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四 版籍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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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據場。
【同裡,鐵沙場,乾道元年發。
佃戶歲納九十千三百省。
淳熙七年退佃,未有承者。
】 南匿場。
【臨江裡,鐵沙場,地名“高海魚台”。
乾道五年發。
佃戶歲納五十六千二百省。
】 練木場嶼,【安夷南裡。
】高遠。
【南匿裡。
并鐵沙場。
淳熙二年發。
歲總輸二十一千省。
】 古田縣,爐戶四。
【歲輸同福清。
】 寶興場。
【移風裡。
天禧二年發。
明道元年,歲收銀九百二十五兩。
以天聖四年閏五月所收九十五兩為閏月租額。
紹聖二年罷。
建中靖國元年,銅發。
歲課錢六十一千五百省。
後歇。
累減分數,竟無佃者。
】 龍溪坑。
【邵南裡。
崇甯三年,歲輸二千八百省,鉛百八十斤。
】 鄭洋場。
【崇甯元年發,歲課錢二十千,後歇。
】 遊老坑。
【保安裡。
崇甯二年發,歲課錢九千省,後歇。
】 溫洋場。
【新俗裡。
宣和元年發。
建炎中,建寇焚蕩,因廢。
】 錐彎場。
【新俗裡。
大觀中發,再逾時而閉。
】 猿溪等處。
【移風裡。
淳熙元年,佃戶季輸鉛二十斤,豐國監納。
】 莒溪坑。
【淳熙三年,佃戶借工料錢二百千省,烹煉得銅一百一十六斤,準錢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
今未有佃者。
】 保東鐵坑。
【崇禮裡。
淳熙三年,佃戶歲輸六十千省。
】 五羊峰銀坑。
【淳熙五年,委官烹煉,(崇抄作“煎煉”。
)作十五斛,得銀五星。
未有佃者。
】 永福縣 保德場。
【慶曆二年發。
佃戶歲輸銀二十六兩。
元豐三年罷。
紹聖為銅場。
建中靖國元年廢。
】 黃洋場。
【嘉祐四年發。
熙甯四年,收銀八百二十六兩,銅二萬二千八百七十五斤,以使臣監。
五年,增置監官。
七年,收銅四萬斤。
豐國監納。
元豐三年罷。
】 五龍場。
【紹聖四年發。
歲輸銀八兩,今歇。
】 銀斜坑。
【政和五年發。
歲輸銀八兩,今歇。
】 龍場。
【政和元年發。
歲輸銀十五兩,今歇。
】 甯德縣,爐戶七。
【歲輸二千二貫省。
】 寶豐場。
【東陽裡。
取玉林場七十裡,車盂場百五十裡。
元祐二年發。
宣和中歇。
惟西南山一、二條坑戶歲輸銀五十二兩。
紹興二年罷。
十二年,運司措置興複。
十五年,通寶瑞場,輸銀百五十兩,後歇。
乾道二年,輸銀七兩。
淳熙五年,輸銀六兩。
】 寶瑞場。
【地名郭洋。
元祐中發。
紹聖元年以官監。
盛時,歲收銀四十四萬兩。
商稅五百餘缗。
紹聖四年,名寶瑞。
靖康中,寶山十八所停廢,惟西山六坑,歲猶收千二百六十七兩,商稅錢四十缗。
紹興六年罷。
十二年,措置興複,通寶豐場收銀,後歇。
乾道三年,佃戶歲輸銀六兩。
七年,輸四兩。
】 車盂場。
【元豐初發。
四年,置巡探。
八年,令銅赴豐國監納,後歇。
】 新興坑。
【安樂裡。
政和六年發。
月收銀百六十兩六錢;銅四千七百七十四斤;鉛一千五百九十四斤。
(底本作“一千五百九十四斤”,庫本、崇抄皆作“一千五百九十三斤”。
)銀赴州常平庫納,鉛赴州豐國監納。
(底本作“鉛赴州豐國監納”,庫本、崇抄皆作“銅鉛建州豐國監納”。
)後月收銀四十兩。
銅、鉛無。
淳熙中,佃者歲納銅三十斤。
】 寶豐場、八坊、後洋坑。
【佃戶歲輸鉛六十斤。
後減為四十斤。
淳熙五年,增為七十斤,豐國監納。
】 林家、地龍、按嶺等處銅坑。
【淳熙五年,佃戶歲輸銅二十斤,豐國監納。
】 陽陵山鐵坑。
【縣東。
政和五年發,佃戶歲輸一千三百斤。
】 羅源縣,爐戶八。
【歲輸四十千省。
】 懷安縣, 高務坑。
【微細。
歲輸錢二千省,今歇。
】 坑冶。
自國初至祥符間,惟建、劍、汀、邵有之。
【見景德《會計錄》。
】天禧中,州始興發。
至皇祐,銀才兩場爾。
鐵獨古田莒溪僅有也。
【見皇祐《會計錄》。
時莒溪附汀州見。
】嘉祐之後,銀冶益增。
熙甯間,銅、鉛乃盛。
崇甯,用事者仰地寶為國計。
檢踏開采,所至散漫。
政和以來,鐵坑特多。
