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四 版籍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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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以一丈二尺以上者不多,乃令一丈以上亦籍之。
凡九縣,總括上項船五百九十二隻,當番者一百七十九隻。
是歲,以九十隻赴明州。
明年,朝廷令優立賞格,勸募土豪及水手措置教習。
諸縣總募土豪二十四人,船一百三十隻,水手五千三百六十人,總轄官二員,月赴縣教習,仍優給錢糧。
三十一年,當番船二百五十七隻,分三番起發,盡抵平江府。
是歲,膠西之役,焚虜船六百餘隻,【(庫本作“焚橹船”。
)】向所募首領多獲奇功。
明年,安撫司以一丈面船冒風濤非便,緩急無所益,自一丈一尺九寸以下并免輪番。
乾道二年,令甲、乙、丙番船以大小均勻品搭,更為“甲、乙、上、下”四番,凡品搭四百五十二隻。
【謂如:“甲、上船起發,甲、下船在岸。
”它,準此。
】四年,複更為甲、乙、丙三番,歲發一番。
凡品搭五百六十隻。
淳熙元年,遣使臣黃飛英括九縣三番海船,及新收籍船四百九十二隻。
六年,州令:“九縣具舊籍及新收船教,赴州參考,登于都籍,後遇有損壞,須縣驗實報州,乃與銷落;後有新造,即籍之。
”自後,歲遇防秋,率帥司前期檄州籍船。
縣按數以發,或分或并,聽朝廷臨時旨揮。
起發日,令赴南台點集,給散錢米。
錢于總經制、米于常平内支。
船主有官人,給本等券錢;白身人,日給錢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給錢一百,米二升五合;招頭、碇手、水手,日給錢一百,米二升五合;起發日犒設及船主修船等錢,各随縣措置。
梢工,人一十五千;招頭、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
其合用梢手,各視船丈尺闊狹而增損之。
【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頭、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頭、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梢工、招頭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頭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頭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頭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頭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
】其槳、橹之屬,皆船主自具,兵仗器械不足,從州給之。
統以現任使臣分赴要害備禦,事已乃還。
今船,蓋近籍也。
○爐戶 坑冶附 爐,在州及縣七十一戶。
州,爐戶四。
【高爐二,歲各輸四千省;小爐二,歲各輸二千省。
】 閩縣,爐戶四。
【歲各輸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 侯官縣,爐戶八。
【歲輸同上。
】 連江縣,爐戶八。
【歲各輸六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 蔣洋南北山鐵坑。
【加賢上裡。
淳熙三年,佃戶歲輸五千省。
五年,增一千省。
】 長溪縣,爐戶二十三。
【高爐八,歲輸各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平爐四,歲各一千九百五十文省。
小爐一,一千三百省。
】 玉林場。
【熙甯間發。
六年,收銀五百七十八兩,鉛四千九百五十斤。
七年,收銀一千三百六十七兩,銅(底本作“銀”,庫本同,據崇抄改。
)一十萬八百四十八斤,置監官。
紹興三年三月停。
】 錢馬坑。
【政和三年發。
歲收銀十九兩,銅三百八十四斤。
後歇。
】 小葉坑。
【宣和元年發,月收銀四兩,銅四百斤。
後歇。
】 師姑洋坑【平溪裡。
政和三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七百斤,八分拘買二千八百斤。
】 新豐可段坑。
【同裡。
乾道九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四百斤,八分拘買一千六百斤。
】 南平北山。
【柘陽裡。
紹興二十二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一百斤;八分拘買四百斤。
】 銅盤等處。
【歸化東裡。
紹興二十一年,佃戶二分抽收鐵八十斤;八分拘買四百斤。
】 東山小乾鐵砂坑。
【淳熙三年,佃戶歲輸錢二十二千五百五十省。
】 柄洋埕鐵坑二。
【淳熙六年召佃。
】 新南、安民二裡,大溪嶺下等鐵坑。
【淳熙四年,佃戶歲輸五千省。
】 北峰院後坑、牛皮灘、瀾灘、茶洋溪邊。
【遙香裡。
淳熙六年發,銀礦細微,未有采者。
】 長樂縣,爐戶一。
【歲輸同閩縣。
】 福清縣,爐戶五。
【歲輸同長樂。
】 東窯場。
【江陰裡鐵沙場,紹興二十三年發。
