代表;“周禮在齊”,是新興的儒家,有法家色彩,以荀子為代表,《公羊》為齊學,《周禮》亦為齊學。
《周禮》提倡一統,而《公羊》主張大一統。
“一統”需要一強有力的中央,中央君主掌握賞罰的大權,是謂“二柄”,或“六柄”、“八柄”。
在《周禮·秋官·司寇》中表現出一個嚴刑峻法的國家。
我們從其中可以歸納出幾個要點來,一、每年正月大司寇要頒刑法于天下,原文是:“正月之告,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象魏”即宮門外左右有樓以懸刑象,挾日自甲至癸十日。
這在古代不是一件平常的事,春秋晚年諸侯國開始公布刑法,第一次是公元前535年鄭子産鑄刑書,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晉趙鞅鑄刑鼎,都曾引起當時名人的反對,《周禮》卻公開刑法,用以鞏固一統國家的社會秩序。
但在大一統的思想體系中卻不如此,《公羊》雖屬齊學不尚兵刑而尚文教,我們可以說《公羊》思想集齊魯兩派之大成,立大一統是齊學一統學說之發展,而尚文教是魯學傳統的禮樂文明。
宗周相傳的禮樂文明在今傳《儀禮》中還保留着許多。
古代禮儀多源于民族間流行的風俗習慣,經過加工改造,以适應當時的社會需要,比如由原始社會禮儀之交易性質變作宗周之貨物交易而帶有濃厚的禮儀色彩,我們在“禮尚往來”中還可以找出它的來源。
宗周初年,對于禮樂的改造工作可能是長期的集體的工作,而後人多推之于周公,因此謂《周禮》、《儀禮》出自周公。
個人著述事業,就現在我們能看到的材料說,春秋以前還不存在,雖然史官秉筆可以記錄,但不能說是著作,若《三禮》之有體系的大著作,在宗周時代還沒有這種體裁,也沒有人有這種才能。
為文而作系統著作,戰國時大盛,《周禮》、《儀禮》隻能根據宗周的禮樂制度而系統化及理想化。
《周禮》有理想化的部分,因為在宗周我們看不出整齊的六官制及五等爵封制,但《儀禮》中的許多條文,我們可以得到實證,而不是後人的理想。
因此我們說《儀禮》為周公“制禮作樂”的結集著作,是說得通的,雖然這結集者不是周公,但《儀禮》内容卻是自西周至春秋時代曾經實行過的條文。
杭州的沈文倬教授曾有《略論禮典的實行和〈儀禮〉書本的撰作》一文,曾經作過這方面的探索。
他曾經指出,在先秦典籍中涉及各種門類的禮典,和《儀禮》的記述絕大部分是一緻的,凡在《儀禮》成書以前的記載,都屬略述一個具體典禮的舉行,在《儀禮》成書以後的記載,始援引其原文。
先秦文獻《詩》、《書》記載多在《儀禮》成書前,都屬略述一個具體禮典的舉行,文字與禮書雖有差異,但内容仍然相符。
《左傳》、《國語》中即有許多此類文字,即使《左傳》出于後人手,其事則非虛構。
沈先生并引曹元弼先生的話道:“考文《左氏》,卿大夫論述禮政,多在定公初年以前,自時厥後,六卿亂晉,吳越疊興,而論禮精言,惟出孔氏弟子,此外罕聞。
”沈文倬教授以為曹說深刻,說明魯定公時社會性質開始變革,對禮典的舉行,前後截然不同,可見《左傳》、《國語》所記,都是可信的。
曹先生又曾說“按聘、食、觐禮,皆見《左傳》而聘禮尤備”。
(《禮經學》卷四)《左傳》、《國語》所記,主要是朝聘、飨禮,其次是喪禮、冠禮。
沈先生并叙述冠禮、喪禮、聘禮等之見于《左》、《國》而與《儀禮》相符者。
朝禮、飨禮已失,今十七篇中有觐禮而無朝禮。
諸侯臣屬于天子有朝觐之禮。
春秋時天子微弱,諸侯不朝,朝觐禮廢。
但諸侯間,小國屈于大國,間用朝禮,《左傳》定公十五年“春邾隐公來朝,子貢觀焉。
邾子執玉高,其容仰,公受玉卑,其容俯”。
這些儀容動作的叙述,正是當時實行朝禮的證據。
又十七篇中有食禮而無飨禮。
飨禮是高級貴族款待低級貴族來見時宴會,飨即享,西周時實行此禮,春秋時實行可疑。
《左傳》莊公十八年“春,虢公晉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
僖公二十五年,“四月戊午,晉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
又二十八年,“五月己酉,王享醴,命晉侯宥”。
《晉語》“(襄)王飨醴,命公作侑”。
《左傳》宣公十六年:“冬,晉侯使士會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禮,殽烝。
武子私問其故。
王聞之,召武子曰:‘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
’”又僖公十二年:“王以上卿之禮飨管仲,管仲辭,受下卿之禮而還。
”周惠王、襄王、定王都為諸侯或陪臣舉行過飨禮。
飨禮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