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九 兵防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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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祐四年,蔡密學襄奏:“沿海州、軍兵士不習舟船,無以備海道。

    福州鐘門巡檢一員,掌海上封樁舶船,其令出海巡警。

    ”治平元年,議者複謂,“蕃客多由海外徑入兩浙海澳,四畔皆魚業小民,不宜使諸卒重擾之。

    ”于是,複歸海口,管軍員、兵級四十八人,仍兼本鎮煙火公事,兼沿海巡檢。

     熙甯二年,提刑司有請:“本鎮去鐘門往複二百餘裡,别無陸路,賊盜緩急,不能劃時捕捉。

    宜依舊移鐘門。

    ”時寨兵額一百五人。

    五年,現管七十四人,尋以七十人為額。

    元豐二年,以闾丘提刑孝直之請,徙置巡檢于控扼去處,遂移止馬門。

    三年九月,添招土兵,置副都頭、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一名,長行六十五人。

    五年,巡檢康诜脅所部寇海道。

    既平,移蘇澳。

    宣和二年,頒下《福建路格》,兵數不改。

    紹興三十年,揀七分水手六十三人。

    乾道七年,又增招土兵,以八十四人為額。

     水口巡檢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本路王運使贽奏:“建、劍、邵武搬鹽南台倉,程路隔遠,唯水口嵩溪驿得福州、南劍之中,創鹽廒為便。

    然舊無寨鋪,若監當隻委縣官,恐無以防守巡察,宜差強幹使臣一員專監。

    仍于本州量差屯駐兵級三十人、員僚一人巡防,一年一替。

    ”從之。

    景祐二年,轉運司奏複鹽倉于南台。

    以水口路當要沖,最為透漏私販地分,依舊存留兵級三十人守把,仍移福、劍州巡馬遞鋪史允元廨宇于水口安泊,都大管當,來去部轄巡捕。

    元豐元年八月,蹇運使周輔措置鹽法利害,複水口鹽倉,仍舊差巡鹽使臣,抽撥兵級七十人,與前三十人,共一百人為額。

    三年,巡檢下例招土兵,置都頭、副都頭、十将、将虞候、承局各一名,押官二名,長行九十三人。

    紹聖三年,以二十人撥隸五縣巡檢,止以八十人為額。

    紹興三十年,揀七分水手七十人。

    乾道七年,增招人數:現管九十四人,再招一十五人。

    今一百十三人。

    【外倉峽巡檢,系福、劍州巡鹽寨,有步軍八十額,系南劍州差。

    】 辜嶺巡檢 元豐二年十月,闾丘提刑孝直奏:“沿海州、軍控扼地分,乞添置巡檢,防遏盜賊。

    ”時永泰縣辜嶺都巡檢一員,遂移于閩縣地名方山渡北岸置,以二百人為額,給與舟船,往來巡警兩州、軍地分。

    卻移南台巡檢一員于辜嶺,以七十人為額,管認福州永泰縣、興化軍興化縣地分巡警。

    宣和二年,頒下《福建路格》:本寨七十人。

    今九十二人。

     峰火巡檢 【(底本、庫本于本志中各卷皆記作“峰火寨”、“峰火門”等,顯非書誤,崇抄則皆作“烽火×”。

    疑古或作“峰”,今仍從底本不改。

    )今長溪】 元豐二年诏:“移長溪等六縣巡檢一員于長溪縣海名峰火澳,管長溪、甯德海道,兼就近陸路盜賊,兼本澳公事。

    ”【陸路七十五裡至縣。

    】 先是,鹹平二年六月指揮:“長溪縣四向最遠,去州城或七、八百裡,山川險隘,盜賊多竄入溫、處等州,而兩浙州、軍盜賊卻入長溪縣界,雖有都同巡檢,不能依時會合。

    乃用建州浦城例,選差使臣一人充兵馬監押兼知長溪縣事,抽兵士七十人,給與衣甲,在縣把守。

    ”【是歲九月,兵馬監押兼知縣事呂懷謀奏:“準宣:‘抽撥兵士七十人赴縣’。

    今隻差到三十八人。

    ”有旨:“令本州疾速發遣,不得少着一名。

    ”】至慶曆後,始差文臣,以知縣兼兵馬監押。

    會提刑司奏:“長溪、羅源、甯德、連江、長樂、福清六縣皆邊海,盜賊乘船出沒。

    ”乃添置沿海六縣巡檢一員,撥兵級三百人于長溪縣置廨宇,仍造刀魚船十隻,往來海上收捕。

    是歲,嘉祐八年也。

    熙甯五年,更定以一百人為額。

    至是,闾丘提刑孝直複奏:“沿海州、軍控扼地分,宜添置巡檢及移置廨宇于卓望去處。

    ”故亦遷焉。

    時兵額複定七十人。

    【宣和二年,《福建路格》數同。

    】三年閏九月,巡檢下例增招土兵,乃複熙甯一百人之數。

    元祐七年五月,州以甯德寶瑞、寶豐場新發,集聚千餘家,距縣隔遠,乃以峰火澳巡檢兼長溪、甯德兩縣巡捉私煎、販鹽,兼管當兩縣盜賊公事。

    紹興三十年八月,取七分土兵識水勢者,每月一次同籍募到水手、海船出近海港口教閱。

    本寨五十六人。

    乾道七年,州增招土兵二十八人。

    時現管六十二人,遂增招一十五人,為七十七人。

     南灣巡檢今羅源 元豐二年,闾丘提刑孝直奏:添置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