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四 版籍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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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役人
海船戶
爐戶
○州縣役人
解子二十五人。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腳力等赍以下縣,從鄉戶差,不立替期。
鹹平四年,州請依驿子例,一年替。
先是,輸納州帑,縣各以手力赴郡揀鈔。
景祐五年罷差,亦令解子傳鈔以下,因婺州之請也。
治平元年相度減九縣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
熙甯,諸縣總二十八人。
元祐,三十二人。
紹聖,複募二十八人。
今二十五人。
醫人州三人,縣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縣号“當旬醫人”者,許于郭下輪差。
其外縣醫人聽側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戶,仍不得影占州色役。
熙甯四年,本州相度諸縣醫人如無願祗應處,量給傭錢,募人充應。
諸縣各一人,内七人給雇錢。
元祐初,以第四等戶輪給,與免身丁。
紹聖,閩、侯官各增一人。
今縣各一人。
餘雜職以下悉附見于後。
【圖表,故省略】 渡子:熙、豐法不載。
連江熙甯,江亭渡六人。
羅崙渡、二人。
東岸渡、七猴渡、船浦頭渡、潘渡、萩蘆渡。
【各一人,并七年置。
(崇抄無“置”字,庫本無此注。
)】 紹聖,蘆渡廢。
今,六人。
侯官熙甯,小若一人。
安仁溪口、一人。
大目渡。
【十五人,并八年置。
】 紹聖,移小若、安仁二渡并于湯背前置。
【仍舊三人。
】 今,二人。
長溪熙甯,鹽田渡、【十三人。
】飯溪渡、【二人,并八年置。
】 元豐,黃崎鎮渡、【四人】。
深浦渡。
【二人,并四年置。
】 【減鹽田渡二人。
】 元祐八年,移鹽田渡于浙埭渡置,仍舊。
一十三人。
今,二人。
福清熙甯,城頭渡、【二人。
】益崎渡、【二人。
】柯嶼渡。
【一人,并七年置。
】 今,無。
古田熙甯,清潭渡。
【三人。
】 今,無。
永福熙甯,溪東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
】重光寺前渡,【二人,并七年置。
】 元豐,越峰渡,四年,罷雇。
閩清熙甯,白塔渡【三人。
】天王渡【二人,七年置。
】 今,四人。
甯德熙甯,飛泉渡、【十五人。
】西碧渡、程黨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
【各一人,并七年置。
】 元豐,深浦渡,【二人。
】赤鑒門渡。
【二人。
四年置。
是年,飛泉渡減四人。
】 元祐八年,移飛泉渡于蕉門頰。
【置十一人。
】安樂渡。
【一人。
】 今,深浦渡。
【一人。
】 耆、戶長保正、副 國初,裡正、戶長掌課輸,鄉書手隸裡正。
【裡正于第一等、戶長于第二等差。
鄉書手,天聖以來以上戶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
】耆長掌盜賊、煙火之事,其屬有壯丁。
耆長差第一、第二等戶。
壯丁差第四等、第五等戶。
至和元年,罷裡正,增戶長。
熙甯二年,募耆長、壯丁。
四年,仍舊于本等人戶輪充。
五年,罷戶長。
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長,譏察盜賊。
【(底本“機”旁校改作“譏”,庫本仍作“機察”。
)】七年,輪保丁充甲頭,催稅。
是歲,本州總括諸縣耆長四百四十四人,壯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鄉書手六十二人,等第給雇錢。
尋罷募壯丁。
八年,罷耆長,令保正、大保長管幹,量立傭值,别召承帖人隸其下。
元豐八年,複募耆戶長、壯丁。
其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元祐元年,複令戶長催稅,凡一百三十人。
差耆、壯,依保正長法。
耆長,四百四十三人;壯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
二年,罷保甲,猶三年一造簿。
紹聖元年,耆戶長、壯丁複雇募法,不許以保正長、保丁充代。
尋複保正長法。
諸縣募雇保正、副,凡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長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稅甲頭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貼人八百二十九人。
明年,罷甲頭,以大保長催稅。
其保正長不願就雇者,仍舊法募稅戶充耆戶長、壯丁。
建炎元年,罷戶長催稅,複甲頭。
紹興初,拘收耆戶長錢等罷。
七年,大保長仍舊催科。
