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左氏》相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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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服則入之,謂入其四郭,取人民,不有其地,入而不服則滅之,謂取其君。
襄九年,言以出内火,與《司爟》所言出火之制合。
案,《司爟》“季春出火”,注: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國而為之。
鄭人鑄刑書,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災。
鄭司農雲: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于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戌上,使民内火。
故《春秋傳》曰:以出納火。
疏:心星則大火辰星是也。
三月諸星複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始之時昏,心星未必出見卯南,九月本始之黃昏,心星亦未必猶在戌上,皆據月半後而言。
成十七年,言在外為奸,在内為軌,與《司刑》所言寇賊之名合。
案,《司刑》,注:書傳曰,降畔、寇賊、劫略、奪攘、挢虔者,其刑死。
疏:按《舜典》雲,寇賊奸軌,鄭注雲:強聚為寇,殺人為賊,由内為奸,起外為軌。
案:成十七年,長魚矯曰:臣聞亂在外為奸,在内為軌,禦奸以德,禦軌以刑。
鄭與傳不同,鄭欲見在外亦得為軌,在内亦得為奸,故反複見之。
或後人傳寫誤,當以傳為正。
《呂刑》“奪攘挢虔”,注雲:有因而盜曰攘,挢虔謂撓擾。
《春秋傳》“虔劉我邊垂”謂劫奪人物以相撓擾也。
僖二十七年,言“用夷禮,故曰子”,與《大行人》所言“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合。
案,《大行人》“九州之外謂之蕃國”,注:《曲禮》曰: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
《春秋傳》曰:杞,伯也,以夷禮,故曰子。
然則九州之外,其君皆子男也。
無朝貢之歲,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
各以其所貴寶為贽,則蕃國之君無執玉瑞者,是以謂其君為小賓,臣為小客。
所貴寶見傳者,若犬戎獻白狼、白鹿是也。
昭九年,“以殷聘為禮”,與《大行人》所言“殷相聘也”合。
案《大行人》“殷相聘也”。
注“殷,中也。
久無事,又于殷朝者及而相聘也”。
鄭司農說殷聘以《春秋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
疏:《聘義》、《王制》皆雲,三年一大聘,此不言三年而雲殷者,欲見中間久無事,及殷朝者來及亦相聘,故雲殷,不雲三年也。
昭九年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
按服彼注雲:殷,中也。
自襄二十年叔老聘于齊,至今積二十年聘者,故中複盛聘焉。
此中年數不相當,引之者,年雖差遠,用禮則同,故引為證也。
定五年,言歸粟于蔡,與《小行人》所言槁之制合。
案,《小行人》“若國師役,則令槁之”,注:師役者,國有兵寇以匮病者也。
使鄰國合會财貨以與之。
春秋定五年,夏,歸粟于蔡是也。
昭十七年,郯子所言官制,與鄭氏叙《周禮》之說合。
案,序雲:《春秋傳》又雲,自颛顼以來,不能紀遠,乃紀于近。
是以少皞以前,天下之号象其德,百官之号象其征。
颛顼以來,天下之号因其地,百官之号因其事。
事即司徒、司馬之類是也。
昭十七年,服注“颛顼之下”雲:春官為木正,夏官為火正,秋官為金正,冬官為水正,中官為土正。
高辛氏因之,故《傳》雲,遂濟窮桑。
窮桑,颛顼所居。
是度颛顼至高辛也。
以上所言,皆《左氏》與《周官經》相符之證也。
而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則曰,考《周禮》六官所掌,凡朝觐、宗遇、會同、聘享、燕食,其期會之疏數,币賦之輕重,牢醴之薄厚,各準五等之爵,為之殺。
而適子誓于天子,則下其君之禮一等。
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是宜。
天下諸侯卿大夫帥以從事,若今會典之罔敢逾尺寸。
而春秋二百四十年,若子産之争承,子服景伯之卻百牢,未聞據《周禮》“大行人”之職以折服強敵也。
卻至聘楚而金奏作于下,宋享晉侯以桑林之舞,皆逾越制度,雖恐懼失席,而不聞據周公之典以折之。
他如鄭成公如宋,宋公問禮于皇武子,楚子幹奔晉,晉叔向使與秦公子同食,皆百人之饩,而楚靈大會諸侯,問禮于左師,與子産、左師、獻公合諸侯之禮六,子産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皆不言其所考據,各以當時大小強弱為之等,是皆春秋博學多聞之士,而于周公所制會盟、聘享之禮,若目未之見耳未之聞,是獨何與?若周公束之高閣,未嘗班行列國,則當日無為制此禮。
若既行之列國矣,而周公之子孫先未有稱述之者,豈果弁髦王制,不遵法守欤!不應舉世皆懵然若此。
且孔子嘗言,吾學周禮矣。
