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孔子之政治論與《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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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現象。
以天正君者,謂人君當察自然現象之變遷以求合于自然法。
原來古代迷信思想甚多,以為自然界的災變,都與人事有關。
孔子是否仍有這種迷信,不敢斷定,但他以為利用這種觀念,叫時主有所忌憚,也是一種救濟良法。
所以全部《春秋》,記災異甚多,都含有警告人的意味。
這種用意本甚好,但後來漢儒附會太過,便成妖誣了。
第三,重人。
子夏說:“《春秋》重人,諸譏皆本此。
”(《春秋繁露·俞序》引)這句話,可謂得《春秋》綱領。
《春秋》對于當時天子諸侯大夫,凡有勞民、傷民,多取予之事,一一譏刺,無假借(《傳》及《春秋繁露》引證極多,不具列)。
不外欲裁抑強有力者之私欲,擁護多數人之幸福。
對于違反民意之君主,概予誅絕。
如前所舉弑君諸條,是其明證。
僖十九年書梁亡,《傳》雲:“自亡也,其自亡奈何?魚爛而亡也。
”解诂雲:“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
”據《春秋》例,滅國罪極重。
梁本為秦所滅,乃《春秋》不著秦滅國之罪,而言梁自亡,是專明違反民意的暴君,理宜滅絕。
隐四年書衛人立晉,《傳》雲:“孰立之?石碏立之。
石碏立之則其稱人何?衆之所欲立也。
”凡此之類,皆表絕對尊重民意之義。
第四,無義戰。
孟子說:“《春秋》無義戰。
”董仲舒說:“《春秋》重民……是故戰攻侵伐,雖數百起,必一二書,傷其害所重也……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惡戰伐之辭。
”(《春秋繁露·竹林》)可見《春秋》是絕對主張平和之義,和《墨子》非攻之旨正同。
第五,譏世卿。
《春秋》全書大精神,在反對當時貴族政治,所以認為世襲執政的制度最不好。
《隐三年》書尹氏卒,《宣十年》書齊崔氏出奔衛。
就字面讀去,很像不通。
為什麼不書尹某崔某?難道姓尹的同一日都死絕嗎?難道姓崔的都跑完嗎?兩處的《傳》都說:“其稱尹崔氏何?貶。
曷為貶?譏世卿。
”(《昭三十一年傳》大夫之義不得世,亦同此意)所以昭二十三年書尹氏立王子朝,是說明後一百多年亂國的尹氏,與前一百多年死的尹氏,是同一族人。
若從前死了不世襲,何至有後來之禍呢(《襄二十五年》齊崔杼弑其君光與前文崔氏出奔相應)?這就是《春秋》微言大義。
此外大夫無遂事(《桓八年》《莊十九年》《僖三十年》《襄二年》《襄十二年》傳文),譏父老子代從政(《桓五年》《桓九年》傳文),都是這個意思。
第六,貴讓。
《禮運》說:“争奪相殺,謂之人患。
”孔子以為一切禍害,都起于争奪,所以最獎勵讓德。
《春秋》記讓國之人有八:(一)魯隐公;(二)(三)宋宣公、缪公;(四)宋公子目夷;(五)衛叔武;(六)曹公子喜時;(七)吳季劄;(八)邾叔術,文中都備極獎勵。
雖有别的罪惡,都為之諱。
意思是拿來和當時篡弑之禍,做反對的比照,是一種救世苦心。
第七,惡谖。
谖是詐僞,孔子所最惡。
《文三年》《襄十四年》《襄二十六年》《哀六年》《哀十三年》傳文,皆特别發明此義。
例如戰争本已是罪惡,詐戰則罪惡尤重。
《春秋繁露》說:“《春秋》惡詐擊而善偏戰。
”(偏戰謂約日定地,各居一面鳴鼓而戰,不相詐,見《解诂》)又說:“《春秋》之于偏戰也,比之詐戰則謂之義,比之不戰則謂之不義(俱《竹林》,孟子所謂彼善于此,即指偏戰)。
所以兵家“兵不厭詐”之說,儒家是極反對的。
用兵尚且如此,其他可知。
第八,重志。
《春秋繁露》說:“《春秋》之論事,莫重于志。
”(《玉杯》)志是指行為的動機。
孔子最重動機,拿來做善惡的最高标準,所以《論語》說:“苟志于仁矣,無惡也。
”《春秋》傳中有許多“成其志”“如其志”等文,後世所謂誅心之論,就指此類(多不具引)。
這是鞭辟近裡的意思,原來是極要的。
但專論動機,不問成績的好壞,也是不對,所以《春秋》有些地方,特别矯正。
例如宋宣公讓國給兄弟缪公,缪公又讓還給侄兒與夷,兩位的志,自然都是極好,但因此釀起争端。
缪公的兒子馮,到底弑了與夷,結果是不好了。
《春秋》雖然嘉許宣缪之讓,卻說宋之禍,宣公為之也(《隐三年》)。
可見孔子論善惡,原不專偏于動機一面。
以上八條,不過我個人認為重要的,随手舉來。
此外《春秋》的大義,不下百條,限于篇幅,恕不多述。
就一方面看,《春秋》不算得孔子的法典,所以漢轅固生在窦太後前毀《老子》書,太後翻臉罵他,說:“安得司空城旦書乎?”(司空城旦,漢刑律名)。
但孔子奉是主張禮治主義的人,說《春秋》全是法典性質,也有點不對。
以天正君者,謂人君當察自然現象之變遷以求合于自然法。
原來古代迷信思想甚多,以為自然界的災變,都與人事有關。
