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版籍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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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額,實減一十六人。
元祐初,行“差役”。
州吏額仍舊一百八十四人。
三年,許不限産稅投充。
紹聖,複“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為額。
【造帳司在外。
】建炎元年,減三之一,擇無心力及罪過多者罷。
州減六十人。
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指前一年建州軍亂,所未被戰争破壞之縣。
“赦”字疑為“敕”字之誤。
)】減三之一。
遂再減四十人,存八十一人。
尋以差使不足請于朝,乞将已減人數五分增一。
乃增十九人。
今總一百人為額:職級二十人,【舊法,孔目官年滿,補攝參軍。
後來厘正官稱,改補攝助教,願充僧、道者聽。
】前行四十人,後行四十人。
貼司五十人。
建隆初,諸州惟有私名書手,在京及監司即置貼司。
景德二年,量私名書手人數立額,許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
祗應人吏有缺,選無過犯者充。
元豐中,始有攢司,【試書算。
】又吏人不足,聽差貼司權行。
紹興五年,州、縣貼司,每案不過五人。
二十七年,言者請以吏額之半置貼司。
本州人吏一百人,貼司五十人,至今為額。
造帳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來,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諸縣曹司充補。
治平元年,以縣差人率不谙攢造,撥放歸縣。
熙甯四年,諸州募能造帳人充,合得職名,令專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并優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各立定限酬賞。
元豐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據崇抄、庫本補作“本州募四人”。
)】并給雇錢。
元祐三年,罷給,聽于吏人内抽差。
候滿三年無過,轉一資,與優輕酬獎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諸縣各遣人吏赴州承領文帖,付解子達于縣。
熙甯十年,以縣務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
【閩、侯官、懷安共一名,古田、閩清、永福共一名,連江、長樂、福清共一名,長溪、甯德、羅源共一名。
】紹聖,減二人,後複四人。
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從官六十六人。
初,諸州有承符、散從、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當直。
并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
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從官二百人。
鹹平“編敕”:“州三萬戶以上:節院,散從、步奏官并雜職總一百人;兩使、判官,人力十五人;節察、推官,各七人。
【總不滿二萬戶:(底本作“×不滿三萬戶”,第一字難辨,庫本作“照”,崇抄作“總”,其下庫本、崇抄皆為“不滿二萬戶”,姑依崇抄改。
)錄事、參軍,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戶事,十人。
】嘉祐五年,州職曹官,人力減半。
八年,散從、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雜職。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複併雜職為一百人。
熙甯七年,散從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廳。
(底本作“司□廳”,崇抄則無此三字注文,據庫本補。
)】總二十五人。
三年,改人力、承符并為散從官,總一百五人。
【四年,裁減都監務、(庫本、崇抄皆作“都鹽務”。
)】銀器、賦羽庫等處承符、散從六人。
元祐,一百七人,内雜職八人。
紹聖,雜職外九十九人。
宣和三年,減曹官當直、散從官。
建炎元年,又減三之一,存六十六人。
【(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庫本作“存散從六人”,各本不一。
按,本條開首雲“散從官六十六人”,當即建炎總數,文中述人數變動,自紹聖之“九十九人”至建炎“減三之一”,當是“六十六人”,亦與前述總數相符,因據改。
)】至今人數依建炎,給錢依元豐。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從官例,以鄉裡差其節級自轉充,三年替歸農。
【(底本作“贊歸農”,庫本同,據崇抄改。
)】熙甯二年,更“募法”,以無投充,遂于第四等戶差,一年替。
【(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據崇抄補。
)送接司理,許差六人。
九年,改正,各差七人。
】元豐至紹聖,皆以一百二十人為額,并募投名,不給産錢。
政和三年,獄子給重祿。
兩院獄子各六人,節級一人,半年替。
當直司獄子四人,一季替。
宣和,罷重祿。
淳熙四年,兩院各減二十人,令守缺。
今兩院總八十人。
雜職十一人。
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來,三周年替,若年滿未願歸農者聽。
鹹平中,并散從官、步奏官一百人為額。
嘉祐八年,散從官外,雜職八人。
尋撥放,複總為一百人。
熙甯七年,散從、承符人外,雜職六人。
九年,複八人。
紹興二十年,增補二人充補散從一十人。