而孔子一身所稱引,無及今《周官》一字者。
孟子言班爵祿之制,與《周官》互異。
顧氏之說大抵以《左傳》不引《周官經》,遂定《周官經》為僞書。
今得二經相通大義若幹條,則左氏不引《周官經》之說,可不擊而自破矣。
襄九年,言以出内火,與《司爟》所言出火之制合。
案,《司爟》“季春出火”,注: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國而為之。
鄭人鑄刑書,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災。
鄭司農雲: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于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戌上,使民内火。
故《春秋傳》曰:以出納火。
疏:心星則大火辰星是也。
三月諸星複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始之時昏,心星未必出見卯南,九月本始之黃昏,心星亦未必猶在戌上,皆據月半後而言。
成十七年,言在外為奸,在内為軌,與《司刑》所言寇賊之名合。
案,《司刑》,注:書傳曰,降畔、寇賊、劫略、奪攘、挢虔者,其刑死。
疏:按《舜典》雲,寇賊奸軌,鄭注雲:強聚為寇,殺人為賊,由内為奸,起外為軌。
案:成十七年,長魚矯曰:臣聞亂在外為奸,在内為軌,禦奸以德,禦軌以刑。
鄭與傳不同,鄭欲見在外亦得為軌,在内亦得為奸,故反複見之。
或後人傳寫誤,當以傳為正。
《呂刑》“奪攘挢虔”,注雲:有因而盜曰攘,挢虔謂撓擾。
《春秋傳》“虔劉我邊垂”謂劫奪人物以相撓擾也。
僖二十七年,言“用夷禮,故曰子”,與《大行人》所言“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合。
案,《大行人》“九州之外謂之蕃國”,注:《曲禮》曰: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
《春秋傳》曰:杞,伯也,以夷禮,故曰子。
然則九州之外,其君皆子男也。
無朝貢之歲,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
各以其所貴寶為贽,則蕃國之君無執玉瑞者,是以謂其君為小賓,臣為小客。
所貴寶見傳者,若犬戎獻白狼、白鹿是也。
昭九年,“以殷聘為禮”,與《大行人》所言“殷相聘也”合。
案《大行人》“殷相聘也”。
注“殷,中也。
久無事,又于殷朝者及而相聘也”。
鄭司農說殷聘以《春秋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
疏:《聘義》、《王制》皆雲,三年一大聘,此不言三年而雲殷者,欲見中間久無事,及殷朝者來及亦相聘,故雲殷,不雲三年也。
昭九年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
按服彼注雲:殷,中也。
自襄二十年叔老聘于齊,至今積二十年聘者,故中複盛聘焉。
此中年數不相當,引之者,年雖差遠,用禮則同,故引為證也。
定五年,言歸粟于蔡,與《小行人》所言槁之制合。
案,《小行人》“若國師役,則令槁之”,注:師役者,國有兵寇以匮病者也。
使鄰國合會财貨以與之。
春秋定五年,夏,歸粟于蔡是也。
昭十七年,郯子所言官制,與鄭氏叙《周禮》之說合。
案,序雲:《春秋傳》又雲,自颛顼以來,不能紀遠,乃紀于近。
是以少皞以前,天下之号象其德,百官之号象其征。
颛顼以來,天下之号因其地,百官之号因其事。
事即司徒、司馬之類是也。
昭十七年,服注“颛顼之下”雲:春官為木正,夏官為火正,秋官為金正,冬官為水正,中官為土正。
高辛氏因之,故《傳》雲,遂濟窮桑。
窮桑,颛顼所居。
是度颛顼至高辛也。
以上所言,皆《左氏》與《周官經》相符之證也。
而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則曰,考《周禮》六官所掌,凡朝觐、宗遇、會同、聘享、燕食,其期會之疏數,币賦之輕重,牢醴之薄厚,各準五等之爵,為之殺。
而適子誓于天子,則下其君之禮一等。
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是宜。
天下諸侯卿大夫帥以從事,若今會典之罔敢逾尺寸。
而春秋二百四十年,若子産之争承,子服景伯之卻百牢,未聞據《周禮》“大行人”之職以折服強敵也。
卻至聘楚而金奏作于下,宋享晉侯以桑林之舞,皆逾越制度,雖恐懼失席,而不聞據周公之典以折之。
他如鄭成公如宋,宋公問禮于皇武子,楚子幹奔晉,晉叔向使與秦公子同食,皆百人之饩,而楚靈大會諸侯,問禮于左師,與子産、左師、獻公合諸侯之禮六,子産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皆不言其所考據,各以當時大小強弱為之等,是皆春秋博學多聞之士,而于周公所制會盟、聘享之禮,若目未之見耳未之聞,是獨何與?若周公束之高閣,未嘗班行列國,則當日無為制此禮。
若既行之列國矣,而周公之子孫先未有稱述之者,豈果弁髦王制,不遵法守欤!不應舉世皆懵然若此。
且孔子嘗言,吾學周禮矣。
而孔子一身所稱引,無及今《周官》一字者。
孟子言班爵祿之制,與《周官》互異。
顧氏之說大抵以《左傳》不引《周官經》,遂定《周官經》為僞書。
今得二經相通大義若幹條,則左氏不引《周官經》之說,可不擊而自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