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雜守——打好防禦戰,立足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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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見敵兵時,燃一堆烽煙;敵人已入境,燒兩堆烽煙;敵人距離外城隻一箭之地了,燒三堆烽煙,擂鼓一通;敵人都聚集在外城,燒四堆烽火,擂鼓兩通;敵人若聚集到城牆下,則燒五堆烽煙,擂鼓五通。
夜晚時就用烽火代替烽煙,數目同上數相同。
守候烽火者的工作都很緊急。
派出警戒兵時,每次不要超過五十名,若敵人到達外面矮牆,應趕緊離開入城去,不要滞留。
天黑派兵出城,務必佩戴徽章标志。
一切可以探察敵人蹤迹的地方如大土山、山林等地,天亮時都要派人探察。
要探察的地段,每裡路派出者不能少于三人,他們各自都要樹立标志向城上報告,城上看到标記則做出相應的反應。
警戒兵出城立田表,城内警戒兵令其坐在郭内外,豎起旗幟,城内的警戒兵一半在郭内,使警戒兵的數目外人無法得知。
一旦有緊急情況,就舉起野外的标志,敵人進入視線就舉近距離的标志。
城上用旗号指揮,警戒兵擊鼓豎旗、預備戰鬥,都要按城上的旗幟指揮行動。
在城外田野裡勞動的男子應跟随警戒兵一起作戰,女人便趕緊入城。
如果見到敵人就趕緊擊鼓,直到傳到城上為止。
守聯絡标志的三個人,還要立烽火烽煙标志和觀望别的地方的标志。
守城的主将要不斷地派出騎兵和官吏到處巡視,以了解他們的行動。
守标志的警戒兵備有一鼓,望見敵人,依次出鼓報告,直到傳到城上為止。
【原文】 鬥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四食,終歲十八石;五食,終歲十四石四鬥;六食,終歲十二石。
鬥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救死之時,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約矣。
寇近,亟收諸雜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①守事者。
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
寇薄,發屋,伐木,雖有請谒,勿聽。
入柴,勿積魚鱗簪②,當隊,令易取也。
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
積木,各以長短、大小、惡美形相從。
城四面外各積其内,諸木大者皆以為關鼻③,乃積聚之。
【注釋】 ①左:應作“佐”。
②積魚鱗簪:像魚鱗一樣平面散放。
③關鼻:能夠穿繩拖拽的環鈕。
【譯文】 如果每天吃一鬥糧,一年則吃三十六擔;如果每天吃三分之二鬥,一年則吃二十四擔四鬥;如果每天吃六分之二鬥,則一年吃十八擔;如果每天吃五分之二鬥,則一年吃十四擔四鬥;如果每天吃六分之二鬥,則一年吃十二擔;如果每天吃一鬥,則每餐吃五升;如果每天吃三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三升又一小半升;如果每天吃四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二升半;如果每天吃五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二升;如果每天吃六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一升加大半升;每日吃兩餐。
糧食十分緊缺的時期,每人每天按二升可吃二十天,每天三升可吃三十天,每天四升可吃四十天。
照這樣推算和實施,每人隻要節約九十天,就有一個老百姓不緻餓死。
如敵兵逼近,就加緊收集各鄉的金器,銅鐵及其他可以用來幫助守城用的物品。
先收取登記縣中官吏、官府中不急需用的物品,計算木材大小、長短及總數,趕緊先發送進城。
敵人一接近,就摧毀房舍,砍伐樹木,即使有人求情也不能破例。
運進城裡的柴草,不要像魚鱗一樣平散堆放,要堆到當路的地方,以便拿取。
不能全數運進城的木材就就地燒掉,避免落入敵手。
堆放木材,分别按長短、大小、好壞和曲直堆放。
城外四面運來的财物仍各按四面堆放在城内,所有大木頭都要安裝環鈕,以便搬運到一起。
【原文】 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
