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孔子之政治論與《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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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主名的,是認被弑之君罪有應得。

    其例有三: (一)稱人以弑。

    如例二、例七說,有些人弑他,這些人并非有罪。

    如例二的衛人,便是石碏主謀,碏是有功無罪。

    所以《傳》引公羊子曰:“稱入者何?讨賊之辭也。

    ”可見凡稱“入”的,都含有讨賊意味。

     (二)稱國以弑。

    如例九、例十一,《文十八年傳》:“稱國以弑者,衆弑君之辭。

    ”(《解诂》)“一人弑君,國中人人盡喜,故舉國以明失衆,當坐絕也。

    ”(《成十八年解诂》義略同)這明是說暴君該死,弑他是國民公意了。

     (三)稱阍或稱盜以弑。

    如例十一、例十四,被弑的雖未必得罪國民,然狎近小人,亦屬咎由自取。

    稱人稱國,皆明弑者無罪,被弑者反有罪。

    稱阍稱盜,明弑者罪不足責,而被弑者亦與有罪。

    還有例十二之主詞,亦表示被弑者有罪。

    言公子比歸于楚,《春秋》之例,歸無惡(見上)。

    所以加這一句,便反證楚靈王虔之該弑了。

    參合以上各條的義例,有一半是正弑君的罪名,使亂臣賊子懼。

    有一半是正被弑之人的罪名,使暴君兇父懼,真算得非常異義可怪之論了。

    可見孔子并不主張片面倫理。

    後人說“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這些話絕非孔子之意。

     更就賓詞Object方面研究,被弑者稱其君某,這是通例,但亦有分别。

    如例六書弑其君子之奚齊,因其末逾年未即位,未成乎為君。

    如例十一書楚公子棄疾弑公子比,明是兩公子相殺,因棄疾脅比立之,已認為君,故加以弑名。

    如例四、例六皆連書及其大夫,所以表彰死難之臣。

    如例二書衛人殺州籲,明衛人并未認州籲為君,故不言弑而言殺。

    如例十一之吳子餘祭,例十四之蔡侯申,皆不稱其君,見被弑者與弑者并非有君臣之分。

    如例二書于濮,例十二書于乾溪,明其在國外,凡此皆因一二字之異同,定案情之差别,都是正名主義的作用。

     《春秋》有一件最奇怪的事,凡魯國篡弑之禍,它都不肯直書,但明白它的義例,推勘起來,案情依然分明。

    例如隐公為桓公所弑,據例二所舉,在隐十一年書“公薨”二字,在桓元年書“公即位”三字,表面上一點看不出來。

    但須知《春秋》有兩個例,一是君弑賊不讨不書葬,一是繼弑君不言即位。

    别的公薨之後,都有“葬我君某公”一條,隐公底下沒有,就知道他一定被弑而且是賊不讨了。

    繼弑君本不該即位,桓公自行即位,《春秋》直書他,可見弑君的賊就是他了(《春秋繁露·玉英》雲:“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

    其志欲立,故書即位。

    書即位者,言其弑君兄也。

    ”)。

    像這些,在經文上是很簡單,都靠口授其指的傳來說明,隻要參伍錯綜研究一番,大義還是炳然。

     以上所舉,專論弑君一例(還未詳盡)。

    其實全部《春秋》,都該如此讀法。

    董仲舒曰:“《春秋》慎辭,謹于名倫等物者也。

    ”(《春秋繁露·精華》)又曰:“《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

    ”(《竹林》)又曰:“是故為《春秋》者,得一端而多連之,見一空而博貫之。

    ”(《精華》)又曰:“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五即參伍錯綜之伍),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

    ”(《玉杯》)又曰:“貫比而論是非。

    ”(《玉杯》) 所謂慎辭,即是正名。

    名指單字,當論理學上所謂詞。

    Term辭指連屬成句,當論理學上所謂命題Proposition。

    《春秋》的辭和《易》的辭,性質很有點相同,都是用極嚴正極複雜的論理學組織出來,必要知孔子論理學的應用,才能讀這兩部書。

     四、《春秋》之微言大義 司馬遷說:“《春秋》文成數萬,其指數千。

    ”(《史記·太史公自序》)若要把它一一羅列,非别成專書不可。

    但其中大半是為當時社會補偏救敝,在今日已無研究之必要,今僅刺取數條以見其概。

     第一,張三世。

    《春秋》二百四十年,曆十二公,分為三世。

    隐桓莊闵僖五公,名據亂世,内其國而外諸夏;文宣成襄四公,名升平世,内諸夏而外夷狄;昭定哀三公,名太平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夷狄進至于爵(《隐元年解诂》)。

    升平世當《禮運》之小康,太平世《禮運》之大同。

    但《禮運》大同,懸想古代大道之行,小康乃指後世。

    大道即隐,像是希圖複古。

    《春秋》則由據亂而升平而太平,純是進化的軌道。

    孔子蓋深信人類,若肯努力,世運必日日向上,所以拿《春秋》做個影子。

    太平世的微言,可惜傳中所存甚少;内中最顯明的,就是抛棄褊狹的國家主義、種族主義,專提倡世界主義,這确是對于當時封建制度一種革命思想。

     第二,以元統天,以天正君。

    《春秋》發端之元年春王正月,謂之五始。

    《春秋繁露》說:“《春秋》變一謂之元。

    ”元,猶原也。

    元為萬物之本,乃在乎天地之前(《重政》)。

    又說:“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

    ”(《二端》,《隐元年解诂》同)這個“元”字,就是《易》“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的“元”字,就是無方無體之易,就是自然法。

    天是指自然界的現象,以元統天是說自然法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