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荀子》相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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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此乃古代相傳之禮制也。
《禮記·王制》篇亦有此文。
《禮論》篇又曰,故雖備家,必逾月然後能殡,三日而成服,然後告遠者出矣,備物者作矣,故殡久不過七十日,速不損五十日。
楊注雲,此皆據《士喪禮》首尾三月者也,損,減也。
案,楊注甚确。
荀子此文所以釋《左傳》“士逾月而葬”一語也。
《禮論》篇又雲,三月之殡何也,曰,大之也,重之也,所緻隆也,所緻親也,将舉措之,遷徙之,離宮室而歸丘陵也,先王恐其不文也,是以由其期足之日也。
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皆使其須足以容事,事足以容成,成足以容文,文足以容備,曲容備物之為道矣。
楊注雲,此殡謂葬也。
案,《荀子》此文所以釋《左傳》“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大夫三月”三語也。
蓋荀子言禮固大率本于《左傳》也。
左氏亦深于禮。
隐元年,傳雲,贈死不及屍,吊生不及哀,豫兇事,非禮也。
案,《荀子·大略》篇雲,貨财曰赙,輿馬曰赗,衣服曰襚,玩好曰贈,玉貝曰含,與公、穀隐元年傳同。
赙、赗所以佐生也,贈、襚所以送死也,送死不及柩屍,吊生不及悲哀,非禮也。
楊注雲,皆謂葬時。
案,此亦《荀子》引《左傳》之确證。
《荀子·大略》篇又雲,故吉行五十,奔喪百裡,赗贈及事,禮之大也。
楊注雲,既說吊贈及事,因明奔喪亦宜行遠也。
據楊注觀之,則《荀子》此文亦引伸《左傳》之說者也。
蓋荀子言禮多本左氏,馀可類推。
昭元年,傳雲,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
案,《荀子·勸學》篇雲,詩者,中聲之所止也。
楊注雲,詩謂樂章所以節聲音,至乎中而止,不使流淫也。
《春秋傳》曰,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
蓋荀卿說詩即用《左傳》之說。
昭三十一年,傳雲,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畔,雖賤必書地,以名其人,終為不義,弗可滅矣。
是故君子動則思禮,行則思義,不為利回,不為義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蓋而彌章,懲不義也。
是以《春秋》書齊豹曰盜,三畔人名以懲不義,警非禮也。
案,《荀子·修身》篇雲,害良曰賊,賊與盜同。
《左傳》文十八年雲,毀則為賊。
昭十三年雲,殺人不忌為賊,亦可互證。
此即指齊豹等之事言也。
又曰竊貨曰盜,盜地猶之竊貨。
此即指三畔人等之事言也。
又曰,保利棄義謂之至賊。
蓋保利棄義與不為利回、不為義疚者相背,即《左傳》所謂不義之人也。
故荀子謂之至賊。
又《榮辱》篇雲,先義而後利者榮,先利而後義者辱。
此即不為利回、不為義疚之說。
又《君子》篇雲,以義制事則知所利矣。
此即《左傳》義為利之蘊之說也。
蓋義利之辨始于《論語》,丘明授業孔門,故“君子曰”以下,皆丘明所述之語也。
荀子傳左氏之學,故于義利之别辨之甚精,其旨略與孟子同。
又《不苟》篇雲,盜名不如盜貨,陳仲、史不如盜也。
此即《左傳》或求名不得之義,所謂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也。
昭二十八年,傳雲,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案,《荀子·儒效》篇雲,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稱偏也。
楊注引左氏此文,謂與此數略同,又謂,言四十人,蓋舉成數。
案,傳雲,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兄弟之國者亦姬姓之諸侯也,合以姬姓四十人則為五十五人,此雲五十三人者,郝懿行曰,三當作五,其說甚确。
蓋荀子此語亦多《左傳》之說也。
隐三年,傳雲,是故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
案,《荀子·富國》篇雲,強協弱也,知懼愚也,民下違上,少陵長,不以德為政,如是則老弱有失養之憂,而壯者有分争之禍矣。
案,“少陵長”一語既本《左傳》,而“下違上”一語即《左傳》“賤妨貴”之義也,“不以德為政”即《左傳》“淫破義”之義也。
此亦《荀子》用《左傳》之證。
桓十五年,傳雲,諸侯不貢輿服,天子不私求财。
案,《荀子·大略》篇雲,上重義則義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
此即天子不私求财之義,又《王霸》篇雲,以非所取于民而巧,此即《左傳》譏田賦丘甲之旨也。
桓三年,傳雲,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案,《荀子·富國》篇雲,男女之合,夫妻之分,婚姻聘内,逆送無禮。
