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大取——兼愛天下,盡利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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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幼薄。

    親厚①,厚;親薄,薄。

    親至,薄不至。

    義厚親,不稱行而顧②行。

     為天下厚禹,為禹也。

    為天下厚愛禹,乃為禹之愛人也。

    厚禹之加于天下,而厚禹不加于天下。

    若惡盜之為加于天下,而惡盜不加于天下。

    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

    己在所愛,愛加于己。

    倫列之愛己、愛人也。

     【注釋】 ①親厚:血緣關系近。

     ②顧:當作“類”。

     【譯文】 依據道義上可以厚愛的,就厚愛;依據道義可以薄愛的,就薄愛。

    這是所謂的倫常序列。

    有德儒家認為,行的、在君位的、年長的、親戚之類,這些都是應當厚愛的。

    厚愛年長的,但也不薄愛年幼的。

    近親要厚愛,遠親可薄愛。

    在血緣關系上有至親,但在愛上卻沒有至薄的。

    儒家的道義是厚愛至親的,不以那人的行為而厚愛或薄愛,而是按由親到疏的關系來決定。

     儒家為天下人而厚愛禹,這是為了禹。

    墨家為天下人厚愛禹,是因為禹能愛天下人。

    厚愛禹的作為能加利于天下,而厚愛禹并不能加利于天下。

    就像厭惡強盜的行為能加利于天下,而厭惡強盜并不加利于天下。

    愛别人并非不愛自己,自己也在所愛之中。

    自己既在所愛之中,愛便也加于自己。

    儒家倫常強行劃分愛自己和愛别人的區别。

     【原文】 聖人惡疾病,不惡危難。

    正體不動,欲人之利也,非惡人之害也。

    聖人不為其室臧①之故,在于臧。

    聖人不得為子之事。

    聖人之法:死亡②親,為天下也。

    厚親,分也;以死亡之,體渴③興利。

    有厚薄而毋,倫列之興利為已。

     語經,語經也,非白馬焉。

    執駒焉說求之,舞說非也,漁大之無大④,非也。

    三物必具,然後足以生。

     臧之愛己,非為愛己之人也。

    厚不外己,愛無厚薄。

    舉⑤己,非賢也。

    義,利;不義,害。

    志功為辯。

     【注釋】 ①臧:通“藏”。

     ②亡:通“忘”。

     ③渴:當作“竭”。

     ④漁大之無大:當作“殺犬之無犬”。

     ⑤舉:當作“譽”。

     【譯文】 聖人厭惡疾病,不厭惡危險艱難。

    端正形體,不為外物所動,希望人們得到利益,并不是厭惡人們的各種危害。

    聖人不以為自己的屋室可以藏身,就一味藏身避禍。

    聖人往往不能侍奉在父母身邊。

    聖人的法則是:父母死了,心已無知,就盡快忘卻他們,全心為天下興利。

    厚愛父母,是人子應盡的本分;但父母死後,之所以盡快忘卻他們,是想竭盡自己的力量為天下興利。

    聖人愛人,隻有厚沒有薄,一視同仁地為天下興利而已。

     語經,言語的常經,辯者說“白馬不是馬”,又堅持認為“孤駒不曾有母親”,這是舞弄口舌,說“殺狗不是殺犬”,也是錯誤的。

    緣故、道理、類推這三者都具備了,才足以産生言論。

     奴仆愛自己,并不是愛自己的身份、為人。

    厚愛别人并不是不愛自己,愛别人與愛自己,要沒有厚薄的區分。

    贊譽自己,并非賢能。

    義,就是利人利己;不義,就是害人害己。

    義與不義,應該依志向和事功來辨别。

     【原文】 有有于秦馬,有有于馬也,智①來者之馬也。

    愛衆衆②世與愛寡世相若。

    兼愛之,有相若。

    愛尚③世與愛後世,一若今之世人也。

     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

    天下之利驩④。

    “聖人有愛而無利”,伣日⑤之言也,乃客之言也。

    天下無人,子墨子之言也猶在。

     不得已而欲之,非欲之也。

    非殺臧也⑥。

    專殺盜,非殺盜也。

    凡學愛人。

    小圜之圜,與大圜之圜同。

    方⑦至尺之不至也,與不至鐘之至,不異。

    其不至同者,遠近之謂也。

     【注釋】 ①智:通“知”。

     ②愛衆衆:後一“衆”為衍字。

     ③尚:通“上”。

     ④驩:通“歡”。

     ⑤伣(q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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