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版籍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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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鬥、掐等并選下戶有行止人充。

    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鬥子等,原無名額、人數,但不系創新添置,并權存留。

    以後不得添置。

    熙甯,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給錢。

    元祐,仍熙甯舊。

    紹聖四年,召保,産五十千以上充。

    今三十人,外節級一人。

     揀子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

    後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密諸路委運使裁減。

    ”本州有留十人。

    【(各本皆作“有留”,疑為“存留”之誤。

    )】熙甯,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

    紹聖四年,召保産如鬥子法。

    紹興以來,經總制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

    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

    淳熙五年,增節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

    今總七人。

     欄頭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運使、副揀選充填。

    鹹平三年,始招客戶。

    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于第五等稅戶差。

    熙甯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

    元豐以來,不給雇值。

    紹聖四年,充補如揀子法。

    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改。

    )】轉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

    今二十七人,節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于等第戶差選谙吏道者充。

    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

    【(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

    )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

    抽等第戶。

    (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

    )】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

    乞依州軍例,召有産業人投名;不足,則差。

    ”既而諸縣後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

    仍輪上州充祗候典。

    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

    熙甯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

    自是,縣吏不複貼差。

    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

    元祐初,減七十九人。

    建炎,又減八十人。

    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

    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諸縣)貼司三百十五人。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

    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并量人數立額。

    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

    人吏有缺,與鄉書手以次補充。

    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

    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

    今具于左(下)方: 【圖表,故省略】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别有差使。

    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崇抄改。

    )不得替。

    【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

    ”見鹹平“編敕”。

    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

    ”見慶曆“編敕”。

    】鹹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

    天聖中,除廣南、川、陝三年替,餘不得替。

    明道二年,範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願留者聽。

    ”慶曆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餘不替。

    皇祐三年,轉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

    ”熙甯初,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

    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産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

    若不足,則于次等戶差,亦三年替。

    紹聖,複熙、豐法。

    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

    【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

    】諸縣各五名,節級五名。

    宣和,罷重祿。

    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

    尋有旨罷招。

    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

    今,八百人。

     【圖表,故省略】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

    【建隆四年敕:“縣手力。

    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

    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

    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

    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并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

    熙甯中,差鄉戶抵替。

    元祐,并雜職為額。

    紹聖,複熙、豐法。

    雜職在外。

    崇甯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

    【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郎以上十二人。

    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

    ”】今總五百十六人。

     【圖表,故省略】 《三山志》卷第十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