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孔子之政治論與《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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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大義?口說何以如此重要?都可以略見了。
三、《春秋》與正名主義 《春秋》既專用字句體例來表示義法,所以用字最謹嚴。
第一步講的就是正名主義。
董子的《春秋繁露》,有《深察名号》篇,專發明此理。
他說: 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故名隕石則後其五,言退鹢則先其六。
聖人之謹于正名如此,君子于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所舉石鹢的例證,見于《春秋·僖十六年》。
經文:“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是月,六鹢退飛,過宋都。
” 傳文:“曷為先言隕而後言石?隕石,記聞,聞其磌然。
視之則石,察之則五。
……曷為先言六而後言鹢?六鹢退飛,見也,視之則六,察之則鹢,徐而察之則退飛。
” 觀此可知《春秋》用字,異常謹嚴,不唯字不亂下,乃至排字成句,先後位置,都極斟酌。
将此條與前文所舉“星隕如雨”條合觀,可知所謂“名物如其真”,确費苦心。
《春秋》正名之義,全書皆是,今更舉個顯著的例: 經文:“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
” 傳文:“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器從名,地從主人。
器何以從名?地何以從主人?器之與人,非有即爾,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
俄而可以為其有矣。
然則為取可以為其有乎?日否……” 這一段說器物的名和地名,性質不同,故記載當各有格式。
與《荀子·正名》篇所說名的品類,互相發明,都是論理學的重要基礎。
又說“取不可以為其有”,是借動詞應用的法則,表明所有權正确不正确的觀念。
凡讀《春秋》,皆須如此。
《春秋》将種種名字詳細剖析,而且規定它應用的法則,令人察名可以求義。
就名詞論,如時月日之或記或不記(或記春夏秋冬等,或否月日仿此),如或稱名,或稱字,或稱爵位或否,或稱國,或稱人。
就動詞論,如兩君相見,通稱曰會。
《春秋》分出會、盟、遇、來、如等名,盟之中又有殊盟、莅盟、尋盟、胥命等名,會之中又有殊會、離會等名,皆将一名内容外包之大小,剖析精盡。
又如同一返國得立之諸侯,而有入、納、立(《隐四年解诂》:立、納、入,皆為篡;《莊六年解诂》:國人立之曰“立”,他國立之曰“納”,從外曰“入”),歸、複歸、複入(《桓十五年傳》:複歸者,出惡歸無惡;複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種種異辭。
乃至介詞連詞之屬,如及(《桓二年傳》:及者何?累也。
《隐元年傳》: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如以(《桓十四年傳》:以者,何行其意也),如遂(《桓八年傳》:遂者,何生事也),如乃(《宣八年傳》:乃者何,難也)。
凡各種詞,用之都有義例,這就是《春秋》嚴格的正名主義。
欲知正名主義的應用,最好将《春秋》所記各事,分類研究。
今舉弑君為例: 例一(隐四年三月戊申)衛州籲弑其君完。
例二(隐四年九月)衛人殺州籲于濮。
例三(隐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桓元年春正月),公即位。
例四(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例五(文元年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
例六(僖九年冬)晉裡克弑其君之子奚齊,(十年秋)晉裡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例七(文十六年)宋人弑其君處臼。
例八(文十八年冬)莒弑其君庶其。
例九(宣二年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臯。
例十(成十八年春王正月戊申)晉弑其君州蒲。
例十一(襄二十九年)阍弑吳子餘祭。
例十二(昭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例十三(昭十九年夏五月)許世子止弑其君買,(冬)葬許悼公。
例十四(哀四年三月)盜殺蔡侯申,(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上所舉十四例,就主詞Subject方面研究,凡殺君之賊書其名,以明罪有所歸,這是原則。
如例一以下例四、例五、例六、例九、例十二、例十三,皆同。
但其中卻有分别,如例五之“楚世子商臣”加世子兩字,以見不唯弑君,且是殺父,更罪大惡極了。
例十三之“許世子止”,表面與例五全同,但内中情節不同。
“世子止”是進藥誤殺,自己痛心,認為弑君。
《春秋》許他認罪,然則怎樣能表出他和商臣不同呢?下文有葬許悼公一條:《春秋》之例,“君弑,賊不讨,不書葬,為其無臣子也”(《隐十一年》傳文)。
今書葬,便見止之罪可從末減了(《傳》雲:“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這是許人忏悔的意思。
例九雖與例一同式,但弑君的人,是趙穿不是趙盾。
因為盾力能讨賊而不讨,故把罪名加他。
