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雜守——打好防禦戰,立足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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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旗幟标志,以此偵察敵情,根據敵人留下的蹤迹推知往來人數多寡和敵兵埋伏之處。

     要妥善安置入城民衆,先取城中官府、民房、内室、外廳,按大小分派居住,被疏散的人準許兄弟朋友住在一起,外面的糧食、牲畜等所有可以幫助守城的财物,統統都送入城裡,如情況緊急,就堆在城門内。

    對于百姓所繳納的糧食、布匹、金錢、牛馬牲畜,一律要公平核價,給予收據,寫清數量價值。

     要讓人們各盡所能,天下的事情就能辦妥;各負其責,職責均衡,天下的事情就能辦得合理;分派的工作都是各人所愛,天下的事情就完備了;強弱各有定數,天下的事情就萬事俱備了。

     【原文】 築郵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令侍①殺。

    為辟梯,梯兩臂,長三尺,連門②三尺,報以繩連之。

    椠③再雜,為縣梁。

    聾④竈,亭一鼓。

     寇烽、驚烽、亂烽,傳火以次應之,至主國止,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

    烽火以舉,辄五鼓傳,又以火屬之,言寇所從來者少多,旦弇還去來屬次⑤,烽勿罷。

    望見寇,舉一烽;入境,舉二烽;射妻,舉三烽一藍;郭會,舉四烽二藍;城會,舉五烽五藍;夜以火,如此數。

    守烽者事急。

     候無過五十,寇至葉,随去之,唯弇逮⑥。

    日暮出之,令皆為微職。

    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迹,平明而迹,無⑦,迹各立其表,下城之應⑧。

    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内外,立旗幟,卒半在内,令多少無可知。

    即有驚,舉孔⑨表,見寇,舉牧⑩表。

    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旗以備戰從麾所指。

    田者男子以戰備從斥,女子亟走入。

    即見放?,到?,傳到城止。

    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數令騎若吏行旁視,有以知為?所為。

    其曹一鼓。

    望見寇,鼓,傳到城止。

     【注釋】 ①侍:應作“倚”。

     ②門:應作“版”。

     ③椠:應作“塹”。

     ④聾:應作“壟”。

     ⑤旦:應作“毋”。

    弇:應作“淹”。

    還:應作“逮”。

     ⑥唯弇逮:應作“無厭逮”。

     ⑦“無”前疑脫“迹者”;“無”後疑脫“下裡三人”。

     ⑧下城:應作“城上”。

    之應:應作“應之”。

     ⑨孔:應作“外”。

     ⑩牧:應作“次”。

     ?放:應作“冠”。

     ?到:應作“鼓”。

     ?為:應作“其”。

     【譯文】 建造供守望敵人用的郵亭要做成圓形的,三丈高以上,頂部呈斜尖形狀。

    設置雙柱梯子,寬三尺,每級梯闆相距三尺,将梯闆和雙柱用繩子紮起來。

    修濠溝要修成内外兩圈,架上懸梁。

    再安置壟竈,每個亭子備一鼓。

    再準備三種烽火:報告敵人來進攻時的烽火,情況十分緊急時的烽火,混戰時的烽火,要依次傳火,直至傳到國都為止。

    假如軍情緊急異常,還要上下牽引烽火。

    烽火點燃後,就先用鼓擊五次傳闆,接着以烽火報告敵人的來向和人數的多少,切不可淹滞誤事。

    敵人往複來去,烽火不要熄滅。

    初見敵兵時,燃一堆烽煙;敵人已入境,燒兩堆烽煙;敵人距離外城隻一箭之地了,燒三堆烽煙,擂鼓一通;敵人都聚集在外城,燒四堆烽火,擂鼓兩通;敵人若聚集到城牆下,則燒五堆烽煙,擂鼓五通。

    夜晚時就用烽火代替烽煙,數目同上數相同。

    守候烽火者的工作都很緊急。

     派出警戒兵時,每次不要超過五十名,若敵人到達外面矮牆,應趕緊離開入城去,不要滞留。

    天黑派兵出城,務必佩戴徽章标志。

    一切可以探察敵人蹤迹的地方如大土山、山林等地,天亮時都要派人探察。

    要探察的地段,每裡路派出者不能少于三人,他們各自都要樹立标志向城上報告,城上看到标記則做出相應的反應。

    警戒兵出城立田表,城内警戒兵令其坐在郭内外,豎起旗幟,城内的警戒兵一半在郭内,使警戒兵的數目外人無法得知。

    一旦有緊急情況,就舉起野外的标志,敵人進入視線就舉近距離的标志。

    城上用旗号指揮,警戒兵擊鼓豎旗、預備戰鬥,都要按城上的旗幟指揮行動。

    在城外田野裡勞動的男子應跟随警戒兵一起作戰,女人便趕緊入城。

    如果見到敵人就趕緊擊鼓,直到傳到城上為止。

    守聯絡标志的三個人,還要立烽火烽煙标志和觀望别的地方的标志。

    守城的主将要不斷地派出騎兵和官吏到處巡視,以了解他們的行動。

    守标志的警戒兵備有一鼓,望見敵人,依次出鼓報告,直到傳到城上為止。

     【原文】 鬥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四食,終歲十八石;五食,終歲十四石四鬥;六食,終歲十二石。

    鬥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救死之時,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約矣。

     寇近,亟收諸雜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①守事者。

    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

    寇薄,發屋,伐木,雖有請谒,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