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九 土俗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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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行科罰。
(上句各本皆作“尖處”,存疑;後句底本作“□罰”,缺一字,崇抄作“賞罰”,據庫本改。
)十、巡檢使臣非承使、州指揮,不得帶甲領兵搜圍人家,檢索違禁物色。
若窩藏、強劫、并殺人賊,明有蹤迹,許收捉。
十一、諸縣擅行科配修造,及諸色鄉人斂掠人戶錢物入己,仰人陳理。
十二、在州坊虞候所由,并外縣公人所受情弊,放散公事不送州縣,許人告。
十三、推司、當值司并外縣公人,因勘公事,廣有所受。
許人因事報覆。
十四、諸坊隻得管本地内争鬥、火燭、奸盜、賭錢、殺牛公事。
十五、在城裡外,喪葬之家,不得置酒肉燕樂,以虧孝道。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
違者,罪在家長。
十六、士庶家不肖子弟盜賣家産并轉肩出利,買客人貨,貴買賤賣。
如本人無錢,勒牙保人賣業填還。
戒生口牙元符二年三月,溫朝請益知州日,聞(底本作“□間”,缺一字,庫本作“作間”,據崇抄改。
)建、劍兩州、邵武軍客人多是到來福州管下,使用錢貨讨會生口牙人或無圖輩巧設計倖,或以些小錢物,多端弄賺人家婦女并使女。
稱要婦為妻(底本、庫本作“要婦為妻”,崇抄作“要聘為妻”。
)或養為子,因而誘引出偏僻人家停藏經日後,便帶往逐處,展轉販賣,深覓厚利。
緻被誘之家,經官訴訟,官司雖盡逐根尋,卒不見誘者。
(底本作“蓋逐根尋猝不見祐者”,庫本作“卒不見誘者”,崇抄作“盡逐根尋猝不見祐者”。
今各取“盡”、“卒”、“誘”三字以改。
)遂使父母夫妻永不相見,其或誘人亦不知存在否,此豈是情理,切宜防備。
(底本先書“存在□”,旁校改“存亡□”;以下作“是情理切害遠備生□”,庫本作“存否何在是理切害急宜懲禁”,崇抄作“存在否此豈是情理切宜防備”,據改。
)敕條立碑曉谕。
責五人為保,有功者保依條追賞外,每獲一名,更于知情、引領、牙保、藏匿人名下理錢二十貫充賞,其鄰、甲、廂、耆,一例重行斷遣。
”(底本作“斷道”,據崇抄改。
)其碑立于威武軍門之左。
戒船戶元符二年五月,溫朝請益知州日,(底本、庫本作“知州日”,崇抄作“知州戒曰”。
)據左院勘到:船戶林屢,為有侯官縣白斛村住人謝周喜子往南劍看悒女子回。
(各本皆作“看悒女子回”,無可校。
)雇林屢船搬載逐人還家。
屢遇夜時,将謝周喜子三人于三江口偏僻水中揾殺。
逐人捕獲根勘,并該淩遲處斬。
因聞諸縣多有船載客旅至偏僻灘障處,吓取财物及伺奸便殺死人命。
(底本原作“殺人人命”,旁校“死”字,為“殺死人命”;庫本、崇抄皆作“殺并人命”。
)遂帖十二縣應有載客船,各以自來泊船相近者,給甲遞相保委。
仍立定雇船價例,不得例外邀求錢物。
有犯者,除追賞外,嚴行斷遣。
”其碑立于左院前碑亭及南台臨津館門外。
禁蓄蠱慶曆七年,蔡正言襄為閩漕日,禁絕甚嚴,凡破數百家,自後稍息。
八年,仁宗閱福建奏獄,多以蠱毒殺人者,福州醫工林士元能以藥下。
遂诏錄其方,又令太醫集法方之善治蠱毒者為一編,命參知政事杜履為序頒之。
嘉祐六年,範兵部師道乃牒諸縣各以其方雕闆揭于縣門。
今碑猶存,雲:“準知府、兵部牒,嘉祐六年十一月立碑。
應中蠱毒,不拘年代遠近,先煮雞子一枚,将銀钗一隻,将右熟雞子納口含之,約一飯久取出,(底本作“□一飯久”,缺一字,崇抄作“待一飯久”,據庫本補。
)钗及雞子俱黑色,是中毒也。
可用下方:五倍子三兩。
木香、丁香各一十文。
甘草三寸,一半炮出火毒,一半生用。
糯米二十粒。
輕粉三分。
硫黃末一錢。
重麝香一十文。
(以上底本、庫本所作藥物排列順序與崇抄略有不同。
)右八味入小沙瓶内,用水十分同煎七分,候藥面上生皺皮,是藥熟,用絹濾去滓取七分,小碗通口服,須平旦仰卧,令頭高。
其藥須三度上來鬥心,即不得動。
如吐出,用桶盛,如魚脬類,乃是惡物,吐後用茶一盞止。
如瀉,亦不妨。
瀉後,用白粥補。
忌生冷、油膩、鲊醬。
十日後服後藥,解毒丸二三丸補之,更服和氣湯散,十餘日平複。
解毒丸者,如人中毒十日以前,則此藥可療:五倍子半斤,甑中蒸炮令熟。
丁香三兩,焙黃焦色。
預知子半斤,一半蒸令熟,一半焙令黃色。
木香三兩,一半炮令黃色,一半焙過。
麝香三文。