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縣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
吏侍守所者财①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
初見敵兵時,燃一堆烽煙;敵人已入境,燒兩堆烽煙;敵人距離外城隻一箭之地了,燒三堆烽煙,擂鼓一通;敵人都聚集在外城,燒四堆烽火,擂鼓兩通;敵人若聚集到城牆下,則燒五堆烽煙,擂鼓五通。
夜晚時就用烽火代替烽煙,數目同上數相同。
守候烽火者的工作都很緊急。
派出警戒兵時,每次不要超過五十名,若敵人到達外面矮牆,應趕緊離開入城去,不要滞留。
天黑派兵出城,務必佩戴徽章标志。
一切可以探察敵人蹤迹的地方如大土山、山林等地,天亮時都要派人探察。
要探察的地段,每裡路派出者不能少于三人,他們各自都要樹立标志向城上報告,城上看到标記則做出相應的反應。
警戒兵出城立田表,城内警戒兵令其坐在郭内外,豎起旗幟,城内的警戒兵一半在郭内,使警戒兵的數目外人無法得知。
一旦有緊急情況,就舉起野外的标志,敵人進入視線就舉近距離的标志。
城上用旗号指揮,警戒兵擊鼓豎旗、預備戰鬥,都要按城上的旗幟指揮行動。
在城外田野裡勞動的男子應跟随警戒兵一起作戰,女人便趕緊入城。
如果見到敵人就趕緊擊鼓,直到傳到城上為止。
守聯絡标志的三個人,還要立烽火烽煙标志和觀望别的地方的标志。
守城的主将要不斷地派出騎兵和官吏到處巡視,以了解他們的行動。
守标志的警戒兵備有一鼓,望見敵人,依次出鼓報告,直到傳到城上為止。
【原文】 鬥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四食,終歲十八石;五食,終歲十四石四鬥;六食,終歲十二石。
鬥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救死之時,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約矣。
寇近,亟收諸雜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①守事者。
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
寇薄,發屋,伐木,雖有請谒,勿聽。
入柴,勿積魚鱗簪②,當隊,令易取也。
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
積木,各以長短、大小、惡美形相從。
城四面外各積其内,諸木大者皆以為關鼻③,乃積聚之。
【注釋】 ①左:應作“佐”。
②積魚鱗簪:像魚鱗一樣平面散放。
③關鼻:能夠穿繩拖拽的環鈕。
【譯文】 如果每天吃一鬥糧,一年則吃三十六擔;如果每天吃三分之二鬥,一年則吃二十四擔四鬥;如果每天吃六分之二鬥,則一年吃十八擔;如果每天吃五分之二鬥,則一年吃十四擔四鬥;如果每天吃六分之二鬥,則一年吃十二擔;如果每天吃一鬥,則每餐吃五升;如果每天吃三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三升又一小半升;如果每天吃四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二升半;如果每天吃五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二升;如果每天吃六分之二鬥,則每餐吃一升加大半升;每日吃兩餐。
糧食十分緊缺的時期,每人每天按二升可吃二十天,每天三升可吃三十天,每天四升可吃四十天。
照這樣推算和實施,每人隻要節約九十天,就有一個老百姓不緻餓死。
如敵兵逼近,就加緊收集各鄉的金器,銅鐵及其他可以用來幫助守城用的物品。
先收取登記縣中官吏、官府中不急需用的物品,計算木材大小、長短及總數,趕緊先發送進城。
敵人一接近,就摧毀房舍,砍伐樹木,即使有人求情也不能破例。
運進城裡的柴草,不要像魚鱗一樣平散堆放,要堆到當路的地方,以便拿取。
不能全數運進城的木材就就地燒掉,避免落入敵手。
堆放木材,分别按長短、大小、好壞和曲直堆放。
城外四面運來的财物仍各按四面堆放在城内,所有大木頭都要安裝環鈕,以便搬運到一起。
【原文】 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
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縣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
吏侍守所者财①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