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秩官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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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隆申明卻檢會前奏,有“福建路分二員并在福州”字。
紹興十三年,葉夢得奏:“本路兵馬都監欲移汀州駐紮。
”有旨:“依”。
】 東南路第十将、副各一員。
元豐間置,福州駐紮。
紹興九年,移副将建州駐紮。
準備将領一員。
紹興九年,诏于邵武軍置,管汀州、邵武軍不系将兵。
隊将二員。
紹興十年置,一員福州,一員建州駐劄。
押隊三員。
一員福州,一員建甯府,一員泉州駐劄。
訓練官三員。
一員泉州,一員南劍州,一員興化軍駐劄。
于逐州、軍現任都監内差兼。
延祥寨水軍正、副統領各一員,紹興六年置。
準備将二員。
提轄官二員。
訓練官二員。
指教官二員。
錢糧官二員。
萩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紹興八年置。
緝捕官一員。
【紹興十一年,張丞相浚乞辟差一員,充福州、興化軍沿海緝捕。
】 準備将領二員。
【紹興元年置。
】 ○州司武官 福州兵馬钤轄一員。
建炎四年,嘗差廖虞弼充,任滿,更不差人。
紹興十年,複置。
駐泊兵馬都監一員,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禦率劉文質為之。
【(“右司衛率”職名,見《宋史》。
今底本、庫本作“禦率”,崇抄作“銜率”,疑皆抄誤。
)】提舉本路諸州、軍兵馬、巡檢公事。
【四年,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張舜臣為之,提舉福建路諸州、軍都同巡檢、捉賊兵馬司公事。
時太守袁逢吉銜帶此。
同見《閩光門合沙石橋記》。
】慶曆《記》載:“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據崇抄、庫本改。
)】總甲卒,若漢都尉,唐監軍。
”蓋任一道兵事也。
其後,州各置就糧禁軍。
元豐,分路置将,至紹聖罷戍卒,【(底本作“罷成卒”,據庫本、崇抄改。
)】駐泊之職始廢矣。
元符初,創馬軍指揮,诏置一員。
【(崇抄作“招置一員”。
)】福州駐泊兵馬都監,主州禁卒一營而已。
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
【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揮,駐泊一員。
紹興八年,兵馬司乞與駐泊通領。
以是軍原以在京虎翼軍置,久隸駐泊,遂不與通領。
時安撫張給事浚有換授離軍大使臣,(底本作“張給事俊”,庫本、崇抄皆作“張給事後”。
按,本志“郡守”篇所記是“張浚”,正之。
)乞添差駐泊一員,并正官為二員。
紹興三十二年後,止正官一員。
】 兵馬都監四員。
兼在城巡檢小使臣為監押。
景德二年,诏本州置。
舊二員。
【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職,并監押兼在城巡檢。
見《閩光門合沙石橋記》。
】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員充監押。
紹興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員充都監。
【天禧中,嘗令南台監倉兼管四城門外巡檢公事,後廢。
】 監裡、外鹽稅務三員,舊監在城茶、鹽、商稅務二員。
【見天聖中案籍,舊惟有都稅務、臨河務。
】天聖七年置,監閩安鎮稅兼沿海地分巡檢一員。
熙甯中,用嘉祐敕钤轄司奏舉選人、使臣各一員,監福州裡、外務。
後止令合屬官司選差。
紹聖二年,置劉琦巡檢。
于是,閩安鎮監官更不兼管巡鹽。
獨與在城都稅務、臨河務監官分輪管幹。
紹興十年,本州奏:“三處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員,欲各增置文臣一員,更不分輪。
”不行。
監作院三員。
【内添差二人。
】作院舊系本州都監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員,差小使臣。
添差二員,系用紹興三年指揮。
【依《元豐法》:一州十縣以上,通縣下其差經監當宗室,不得過五員。
】 監甲仗庫一員。
【天聖編敕:“諸州甲仗庫,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
)都監、監押同管幹,不得委幕職官。
”政和八年二月指揮:“甲仗庫,未置監官處,專置一員。
”】 福、劍州巡轄馬遞鋪一員。
【天聖九年,運使俞獻卿移廨舍于閩安鎮西北三十裡白日渡,巡捉茶鹽,有兵士五十人。
