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九 土俗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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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因取其本謄載于闆,列牙門之左右。

    所以尊聖主無窮之澤,又曉人以巫祝之謬,使歸經常之道,亦刺史之一職也。

    ”今其碑在府衙宅。

    堂右希彭家。

    今太平公輔坊有墨寶軒藏蔡公真迹。

    “治平圖”:“榜《聖惠方》虎節門内。

    ” 五戒蔡正言襄知州日作:“一曰:觀今之俗,為父母者,視己之子猶有厚薄,迨至娶婦,多令異食。

    貧者困于日給,其勢不得不然,富者亦何為之?蓋父母之心不能均于諸子以至此。

    不可不戒。

    二曰:人子之孝,本于養親以順其志,死生不違于禮,是孝誠之至也。

    觀今之俗,貧富之家,多是父母異财,兄弟分養,乃至纖悉無有不較。

    及其亡也,破産賣宅以為酒肴,設勞親知與浮圖以求冥福。

    原其為心,不在于親,将以誇勝于人也。

    是不知為孝之本,生則盡養,死不妄費。

    理之豈不善乎?(底本、庫本作“理之豈不善乎”,崇抄作“行之豈不善乎”。

    )三曰:兄弟之愛,出于性天,少小相從,其心俱忻,(底本、庫本作“性天”,崇抄作“天性”;底本作“懼忻”,庫本“懼”作“俱”,崇抄作“歡忻”。

    按:“懼”,今之簡化字,據改作“俱”。

    )豈有間哉?迨因娶婦,或至臨财,憎惡一開,即成怨隙,至有興訴訟,有刑獄至死而不息者,殊可哀也。

    蓋由聽婦言,貪财利,絕同胞之恩、友愛之情,遂及于此。

    四曰:娶婦欲以傳嗣,豈為财也。

    觀今之俗,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财,未有婚姻之家不為怨怒。

    原其由,蓋婚禮之夕廣靡費,已而校婦橐,(底本作“校□橐”,庫本作“校囊橐”,據崇抄改。

    )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婦,夫虐其妻,求之不已。

    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辄相棄背。

    習俗日久,不以為怪。

    此生民之大蔽也。

    (底本作“大蔽”,崇抄、庫本作“大弊”。

    )五曰:凡人情莫不欲富。

    至于農人、百工、商賈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

    然,農人兼并,商賈欺謾,大率刻剝貧民,罔昧神理。

    譬如百蟲聚居,強者食啖,曾不暫息。

    求而得之,廣為施與,冀減罪惡。

    (底本、庫本作“冀減罪惡”,崇抄作“冀滅罪惡”。

    )其愚甚矣。

    今欲為福,孰若減刻剝之心以寬貧民,去欺謾之行以畏神理,為子孫之計則亦久遠,居鄉黨之間則為良民。

    其義至明,不可不志。

    ”(底本、崇抄皆作“不可不志”,庫本作“不可不思”。

    )今見公《文集》。

     戒山頭齋會蔡密學襄遠任日作,雲:“使州體問自來風俗。

    被喪之家言有糜用、破賣産業置辦酒食、齋筵,名為孝行。

    至有亡殁之人,舉家不敢哭臨,先将田屋出帳、典賣,得人就頭商量,打了定錢,方敢舉殓。

    外拘人情,中抑哀毀,是不孝之人也。

    出殡之夕,鄰裡識與不識,(底本作“識無不識”,據庫本、崇抄改。

    )盡來吊問,恣食酒肉,包攜歸家,至使喪家費用無極。

    其于人情,鄰裡當有贈遺以資喪家。

    慰吊之際,豈可恣食酒肉以為宴樂。

    是無禮之人也。

    山頭齋筵,僧俗之中,本非知識,齋食不足,每人散錢二百文,如有少缺,便即忿怒。

    送葬之禮雖出于古,豈有本無哀情,隻趁齋食,喪家竭力,不給所求。

    此與乞丐何異?是無恥也。

    人世若不斷絕,(底本、庫本作“是無恥也人世若不斷絕”,崇抄作“是無恥之人也若不斷絕”。

    )民間轉見不易,禮義之欲安之日遠。

    右仰喪葬之家,喪夜賓客不得置酒燕樂。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聚會,并分散錢物以充齋價。

    如有辄敢,罪在家長。

    并城外僧院不得與人辦置山頭齋及功。

    (底本、庫本作“及功”,疑“功”下有脫字,崇抄作“及坊”。

    )虞候、耆長常切覺察。

    ”其碑立于虎節門下。

     教民十六事嘉祐二年十月,鄉老于翰等,請紀密學蔡公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節門下。

    “一、應有無圖輩欺诳是知州親知,于州縣打築關節、乞取财物。

    許人告。

    二、市買買物,(底本、庫本作“市買買物”,崇抄作“市買賣物”。

    按,“市買”指官府之司采購者,底本是。

    )虧減價例,及不劃時還錢。

    仰行人陳告。

    三、行人于諸官廳幹當、廚、庫公人及市買等處,每月若有行用錢物,罪在行人。

    四、巡攔、告稅,不得擅入人家搜檢稅物。

    須申州,取候指揮。

    五、市行現行銅錢,如有夾雜砂新錢,(底本、庫抄作“砂臘”,據庫本改。

    “鑞”,錫也。

    )許人告。

    六、銀行辄造次銀出賣。

    許人告捉。

    七、人戶居停賭錢,本罪科斷外,(底本、庫本作“□斷”,缺一字,據崇抄補。

    )必定拆屋給官。

    八、僧人不得止宿俗家,婦人不得聽講及非時入僧院。

    九、諸官除依條本廳并專轄尖處科決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