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九 土俗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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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貢
戒谕
謠谶
○土貢
州距京師四千五百裡,遠矣。
然得天之氣,和平而無戾,燠不為瘴,寒不至冱;得地之形,由建、劍溪湍而下,泉、莆潮漲而上,適至是而平。
民生其間,故其性纾緩,其恐強力,可以久安無憂,【(底本作“其恐強力可以久安士憂”,庫本作“而能強力善治可以久安”,崇抄作“其思強力可以久安無憂”。
疑底本誤“而”為“其”,複誤“亡”為“士”,“亡”通“無”,今取崇抄“無”字。
)】真樂土也。
産懼薄以勤羨,用喜得以實華。
【(底本、庫本作“用喜得以實華”,崇抄作“用喜啬以實華”。
)】其君子外魯内文,而小民謹事畏法。
市廛阡陌之間,女作登于男,四民皆溢,雖樂歲無狠戾;能執技以上遊四方者,亦各植其身。
豐年治世,氣象閑暇,習尚可視齊、魯。
聖朝轸念遐服,厥貢土物,舊不逾三四。
【在唐,貢蕉布、海蛤、文扇、茶、橄榄。
見《唐志》。
粉姜、紅姜、姜鲊、鞍橋、樸白、藤箱等,見慶曆《記》及《元豐九域志》。
國初以來,厥貢蕉布、幹荔支之屬而已。
】歸化之始,猶命以系省錢給,且禁分配屬縣。
仁聖節儉,又以其非急困民,罷之,德澤隆洽。
冠帶衣履,可不識所自也。
具于左方: 荔支幹大中祥符二年,歲貢六萬顆。
元豐四年,增減價本錢一百七十二缗有奇,歲以銀輸左藏庫。
三年,條次貢物如祥符之數。
元祐元年,定為常貢,數亦如之。
崇甯四年,增一萬三千顆。
大觀元年,又增三千。
政和增貢一萬。
宣和,于祥符數外進八萬三千四百。
七年,損抑貢物,減政和之半。
建炎三年罷。
荔支煎大中祥符二年,定額一百三十瓶。
丁香荔支煎三十瓶。
元豐三年,條次貢物如祥符之數。
元祐元年,名為常貢。
崇甯四年,定歲貢,亦如之。
建炎三年罷。
【(底本作“三年□”,缺“罷”字,據庫本、崇抄補。
)】 圓荔支崇甯四年,定歲貢一十萬顆。
大觀元年,增一萬顆。
宣和中,增十萬六百顆。
七年,減政和歲貢之半。
建炎三年罷。
生荔支紹興初始貢,至二十四年,因罷貢溫州柑,亦令不得供進。
【宣和間,以小株結實者置瓦器中,航海至阙下,移植宣和殿。
錫二府宴,賜禦詩雲:“密移造化出閩山,禁禦新栽荔子丹。
玉液乍凝仙掌露,(底本作“山液”,崇抄作“瓊液”,據庫本改。
)绛苞初降水精丸。
酒酣國豔非朱粉,(底本作“朱粉”,崇抄作“珠粉”。
)風泛天香轉蕙蘭。
何必紅塵飛一騎,芬芳數本座中看。
”時,餘太宰深詩,有“賜比西山藥一丸”之句。
上稱賞之。
】 紅蕉花布大中祥符二年,以二百四為額。
【(各本皆作“以二百四為額”,疑“四”為“匹”之抄誤;下“二十四”之“四”,亦疑“匹”字。
)】天聖六年,令其半淺色,餘仍舊。
元豐三年,條次貢物,于原額外增貢二十四。
元祐元年,定以為常貢,深淺二色,如天聖之數。
紹興五年,因福清觀音尼院陳請,住罷。
幹姜天聖元年,以州産幹姜,歲運十萬斤,如溫州例。
熙甯四年,或議:“地遠,姜亦非溫比”,令漕司以價錢市銀上京。
元祐元年,定為錢一千一百六十八貫足。
歲以銀輸左藏庫。
沙魚崇甯四年,定歲貢三十斤。
大觀元年,增貢三十斤。
建炎三年罷。
鹿角菜崇甯四年,定歲貢二十斤,宣和七年罷。
紫菜崇甯四年,定歲貢二十斤,宣和七年罷。
蕉幹崇甯四年,定歲貢三百斤,建炎三年罷。
○戒谕 州自聖朝風化之厚,人知敦尚本業,上下相守,氣習樸鈍,蓋渾然易治也。
有如疾溺于巫,喪溺于佛,婚溺于财,與夫僧胥之情僞,獄市之煩擾,下至遐鄉僻邑,牙儈、船戶及蓄蠱之家,所以傷害人者。
自慶曆、嘉祐、元符以來,積觀長吏,誨敕裁革,其見于碑刻、榜谕者,今并存之。
庶觀風宣化,倘猶有遺習可舉而行也。
勸用醫慶曆六年十二月,蔡正言襄知州日,作《太平聖惠方後序》,親書于碑。
其略曰:“太宗皇帝一平宇内,集古今名方與藥石、診視之法,敕國醫诠次,類分百卷,号曰《太平聖惠方》。
诏頒州郡,傳于吏民。
州郡承之,大率嚴管鑰、謹曝晾而已,吏民莫得與其利焉。
閩俗左醫右巫,疾家依巫索祟,而過醫門十才二三,故醫之傳益少。
