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四 秩官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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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
宮觀、嶽廟、宗室
安撫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
○縣官
閩縣
知縣事一員。
晉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豐令。
【原豐,今為閩縣。
】自晉迄唐,皆稱“令”。
五代吳越時,或稱“判縣事”。
國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
崇甯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複置。
【《治平圖經》:十二縣皆不置丞。
崇甯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縣等七處舊有縣丞,合依舊差。
内福州,比福清縣,置閩縣等十五處。
依崇甯二年三月敕差置縣丞及改主簿充丞。
内閩縣、侯官、古田、懷安等二十五處,委是不應差置。
是月十八日敕:“萬戶以上事繁縣分,縣丞依舊,餘并罷。
”(底本作“餘并置”,庫本同,據崇抄改。
)大觀四年敕:“閩、侯官、古田縣等處雖系萬戶以上,事務不至繁冗,不消置縣丞。
”政和二年複置。
建炎元年六月诏:“諸縣如系嘉祐以前員缺并及萬戶去處,許置縣丞一員,餘并罷。
”紹興令諸縣及萬戶注縣丞一員。
】 主簿一員。
【開寶三年诏:“諸縣一千戶以上,依舊置令、簿、尉三員。
”紹興十六年,臣寮劄子:“國家創業之初,人物稀少,權宜措置,将東南縣小而事簡者,簿常缺員,而尉兼之。
其後,縣滿萬戶置丞,而簿猶缺。
”朱異劄子:“萬戶以下縣分已不差縣丞,卻多有主簿兼尉去處。
乞應如此去處并特許專置主簿一員。
”從之。
】 尉一員。
【紹興十年,本路提刑安撫使相度本路沿海巡尉界分。
若一任巡捕别無疏虞,并無未獲賊夥;除合賞外,從安撫司勘當保明,申朝廷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 劉崎巡檢一員。
令銜帶長樂、連江、閩縣沿海巡檢私鹽賊盜公事。
連江縣 知縣事一員。
晉太康三年,以溫麻船屯立溫麻令。
【即今連江。
】崇甯三年,以系萬戶,拟差京朝官知。
丞一員。
崇甯二年置,五年省,政和間複置。
【縣先不及萬戶,故未有丞。
至崇甯間,其數乃登,始立丞。
繼而例減,政和間複置。
】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
崇甯三年置。
【崇甯三年,講義司劄子:“課利一千貫以上無主官,本處知佐兼監。
今拟各置官一員。
”連江縣商稅鹽礬,本縣官兼管。
祖額三千五百九十餘貫。
今收三千三百九十餘貫。
】 萩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
侯官縣 知縣事一員。
隋、唐為令。
【唐歐陽景為侯官令。
】本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甯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複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甘蔗洲捕捉盜賊一員。
【元豐七年,差使臣一員充巡檢私鹽,依舊于甘蔗洲駐劄,專一捕捉盜販。
】 長溪縣 知縣事兼兵馬監押一員。
鹹平初,以使臣為兵馬監押兼知縣事。
慶曆後用文臣,以知縣兼兵符。
【《題名記》:自太平興國六年始。
太平興國,(底本、崇抄皆作“本中興國”,據庫本改。
)右班殿直徐。
雍熙,右贊善大夫徐、縣令吳。
端拱,縣令胡。
淳化,縣令楊。
至道,縣令趙。
鹹平,縣令王。
景德,左班殿直呂,三班奉職馮,右班殿直戴。
大中祥符,左班殿直甯。
天禧,右班殿直林、右侍禁胡、右侍禁王、右侍禁李。
慶曆,著作佐郎張。
皇祐五年五月,宣差趙沐知本縣事,兼本縣兵馬都監、提舉兵事、巡檢。
六年,差鮑彭年知縣。
嘉祐三年,宣就差周尹知縣事,其都監、提舉并如皇祐五年。
】 丞一員。
元祐五年省,增縣尉一員。
崇甯二年置。
五年省,後複置。
【元祐五年,知縣馬康侯申:“本縣界山路邃僻,(底本作“邃僻”,崇抄作“迂僻”,庫本作“透僻”。
)封疆闊遠,隻管縣尉一員。
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
”州司契勘:“古田縣管縣尉二員并主簿、知縣,共四員。
長溪縣雖管縣尉一員,卻有縣丞、主簿、知縣,亦管四員。
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仍減縣丞。
”】 主簿一員。
東尉一員。
西尉一員。
元祐五年,省縣丞置。
監黃崎鎮一員。
峰火巡檢一員。
今以正使人充,銜帶“長溪、甯德二縣巡檢兼煙火巡捉私茶鹽礬”。
長樂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
崇甯二年置。
五年省,後複置。
建炎元年,以縣未滿一萬戶,省不置。
主簿一員。
元豐七年置。
元祐元年省,四年複置。
【嶺口鹽倉,舊置主簿一員,元祐元年減罷。
四年,知縣袁正規申:“所管鹽額浩瀚,乞複置主簿或監當官。
”遂置主簿一員。
】 尉一員。
監嶺口鹽倉兼催煎一員。