佃戶歲納錢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十文省。
】
凡九縣,總括上項船五百九十二隻,當番者一百七十九隻。
是歲,以九十隻赴明州。
明年,朝廷令優立賞格,勸募土豪及水手措置教習。
諸縣總募土豪二十四人,船一百三十隻,水手五千三百六十人,總轄官二員,月赴縣教習,仍優給錢糧。
三十一年,當番船二百五十七隻,分三番起發,盡抵平江府。
是歲,膠西之役,焚虜船六百餘隻,【(庫本作“焚橹船”。
)】向所募首領多獲奇功。
明年,安撫司以一丈面船冒風濤非便,緩急無所益,自一丈一尺九寸以下并免輪番。
乾道二年,令甲、乙、丙番船以大小均勻品搭,更為“甲、乙、上、下”四番,凡品搭四百五十二隻。
【謂如:“甲、上船起發,甲、下船在岸。
”它,準此。
】四年,複更為甲、乙、丙三番,歲發一番。
凡品搭五百六十隻。
淳熙元年,遣使臣黃飛英括九縣三番海船,及新收籍船四百九十二隻。
六年,州令:“九縣具舊籍及新收船教,赴州參考,登于都籍,後遇有損壞,須縣驗實報州,乃與銷落;後有新造,即籍之。
”自後,歲遇防秋,率帥司前期檄州籍船。
縣按數以發,或分或并,聽朝廷臨時旨揮。
起發日,令赴南台點集,給散錢米。
錢于總經制、米于常平内支。
船主有官人,給本等券錢;白身人,日給錢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給錢一百,米二升五合;招頭、碇手、水手,日給錢一百,米二升五合;起發日犒設及船主修船等錢,各随縣措置。
梢工,人一十五千;招頭、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
其合用梢手,各視船丈尺闊狹而增損之。
【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頭、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頭、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梢工、招頭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頭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頭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頭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頭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
】其槳、橹之屬,皆船主自具,兵仗器械不足,從州給之。
統以現任使臣分赴要害備禦,事已乃還。
今船,蓋近籍也。
○爐戶 坑冶附 爐,在州及縣七十一戶。
州,爐戶四。
【高爐二,歲各輸四千省;小爐二,歲各輸二千省。
】 閩縣,爐戶四。
【歲各輸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 侯官縣,爐戶八。
【歲輸同上。
】 連江縣,爐戶八。
【歲各輸六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 蔣洋南北山鐵坑。
【加賢上裡。
淳熙三年,佃戶歲輸五千省。
五年,增一千省。
】 長溪縣,爐戶二十三。
【高爐八,歲輸各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平爐四,歲各一千九百五十文省。
小爐一,一千三百省。
】 玉林場。
【熙甯間發。
六年,收銀五百七十八兩,鉛四千九百五十斤。
七年,收銀一千三百六十七兩,銅(底本作“銀”,庫本同,據崇抄改。
)一十萬八百四十八斤,置監官。
紹興三年三月停。
】 錢馬坑。
【政和三年發。
歲收銀十九兩,銅三百八十四斤。
後歇。
】 小葉坑。
【宣和元年發,月收銀四兩,銅四百斤。
後歇。
】 師姑洋坑【平溪裡。
政和三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七百斤,八分拘買二千八百斤。
】 新豐可段坑。
【同裡。
乾道九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四百斤,八分拘買一千六百斤。
】 南平北山。
【柘陽裡。
紹興二十二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一百斤;八分拘買四百斤。
】 銅盤等處。
【歸化東裡。
紹興二十一年,佃戶二分抽收鐵八十斤;八分拘買四百斤。
】 東山小乾鐵砂坑。
【淳熙三年,佃戶歲輸錢二十二千五百五十省。
】 柄洋埕鐵坑二。
【淳熙六年召佃。
】 新南、安民二裡,大溪嶺下等鐵坑。
【淳熙四年,佃戶歲輸五千省。
】 北峰院後坑、牛皮灘、瀾灘、茶洋溪邊。
【遙香裡。
淳熙六年發,銀礦細微,未有采者。
】 長樂縣,爐戶一。
【歲輸同閩縣。
】 福清縣,爐戶五。
【歲輸同長樂。
】 東窯場。
【江陰裡鐵沙場,紹興二十三年發。
佃戶歲納錢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十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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