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一 版籍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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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員外張希顔依漳、泉例均租。

    總得米六萬五千一百二十石有奇。

    尋下诏:“國家無急蒸黎,常輕賦斂,豈令遠俗重此科輸,宜特予以推恩,【(底本作“宜特□于推恩”,缺一字,崇抄作“宜特予于推恩”,據庫本補。

    )】且并從于舊貫。

    可令福州佃官莊戶依舊佃莳,更不課租。

    ”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戶,雖系屯田名目,隻依二稅催科,産錢不計少多,倒免門役差遣。

    臣管見:屯田戶既特免租課,又不追田價,即與平産人戶田業無殊。

    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歸稅簿催科,止當門役。

    ”省司議:“名目依舊屯田,不得充為永業,其差遣宜依平産人例。

    ”有旨:“依天聖三年張希顔請:‘福、建七州官莊并各輸租,惟福州獨依私産,複免差徭,豈非倖民?乞依臣先來均定租米。

    ’胡則奏:‘當州官田已奉敕均定與私産雷同催科,已經四十六年。

    若依張希顔所奏,改納租米,且官田鹹蒸瘠薄者多,肥濃浚壤者少。

    地臨巨海,夏秋之間,海潮飐風,漂蕩流落,州縣難于催督,乞仍納二稅,不輸租課。

    ”于是,朝廷更令方仲荀分析利害。

    仲荀遂申前請。

    乃令屯田員外郎辛慶忌,複括十二縣官莊屯田一百四所,成熟田園一千三百七十三頃八十四畝一角三十八步。

    佃者二萬二千三百二十七人。

    【原無正田,先定二稅。

    止有閩、侯官、懷安、閩清、永福、古田、甯德七縣田園十分中,内五分中,五分下;(底本先作“内五分下”,又旁注添補成為“内五分中五分下”,庫本、崇抄隻作“内五分下”,依底本所校。

    )長樂、福清、連江、羅源、長溪五縣皆下品十分中,内三分中、七分下。

    】估值可三十五萬二千一百餘缗。

    省司議:“佃戶二稅外更納所買田價,恐難以依限督納,乞減所估分數,仍展年償。

    ”明年,有旨:“與減三分之一,償限三年。

    ”六年,章頻奏:“福州官田,估計價錢三十五萬餘,人餘一分,錢一十一萬七千三百餘缗,減放外有二分。

    合納錢二十三萬四千七百餘缗。

    随三年夏秋二稅作六限催科。

    錢數浩大,督輸嚴峻。

    有佃戶九百餘人訴稱貧乏,無可輸償,願還田别召買者。

    内五百餘戶已納過一限錢,為次限急迫,願以所佃田及已輸錢,并入還官。

    計今年在冊官田已納缗錢一十萬六千三百有奇,【(底本作“計今年□冊已納……”,庫本作“計今年官田已納……”,據崇抄補改。

    )】尚有未納一十二萬八千四百,望賜蠲除,則二萬餘家庶獲存濟。

    ”诏州具“納”、“欠”五等數目以聞。

    州奏:“前已納一十萬九千五百六十六缗有奇;願退不買田,四千七百五十缗;歲終又納四萬二千七百九十三缗有奇;未納錢,尚七萬七千八百餘缗。

    ”有旨并與除破。

    明年,州奏:“頃所鬻田,已輸錢足人,合給《契》與執為永業。

    其退還官,及後來承買未曾償直等,欲仍舊拘籍,歲輸二稅。

    ”省司議:“令已納外欠人,并與除放,出給戶帖。

    其退還田土及全未納戶,仍舊理納租課。

    ”于是,轉運司盡括諸縣退佃并不納價錢白腳戶六百六十九。

    田園五十九頃六十畝,計輸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奇;除五百四十石折納二稅原額,【(底本作“祈納”,庫本作“所納”,據崇抄改。

    )】總合輸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

    十年,鄭載奏:“本州官莊肥濃地土各有承買。

    其退納田土,并是枕海鹽蒸瘠薄之地,年收夏秋二稅,尚憂不辦。

    以此,人情退納還官。

    今複輸租米,【(底本作“今紅輸租米”,崇抄作“今輸租米”,據庫本改。

    )】不惟數目至多兼窘民,的難了納,但有虛數系簿,枉行科較。

    乞賜蠲免。

    ”诏可之。

    于是,國初以來,官莊已鬻及通納田土,并為民永業,不複議輸租矣。

     至天聖之後,沒納田産入官浸多,率為豪右冒占。

    慶曆三年,前轉運使呂紹甯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