【紹興七年創立催煎官。
淳熙五年省。
】 監商稅務崇甯三年置,尋省,仍以本路官兼管。
【課利一千貫以上無正官,本處知佐兼。
】 福清縣 知縣事一員。
本朝用京朝官知。
紹聖三年兼兵符,今不系銜。
【紹聖三年,州申乞依省部相度:(底本作“州□□”,缺二字,
晉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豐令。
【原豐,今為閩縣。
】自晉迄唐,皆稱“令”。
五代吳越時,或稱“判縣事”。
國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
崇甯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複置。
【《治平圖經》:十二縣皆不置丞。
崇甯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縣等七處舊有縣丞,合依舊差。
内福州,比福清縣,置閩縣等十五處。
依崇甯二年三月敕差置縣丞及改主簿充丞。
内閩縣、侯官、古田、懷安等二十五處,委是不應差置。
是月十八日敕:“萬戶以上事繁縣分,縣丞依舊,餘并罷。
”(底本作“餘并置”,庫本同,據崇抄改。
)大觀四年敕:“閩、侯官、古田縣等處雖系萬戶以上,事務不至繁冗,不消置縣丞。
”政和二年複置。
建炎元年六月诏:“諸縣如系嘉祐以前員缺并及萬戶去處,許置縣丞一員,餘并罷。
”紹興令諸縣及萬戶注縣丞一員。
】 主簿一員。
【開寶三年诏:“諸縣一千戶以上,依舊置令、簿、尉三員。
”紹興十六年,臣寮劄子:“國家創業之初,人物稀少,權宜措置,将東南縣小而事簡者,簿常缺員,而尉兼之。
其後,縣滿萬戶置丞,而簿猶缺。
”朱異劄子:“萬戶以下縣分已不差縣丞,卻多有主簿兼尉去處。
乞應如此去處并特許專置主簿一員。
”從之。
】 尉一員。
【紹興十年,本路提刑安撫使相度本路沿海巡尉界分。
若一任巡捕别無疏虞,并無未獲賊夥;除合賞外,從安撫司勘當保明,申朝廷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 劉崎巡檢一員。
令銜帶長樂、連江、閩縣沿海巡檢私鹽賊盜公事。
連江縣 知縣事一員。
晉太康三年,以溫麻船屯立溫麻令。
【即今連江。
】崇甯三年,以系萬戶,拟差京朝官知。
丞一員。
崇甯二年置,五年省,政和間複置。
【縣先不及萬戶,故未有丞。
至崇甯間,其數乃登,始立丞。
繼而例減,政和間複置。
】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
崇甯三年置。
【崇甯三年,講義司劄子:“課利一千貫以上無主官,本處知佐兼監。
今拟各置官一員。
”連江縣商稅鹽礬,本縣官兼管。
祖額三千五百九十餘貫。
今收三千三百九十餘貫。
】 萩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
侯官縣 知縣事一員。
隋、唐為令。
【唐歐陽景為侯官令。
】本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甯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複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甘蔗洲捕捉盜賊一員。
【元豐七年,差使臣一員充巡檢私鹽,依舊于甘蔗洲駐劄,專一捕捉盜販。
】 長溪縣 知縣事兼兵馬監押一員。
鹹平初,以使臣為兵馬監押兼知縣事。
慶曆後用文臣,以知縣兼兵符。
【《題名記》:自太平興國六年始。
太平興國,(底本、崇抄皆作“本中興國”,據庫本改。
)右班殿直徐。
雍熙,右贊善大夫徐、縣令吳。
端拱,縣令胡。
淳化,縣令楊。
至道,縣令趙。
鹹平,縣令王。
景德,左班殿直呂,三班奉職馮,右班殿直戴。
大中祥符,左班殿直甯。
天禧,右班殿直林、右侍禁胡、右侍禁王、右侍禁李。
慶曆,著作佐郎張。
皇祐五年五月,宣差趙沐知本縣事,兼本縣兵馬都監、提舉兵事、巡檢。
六年,差鮑彭年知縣。
嘉祐三年,宣就差周尹知縣事,其都監、提舉并如皇祐五年。
】 丞一員。
元祐五年省,增縣尉一員。
崇甯二年置。
五年省,後複置。
【元祐五年,知縣馬康侯申:“本縣界山路邃僻,(底本作“邃僻”,崇抄作“迂僻”,庫本作“透僻”。
)封疆闊遠,隻管縣尉一員。
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
”州司契勘:“古田縣管縣尉二員并主簿、知縣,共四員。
長溪縣雖管縣尉一員,卻有縣丞、主簿、知縣,亦管四員。
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仍減縣丞。
”】 主簿一員。
東尉一員。
西尉一員。
元祐五年,省縣丞置。
監黃崎鎮一員。
峰火巡檢一員。
今以正使人充,銜帶“長溪、甯德二縣巡檢兼煙火巡捉私茶鹽礬”。
長樂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
崇甯二年置。
五年省,後複置。
建炎元年,以縣未滿一萬戶,省不置。
主簿一員。
元豐七年置。
元祐元年省,四年複置。
【嶺口鹽倉,舊置主簿一員,元祐元年減罷。
四年,知縣袁正規申:“所管鹽額浩瀚,乞複置主簿或監當官。
”遂置主簿一員。
】 尉一員。
監嶺口鹽倉兼催煎一員。
【紹興七年創立催煎官。
淳熙五年省。
】 監商稅務崇甯三年置,尋省,仍以本路官兼管。
【課利一千貫以上無正官,本處知佐兼。
】 福清縣 知縣事一員。
本朝用京朝官知。
紹聖三年兼兵符,今不系銜。
【紹聖三年,州申乞依省部相度:(底本作“州□□”,缺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