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秩官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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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镌,當是“試秘書省校書郎”,正之。
)】團練巡官登仕郎前率府倉曹參軍權幼公。
【(按,出土的《球場山亭記》碑末所署職名中,隻有裴次元、劉元弼、楊郇伯、馮審四人,失武自和、盧昂、權幼公三人名。
)見《球場山亭記》。
】大和初,團練副使李贻孫,觀察判官侯勣,團練判官李敬彜。
【見《聖泉寺碑》。
】會昌五年,福建路判官止留五員:團練副使、判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
乾甯三年改威武軍節度,有節度使幕。
【(崇抄作“巡撫軍節度節度使慕”。
)】國朝,兩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員。
節度置掌書記。
觀察置支使。
鹹平元年,觀察推官曾、觀察支使杜。
【見碑志,皆失其名。
】景德元年,有:觀察推官、節度推官、節度掌書記。
【見碑志。
】天聖元年,按籍載職官隻三員,蓋其後六員亦不并置。
天聖中,有“知節度判官權發遣本廳公事王珪”。
【見《題記》。
】猶未有以簽書系銜者。
慶曆《記》惟言本府幕官三。
嘉祐三年,董汶簽署節度判官廳公事。
八年,避禦諱,改“署”為“書”。
治平四年“簽判陳公琰、觀察判官沈唐,觀察推官李思義”。
【見治平“圖記”。
】大觀二年,簽判改司錄,節推改戶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參軍。
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錄參軍改司錄事,戶曹、刑曹參軍改為司戶曹、刑曹事。
建炎元年,诏司錄依舊為簽判,曹官依舊為推、判官。
錄事、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參軍各一員。
州在唐為中都督府。
唐《職官志》:“中都督府:錄事參軍一員,錄事二員,功、倉、戶、兵、法、士六曹參軍各一員”。
國朝,諸州有錄事、司法、司戶、司士、司理參軍。
當時,置立、增、省、缺、備,未能詳也。
“慶曆記”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
“治平圖”具注知錄、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廨宇所在,即與今所置員數無異。
大觀二年,錄事改士曹兼儀曹,并參軍;司戶改治獄參軍,管州獄;司法改議刑參軍;左司理改左獄參軍;右司理改右獄參軍。
政和三年,以參軍名稱未正,改正之。
分曹建掾:大藩,七員、八員;處置,十員;司錄司、士曹、戶曹、儀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員。
士曹、儀曹、刑曹各置掾一員:士曹掾,主左推勘;儀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檢法議刑;又改左、右司理院為左、右獄,福州置十員。
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
建炎元年,诏依舊為錄事、司理、司戶、司法參軍。
州學教授一員。
皇祐中,诏陳烈教授本州。
嘉祐二年,複诏以周希孟為教授。
元豐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員。
【《中書備對》。
】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舉曹官或職官一員兼。
三年,孫覺奏差司法王裕。
元祐二年複授陳烈,是時特使掌教,未為員缺。
崇甯元年,诏大郡或舉人多處置二員。
五年,教授二人,【莊柔正、張讀。
】尋減一員。
大觀元年,诏東南州郡養士至六七百人處添置一員。
既而,提學司以福州養士至千人,請添置一員,為三員。
政和“學制”:“福州教授兩員,弓馬教谕一員”。
宣和減罷,留一員。
紹興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陸佑,【時州人鄭南等請于郡。
】從之。
十八年添差一員,二十六年省。
○安撫司兵官 福建路兵馬副總管一員。
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轄為之,後罷路分钤轄,【(底本作“後為路分钤轄”,崇抄同,與上句重複,據庫本改。
)】紹興五年複置,【(底本作“紹興五年□置”,缺一字,據庫本補。
)】惟添差一員,自十二年馬泰後,不除人。
【時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員。
】乾道九年,添差蕭鹧巴。
【時賜錢造宅,今羅漢寺後。
】 福建路兵馬钤轄一員。
大觀元年置,建炎四年改為副總管,後複以副總管為路分钤轄。
紹興十二年,始置添差。
自魚澤、李貴始,至十三年黃庠後,不差人。
福建路兵馬都監慶曆四年,诏置一員。
元豐二年,轉運使蹇周輔奏:“本路钤轄司及路分都監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員建州駐紮。
