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左氏》相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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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回在。
是其事也。
若然,先鄭引魯之卿以證孤者,孤亦得名卿,故《匠人》雲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并六卿與三孤為九卿。
亦得名卿者,以其命數同也。
魯是侯爵,非上公亦得置孤者,魯為州牧,立孤與公同。
若然,其孤則以卿為之,故叔孫婼自比于孤也。
襄十八年,言歌風,與《太師》所言執同律以聽軍聲合。
案《太師》執同律以聽軍聲,注:鄭司農說以師曠曰,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楚必無功。
疏:案襄公十八年,注雲:北風,夾鐘無射以北,南風,姑洗南呂以南。
南律氣不至,故死聲多。
吹律而言歌與風者,出聲曰歌,以律是候氣之管,氣則風也,故言歌風。
桓十七年,言天子有日官,與太史所掌之事合。
案《太史》掌建邦之六典,注:太史,日官也。
《春秋傳》曰: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居猶處也。
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
疏:桓十七年,服氏注雲,日官,日禦,典曆數者也。
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曆數也。
按鄭注“居猶處也,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與服不同。
服君之意,太史雖下大夫,使卿來居之,治太史之職,與《堯典》雲“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曆數,明周掌曆數亦是日官。
鄭意以五帝殊時,三王異世,文質不等,故設官不同。
五帝之時使卿掌曆數,至周,使下大夫為之,故雲“建六典處六卿之職”以解之。
桓十七年,又言不告朔官失之也,與太史所掌頒告朔合。
案,《太史》“頒告朔于邦國”。
注:天子頒朔于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于廟,告而受行之。
鄭司農雲:頒讀為班。
班,布也。
以十二月朔,有布告天下諸侯,故《春秋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疏:《春秋》之義,天子班曆于諸侯,日食書日;不班曆于諸侯,則不書日。
其不書日者,由天子日官失之不班曆。
昭二年,言周志,與《小史》所言掌邦國之志合。
案,《小史》“掌邦國之志”,注:鄭司農雲:志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于魯,觀書太史氏。
疏: 《左傳》:周志有之,勇則害上。
引韓宣子者,證史官掌邦國之志。
此《經·小史》“掌志”,引太史證之者。
太史,史官之長,共其事故也。
僖五年,言必書雲物,與保章氏所掌之事合。
案,《保章氏》“以五雲之物,辨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注:物,色也。
視日旁雲氣之色。
鄭司農雲,以二至二分觀雲色,青為蟲,白為喪,赤為兵荒,黑為水,黃為豐。
故《春秋傳》曰: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疏:青為蟲以下,蓋據陰陽書得知。
按僖五年《左氏傳》“分至啟閉”,注雲,分,春秋分;至,冬夏至。
啟,立春立夏。
閉,立秋立冬。
據八節而言。
僖二十八年,言策命晉侯,與内史所掌之事合。
案,《内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注: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王命内史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
策謂以簡策書王命。
其文曰:王謂叔父,敬服王命,以綏四國,糾逖王慝。
晉侯三辭,從命,受策以出。
疏:按《曲禮》雲,大國曰伯父,州牧曰叔父。
晉既大國而雲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禮命之故也。
此即以《左傳》證《周禮》也。
襄十四年,言軍制,與《夏官司馬》所記之制合。
案,《夏官司馬》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将皆命卿。
注:言軍将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于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
鄭司農雲: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故《春秋傳》有大國、次國、小國。
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
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
又雲《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
此小國一軍之見于傳也。
疏:襄公十四年,晉侯舍新軍禮也。
成國禮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
晉雖為侯爵,以世為霸王,得置三軍,故為禮也。
雲以一軍為晉侯,莊十六年傳文,以其新并晉國,雖為侯爵,以小國軍法命之,故一軍也。
其說甚晰。
莊二十九年,所引侵伐例,與《大司馬》所言滅國之事合。
案,《大司馬》“外内亂,鳥獸行,則滅之”。
疏:按《春秋》公羊、左氏說,凡征戰有六等,謂侵、戰、伐、圍、入、滅。