景祐二年,既廢水口鹽倉,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
)仍钤轄一帶水路,巡捉茶鹽。
後移橫山鋪前。
】 《三山志》卷第二十三終
紹興十三年,葉夢得奏:“本路兵馬都監欲移汀州駐紮。
”有旨:“依”。
】 東南路第十将、副各一員。
元豐間置,福州駐紮。
紹興九年,移副将建州駐紮。
準備将領一員。
紹興九年,诏于邵武軍置,管汀州、邵武軍不系将兵。
隊将二員。
紹興十年置,一員福州,一員建州駐劄。
押隊三員。
一員福州,一員建甯府,一員泉州駐劄。
訓練官三員。
一員泉州,一員南劍州,一員興化軍駐劄。
于逐州、軍現任都監内差兼。
延祥寨水軍正、副統領各一員,紹興六年置。
準備将二員。
提轄官二員。
訓練官二員。
指教官二員。
錢糧官二員。
萩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紹興八年置。
緝捕官一員。
【紹興十一年,張丞相浚乞辟差一員,充福州、興化軍沿海緝捕。
】 準備将領二員。
【紹興元年置。
】 ○州司武官 福州兵馬钤轄一員。
建炎四年,嘗差廖虞弼充,任滿,更不差人。
紹興十年,複置。
駐泊兵馬都監一員,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禦率劉文質為之。
【(“右司衛率”職名,見《宋史》。
今底本、庫本作“禦率”,崇抄作“銜率”,疑皆抄誤。
)】提舉本路諸州、軍兵馬、巡檢公事。
【四年,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張舜臣為之,提舉福建路諸州、軍都同巡檢、捉賊兵馬司公事。
時太守袁逢吉銜帶此。
同見《閩光門合沙石橋記》。
】慶曆《記》載:“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據崇抄、庫本改。
)】總甲卒,若漢都尉,唐監軍。
”蓋任一道兵事也。
其後,州各置就糧禁軍。
元豐,分路置将,至紹聖罷戍卒,【(底本作“罷成卒”,據庫本、崇抄改。
)】駐泊之職始廢矣。
元符初,創馬軍指揮,诏置一員。
【(崇抄作“招置一員”。
)】福州駐泊兵馬都監,主州禁卒一營而已。
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
【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揮,駐泊一員。
紹興八年,兵馬司乞與駐泊通領。
以是軍原以在京虎翼軍置,久隸駐泊,遂不與通領。
時安撫張給事浚有換授離軍大使臣,(底本作“張給事俊”,庫本、崇抄皆作“張給事後”。
按,本志“郡守”篇所記是“張浚”,正之。
)乞添差駐泊一員,并正官為二員。
紹興三十二年後,止正官一員。
】 兵馬都監四員。
兼在城巡檢小使臣為監押。
景德二年,诏本州置。
舊二員。
【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職,并監押兼在城巡檢。
見《閩光門合沙石橋記》。
】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員充監押。
紹興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員充都監。
【天禧中,嘗令南台監倉兼管四城門外巡檢公事,後廢。
】 監裡、外鹽稅務三員,舊監在城茶、鹽、商稅務二員。
【見天聖中案籍,舊惟有都稅務、臨河務。
】天聖七年置,監閩安鎮稅兼沿海地分巡檢一員。
熙甯中,用嘉祐敕钤轄司奏舉選人、使臣各一員,監福州裡、外務。
後止令合屬官司選差。
紹聖二年,置劉琦巡檢。
于是,閩安鎮監官更不兼管巡鹽。
獨與在城都稅務、臨河務監官分輪管幹。
紹興十年,本州奏:“三處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員,欲各增置文臣一員,更不分輪。
”不行。
監作院三員。
【内添差二人。
】作院舊系本州都監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員,差小使臣。
添差二員,系用紹興三年指揮。
【依《元豐法》:一州十縣以上,通縣下其差經監當宗室,不得過五員。
】 監甲仗庫一員。
【天聖編敕:“諸州甲仗庫,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
)都監、監押同管幹,不得委幕職官。
”政和八年二月指揮:“甲仗庫,未置監官處,專置一員。
”】 福、劍州巡轄馬遞鋪一員。
【天聖九年,運使俞獻卿移廨舍于閩安鎮西北三十裡白日渡,巡捉茶鹽,有兵士五十人。
景祐二年,既廢水口鹽倉,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
)仍钤轄一帶水路,巡捉茶鹽。
後移橫山鋪前。
】 《三山志》卷第二十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