孔子是否仍有這種迷信,不敢斷定,但他以為利用這種觀念,叫時主有所忌憚,也是一種救濟良法。
所以全部《春秋》,記災異甚多,都含有警告人的意味。
這種用意本甚好,但後來漢儒附會太過,便成妖誣了。
第三,重人。
子夏說:“《春秋》重人,諸譏皆本此。
”(《春秋繁露·俞序》引)這句話,可謂得《春秋》綱領。
《春秋》對于當時天子諸侯大夫,凡有勞民、傷民,多取予之事,一一譏刺,無假借(《傳》及《春秋繁露》引證極多,不具列)。
不外欲裁抑強有力者之私欲,擁護多數人之幸福。
對于違反民意之君主,概予誅絕。
如前所舉弑君諸條,是其明證。
僖十九年書梁亡,《傳》雲:“自亡也,其自亡奈何?魚爛而亡也。
”解诂雲:“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
”據《春秋》例,滅國罪極重。
梁本為秦所滅,乃《春秋》不著秦滅國之罪,而言梁自亡,是專明違反民意的暴君,理宜滅絕。
隐四年書衛人立晉,《傳》雲:“孰立之?石碏立之。
石碏立之則其稱人何?衆之所欲立也。
”凡此之類,皆表絕對尊重民意之義。
第四,無義戰。
孟子說:“《春秋》無義戰。
”董仲舒說:“《春秋》重民……是故戰攻侵伐,雖數百起,必一二書,傷其害所重也……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惡戰伐之辭。
”(《春秋繁露·竹林》)可見《春秋》是絕對主張平和之義,和《墨子》非攻之旨正同。
第五,譏世卿。
《春秋》全書大精神,在反對當時貴族政治,所以認為世襲執政的制度最不好。
《隐三年》書尹氏卒,《宣十年》書齊崔氏出奔衛。
就字面讀去,很像不通。
為什麼不書尹某崔某?難道姓尹的同一日都死絕嗎?難道姓崔的都跑完嗎?兩處的《傳》都說:“其稱尹崔氏何?貶。
曷為貶?譏世卿。
”(《昭三十一年傳》大夫之義不得世,亦同此意)所以昭二十三年書尹氏立王子朝,是說明後一百多年亂國的尹氏,與前一百多年死的尹氏,是同一族人。
若從前死了不世襲,何至有後來之禍呢(《襄二十五年》齊崔杼弑其君光與前文崔氏出奔相應)?這就是《春秋》微言大義。
此外大夫無遂事(《桓八年》《莊十九年》《僖三十年》《襄二年》《襄十二年》傳文),譏父老子代從政(《桓五年》《桓九年》傳文),都是這個意思。
第六,貴讓。
《禮運》說:“争奪相殺,謂之人患。
”孔子以為一切禍害,都起于争奪,所以最獎勵讓德。
《春秋》記讓國之人有八:(一)魯隐公;(二)(三)宋宣公、缪公;(四)宋公子目夷;(五)衛叔武;(六)曹公子喜時;(七)吳季劄;(八)邾叔術,文中都備極獎勵。
雖有别的罪惡,都為之諱。
意思是拿來和當時篡弑之禍,做反對的比照,是一種救世苦心。
第七,惡谖。
谖是詐僞,孔子所最惡。
《文三年》《襄十四年》《襄二十六年》《哀六年》《哀十三年》傳文,皆特别發明此義。
例如戰争本已是罪惡,詐戰則罪惡尤重。
《春秋繁露》說:“《春秋》惡詐擊而善偏戰。
”(偏戰謂約日定地,各居一面鳴鼓而戰,不相詐,見《解诂》)又說:“《春秋》之于偏戰也,比之詐戰則謂之義,比之不戰則謂之不義(俱《竹林》,孟子所謂彼善于此,即指偏戰)。
所以兵家“兵不厭詐”之說,儒家是極反對的。
用兵尚且如此,其他可知。
第八,重志。
《春秋繁露》說:“《春秋》之論事,莫重于志。
”(《玉杯》)志是指行為的動機。
孔子最重動機,拿來做善惡的最高标準,所以《論語》說:“苟志于仁矣,無惡也。
”《春秋》傳中有許多“成其志”“如其志”等文,後世所謂誅心之論,就指此類(多不具引)。
這是鞭辟近裡的意思,原來是極要的。
但專論動機,不問成績的好壞,也是不對,所以《春秋》有些地方,特别矯正。
例如宋宣公讓國給兄弟缪公,缪公又讓還給侄兒與夷,兩位的志,自然都是極好,但因此釀起争端。
缪公的兒子馮,到底弑了與夷,結果是不好了。
《春秋》雖然嘉許宣缪之讓,卻說宋之禍,宣公為之也(《隐三年》)。
可見孔子論善惡,原不專偏于動機一面。
以上八條,不過我個人認為重要的,随手舉來。
此外《春秋》的大義,不下百條,限于篇幅,恕不多述。
就一方面看,《春秋》不算得孔子的法典,所以漢轅固生在窦太後前毀《老子》書,太後翻臉罵他,說:“安得司空城旦書乎?”(司空城旦,漢刑律名)。
但孔子奉是主張禮治主義的人,說《春秋》全是法典性質,也有點不對。
董仲舒說《春秋》有十指,前三指最為握要。
他說:“舉事變見有重焉,一指也。
見事變之所至者,二指也。
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三指也。
”(《春秋繁露·十指》)事變之所至是結果,所以至者是原因。
既知原因,想方法對治它,以求免于惡結果,便是作《春秋》的本意。
他說:“舉事變見有重焉,一指也。
見事變之所至者,二指也。
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三指也。
”(《春秋繁露·十指》)事變之所至是結果,所以至者是原因。
既知原因,想方法對治它,以求免于惡結果,便是作《春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