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周禮》相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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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為《周禮》之一。
《左氏傳》昭二年,韓宣子觀書于魯,見易象曰,周禮盡在魯矣。
又《禮記·禮運》篇雲,夫禮必本于太一,轉而為陰陽,變而為四時,張氏惠言據此以證《易》為《禮》象。
其說最精。
故鄭氏、虞氏均本《禮》以說《周易》,而《易經》一書具備五禮。
張氏惠言曰,易家言禮者,惟鄭氏,惜殘缺不盡存,若虞氏于禮已略,然揆諸鄭氏,源流本末蓋有同焉。
試舉《易經》之言《禮》者,列證如左。
郊祀之禮見于“益”。
益曰,王用享于帝吉。
蔡邕《明堂論·正月卦》曰,經言“王用享于帝吉”,而莊氏中白又據《月令》“孟春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之文以此為祈谷之禮。
非是。
張氏惠言訂為南郊祭感生帝之禮是也。
見于“豫”。
豫曰,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鄭注引《孝經》配天配上帝之說,張氏惠言曰,此明堂之祭以祖配天之禮也。
見于“鼎”。
鼎曰,聖人烹以享上帝。
張氏惠言曰,此言凡祀天之禮也。
封禅之禮見于“随”,王用享于西山。
見于“升”。
升曰,王用享于岐山。
惠氏棟曰,即《禮運》因名山升中于天之義。
張氏惠言曰,是巡狩封禅之禮。
升卦所言及文王受命封禅之禮。
宗廟之禮見于“觀”。
觀曰,盥而不薦,有孚颙若。
虞氏以褅祭稱之。
張氏惠言曰,此明宗廟之祭。
鄭以為賓士之禮亦非。
時祭之禮見于“萃”,萃曰,孚乃利用禴。
見于“升”,升曰孚乃利用禴。
見于“既濟”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虞氏雲,禴,夏祭也。
饋食之禮見于“損”,損曰,二簋可用享,又曰,已事遄往。
見于“困”,九二、九四二爻鹹言利用祭祀。
鄭注損卦曰,言以簋進黍稷于神也。
張氏惠言曰,此同姓之祭禮。
“困”九二、九四所言,一為天子、大夫之祭禮,一則諸侯之祭禮也。
省方之禮見于“觀”,觀曰,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皆吉禮也。
省方,巡守也。
賓王之禮亦見于“觀”。
觀曰,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虞注引《詩》“來享來王”,張氏惠言曰,即《周禮》以賓禮親邦國也。
時會之禮見于“萃”。
萃雲,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
虞注以為孝享之事,鄭氏以為嘉會之事,張氏惠言曰,此即《周禮》所謂時會以發四方之禁也。
用鄭義。
酬庸之禮見于“大有”。
大有曰,公用享于天子。
張氏惠言曰,公為上公,《周禮》注言,上公有功德,加命為二伯。
《詩·彤弓》曰,鐘鼓既設,一朝飨之。
享之者,蓋錫命也。
朝觐之禮見于“豐”。
豐曰,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
鄭氏注雲:初修禮,上朝四二以匹敵恩厚待之,雖留十日不為咎。
張氏惠言曰,
《左氏傳》昭二年,韓宣子觀書于魯,見易象曰,周禮盡在魯矣。
又《禮記·禮運》篇雲,夫禮必本于太一,轉而為陰陽,變而為四時,張氏惠言據此以證《易》為《禮》象。
其說最精。
故鄭氏、虞氏均本《禮》以說《周易》,而《易經》一書具備五禮。
張氏惠言曰,易家言禮者,惟鄭氏,惜殘缺不盡存,若虞氏于禮已略,然揆諸鄭氏,源流本末蓋有同焉。
試舉《易經》之言《禮》者,列證如左。
郊祀之禮見于“益”。
益曰,王用享于帝吉。
蔡邕《明堂論·正月卦》曰,經言“王用享于帝吉”,而莊氏中白又據《月令》“孟春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之文以此為祈谷之禮。
非是。
張氏惠言訂為南郊祭感生帝之禮是也。
見于“豫”。
豫曰,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鄭注引《孝經》配天配上帝之說,張氏惠言曰,此明堂之祭以祖配天之禮也。
見于“鼎”。
鼎曰,聖人烹以享上帝。
張氏惠言曰,此言凡祀天之禮也。
封禅之禮見于“随”,王用享于西山。
見于“升”。
升曰,王用享于岐山。
惠氏棟曰,即《禮運》因名山升中于天之義。
張氏惠言曰,是巡狩封禅之禮。
升卦所言及文王受命封禅之禮。
宗廟之禮見于“觀”。
觀曰,盥而不薦,有孚颙若。
虞氏以褅祭稱之。
張氏惠言曰,此明宗廟之祭。
鄭以為賓士之禮亦非。
時祭之禮見于“萃”,萃曰,孚乃利用禴。
見于“升”,升曰孚乃利用禴。
見于“既濟”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虞氏雲,禴,夏祭也。
饋食之禮見于“損”,損曰,二簋可用享,又曰,已事遄往。
見于“困”,九二、九四二爻鹹言利用祭祀。
鄭注損卦曰,言以簋進黍稷于神也。
張氏惠言曰,此同姓之祭禮。
“困”九二、九四所言,一為天子、大夫之祭禮,一則諸侯之祭禮也。
省方之禮見于“觀”,觀曰,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皆吉禮也。
省方,巡守也。
賓王之禮亦見于“觀”。
觀曰,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虞注引《詩》“來享來王”,張氏惠言曰,即《周禮》以賓禮親邦國也。
時會之禮見于“萃”。
萃雲,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
虞注以為孝享之事,鄭氏以為嘉會之事,張氏惠言曰,此即《周禮》所謂時會以發四方之禁也。
用鄭義。
酬庸之禮見于“大有”。
大有曰,公用享于天子。
張氏惠言曰,公為上公,《周禮》注言,上公有功德,加命為二伯。
《詩·彤弓》曰,鐘鼓既設,一朝飨之。
享之者,蓋錫命也。
朝觐之禮見于“豐”。
豐曰,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
鄭氏注雲:初修禮,上朝四二以匹敵恩厚待之,雖留十日不為咎。
張氏惠言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