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九 土俗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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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因取其本謄載于闆,列牙門之左右。
所以尊聖主無窮之澤,又曉人以巫祝之謬,使歸經常之道,亦刺史之一職也。
”今其碑在府衙宅。
堂右希彭家。
今太平公輔坊有墨寶軒藏蔡公真迹。
“治平圖”:“榜《聖惠方》虎節門内。
” 五戒蔡正言襄知州日作:“一曰:觀今之俗,為父母者,視己之子猶有厚薄,迨至娶婦,多令異食。
貧者困于日給,其勢不得不然,富者亦何為之?蓋父母之心不能均于諸子以至此。
不可不戒。
二曰:人子之孝,本于養親以順其志,死生不違于禮,是孝誠之至也。
觀今之俗,貧富之家,多是父母異财,兄弟分養,乃至纖悉無有不較。
及其亡也,破産賣宅以為酒肴,設勞親知與浮圖以求冥福。
原其為心,不在于親,将以誇勝于人也。
是不知為孝之本,生則盡養,死不妄費。
理之豈不善乎?(底本、庫本作“理之豈不善乎”,崇抄作“行之豈不善乎”。
)三曰:兄弟之愛,出于性天,少小相從,其心俱忻,(底本、庫本作“性天”,崇抄作“天性”;底本作“懼忻”,庫本“懼”作“俱”,崇抄作“歡忻”。
按:“懼”,今之簡化字,據改作“俱”。
)豈有間哉?迨因娶婦,或至臨财,憎惡一開,即成怨隙,至有興訴訟,有刑獄至死而不息者,殊可哀也。
蓋由聽婦言,貪财利,絕同胞之恩、友愛之情,遂及于此。
四曰:娶婦欲以傳嗣,豈為财也。
觀今之俗,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财,未有婚姻之家不為怨怒。
原其由,蓋婚禮之夕廣靡費,已而校婦橐,(底本作“校□橐”,庫本作“校囊橐”,據崇抄改。
)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婦,夫虐其妻,求之不已。
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辄相棄背。
習俗日久,不以為怪。
此生民之大蔽也。
(底本作“大蔽”,崇抄、庫本作“大弊”。
)五曰:凡人情莫不欲富。
至于農人、百工、商賈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
然,農人兼并,商賈欺謾,大率刻剝貧民,罔昧神理。
譬如百蟲聚居,強者食啖,曾不暫息。
求而得之,廣為施與,冀減罪惡。
(底本、庫本作“冀減罪惡”,崇抄作“冀滅罪惡”。
)其愚甚矣。
今欲為福,孰若減刻剝之心以寬貧民,去欺謾之行以畏神理,為子孫之計則亦久遠,居鄉黨之間則為良民。
其義至明,不可不志。
”(底本、崇抄皆作“不可不志”,庫本作“不可不思”。
)今見公《文集》。
戒山頭齋會蔡密學襄遠任日作,雲:“使州體問自來風俗。
被喪之家言有糜用、破賣産業置辦酒食、齋筵,名為孝行。
至有亡殁之人,舉家不敢哭臨,先将田屋出帳、典賣,得人就頭商量,打了定錢,方敢舉殓。
外拘人情,中抑哀毀,是不孝之人也。
出殡之夕,鄰裡識與不識,(底本作“識無不識”,據庫本、崇抄改。
)盡來吊問,恣食酒肉,包攜歸家,至使喪家費用無極。
其于人情,鄰裡當有贈遺以資喪家。
慰吊之際,豈可恣食酒肉以為宴樂。
是無禮之人也。
山頭齋筵,僧俗之中,本非知識,齋食不足,每人散錢二百文,如有少缺,便即忿怒。
送葬之禮雖出于古,豈有本無哀情,隻趁齋食,喪家竭力,不給所求。
此與乞丐何異?是無恥也。
人世若不斷絕,(底本、庫本作“是無恥也人世若不斷絕”,崇抄作“是無恥之人也若不斷絕”。
)民間轉見不易,禮義之欲安之日遠。
右仰喪葬之家,喪夜賓客不得置酒燕樂。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聚會,并分散錢物以充齋價。
如有辄敢,罪在家長。
并城外僧院不得與人辦置山頭齋及功。
(底本、庫本作“及功”,疑“功”下有脫字,崇抄作“及坊”。
)虞候、耆長常切覺察。
”其碑立于虎節門下。
教民十六事嘉祐二年十月,鄉老于翰等,請紀密學蔡公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節門下。
“一、應有無圖輩欺诳是知州親知,于州縣打築關節、乞取财物。
許人告。
二、市買買物,(底本、庫本作“市買買物”,崇抄作“市買賣物”。
按,“市買”指官府之司采購者,底本是。
)虧減價例,及不劃時還錢。
仰行人陳告。
三、行人于諸官廳幹當、廚、庫公人及市買等處,每月若有行用錢物,罪在行人。
四、巡攔、告稅,不得擅入人家搜檢稅物。
須申州,取候指揮。
五、市行現行銅錢,如有夾雜砂新錢,(底本、庫抄作“砂臘”,據庫本改。
“鑞”,錫也。
)許人告。
六、銀行辄造次銀出賣。
許人告捉。
