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左氏》相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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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思,有田一成,有衆一旅,一旅之衆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
疏:衍沃謂上地,下平曰衍,饒沃之地,九夫為一井。
牧隰臯者下濕,曰濕,近臯澤之地。
言有田一成,有衆一旅,則地以上中下為率者,以為其成,方十裡,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通率之法正應四百五十夫,言一旅舉成數也。
莊二十五年,言非日月之眚不鼓,與《鼓人》所掌救日月之禮合。
案,《鼓人》救日月,則诏王鼓。
注:救日月食,王必親擊鼓者,聲大異。
《春秋傳》曰,非日月之眚不鼓。
疏:按太仆職雲“軍旅田役贊王鼓”。
鄭注雲,佐擊其餘面,又雲,救日月食,亦如之。
太仆亦佐擊其餘面。
按上解祭日月與天神同用雷鼓,則此救日月亦宜用雷鼓,八面,此救日月用鼓,惟據夏四月,陰氣未足,純陽用事,日又太陽之精,于正陽之月,被食為災,故有救日食之法也。
月似無救理。
《尚書》季秋九月日食救之者,上代之禮,不與周同。
諸侯用币,伐鼓于朝,近自攻責。
若天子則伐鼓于社,昭十七年,昭子曰,日食,天子伐鼓于社是也。
昭二十九年,言五官之神,與《大宗伯》所言五祀之典合。
案,《大宗伯》,以血祭之社稷五祀五嶽。
注:玄謂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四時迎五行之氣于四郊,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神焉。
少昊氏之子曰重,為句芒,食于木;該為蓐收,食于金;修及熙為元冥,食于水。
颛顼氏之子曰黎,為祝融後土,食于火、土。
疏:昭二十九年《左傳》曰,颛顼氏之子黎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
其二祀,五官之神及四郊,合為黎食後土。
《祭法》曰,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社即句龍。
答曰黎為祝融,句龍為後土。
左氏下言後土為社,謂暫作後土,無有代者。
僖元年,言“救患分災”,與《大宗伯》所言“哀邦國之憂”合。
案,《大宗伯》“以兇禮哀邦國之憂”。
注:哀謂救患分災。
疏雲:此據左氏僖元年文,引之者證哀者從後往哀之。
其言救患分災讨罪者,救患即邢有不守之患,諸侯城之,是救患也;分災,謂若宋災,諸侯會于澶淵,謀歸宋财,是分災也;讨罪,謂諸侯無故相伐,是罪人也,霸者會諸侯共讨之,是讨罪也。
案,救患分災即宗伯所言哀邦國之禮。
莊十八年,言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與《大宗伯》所言以九儀辨位合。
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注: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
《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僖三十三年,言烝嘗禘廟,與《鬯人》廟用修之制合。
案,《鬯人》“廟用修”,注:玄謂廟用修者,謂始禘時。
疏:謂練祭後遷廟時。
以其宗廟之祭,從自始死以來無祭,今為遷廟,以新死者木主入廟,特為此祭,故雲始禘時也。
以三年喪畢,明年春禘為終禘,故雲始也。
鄭知義遷廟在練時者,案文二年《穀梁傳》雲:作主壞廟當時日,于練焉壞廟。
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
爾時木主新入廟,禘祭之。
是以左氏說,凡君薨,祔而作主,特祀主于寝,畢三時之祭,期年然後烝嘗禘于廟。
許慎雲:左氏說與禮同。
鄭無注,明用此禮同,義與《穀梁傳》合。
賈、服以為三年終谛,遭烝嘗則行祭禮,與前解違,非鄭義也。
文六年,言朝廟,與《司尊彜》所言朝享之制合。
案,《司尊彜》“凡四時之間祀,追享,朝享”,注:朝享,謂朝受政于廟。
《春秋傳》曰: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
疏:文公六年《左氏傳》雲,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
若然,天子告朔于明堂,而雲受政于廟者,謂告朔自是受十二月政令,故名明堂為布政之官,以告朔訖,因即朝廟,亦謂之受政,但與明堂受朔别也。
《春秋》者,彼譏廢大行小。
引之者見告朔與朝廟别,謂若不郊,猶三望與郊亦别也。
定四年,言祝奉以從,與《小宗伯》所言立軍社之制合。
案,《小宗伯》“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
注:有司,太祝也。
王出軍,必先有事于社及遷廟,而以其主行。
社主曰軍社,遷主曰祖。
《春秋傳》曰: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
社之主蓋用石為之。
昭二十三年,言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與《典命》所言公孤之命合。
案《典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
注:視小國之君者,列于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
鄭司農雲: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
《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