例十二之楚公子比,亦像與世子商臣同式,但情節又不同。
這回弑君的實是棄疾,不是比。
為什麼書比呢?因為棄疾立比,虔便自殺,故把罪名加于比,這都是說弑君的人罪有應得。
及之有弑君的
三、《春秋》與正名主義 《春秋》既專用字句體例來表示義法,所以用字最謹嚴。
第一步講的就是正名主義。
董子的《春秋繁露》,有《深察名号》篇,專發明此理。
他說: 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故名隕石則後其五,言退鹢則先其六。
聖人之謹于正名如此,君子于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所舉石鹢的例證,見于《春秋·僖十六年》。
經文:“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是月,六鹢退飛,過宋都。
” 傳文:“曷為先言隕而後言石?隕石,記聞,聞其磌然。
視之則石,察之則五。
……曷為先言六而後言鹢?六鹢退飛,見也,視之則六,察之則鹢,徐而察之則退飛。
” 觀此可知《春秋》用字,異常謹嚴,不唯字不亂下,乃至排字成句,先後位置,都極斟酌。
将此條與前文所舉“星隕如雨”條合觀,可知所謂“名物如其真”,确費苦心。
《春秋》正名之義,全書皆是,今更舉個顯著的例: 經文:“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
” 傳文:“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器從名,地從主人。
器何以從名?地何以從主人?器之與人,非有即爾,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
俄而可以為其有矣。
然則為取可以為其有乎?日否……” 這一段說器物的名和地名,性質不同,故記載當各有格式。
與《荀子·正名》篇所說名的品類,互相發明,都是論理學的重要基礎。
又說“取不可以為其有”,是借動詞應用的法則,表明所有權正确不正确的觀念。
凡讀《春秋》,皆須如此。
《春秋》将種種名字詳細剖析,而且規定它應用的法則,令人察名可以求義。
就名詞論,如時月日之或記或不記(或記春夏秋冬等,或否月日仿此),如或稱名,或稱字,或稱爵位或否,或稱國,或稱人。
就動詞論,如兩君相見,通稱曰會。
《春秋》分出會、盟、遇、來、如等名,盟之中又有殊盟、莅盟、尋盟、胥命等名,會之中又有殊會、離會等名,皆将一名内容外包之大小,剖析精盡。
又如同一返國得立之諸侯,而有入、納、立(《隐四年解诂》:立、納、入,皆為篡;《莊六年解诂》:國人立之曰“立”,他國立之曰“納”,從外曰“入”),歸、複歸、複入(《桓十五年傳》:複歸者,出惡歸無惡;複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種種異辭。
乃至介詞連詞之屬,如及(《桓二年傳》:及者何?累也。
《隐元年傳》: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如以(《桓十四年傳》:以者,何行其意也),如遂(《桓八年傳》:遂者,何生事也),如乃(《宣八年傳》:乃者何,難也)。
凡各種詞,用之都有義例,這就是《春秋》嚴格的正名主義。
欲知正名主義的應用,最好将《春秋》所記各事,分類研究。
今舉弑君為例: 例一(隐四年三月戊申)衛州籲弑其君完。
例二(隐四年九月)衛人殺州籲于濮。
例三(隐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桓元年春正月),公即位。
例四(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例五(文元年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
例六(僖九年冬)晉裡克弑其君之子奚齊,(十年秋)晉裡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例七(文十六年)宋人弑其君處臼。
例八(文十八年冬)莒弑其君庶其。
例九(宣二年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臯。
例十(成十八年春王正月戊申)晉弑其君州蒲。
例十一(襄二十九年)阍弑吳子餘祭。
例十二(昭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例十三(昭十九年夏五月)許世子止弑其君買,(冬)葬許悼公。
例十四(哀四年三月)盜殺蔡侯申,(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上所舉十四例,就主詞Subject方面研究,凡殺君之賊書其名,以明罪有所歸,這是原則。
如例一以下例四、例五、例六、例九、例十二、例十三,皆同。
但其中卻有分别,如例五之“楚世子商臣”加世子兩字,以見不唯弑君,且是殺父,更罪大惡極了。
例十三之“許世子止”,表面與例五全同,但内中情節不同。
“世子止”是進藥誤殺,自己痛心,認為弑君。
《春秋》許他認罪,然則怎樣能表出他和商臣不同呢?下文有葬許悼公一條:《春秋》之例,“君弑,賊不讨,不書葬,為其無臣子也”(《隐十一年》傳文)。
今書葬,便見止之罪可從末減了(《傳》雲:“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這是許人忏悔的意思。
例九雖與例一同式,但弑君的人,是趙穿不是趙盾。
因為盾力能讨賊而不讨,故把罪名加他。
例十二之楚公子比,亦像與世子商臣同式,但情節又不同。
這回弑君的實是棄疾,不是比。
為什麼書比呢?因為棄疾立比,虔便自殺,故把罪名加于比,這都是說弑君的人罪有應得。
及之有弑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