九年,令保正長專管煙火、盜賊,不得承受文帖及課輸事。
十年,以耆戶長雇錢充總制窠名。
又明年,複拘壯丁錢充。
三十一年,令甲頭催稅。
乾道二年罷。
四年複。
八年罷。
至今,耆、壯并募投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腳力等赍以下縣,從鄉戶差,不立替期。
鹹平四年,州請依驿子例,一年替。
先是,輸納州帑,縣各以手力赴郡揀鈔。
景祐五年罷差,亦令解子傳鈔以下,因婺州之請也。
治平元年相度減九縣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
熙甯,諸縣總二十八人。
元祐,三十二人。
紹聖,複募二十八人。
今二十五人。
醫人州三人,縣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縣号“當旬醫人”者,許于郭下輪差。
其外縣醫人聽側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戶,仍不得影占州色役。
熙甯四年,本州相度諸縣醫人如無願祗應處,量給傭錢,募人充應。
諸縣各一人,内七人給雇錢。
元祐初,以第四等戶輪給,與免身丁。
紹聖,閩、侯官各增一人。
今縣各一人。
餘雜職以下悉附見于後。
【圖表,故省略】 渡子:熙、豐法不載。
連江熙甯,江亭渡六人。
羅崙渡、二人。
東岸渡、七猴渡、船浦頭渡、潘渡、萩蘆渡。
【各一人,并七年置。
(崇抄無“置”字,庫本無此注。
)】 紹聖,蘆渡廢。
今,六人。
侯官熙甯,小若一人。
安仁溪口、一人。
大目渡。
【十五人,并八年置。
】 紹聖,移小若、安仁二渡并于湯背前置。
【仍舊三人。
】 今,二人。
長溪熙甯,鹽田渡、【十三人。
】飯溪渡、【二人,并八年置。
】 元豐,黃崎鎮渡、【四人】。
深浦渡。
【二人,并四年置。
】 【減鹽田渡二人。
】 元祐八年,移鹽田渡于浙埭渡置,仍舊。
一十三人。
今,二人。
福清熙甯,城頭渡、【二人。
】益崎渡、【二人。
】柯嶼渡。
【一人,并七年置。
】 今,無。
古田熙甯,清潭渡。
【三人。
】 今,無。
永福熙甯,溪東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
】重光寺前渡,【二人,并七年置。
】 元豐,越峰渡,四年,罷雇。
閩清熙甯,白塔渡【三人。
】天王渡【二人,七年置。
】 今,四人。
甯德熙甯,飛泉渡、【十五人。
】西碧渡、程黨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
【各一人,并七年置。
】 元豐,深浦渡,【二人。
】赤鑒門渡。
【二人。
四年置。
是年,飛泉渡減四人。
】 元祐八年,移飛泉渡于蕉門頰。
【置十一人。
】安樂渡。
【一人。
】 今,深浦渡。
【一人。
】 耆、戶長保正、副 國初,裡正、戶長掌課輸,鄉書手隸裡正。
【裡正于第一等、戶長于第二等差。
鄉書手,天聖以來以上戶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
】耆長掌盜賊、煙火之事,其屬有壯丁。
耆長差第一、第二等戶。
壯丁差第四等、第五等戶。
至和元年,罷裡正,增戶長。
熙甯二年,募耆長、壯丁。
四年,仍舊于本等人戶輪充。
五年,罷戶長。
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長,譏察盜賊。
【(底本“機”旁校改作“譏”,庫本仍作“機察”。
)】七年,輪保丁充甲頭,催稅。
是歲,本州總括諸縣耆長四百四十四人,壯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鄉書手六十二人,等第給雇錢。
尋罷募壯丁。
八年,罷耆長,令保正、大保長管幹,量立傭值,别召承帖人隸其下。
元豐八年,複募耆戶長、壯丁。
其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元祐元年,複令戶長催稅,凡一百三十人。
差耆、壯,依保正長法。
耆長,四百四十三人;壯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
二年,罷保甲,猶三年一造簿。
紹聖元年,耆戶長、壯丁複雇募法,不許以保正長、保丁充代。
尋複保正長法。
諸縣募雇保正、副,凡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長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稅甲頭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貼人八百二十九人。
明年,罷甲頭,以大保長催稅。
其保正長不願就雇者,仍舊法募稅戶充耆戶長、壯丁。
建炎元年,罷戶長催稅,複甲頭。
紹興初,拘收耆戶長錢等罷。
七年,大保長仍舊催科。
九年,令保正長專管煙火、盜賊,不得承受文帖及課輸事。
十年,以耆戶長雇錢充總制窠名。
又明年,複拘壯丁錢充。
三十一年,令甲頭催稅。
乾道二年罷。
四年複。
八年罷。
至今,耆、壯并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