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版籍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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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役人 ○州縣役人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者曰衙職。

    建隆以來,并召投名,惟鄉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裡正。

    押錄三年,裡正二年。

    替限内,各管重難一次。

    】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産業估可二百缗,許收系。

    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才,遣趁缺與補攝。

    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

    【鹹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

    内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将、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

    】後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

    内鄉戶,随事立額。

    其主持重難及優輕,并三年為界。

    天聖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

    至和元年,前轉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産多少,均重難分數。

    産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

    其鄉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産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

    仍請罷裡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

    ”治平元年,诏遣職方員外郎方峤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

    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場、務等處,所差人數不少。

    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

    ”【時府亦缺額,更不填補,餘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減出。

    】有旨:“現缺六人,更不填補,隻減放二十人。

    ”于是鄉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

    】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

    熙甯三年,鄉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

    【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萬斤,增十人。

    熙甯二年,運海口鹽,增六人。

    】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

    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願投名,不請雇錢。

    】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驿四人。

    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驿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驿,每歲增支傭錢。

    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

    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重差使。

    四年,免差年滿押錄。

    【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幹處,今現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

    】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

    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

    【是時,改雇募為招募。

    】鄉戶,衙前别立法優假之。

    【如公使庫等。

    上京綱運之類,并别差使臣、将校。

    】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數。

    紹聖初,複熙甯法。

    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

    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權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

    】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并募有田産、谙公事人充;不足,則據數均于屬縣曹司正員内差補。

    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的嫌名。

    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

    )】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

    天聖六年,【(底本作“天聖□年”,缺一字,庫本作“天聖八年”,據崇抄補。

    )】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

    因此,差役頻併。

    ”尋下轉運司定奪:“自後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

    )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

    】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于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

    ”八年,官嵩等以“縣鄉戶差替後行,不谙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

    ”以告轉運司。

    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複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

    ”其後,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級保明,充。

    ”【系康定以前敕。

    】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

    至是,額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産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隻置五十人。

    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甚繁,實難按條立額。

    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谙行移,宜撥放歸縣。

    可存留長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

    詳定所審覆:“恐供應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縣差,今并減放,撥使院後行充填,候募到代充。

    ”【(底本作“代□”,庫本作“代者”,據崇抄補。

    )】熙甯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

    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