”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監一員。
【周輔原申請,不曾載“路分二員”字。
元祐三年,路分周
)】團練巡官登仕郎前率府倉曹參軍權幼公。
【(按,出土的《球場山亭記》碑末所署職名中,隻有裴次元、劉元弼、楊郇伯、馮審四人,失武自和、盧昂、權幼公三人名。
)見《球場山亭記》。
】大和初,團練副使李贻孫,觀察判官侯勣,團練判官李敬彜。
【見《聖泉寺碑》。
】會昌五年,福建路判官止留五員:團練副使、判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
乾甯三年改威武軍節度,有節度使幕。
【(崇抄作“巡撫軍節度節度使慕”。
)】國朝,兩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員。
節度置掌書記。
觀察置支使。
鹹平元年,觀察推官曾、觀察支使杜。
【見碑志,皆失其名。
】景德元年,有:觀察推官、節度推官、節度掌書記。
【見碑志。
】天聖元年,按籍載職官隻三員,蓋其後六員亦不并置。
天聖中,有“知節度判官權發遣本廳公事王珪”。
【見《題記》。
】猶未有以簽書系銜者。
慶曆《記》惟言本府幕官三。
嘉祐三年,董汶簽署節度判官廳公事。
八年,避禦諱,改“署”為“書”。
治平四年“簽判陳公琰、觀察判官沈唐,觀察推官李思義”。
【見治平“圖記”。
】大觀二年,簽判改司錄,節推改戶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參軍。
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錄參軍改司錄事,戶曹、刑曹參軍改為司戶曹、刑曹事。
建炎元年,诏司錄依舊為簽判,曹官依舊為推、判官。
錄事、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參軍各一員。
州在唐為中都督府。
唐《職官志》:“中都督府:錄事參軍一員,錄事二員,功、倉、戶、兵、法、士六曹參軍各一員”。
國朝,諸州有錄事、司法、司戶、司士、司理參軍。
當時,置立、增、省、缺、備,未能詳也。
“慶曆記”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
“治平圖”具注知錄、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廨宇所在,即與今所置員數無異。
大觀二年,錄事改士曹兼儀曹,并參軍;司戶改治獄參軍,管州獄;司法改議刑參軍;左司理改左獄參軍;右司理改右獄參軍。
政和三年,以參軍名稱未正,改正之。
分曹建掾:大藩,七員、八員;處置,十員;司錄司、士曹、戶曹、儀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員。
士曹、儀曹、刑曹各置掾一員:士曹掾,主左推勘;儀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檢法議刑;又改左、右司理院為左、右獄,福州置十員。
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
建炎元年,诏依舊為錄事、司理、司戶、司法參軍。
州學教授一員。
皇祐中,诏陳烈教授本州。
嘉祐二年,複诏以周希孟為教授。
元豐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員。
【《中書備對》。
】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舉曹官或職官一員兼。
三年,孫覺奏差司法王裕。
元祐二年複授陳烈,是時特使掌教,未為員缺。
崇甯元年,诏大郡或舉人多處置二員。
五年,教授二人,【莊柔正、張讀。
】尋減一員。
大觀元年,诏東南州郡養士至六七百人處添置一員。
既而,提學司以福州養士至千人,請添置一員,為三員。
政和“學制”:“福州教授兩員,弓馬教谕一員”。
宣和減罷,留一員。
紹興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陸佑,【時州人鄭南等請于郡。
】從之。
十八年添差一員,二十六年省。
○安撫司兵官 福建路兵馬副總管一員。
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轄為之,後罷路分钤轄,【(底本作“後為路分钤轄”,崇抄同,與上句重複,據庫本改。
)】紹興五年複置,【(底本作“紹興五年□置”,缺一字,據庫本補。
)】惟添差一員,自十二年馬泰後,不除人。
【時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員。
】乾道九年,添差蕭鹧巴。
【時賜錢造宅,今羅漢寺後。
】 福建路兵馬钤轄一員。
大觀元年置,建炎四年改為副總管,後複以副總管為路分钤轄。
紹興十二年,始置添差。
自魚澤、李貴始,至十三年黃庠後,不差人。
福建路兵馬都監慶曆四年,诏置一員。
元豐二年,轉運使蹇周輔奏:“本路钤轄司及路分都監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員建州駐紮。
”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監一員。
【周輔原申請,不曾載“路分二員”字。
元祐三年,路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