楊注雲,聘,問名也。
内,納币也。
送,緻女也。
逆,親迎也。
又《大略》篇雲,親迎之道重始也,又曰,以男下女。
考左氏凡例有逆女之例,王逆女使卿,見桓八年君有
《禮記·王制》篇亦有此文。
《禮論》篇又曰,故雖備家,必逾月然後能殡,三日而成服,然後告遠者出矣,備物者作矣,故殡久不過七十日,速不損五十日。
楊注雲,此皆據《士喪禮》首尾三月者也,損,減也。
案,楊注甚确。
荀子此文所以釋《左傳》“士逾月而葬”一語也。
《禮論》篇又雲,三月之殡何也,曰,大之也,重之也,所緻隆也,所緻親也,将舉措之,遷徙之,離宮室而歸丘陵也,先王恐其不文也,是以由其期足之日也。
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皆使其須足以容事,事足以容成,成足以容文,文足以容備,曲容備物之為道矣。
楊注雲,此殡謂葬也。
案,《荀子》此文所以釋《左傳》“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大夫三月”三語也。
蓋荀子言禮固大率本于《左傳》也。
左氏亦深于禮。
隐元年,傳雲,贈死不及屍,吊生不及哀,豫兇事,非禮也。
案,《荀子·大略》篇雲,貨财曰赙,輿馬曰赗,衣服曰襚,玩好曰贈,玉貝曰含,與公、穀隐元年傳同。
赙、赗所以佐生也,贈、襚所以送死也,送死不及柩屍,吊生不及悲哀,非禮也。
楊注雲,皆謂葬時。
案,此亦《荀子》引《左傳》之确證。
《荀子·大略》篇又雲,故吉行五十,奔喪百裡,赗贈及事,禮之大也。
楊注雲,既說吊贈及事,因明奔喪亦宜行遠也。
據楊注觀之,則《荀子》此文亦引伸《左傳》之說者也。
蓋荀子言禮多本左氏,馀可類推。
昭元年,傳雲,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
案,《荀子·勸學》篇雲,詩者,中聲之所止也。
楊注雲,詩謂樂章所以節聲音,至乎中而止,不使流淫也。
《春秋傳》曰,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
蓋荀卿說詩即用《左傳》之說。
昭三十一年,傳雲,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畔,雖賤必書地,以名其人,終為不義,弗可滅矣。
是故君子動則思禮,行則思義,不為利回,不為義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蓋而彌章,懲不義也。
是以《春秋》書齊豹曰盜,三畔人名以懲不義,警非禮也。
案,《荀子·修身》篇雲,害良曰賊,賊與盜同。
《左傳》文十八年雲,毀則為賊。
昭十三年雲,殺人不忌為賊,亦可互證。
此即指齊豹等之事言也。
又曰竊貨曰盜,盜地猶之竊貨。
此即指三畔人等之事言也。
又曰,保利棄義謂之至賊。
蓋保利棄義與不為利回、不為義疚者相背,即《左傳》所謂不義之人也。
故荀子謂之至賊。
又《榮辱》篇雲,先義而後利者榮,先利而後義者辱。
此即不為利回、不為義疚之說。
又《君子》篇雲,以義制事則知所利矣。
此即《左傳》義為利之蘊之說也。
蓋義利之辨始于《論語》,丘明授業孔門,故“君子曰”以下,皆丘明所述之語也。
荀子傳左氏之學,故于義利之别辨之甚精,其旨略與孟子同。
又《不苟》篇雲,盜名不如盜貨,陳仲、史不如盜也。
此即《左傳》或求名不得之義,所謂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也。
昭二十八年,傳雲,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案,《荀子·儒效》篇雲,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稱偏也。
楊注引左氏此文,謂與此數略同,又謂,言四十人,蓋舉成數。
案,傳雲,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兄弟之國者亦姬姓之諸侯也,合以姬姓四十人則為五十五人,此雲五十三人者,郝懿行曰,三當作五,其說甚确。
蓋荀子此語亦多《左傳》之說也。
隐三年,傳雲,是故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
案,《荀子·富國》篇雲,強協弱也,知懼愚也,民下違上,少陵長,不以德為政,如是則老弱有失養之憂,而壯者有分争之禍矣。
案,“少陵長”一語既本《左傳》,而“下違上”一語即《左傳》“賤妨貴”之義也,“不以德為政”即《左傳》“淫破義”之義也。
此亦《荀子》用《左傳》之證。
桓十五年,傳雲,諸侯不貢輿服,天子不私求财。
案,《荀子·大略》篇雲,上重義則義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
此即天子不私求财之義,又《王霸》篇雲,以非所取于民而巧,此即《左傳》譏田賦丘甲之旨也。
桓三年,傳雲,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案,《荀子·富國》篇雲,男女之合,夫妻之分,婚姻聘内,逆送無禮。
楊注雲,聘,問名也。
内,納币也。
送,緻女也。
逆,親迎也。
又《大略》篇雲,親迎之道重始也,又曰,以男下女。
考左氏凡例有逆女之例,王逆女使卿,見桓八年君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