【(底本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庫本補改。
)】淳熙四年,額外補一人。
現管十一人。
鬥子三十一人。
庫子、秤子、掐子附。
元祐初,行“差役”。
州吏額仍舊一百八十四人。
三年,許不限産稅投充。
紹聖,複“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為額。
【造帳司在外。
】建炎元年,減三之一,擇無心力及罪過多者罷。
州減六十人。
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指前一年建州軍亂,所未被戰争破壞之縣。
“赦”字疑為“敕”字之誤。
)】減三之一。
遂再減四十人,存八十一人。
尋以差使不足請于朝,乞将已減人數五分增一。
乃增十九人。
今總一百人為額:職級二十人,【舊法,孔目官年滿,補攝參軍。
後來厘正官稱,改補攝助教,願充僧、道者聽。
】前行四十人,後行四十人。
貼司五十人。
建隆初,諸州惟有私名書手,在京及監司即置貼司。
景德二年,量私名書手人數立額,許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
祗應人吏有缺,選無過犯者充。
元豐中,始有攢司,【試書算。
】又吏人不足,聽差貼司權行。
紹興五年,州、縣貼司,每案不過五人。
二十七年,言者請以吏額之半置貼司。
本州人吏一百人,貼司五十人,至今為額。
造帳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來,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諸縣曹司充補。
治平元年,以縣差人率不谙攢造,撥放歸縣。
熙甯四年,諸州募能造帳人充,合得職名,令專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并優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各立定限酬賞。
元豐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據崇抄、庫本補作“本州募四人”。
)】并給雇錢。
元祐三年,罷給,聽于吏人内抽差。
候滿三年無過,轉一資,與優輕酬獎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諸縣各遣人吏赴州承領文帖,付解子達于縣。
熙甯十年,以縣務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
【閩、侯官、懷安共一名,古田、閩清、永福共一名,連江、長樂、福清共一名,長溪、甯德、羅源共一名。
】紹聖,減二人,後複四人。
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從官六十六人。
初,諸州有承符、散從、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當直。
并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
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從官二百人。
鹹平“編敕”:“州三萬戶以上:節院,散從、步奏官并雜職總一百人;兩使、判官,人力十五人;節察、推官,各七人。
【總不滿二萬戶:(底本作“×不滿三萬戶”,第一字難辨,庫本作“照”,崇抄作“總”,其下庫本、崇抄皆為“不滿二萬戶”,姑依崇抄改。
)錄事、參軍,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戶事,十人。
】嘉祐五年,州職曹官,人力減半。
八年,散從、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雜職。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複併雜職為一百人。
熙甯七年,散從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廳。
(底本作“司□廳”,崇抄則無此三字注文,據庫本補。
)】總二十五人。
三年,改人力、承符并為散從官,總一百五人。
【四年,裁減都監務、(庫本、崇抄皆作“都鹽務”。
)】銀器、賦羽庫等處承符、散從六人。
元祐,一百七人,内雜職八人。
紹聖,雜職外九十九人。
宣和三年,減曹官當直、散從官。
建炎元年,又減三之一,存六十六人。
【(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庫本作“存散從六人”,各本不一。
按,本條開首雲“散從官六十六人”,當即建炎總數,文中述人數變動,自紹聖之“九十九人”至建炎“減三之一”,當是“六十六人”,亦與前述總數相符,因據改。
)】至今人數依建炎,給錢依元豐。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從官例,以鄉裡差其節級自轉充,三年替歸農。
【(底本作“贊歸農”,庫本同,據崇抄改。
)】熙甯二年,更“募法”,以無投充,遂于第四等戶差,一年替。
【(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據崇抄補。
)送接司理,許差六人。
九年,改正,各差七人。
】元豐至紹聖,皆以一百二十人為額,并募投名,不給産錢。
政和三年,獄子給重祿。
兩院獄子各六人,節級一人,半年替。
當直司獄子四人,一季替。
宣和,罷重祿。
淳熙四年,兩院各減二十人,令守缺。
今兩院總八十人。
雜職十一人。
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來,三周年替,若年滿未願歸農者聽。
鹹平中,并散從官、步奏官一百人為額。
嘉祐八年,散從官外,雜職八人。
尋撥放,複總為一百人。
熙甯七年,散從、承符人外,雜職六人。
九年,複八人。
紹興二十年,增補二人充補散從一十人。
【(底本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庫本補改。
)】淳熙四年,額外補一人。
現管十一人。
鬥子三十一人。
庫子、秤子、掐子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