甘草二兩,一半炮黃色,一半生用。
水銀粉一盂子。
朱砂一兩細研為衣。
右件揚羅為細末,用陳米爛飯為丸,如彈子大。
用藥時,研令細,同酒一盞煎得,溫服。
”紹興二年秋,連江、古田民有
(上句各本皆作“尖處”,存疑;後句底本作“□罰”,缺一字,崇抄作“賞罰”,據庫本改。
)十、巡檢使臣非承使、州指揮,不得帶甲領兵搜圍人家,檢索違禁物色。
若窩藏、強劫、并殺人賊,明有蹤迹,許收捉。
十一、諸縣擅行科配修造,及諸色鄉人斂掠人戶錢物入己,仰人陳理。
十二、在州坊虞候所由,并外縣公人所受情弊,放散公事不送州縣,許人告。
十三、推司、當值司并外縣公人,因勘公事,廣有所受。
許人因事報覆。
十四、諸坊隻得管本地内争鬥、火燭、奸盜、賭錢、殺牛公事。
十五、在城裡外,喪葬之家,不得置酒肉燕樂,以虧孝道。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
違者,罪在家長。
十六、士庶家不肖子弟盜賣家産并轉肩出利,買客人貨,貴買賤賣。
如本人無錢,勒牙保人賣業填還。
戒生口牙元符二年三月,溫朝請益知州日,聞(底本作“□間”,缺一字,庫本作“作間”,據崇抄改。
)建、劍兩州、邵武軍客人多是到來福州管下,使用錢貨讨會生口牙人或無圖輩巧設計倖,或以些小錢物,多端弄賺人家婦女并使女。
稱要婦為妻(底本、庫本作“要婦為妻”,崇抄作“要聘為妻”。
)或養為子,因而誘引出偏僻人家停藏經日後,便帶往逐處,展轉販賣,深覓厚利。
緻被誘之家,經官訴訟,官司雖盡逐根尋,卒不見誘者。
(底本作“蓋逐根尋猝不見祐者”,庫本作“卒不見誘者”,崇抄作“盡逐根尋猝不見祐者”。
今各取“盡”、“卒”、“誘”三字以改。
)遂使父母夫妻永不相見,其或誘人亦不知存在否,此豈是情理,切宜防備。
(底本先書“存在□”,旁校改“存亡□”;以下作“是情理切害遠備生□”,庫本作“存否何在是理切害急宜懲禁”,崇抄作“存在否此豈是情理切宜防備”,據改。
)敕條立碑曉谕。
責五人為保,有功者保依條追賞外,每獲一名,更于知情、引領、牙保、藏匿人名下理錢二十貫充賞,其鄰、甲、廂、耆,一例重行斷遣。
”(底本作“斷道”,據崇抄改。
)其碑立于威武軍門之左。
戒船戶元符二年五月,溫朝請益知州日,(底本、庫本作“知州日”,崇抄作“知州戒曰”。
)據左院勘到:船戶林屢,為有侯官縣白斛村住人謝周喜子往南劍看悒女子回。
(各本皆作“看悒女子回”,無可校。
)雇林屢船搬載逐人還家。
屢遇夜時,将謝周喜子三人于三江口偏僻水中揾殺。
逐人捕獲根勘,并該淩遲處斬。
因聞諸縣多有船載客旅至偏僻灘障處,吓取财物及伺奸便殺死人命。
(底本原作“殺人人命”,旁校“死”字,為“殺死人命”;庫本、崇抄皆作“殺并人命”。
)遂帖十二縣應有載客船,各以自來泊船相近者,給甲遞相保委。
仍立定雇船價例,不得例外邀求錢物。
有犯者,除追賞外,嚴行斷遣。
”其碑立于左院前碑亭及南台臨津館門外。
禁蓄蠱慶曆七年,蔡正言襄為閩漕日,禁絕甚嚴,凡破數百家,自後稍息。
八年,仁宗閱福建奏獄,多以蠱毒殺人者,福州醫工林士元能以藥下。
遂诏錄其方,又令太醫集法方之善治蠱毒者為一編,命參知政事杜履為序頒之。
嘉祐六年,範兵部師道乃牒諸縣各以其方雕闆揭于縣門。
今碑猶存,雲:“準知府、兵部牒,嘉祐六年十一月立碑。
應中蠱毒,不拘年代遠近,先煮雞子一枚,将銀钗一隻,将右熟雞子納口含之,約一飯久取出,(底本作“□一飯久”,缺一字,崇抄作“待一飯久”,據庫本補。
)钗及雞子俱黑色,是中毒也。
可用下方:五倍子三兩。
木香、丁香各一十文。
甘草三寸,一半炮出火毒,一半生用。
糯米二十粒。
輕粉三分。
硫黃末一錢。
重麝香一十文。
(以上底本、庫本所作藥物排列順序與崇抄略有不同。
)右八味入小沙瓶内,用水十分同煎七分,候藥面上生皺皮,是藥熟,用絹濾去滓取七分,小碗通口服,須平旦仰卧,令頭高。
其藥須三度上來鬥心,即不得動。
如吐出,用桶盛,如魚脬類,乃是惡物,吐後用茶一盞止。
如瀉,亦不妨。
瀉後,用白粥補。
忌生冷、油膩、鲊醬。
十日後服後藥,解毒丸二三丸補之,更服和氣湯散,十餘日平複。
解毒丸者,如人中毒十日以前,則此藥可療:五倍子半斤,甑中蒸炮令熟。
丁香三兩,焙黃焦色。
預知子半斤,一半蒸令熟,一半焙令黃色。
木香三兩,一半炮令黃色,一半焙過。
麝香三文。
甘草二兩,一半炮黃色,一半生用。
水銀粉一盂子。
朱砂一兩細研為衣。
右件揚羅為細末,用陳米爛飯為丸,如彈子大。
用藥時,研令細,同酒一盞煎得,溫服。
”紹興二年秋,連江、古田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