【如長溪,至四十一所,今三十七所,歇惟四所。
舊坑餘複新發之類。
】至于今,礦脈不絕。
抽收、拘買立數之外,民得烹煉。
于是,諸縣爐戶籍于官者始衆雲。
《三山志》卷第十四終
【同裡,鐵沙場,乾道元年發。
佃戶歲納九十千三百省。
淳熙七年退佃,未有承者。
】 南匿場。
【臨江裡,鐵沙場,地名“高海魚台”。
乾道五年發。
佃戶歲納五十六千二百省。
】 練木場嶼,【安夷南裡。
】高遠。
【南匿裡。
并鐵沙場。
淳熙二年發。
歲總輸二十一千省。
】 古田縣,爐戶四。
【歲輸同福清。
】 寶興場。
【移風裡。
天禧二年發。
明道元年,歲收銀九百二十五兩。
以天聖四年閏五月所收九十五兩為閏月租額。
紹聖二年罷。
建中靖國元年,銅發。
歲課錢六十一千五百省。
後歇。
累減分數,竟無佃者。
】 龍溪坑。
【邵南裡。
崇甯三年,歲輸二千八百省,鉛百八十斤。
】 鄭洋場。
【崇甯元年發,歲課錢二十千,後歇。
】 遊老坑。
【保安裡。
崇甯二年發,歲課錢九千省,後歇。
】 溫洋場。
【新俗裡。
宣和元年發。
建炎中,建寇焚蕩,因廢。
】 錐彎場。
【新俗裡。
大觀中發,再逾時而閉。
】 猿溪等處。
【移風裡。
淳熙元年,佃戶季輸鉛二十斤,豐國監納。
】 莒溪坑。
【淳熙三年,佃戶借工料錢二百千省,烹煉得銅一百一十六斤,準錢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
今未有佃者。
】 保東鐵坑。
【崇禮裡。
淳熙三年,佃戶歲輸六十千省。
】 五羊峰銀坑。
【淳熙五年,委官烹煉,(崇抄作“煎煉”。
)作十五斛,得銀五星。
未有佃者。
】 永福縣 保德場。
【慶曆二年發。
佃戶歲輸銀二十六兩。
元豐三年罷。
紹聖為銅場。
建中靖國元年廢。
】 黃洋場。
【嘉祐四年發。
熙甯四年,收銀八百二十六兩,銅二萬二千八百七十五斤,以使臣監。
五年,增置監官。
七年,收銅四萬斤。
豐國監納。
元豐三年罷。
】 五龍場。
【紹聖四年發。
歲輸銀八兩,今歇。
】 銀斜坑。
【政和五年發。
歲輸銀八兩,今歇。
】 龍場。
【政和元年發。
歲輸銀十五兩,今歇。
】 甯德縣,爐戶七。
【歲輸二千二貫省。
】 寶豐場。
【東陽裡。
取玉林場七十裡,車盂場百五十裡。
元祐二年發。
宣和中歇。
惟西南山一、二條坑戶歲輸銀五十二兩。
紹興二年罷。
十二年,運司措置興複。
十五年,通寶瑞場,輸銀百五十兩,後歇。
乾道二年,輸銀七兩。
淳熙五年,輸銀六兩。
】 寶瑞場。
【地名郭洋。
元祐中發。
紹聖元年以官監。
盛時,歲收銀四十四萬兩。
商稅五百餘缗。
紹聖四年,名寶瑞。
靖康中,寶山十八所停廢,惟西山六坑,歲猶收千二百六十七兩,商稅錢四十缗。
紹興六年罷。
十二年,措置興複,通寶豐場收銀,後歇。
乾道三年,佃戶歲輸銀六兩。
七年,輸四兩。
】 車盂場。
【元豐初發。
四年,置巡探。
八年,令銅赴豐國監納,後歇。
】 新興坑。
【安樂裡。
政和六年發。
月收銀百六十兩六錢;銅四千七百七十四斤;鉛一千五百九十四斤。
(底本作“一千五百九十四斤”,庫本、崇抄皆作“一千五百九十三斤”。
)銀赴州常平庫納,鉛赴州豐國監納。
(底本作“鉛赴州豐國監納”,庫本、崇抄皆作“銅鉛建州豐國監納”。
)後月收銀四十兩。
銅、鉛無。
淳熙中,佃者歲納銅三十斤。
】 寶豐場、八坊、後洋坑。
【佃戶歲輸鉛六十斤。
後減為四十斤。
淳熙五年,增為七十斤,豐國監納。
】 林家、地龍、按嶺等處銅坑。
【淳熙五年,佃戶歲輸銅二十斤,豐國監納。
】 陽陵山鐵坑。
【縣東。
政和五年發,佃戶歲輸一千三百斤。
】 羅源縣,爐戶八。
【歲輸四十千省。
】 懷安縣, 高務坑。
【微細。
歲輸錢二千省,今歇。
】 坑冶。
自國初至祥符間,惟建、劍、汀、邵有之。
【見景德《會計錄》。
】天禧中,州始興發。
至皇祐,銀才兩場爾。
鐵獨古田莒溪僅有也。
【見皇祐《會計錄》。
時莒溪附汀州見。
】嘉祐之後,銀冶益增。
熙甯間,銅、鉛乃盛。
崇甯,用事者仰地寶為國計。
檢踏開采,所至散漫。
政和以來,鐵坑特多。
【如長溪,至四十一所,今三十七所,歇惟四所。
舊坑餘複新發之類。
】至于今,礦脈不絕。
抽收、拘買立數之外,民得烹煉。
于是,諸縣爐戶籍于官者始衆雲。
《三山志》卷第十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