疏:案昭二十三年《左傳》雲:叔孫婼為晉所執,晉人使與邾大夫坐訟。
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
寡君命介子
疏:衍沃謂上地,下平曰衍,饒沃之地,九夫為一井。
牧隰臯者下濕,曰濕,近臯澤之地。
言有田一成,有衆一旅,則地以上中下為率者,以為其成,方十裡,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通率之法正應四百五十夫,言一旅舉成數也。
莊二十五年,言非日月之眚不鼓,與《鼓人》所掌救日月之禮合。
案,《鼓人》救日月,則诏王鼓。
注:救日月食,王必親擊鼓者,聲大異。
《春秋傳》曰,非日月之眚不鼓。
疏:按太仆職雲“軍旅田役贊王鼓”。
鄭注雲,佐擊其餘面,又雲,救日月食,亦如之。
太仆亦佐擊其餘面。
按上解祭日月與天神同用雷鼓,則此救日月亦宜用雷鼓,八面,此救日月用鼓,惟據夏四月,陰氣未足,純陽用事,日又太陽之精,于正陽之月,被食為災,故有救日食之法也。
月似無救理。
《尚書》季秋九月日食救之者,上代之禮,不與周同。
諸侯用币,伐鼓于朝,近自攻責。
若天子則伐鼓于社,昭十七年,昭子曰,日食,天子伐鼓于社是也。
昭二十九年,言五官之神,與《大宗伯》所言五祀之典合。
案,《大宗伯》,以血祭之社稷五祀五嶽。
注:玄謂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四時迎五行之氣于四郊,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神焉。
少昊氏之子曰重,為句芒,食于木;該為蓐收,食于金;修及熙為元冥,食于水。
颛顼氏之子曰黎,為祝融後土,食于火、土。
疏:昭二十九年《左傳》曰,颛顼氏之子黎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
其二祀,五官之神及四郊,合為黎食後土。
《祭法》曰,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社即句龍。
答曰黎為祝融,句龍為後土。
左氏下言後土為社,謂暫作後土,無有代者。
僖元年,言“救患分災”,與《大宗伯》所言“哀邦國之憂”合。
案,《大宗伯》“以兇禮哀邦國之憂”。
注:哀謂救患分災。
疏雲:此據左氏僖元年文,引之者證哀者從後往哀之。
其言救患分災讨罪者,救患即邢有不守之患,諸侯城之,是救患也;分災,謂若宋災,諸侯會于澶淵,謀歸宋财,是分災也;讨罪,謂諸侯無故相伐,是罪人也,霸者會諸侯共讨之,是讨罪也。
案,救患分災即宗伯所言哀邦國之禮。
莊十八年,言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與《大宗伯》所言以九儀辨位合。
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注: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
《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僖三十三年,言烝嘗禘廟,與《鬯人》廟用修之制合。
案,《鬯人》“廟用修”,注:玄謂廟用修者,謂始禘時。
疏:謂練祭後遷廟時。
以其宗廟之祭,從自始死以來無祭,今為遷廟,以新死者木主入廟,特為此祭,故雲始禘時也。
以三年喪畢,明年春禘為終禘,故雲始也。
鄭知義遷廟在練時者,案文二年《穀梁傳》雲:作主壞廟當時日,于練焉壞廟。
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
爾時木主新入廟,禘祭之。
是以左氏說,凡君薨,祔而作主,特祀主于寝,畢三時之祭,期年然後烝嘗禘于廟。
許慎雲:左氏說與禮同。
鄭無注,明用此禮同,義與《穀梁傳》合。
賈、服以為三年終谛,遭烝嘗則行祭禮,與前解違,非鄭義也。
文六年,言朝廟,與《司尊彜》所言朝享之制合。
案,《司尊彜》“凡四時之間祀,追享,朝享”,注:朝享,謂朝受政于廟。
《春秋傳》曰: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
疏:文公六年《左氏傳》雲,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
若然,天子告朔于明堂,而雲受政于廟者,謂告朔自是受十二月政令,故名明堂為布政之官,以告朔訖,因即朝廟,亦謂之受政,但與明堂受朔别也。
《春秋》者,彼譏廢大行小。
引之者見告朔與朝廟别,謂若不郊,猶三望與郊亦别也。
定四年,言祝奉以從,與《小宗伯》所言立軍社之制合。
案,《小宗伯》“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
注:有司,太祝也。
王出軍,必先有事于社及遷廟,而以其主行。
社主曰軍社,遷主曰祖。
《春秋傳》曰: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
社之主蓋用石為之。
昭二十三年,言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與《典命》所言公孤之命合。
案《典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
注:視小國之君者,列于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
鄭司農雲: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
《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
疏:案昭二十三年《左傳》雲:叔孫婼為晉所執,晉人使與邾大夫坐訟。
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
寡君命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