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秩官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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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镌,當是“試秘書省校書郎”,正之。

    )】團練巡官登仕郎前率府倉曹參軍權幼公。

    【(按,出土的《球場山亭記》碑末所署職名中,隻有裴次元、劉元弼、楊郇伯、馮審四人,失武自和、盧昂、權幼公三人名。

    )見《球場山亭記》。

    】大和初,團練副使李贻孫,觀察判官侯勣,團練判官李敬彜。

    【見《聖泉寺碑》。

    】會昌五年,福建路判官止留五員:團練副使、判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

    乾甯三年改威武軍節度,有節度使幕。

    【(崇抄作“巡撫軍節度節度使慕”。

    )】國朝,兩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員。

    節度置掌書記。

    觀察置支使。

    鹹平元年,觀察推官曾、觀察支使杜。

    【見碑志,皆失其名。

    】景德元年,有:觀察推官、節度推官、節度掌書記。

    【見碑志。

    】天聖元年,按籍載職官隻三員,蓋其後六員亦不并置。

    天聖中,有“知節度判官權發遣本廳公事王珪”。

    【見《題記》。

    】猶未有以簽書系銜者。

    慶曆《記》惟言本府幕官三。

    嘉祐三年,董汶簽署節度判官廳公事。

    八年,避禦諱,改“署”為“書”。

    治平四年“簽判陳公琰、觀察判官沈唐,觀察推官李思義”。

    【見治平“圖記”。

    】大觀二年,簽判改司錄,節推改戶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參軍。

    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錄參軍改司錄事,戶曹、刑曹參軍改為司戶曹、刑曹事。

    建炎元年,诏司錄依舊為簽判,曹官依舊為推、判官。

     錄事、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參軍各一員。

    州在唐為中都督府。

    唐《職官志》:“中都督府:錄事參軍一員,錄事二員,功、倉、戶、兵、法、士六曹參軍各一員”。

    國朝,諸州有錄事、司法、司戶、司士、司理參軍。

    當時,置立、增、省、缺、備,未能詳也。

    “慶曆記”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

    “治平圖”具注知錄、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廨宇所在,即與今所置員數無異。

    大觀二年,錄事改士曹兼儀曹,并參軍;司戶改治獄參軍,管州獄;司法改議刑參軍;左司理改左獄參軍;右司理改右獄參軍。

    政和三年,以參軍名稱未正,改正之。

    分曹建掾:大藩,七員、八員;處置,十員;司錄司、士曹、戶曹、儀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員。

    士曹、儀曹、刑曹各置掾一員:士曹掾,主左推勘;儀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檢法議刑;又改左、右司理院為左、右獄,福州置十員。

    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

    建炎元年,诏依舊為錄事、司理、司戶、司法參軍。

     州學教授一員。

    皇祐中,诏陳烈教授本州。

    嘉祐二年,複诏以周希孟為教授。

    元豐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員。

    【《中書備對》。

    】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舉曹官或職官一員兼。

    三年,孫覺奏差司法王裕。

    元祐二年複授陳烈,是時特使掌教,未為員缺。

    崇甯元年,诏大郡或舉人多處置二員。

    五年,教授二人,【莊柔正、張讀。

    】尋減一員。

    大觀元年,诏東南州郡養士至六七百人處添置一員。

    既而,提學司以福州養士至千人,請添置一員,為三員。

    政和“學制”:“福州教授兩員,弓馬教谕一員”。

    宣和減罷,留一員。

    紹興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陸佑,【時州人鄭南等請于郡。

    】從之。

    十八年添差一員,二十六年省。

     ○安撫司兵官 福建路兵馬副總管一員。

    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轄為之,後罷路分钤轄,【(底本作“後為路分钤轄”,崇抄同,與上句重複,據庫本改。

    )】紹興五年複置,【(底本作“紹興五年□置”,缺一字,據庫本補。

    )】惟添差一員,自十二年馬泰後,不除人。

    【時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員。

    】乾道九年,添差蕭鹧巴。

    【時賜錢造宅,今羅漢寺後。

    】 福建路兵馬钤轄一員。

    大觀元年置,建炎四年改為副總管,後複以副總管為路分钤轄。

    紹興十二年,始置添差。

    自魚澤、李貴始,至十三年黃庠後,不差人。

     福建路兵馬都監慶曆四年,诏置一員。

    元豐二年,轉運使蹇周輔奏:“本路钤轄司及路分都監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員建州駐紮。

    ”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監一員。

    【周輔原申請,不曾載“路分二員”字。

    元祐三年,路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