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版籍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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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役人
○州縣役人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者曰衙職。
建隆以來,并召投名,惟鄉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裡正。
押錄三年,裡正二年。
替限内,各管重難一次。
】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産業估可二百缗,許收系。
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才,遣趁缺與補攝。
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
【鹹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
内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将、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
】後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
内鄉戶,随事立額。
其主持重難及優輕,并三年為界。
天聖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
至和元年,前轉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産多少,均重難分數。
産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
其鄉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産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
仍請罷裡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
”治平元年,诏遣職方員外郎方峤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
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場、務等處,所差人數不少。
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
”【時府亦缺額,更不填補,餘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減出。
】有旨:“現缺六人,更不填補,隻減放二十人。
”于是鄉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
】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
熙甯三年,鄉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
【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萬斤,增十人。
熙甯二年,運海口鹽,增六人。
】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
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願投名,不請雇錢。
】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驿四人。
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驿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驿,每歲增支傭錢。
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
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重差使。
四年,免差年滿押錄。
【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幹處,今現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
】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
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
【是時,改雇募為招募。
】鄉戶,衙前别立法優假之。
【如公使庫等。
上京綱運之類,并别差使臣、将校。
】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數。
紹聖初,複熙甯法。
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
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權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
】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并募有田産、谙公事人充;不足,則據數均于屬縣曹司正員内差補。
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的嫌名。
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
)】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
天聖六年,【(底本作“天聖□年”,缺一字,庫本作“天聖八年”,據崇抄補。
)】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
因此,差役頻併。
”尋下轉運司定奪:“自後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
)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
】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于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
”八年,官嵩等以“縣鄉戶差替後行,不谙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
”以告轉運司。
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複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
”其後,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級保明,充。
”【系康定以前敕。
】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
至是,額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産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隻置五十人。
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甚繁,實難按條立額。
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谙行移,宜撥放歸縣。
可存留長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
詳定所審覆:“恐供應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縣差,今并減放,撥使院後行充填,候募到代充。
”【(底本作“代□”,庫本作“代者”,據崇抄補。
)】熙甯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
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者曰衙職。
建隆以來,并召投名,惟鄉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裡正。
押錄三年,裡正二年。
替限内,各管重難一次。
】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産業估可二百缗,許收系。
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才,遣趁缺與補攝。
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
【鹹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
内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将、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
】後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
内鄉戶,随事立額。
其主持重難及優輕,并三年為界。
天聖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
至和元年,前轉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産多少,均重難分數。
産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
其鄉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産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
仍請罷裡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
”治平元年,诏遣職方員外郎方峤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
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場、務等處,所差人數不少。
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
”【時府亦缺額,更不填補,餘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減出。
】有旨:“現缺六人,更不填補,隻減放二十人。
”于是鄉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
】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
熙甯三年,鄉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
【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萬斤,增十人。
熙甯二年,運海口鹽,增六人。
】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
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願投名,不請雇錢。
】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驿四人。
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驿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驿,每歲增支傭錢。
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
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重差使。
四年,免差年滿押錄。
【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幹處,今現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
】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
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
【是時,改雇募為招募。
】鄉戶,衙前别立法優假之。
【如公使庫等。
上京綱運之類,并别差使臣、将校。
】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數。
紹聖初,複熙甯法。
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
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權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
】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并募有田産、谙公事人充;不足,則據數均于屬縣曹司正員内差補。
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的嫌名。
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
)】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
天聖六年,【(底本作“天聖□年”,缺一字,庫本作“天聖八年”,據崇抄補。
)】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
因此,差役頻併。
”尋下轉運司定奪:“自後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
)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
】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于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
”八年,官嵩等以“縣鄉戶差替後行,不谙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
”以告轉運司。
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複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
”其後,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級保明,充。
”【系康定以前敕。
】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
至是,額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産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隻置五十人。
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甚繁,實難按條立額。
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谙行移,宜撥放歸縣。
可存留長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
詳定所審覆:“恐供應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縣差,今并減放,撥使院後行充填,候募到代充。
”【(底本作“代□”,庫本作“代者”,據崇抄補。
)】熙甯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
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