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一 版籍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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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莊田
○官莊田
官莊田:一頃九十畝三角四十六步。
租課錢一十貫二百文足。
官莊園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頃八十四畝二角二十四步。
租課錢五十五貫五百四十七文。
閩縣:園地,四十畝三十六步。
租課錢,一十七貫六百四十一文足。
懷安縣:田,八畝二十四步。
租課錢,三貫文足。
園地,一頃二角四步。
租課錢,三貫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縣:園地,二十二頃八十七畝三角二十步。
租課錢,四貫八百四十文足,大麥三鬥一升。
長溪縣:田,十八頃一十八畝二十步。
租課米,三石六鬥。
園地,一頃三十畝二角四十四步。
租課錢,一貫六十五文足。
古田縣:田,九十四畝五十五步。
租課錢,三貫二百文足,米,一鬥。
園地,一十六頃七十一畝三角一步。
租課錢,六貫五百二十文足。
連江縣:園地,六百四頃四十九畝二角五步。
租課錢,一十貫八百五十文足。
長樂縣:園地,九百二十頃三十六畝三角二十七步。
租課錢,一貫一百一十文足。
羅源縣:田,二畝二角五十六步。
【(底本及庫本、崇抄于田畝數後,皆不系租課錢數。
)】 園地,七十五頃三角一十六步。
各無人承佃。
甯德縣:田,六十七畝三角一十一步。
租課錢,二貫文足。
米,七石三鬥五升。
園地,二頃六十五畝一角四十一步。
租課錢,五貫六十文足。
初,僞閩時,官莊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頃八十二畝。
配納人戶租米,八萬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興國五年,雖诏與私産均作中、下定稅。
是時,尚給戶帖,未許為永業。
【租米數,見《墾田》。
】淳化五年,李偉請鬻官田,乃遣張延熙赴州估賣,尋已之,令佃者仍舊佃莳、輸租。
大中祥符六年,轉運使王贽言:“建、劍、漳、泉、汀、邵、興化七郡【(底本作“汀郡興化”,據崇抄改。
)】官田皆課租,惟福州止同私産輸稅,請依漳、泉例課一色斛鬥:上田畝九鬥,中田、上園畝六鬥,下田、中園畝四鬥五升。
歲總羨米,度可得五萬餘石。
明年,王平奏:“福州舊隸兩浙,與漳、泉事體不同。
租課,自太平興國五年,已經朝省均定。
【漳、泉,僞命日(“僞命”,指吳越國政令。
)征科。
歸屬本朝,未經均檢。
】今王贽請:輸二稅外,益納租米,乃是額外增稅。
且,州官私田園總一萬五千餘頃,年征米一十萬二千餘石。
其間,輸送尚恐不前;若将官莊一千二百餘頃改征租米五萬九千餘石,其田比之都額頃、畝,才十分之一,則是六倍征利,□重科紐。
【(底本作“則是六倍征利□重科紐”,缺一字,崇抄同,庫本作“而征收之重六倍科輸”。
)】伏維轸念遠方,矜其重賦,許從舊貫。
”诏可之。
天禧四年,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官莊田,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止納夏秋二稅,【(底本作“夏秋□稅”,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稅”,據庫本補。
)】更不他輸物色。
【原夏稅錢五百二十五貫二百八十□文足。
(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處,庫本作“一”,崇抄作“七”。
)】秋稅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
向雖經朝省均定。
【(底本作“鄉雖經”,他本同。
按:“鄉”與“向”通,徑改作“向”。
)】緣百姓私産并用赀買,既輸稅又充色役;佃官莊戶,乃是請射成熟田地耕作,複免随例差徭,深見虧官。
請估價,許原佃者承買,【(底本作“佃者承員”,據崇抄、底本改。
)】與限二年償。
所得估值,度可三十萬缗。
”不從。
既而,複委尚書屯
租課錢一十貫二百文足。
官莊園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頃八十四畝二角二十四步。
租課錢五十五貫五百四十七文。
閩縣:園地,四十畝三十六步。
租課錢,一十七貫六百四十一文足。
懷安縣:田,八畝二十四步。
租課錢,三貫文足。
園地,一頃二角四步。
租課錢,三貫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縣:園地,二十二頃八十七畝三角二十步。
租課錢,四貫八百四十文足,大麥三鬥一升。
長溪縣:田,十八頃一十八畝二十步。
租課米,三石六鬥。
園地,一頃三十畝二角四十四步。
租課錢,一貫六十五文足。
古田縣:田,九十四畝五十五步。
租課錢,三貫二百文足,米,一鬥。
園地,一十六頃七十一畝三角一步。
租課錢,六貫五百二十文足。
連江縣:園地,六百四頃四十九畝二角五步。
租課錢,一十貫八百五十文足。
長樂縣:園地,九百二十頃三十六畝三角二十七步。
租課錢,一貫一百一十文足。
羅源縣:田,二畝二角五十六步。
【(底本及庫本、崇抄于田畝數後,皆不系租課錢數。
)】 園地,七十五頃三角一十六步。
各無人承佃。
甯德縣:田,六十七畝三角一十一步。
租課錢,二貫文足。
米,七石三鬥五升。
園地,二頃六十五畝一角四十一步。
租課錢,五貫六十文足。
初,僞閩時,官莊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頃八十二畝。
配納人戶租米,八萬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興國五年,雖诏與私産均作中、下定稅。
是時,尚給戶帖,未許為永業。
【租米數,見《墾田》。
】淳化五年,李偉請鬻官田,乃遣張延熙赴州估賣,尋已之,令佃者仍舊佃莳、輸租。
大中祥符六年,轉運使王贽言:“建、劍、漳、泉、汀、邵、興化七郡【(底本作“汀郡興化”,據崇抄改。
)】官田皆課租,惟福州止同私産輸稅,請依漳、泉例課一色斛鬥:上田畝九鬥,中田、上園畝六鬥,下田、中園畝四鬥五升。
歲總羨米,度可得五萬餘石。
明年,王平奏:“福州舊隸兩浙,與漳、泉事體不同。
租課,自太平興國五年,已經朝省均定。
【漳、泉,僞命日(“僞命”,指吳越國政令。
)征科。
歸屬本朝,未經均檢。
】今王贽請:輸二稅外,益納租米,乃是額外增稅。
且,州官私田園總一萬五千餘頃,年征米一十萬二千餘石。
其間,輸送尚恐不前;若将官莊一千二百餘頃改征租米五萬九千餘石,其田比之都額頃、畝,才十分之一,則是六倍征利,□重科紐。
【(底本作“則是六倍征利□重科紐”,缺一字,崇抄同,庫本作“而征收之重六倍科輸”。
)】伏維轸念遠方,矜其重賦,許從舊貫。
”诏可之。
天禧四年,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官莊田,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止納夏秋二稅,【(底本作“夏秋□稅”,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稅”,據庫本補。
)】更不他輸物色。
【原夏稅錢五百二十五貫二百八十□文足。
(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處,庫本作“一”,崇抄作“七”。
)】秋稅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
向雖經朝省均定。
【(底本作“鄉雖經”,他本同。
按:“鄉”與“向”通,徑改作“向”。
)】緣百姓私産并用赀買,既輸稅又充色役;佃官莊戶,乃是請射成熟田地耕作,複免随例差徭,深見虧官。
請估價,許原佃者承買,【(底本作“佃者承員”,據崇抄、底本改。
)】與限二年償。
所得估值,度可三十萬缗。
”不從。
既而,複委尚書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