餘治州之明年,議錄舊所賜書以示于衆。
郡人何希彭者,通方伎之學。
凡《聖惠方》有異域瑰怪難緻之物,若食金石草木得不死之篇,一皆置之,酌其便于民用者,得方六千九十六。
希彭謹願自守,為鄉闾所
然得天之氣,和平而無戾,燠不為瘴,寒不至冱;得地之形,由建、劍溪湍而下,泉、莆潮漲而上,適至是而平。
民生其間,故其性纾緩,其恐強力,可以久安無憂,【(底本作“其恐強力可以久安士憂”,庫本作“而能強力善治可以久安”,崇抄作“其思強力可以久安無憂”。
疑底本誤“而”為“其”,複誤“亡”為“士”,“亡”通“無”,今取崇抄“無”字。
)】真樂土也。
産懼薄以勤羨,用喜得以實華。
【(底本、庫本作“用喜得以實華”,崇抄作“用喜啬以實華”。
)】其君子外魯内文,而小民謹事畏法。
市廛阡陌之間,女作登于男,四民皆溢,雖樂歲無狠戾;能執技以上遊四方者,亦各植其身。
豐年治世,氣象閑暇,習尚可視齊、魯。
聖朝轸念遐服,厥貢土物,舊不逾三四。
【在唐,貢蕉布、海蛤、文扇、茶、橄榄。
見《唐志》。
粉姜、紅姜、姜鲊、鞍橋、樸白、藤箱等,見慶曆《記》及《元豐九域志》。
國初以來,厥貢蕉布、幹荔支之屬而已。
】歸化之始,猶命以系省錢給,且禁分配屬縣。
仁聖節儉,又以其非急困民,罷之,德澤隆洽。
冠帶衣履,可不識所自也。
具于左方: 荔支幹大中祥符二年,歲貢六萬顆。
元豐四年,增減價本錢一百七十二缗有奇,歲以銀輸左藏庫。
三年,條次貢物如祥符之數。
元祐元年,定為常貢,數亦如之。
崇甯四年,增一萬三千顆。
大觀元年,又增三千。
政和增貢一萬。
宣和,于祥符數外進八萬三千四百。
七年,損抑貢物,減政和之半。
建炎三年罷。
荔支煎大中祥符二年,定額一百三十瓶。
丁香荔支煎三十瓶。
元豐三年,條次貢物如祥符之數。
元祐元年,名為常貢。
崇甯四年,定歲貢,亦如之。
建炎三年罷。
【(底本作“三年□”,缺“罷”字,據庫本、崇抄補。
)】 圓荔支崇甯四年,定歲貢一十萬顆。
大觀元年,增一萬顆。
宣和中,增十萬六百顆。
七年,減政和歲貢之半。
建炎三年罷。
生荔支紹興初始貢,至二十四年,因罷貢溫州柑,亦令不得供進。
【宣和間,以小株結實者置瓦器中,航海至阙下,移植宣和殿。
錫二府宴,賜禦詩雲:“密移造化出閩山,禁禦新栽荔子丹。
玉液乍凝仙掌露,(底本作“山液”,崇抄作“瓊液”,據庫本改。
)绛苞初降水精丸。
酒酣國豔非朱粉,(底本作“朱粉”,崇抄作“珠粉”。
)風泛天香轉蕙蘭。
何必紅塵飛一騎,芬芳數本座中看。
”時,餘太宰深詩,有“賜比西山藥一丸”之句。
上稱賞之。
】 紅蕉花布大中祥符二年,以二百四為額。
【(各本皆作“以二百四為額”,疑“四”為“匹”之抄誤;下“二十四”之“四”,亦疑“匹”字。
)】天聖六年,令其半淺色,餘仍舊。
元豐三年,條次貢物,于原額外增貢二十四。
元祐元年,定以為常貢,深淺二色,如天聖之數。
紹興五年,因福清觀音尼院陳請,住罷。
幹姜天聖元年,以州産幹姜,歲運十萬斤,如溫州例。
熙甯四年,或議:“地遠,姜亦非溫比”,令漕司以價錢市銀上京。
元祐元年,定為錢一千一百六十八貫足。
歲以銀輸左藏庫。
沙魚崇甯四年,定歲貢三十斤。
大觀元年,增貢三十斤。
建炎三年罷。
鹿角菜崇甯四年,定歲貢二十斤,宣和七年罷。
紫菜崇甯四年,定歲貢二十斤,宣和七年罷。
蕉幹崇甯四年,定歲貢三百斤,建炎三年罷。
○戒谕 州自聖朝風化之厚,人知敦尚本業,上下相守,氣習樸鈍,蓋渾然易治也。
有如疾溺于巫,喪溺于佛,婚溺于财,與夫僧胥之情僞,獄市之煩擾,下至遐鄉僻邑,牙儈、船戶及蓄蠱之家,所以傷害人者。
自慶曆、嘉祐、元符以來,積觀長吏,誨敕裁革,其見于碑刻、榜谕者,今并存之。
庶觀風宣化,倘猶有遺習可舉而行也。
勸用醫慶曆六年十二月,蔡正言襄知州日,作《太平聖惠方後序》,親書于碑。
其略曰:“太宗皇帝一平宇内,集古今名方與藥石、診視之法,敕國醫诠次,類分百卷,号曰《太平聖惠方》。
诏頒州郡,傳于吏民。
州郡承之,大率嚴管鑰、謹曝晾而已,吏民莫得與其利焉。
閩俗左醫右巫,疾家依巫索祟,而過醫門十才二三,故醫之傳益少。
餘治州之明年,議錄舊所賜書以示于衆。
郡人何希彭者,通方伎之學。
凡《聖惠方》有異域瑰怪難緻之物,若食金石草木得不死之篇,一皆置之,酌其便于民用者,得方六千九十六。
希彭謹願自守,為鄉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