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小取——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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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牛之毛衆,而不謂之牛衆。

    一馬,馬也;二馬,馬也。

    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

    一馬,馬也②。

    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

    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注釋】 ①盼:“眇”字之誤,眇:一目小。

     ②一馬,馬也:或為衍文。

     【譯文】 愛人,要等到普遍愛了所有的人,然後才可以稱為愛人。

    不愛人,不必等到普遍不愛所有的人;不普遍愛所有的人,已經算是不愛人了。

    乘馬,不必等到乘了所有的馬才稱為乘馬;隻要有馬可乘,就可以稱為乘馬了。

    至于不乘馬,要等到不乘所有的馬,然後才可以稱為不乘馬。

    這是一方面普遍而另一方面不普遍的情況。

     居住在某國,就是在某國。

    有一座房子在某國,并不是擁有整個國家。

    桃的果實,是桃;棘的果實,不是棘。

    慰問人的疾病,是慰問人;厭惡人的疾病,不是厭惡人。

    人的鬼魂,不是人;哥哥的鬼魂,則是哥哥。

    祭祀人的鬼魂,不是祭祀人;祭祀哥哥的鬼魂,則是祭祀哥哥。

    這匹馬的眼睛一邊小,就說它是眼睛一邊小的馬;這匹馬的眼睛大,不能說這匹馬大。

    這頭牛的毛黃,就說它是一頭毛黃的牛;這頭牛的毛多,不能說牛多。

    一匹馬,是馬;兩匹馬,也是馬。

    馬有四個蹄子,是說一匹馬有四個蹄子,不是兩匹馬有四個蹄子。

    有的馬是白色的,是說兩匹馬中有一匹白色的,并不是一匹馬而有時是白色的。

    這就是一方面對而另一方面錯的情況。

     【解析】 這一篇與《大取》一樣,都是後世所謂“墨辯”的重要篇章,主要探讨辯論與認識事物方面的問題。

     本篇探讨辯論的意義、方法,并由此引申出一系列修辭學、邏輯學方面的觀點。

    作者開宗明義地指出論辯并非單純的口舌之争,而是可以“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是關乎探尋真理乃至經綸天下的要務。

    在論辯方法上,作者舉出了“辟、侔、援、推”等,并強調對它們的适當運用,不過火、不偏執。

    在邏輯思維方面,作者指出了事物的一般概念與特殊概念的相同與不同之處,指出了某一事物的集合與其子集合間的關聯與區别,堪稱中國邏輯學的源頭。

    其中有幾段以取喻的方法,解說認識事物時的“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等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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