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版籍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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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鬥、掐等并選下戶有行止人充。
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鬥子等,原無名額、人數,但不系創新添置,并權存留。
以後不得添置。
熙甯,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給錢。
元祐,仍熙甯舊。
紹聖四年,召保,産五十千以上充。
今三十人,外節級一人。
揀子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
後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密諸路委運使裁減。
”本州有留十人。
【(各本皆作“有留”,疑為“存留”之誤。
)】熙甯,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
紹聖四年,召保産如鬥子法。
紹興以來,經總制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
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
淳熙五年,增節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
今總七人。
欄頭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運使、副揀選充填。
鹹平三年,始招客戶。
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于第五等稅戶差。
熙甯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
元豐以來,不給雇值。
紹聖四年,充補如揀子法。
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改。
)】轉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
今二十七人,節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于等第戶差選谙吏道者充。
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
【(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
)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
抽等第戶。
(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
)】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
乞依州軍例,召有産業人投名;不足,則差。
”既而諸縣後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
仍輪上州充祗候典。
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
熙甯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
自是,縣吏不複貼差。
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
元祐初,減七十九人。
建炎,又減八十人。
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
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諸縣)貼司三百十五人。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
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并量人數立額。
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
人吏有缺,與鄉書手以次補充。
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
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
今具于左(下)方: 【圖表,故省略】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别有差使。
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崇抄改。
)不得替。
【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
”見鹹平“編敕”。
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
”見慶曆“編敕”。
】鹹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
天聖中,除廣南、川、陝三年替,餘不得替。
明道二年,範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願留者聽。
”慶曆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餘不替。
皇祐三年,轉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
”熙甯初,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
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産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
若不足,則于次等戶差,亦三年替。
紹聖,複熙、豐法。
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
【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
】諸縣各五名,節級五名。
宣和,罷重祿。
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
尋有旨罷招。
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
今,八百人。
【圖表,故省略】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
【建隆四年敕:“縣手力。
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
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
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
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并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
熙甯中,差鄉戶抵替。
元祐,并雜職為額。
紹聖,複熙、豐法。
雜職在外。
崇甯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
【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郎以上十二人。
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
”】今總五百十六人。
【圖表,故省略】 《三山志》卷第十三終
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鬥子等,原無名額、人數,但不系創新添置,并權存留。
以後不得添置。
熙甯,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給錢。
元祐,仍熙甯舊。
紹聖四年,召保,産五十千以上充。
今三十人,外節級一人。
揀子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
後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密諸路委運使裁減。
”本州有留十人。
【(各本皆作“有留”,疑為“存留”之誤。
)】熙甯,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
紹聖四年,召保産如鬥子法。
紹興以來,經總制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
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
淳熙五年,增節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
今總七人。
欄頭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運使、副揀選充填。
鹹平三年,始招客戶。
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于第五等稅戶差。
熙甯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
元豐以來,不給雇值。
紹聖四年,充補如揀子法。
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改。
)】轉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
今二十七人,節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于等第戶差選谙吏道者充。
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
【(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
)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
抽等第戶。
(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
)】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
乞依州軍例,召有産業人投名;不足,則差。
”既而諸縣後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
仍輪上州充祗候典。
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
熙甯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
自是,縣吏不複貼差。
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
元祐初,減七十九人。
建炎,又減八十人。
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
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諸縣)貼司三百十五人。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
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并量人數立額。
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
人吏有缺,與鄉書手以次補充。
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
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
今具于左(下)方: 【圖表,故省略】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别有差使。
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崇抄改。
)不得替。
【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
”見鹹平“編敕”。
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
”見慶曆“編敕”。
】鹹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
天聖中,除廣南、川、陝三年替,餘不得替。
明道二年,範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願留者聽。
”慶曆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餘不替。
皇祐三年,轉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
”熙甯初,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
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産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
若不足,則于次等戶差,亦三年替。
紹聖,複熙、豐法。
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
【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
】諸縣各五名,節級五名。
宣和,罷重祿。
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
尋有旨罷招。
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
今,八百人。
【圖表,故省略】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
【建隆四年敕:“縣手力。
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
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
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
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并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
熙甯中,差鄉戶抵替。
元祐,并雜職為額。
紹聖,複熙、豐法。
雜職在外。
崇甯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
【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郎以上十二人。
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
”】今總五百十六人。
【圖表,故省略】 《三山志》卷第十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