用兵粗粗,不聲鐘鼓,入境而已,謂之侵。
侵而不服則戰之,謂兩陣交刃。
戰而不服則伐之,謂用兵精而聲鐘鼓。
伐而不服則圍之,謂匝其四郭。
圍
是其事也。
若然,先鄭引魯之卿以證孤者,孤亦得名卿,故《匠人》雲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并六卿與三孤為九卿。
亦得名卿者,以其命數同也。
魯是侯爵,非上公亦得置孤者,魯為州牧,立孤與公同。
若然,其孤則以卿為之,故叔孫婼自比于孤也。
襄十八年,言歌風,與《太師》所言執同律以聽軍聲合。
案《太師》執同律以聽軍聲,注:鄭司農說以師曠曰,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楚必無功。
疏:案襄公十八年,注雲:北風,夾鐘無射以北,南風,姑洗南呂以南。
南律氣不至,故死聲多。
吹律而言歌與風者,出聲曰歌,以律是候氣之管,氣則風也,故言歌風。
桓十七年,言天子有日官,與太史所掌之事合。
案《太史》掌建邦之六典,注:太史,日官也。
《春秋傳》曰: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居猶處也。
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
疏:桓十七年,服氏注雲,日官,日禦,典曆數者也。
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曆數也。
按鄭注“居猶處也,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與服不同。
服君之意,太史雖下大夫,使卿來居之,治太史之職,與《堯典》雲“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曆數,明周掌曆數亦是日官。
鄭意以五帝殊時,三王異世,文質不等,故設官不同。
五帝之時使卿掌曆數,至周,使下大夫為之,故雲“建六典處六卿之職”以解之。
桓十七年,又言不告朔官失之也,與太史所掌頒告朔合。
案,《太史》“頒告朔于邦國”。
注:天子頒朔于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于廟,告而受行之。
鄭司農雲:頒讀為班。
班,布也。
以十二月朔,有布告天下諸侯,故《春秋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疏:《春秋》之義,天子班曆于諸侯,日食書日;不班曆于諸侯,則不書日。
其不書日者,由天子日官失之不班曆。
昭二年,言周志,與《小史》所言掌邦國之志合。
案,《小史》“掌邦國之志”,注:鄭司農雲:志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于魯,觀書太史氏。
疏: 《左傳》:周志有之,勇則害上。
引韓宣子者,證史官掌邦國之志。
此《經·小史》“掌志”,引太史證之者。
太史,史官之長,共其事故也。
僖五年,言必書雲物,與保章氏所掌之事合。
案,《保章氏》“以五雲之物,辨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注:物,色也。
視日旁雲氣之色。
鄭司農雲,以二至二分觀雲色,青為蟲,白為喪,赤為兵荒,黑為水,黃為豐。
故《春秋傳》曰: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疏:青為蟲以下,蓋據陰陽書得知。
按僖五年《左氏傳》“分至啟閉”,注雲,分,春秋分;至,冬夏至。
啟,立春立夏。
閉,立秋立冬。
據八節而言。
僖二十八年,言策命晉侯,與内史所掌之事合。
案,《内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注: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王命内史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
策謂以簡策書王命。
其文曰:王謂叔父,敬服王命,以綏四國,糾逖王慝。
晉侯三辭,從命,受策以出。
疏:按《曲禮》雲,大國曰伯父,州牧曰叔父。
晉既大國而雲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禮命之故也。
此即以《左傳》證《周禮》也。
襄十四年,言軍制,與《夏官司馬》所記之制合。
案,《夏官司馬》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将皆命卿。
注:言軍将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于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
鄭司農雲: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故《春秋傳》有大國、次國、小國。
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
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
又雲《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
此小國一軍之見于傳也。
疏:襄公十四年,晉侯舍新軍禮也。
成國禮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
晉雖為侯爵,以世為霸王,得置三軍,故為禮也。
雲以一軍為晉侯,莊十六年傳文,以其新并晉國,雖為侯爵,以小國軍法命之,故一軍也。
其說甚晰。
莊二十九年,所引侵伐例,與《大司馬》所言滅國之事合。
案,《大司馬》“外内亂,鳥獸行,則滅之”。
疏:按《春秋》公羊、左氏說,凡征戰有六等,謂侵、戰、伐、圍、入、滅。
用兵粗粗,不聲鐘鼓,入境而已,謂之侵。
侵而不服則戰之,謂兩陣交刃。
戰而不服則伐之,謂用兵精而聲鐘鼓。
伐而不服則圍之,謂匝其四郭。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