七、人戶居停賭錢,本罪科斷外,(底本、庫本作“□斷”,缺一字,據崇抄補。
)必定拆屋給官。
八、僧人不得止宿俗家,婦人不得聽講及非時入僧院。
九、諸官除依條本廳并專轄尖處科決外,不得
所以尊聖主無窮之澤,又曉人以巫祝之謬,使歸經常之道,亦刺史之一職也。
”今其碑在府衙宅。
堂右希彭家。
今太平公輔坊有墨寶軒藏蔡公真迹。
“治平圖”:“榜《聖惠方》虎節門内。
” 五戒蔡正言襄知州日作:“一曰:觀今之俗,為父母者,視己之子猶有厚薄,迨至娶婦,多令異食。
貧者困于日給,其勢不得不然,富者亦何為之?蓋父母之心不能均于諸子以至此。
不可不戒。
二曰:人子之孝,本于養親以順其志,死生不違于禮,是孝誠之至也。
觀今之俗,貧富之家,多是父母異财,兄弟分養,乃至纖悉無有不較。
及其亡也,破産賣宅以為酒肴,設勞親知與浮圖以求冥福。
原其為心,不在于親,将以誇勝于人也。
是不知為孝之本,生則盡養,死不妄費。
理之豈不善乎?(底本、庫本作“理之豈不善乎”,崇抄作“行之豈不善乎”。
)三曰:兄弟之愛,出于性天,少小相從,其心俱忻,(底本、庫本作“性天”,崇抄作“天性”;底本作“懼忻”,庫本“懼”作“俱”,崇抄作“歡忻”。
按:“懼”,今之簡化字,據改作“俱”。
)豈有間哉?迨因娶婦,或至臨财,憎惡一開,即成怨隙,至有興訴訟,有刑獄至死而不息者,殊可哀也。
蓋由聽婦言,貪财利,絕同胞之恩、友愛之情,遂及于此。
四曰:娶婦欲以傳嗣,豈為财也。
觀今之俗,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财,未有婚姻之家不為怨怒。
原其由,蓋婚禮之夕廣靡費,已而校婦橐,(底本作“校□橐”,庫本作“校囊橐”,據崇抄改。
)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婦,夫虐其妻,求之不已。
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辄相棄背。
習俗日久,不以為怪。
此生民之大蔽也。
(底本作“大蔽”,崇抄、庫本作“大弊”。
)五曰:凡人情莫不欲富。
至于農人、百工、商賈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
然,農人兼并,商賈欺謾,大率刻剝貧民,罔昧神理。
譬如百蟲聚居,強者食啖,曾不暫息。
求而得之,廣為施與,冀減罪惡。
(底本、庫本作“冀減罪惡”,崇抄作“冀滅罪惡”。
)其愚甚矣。
今欲為福,孰若減刻剝之心以寬貧民,去欺謾之行以畏神理,為子孫之計則亦久遠,居鄉黨之間則為良民。
其義至明,不可不志。
”(底本、崇抄皆作“不可不志”,庫本作“不可不思”。
)今見公《文集》。
戒山頭齋會蔡密學襄遠任日作,雲:“使州體問自來風俗。
被喪之家言有糜用、破賣産業置辦酒食、齋筵,名為孝行。
至有亡殁之人,舉家不敢哭臨,先将田屋出帳、典賣,得人就頭商量,打了定錢,方敢舉殓。
外拘人情,中抑哀毀,是不孝之人也。
出殡之夕,鄰裡識與不識,(底本作“識無不識”,據庫本、崇抄改。
)盡來吊問,恣食酒肉,包攜歸家,至使喪家費用無極。
其于人情,鄰裡當有贈遺以資喪家。
慰吊之際,豈可恣食酒肉以為宴樂。
是無禮之人也。
山頭齋筵,僧俗之中,本非知識,齋食不足,每人散錢二百文,如有少缺,便即忿怒。
送葬之禮雖出于古,豈有本無哀情,隻趁齋食,喪家竭力,不給所求。
此與乞丐何異?是無恥也。
人世若不斷絕,(底本、庫本作“是無恥也人世若不斷絕”,崇抄作“是無恥之人也若不斷絕”。
)民間轉見不易,禮義之欲安之日遠。
右仰喪葬之家,喪夜賓客不得置酒燕樂。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聚會,并分散錢物以充齋價。
如有辄敢,罪在家長。
并城外僧院不得與人辦置山頭齋及功。
(底本、庫本作“及功”,疑“功”下有脫字,崇抄作“及坊”。
)虞候、耆長常切覺察。
”其碑立于虎節門下。
教民十六事嘉祐二年十月,鄉老于翰等,請紀密學蔡公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節門下。
“一、應有無圖輩欺诳是知州親知,于州縣打築關節、乞取财物。
許人告。
二、市買買物,(底本、庫本作“市買買物”,崇抄作“市買賣物”。
按,“市買”指官府之司采購者,底本是。
)虧減價例,及不劃時還錢。
仰行人陳告。
三、行人于諸官廳幹當、廚、庫公人及市買等處,每月若有行用錢物,罪在行人。
四、巡攔、告稅,不得擅入人家搜檢稅物。
須申州,取候指揮。
五、市行現行銅錢,如有夾雜砂新錢,(底本、庫抄作“砂臘”,據庫本改。
“鑞”,錫也。
)許人告。
六、銀行辄造次銀出賣。
許人告捉。
七、人戶居停賭錢,本罪科斷外,(底本、庫本作“□斷”,缺一字,據崇抄補。
)必定拆屋給官。
八、僧人不得止宿俗家,婦人不得聽講及非時入僧院。
九、諸官除依條本廳并專轄尖處科決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