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 版籍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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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

    ) 民戶,二千三百八十九頃七十八畝四十步; 寺觀,四百三十八頃五十六畝三角四十六步。

     園地等,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二角一十九步: 民戶,四千一百四頃七十七畝四十九步; 寺觀,一千九百八十三頃七十七畝一角三十步。

    以上園地數,(底本與各本相同,但總、細數相差2605頃。

    ) 閩清縣: 田,二千一百一十頃一十五畝一角三十二步: 民戶,一千七百四十九頃二十五畝二角三十三步; 寺觀,三百六十頃八十九畝二角五十九步。

     園林等,五千四百六十二頃四十九畝二角三十步: 民戶,四千三百七十九頃七十五畝二角二十七步; 寺觀,一千八十二頃七十四畝三步。

     羅源縣: 田,一千六百九十一頃七十五畝三角三十九步: 民戶,一千四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二角三步; 寺觀,二百六十七頃七十六畝一角三十六步。

     園地等,三千四百六十二頃一十九畝一角二十三步: 民戶,二千六百八十四頃八十畝三角三十二步; 寺觀,七百七十七頃三十八畝一角五十一步。

     甯德縣: 田,二千八百四十八頃九十一畝三步: 民戶,一千九百三十三頃九十二畝二角七步。

    (底本作“一千九百三十五頃”,不符總數,崇抄作“一千九百三十三頃”,與總數相當,據改。

    ) 寺觀,九百一十五頃六十八畝一角五十六步; 園地等,五千三百四十三頃七十六畝三角五十四步:此數與以下細數比較,多出二十三頃十畝,底本與他本皆同。

    ) 民戶,四千八百三十四頃四十五畝三角二十四步; 寺觀,四百八十九頃二十一畝三十步。

     初,僞閩時,墾田一萬四千一百四十三頃一十六畝有奇。

    白配錢二萬三百八十四貫四百有奇。

    斛■〈豆鬥〉九萬二千七百餘石。

    外,官莊田不輸夏稅,惟征租米八萬一千三百四十八石有奇。

    皇朝太平興國五年,【(底本作“五言”為誤書,據崇抄改。

    )】有言:“兩浙大戶租賦反輕,貧下之家輸納則重”。

    【是時,本州隸兩浙。

    】乃诏朝臣王永、高象先赴州相度。

    于是官、私田産,概命弓量。

    以僞閩時沿征白配錢米,裒為租額。

    【(底本作“衮為租額”,據庫本、崇抄改。

    )】均定:總夏稅錢二萬三百八十四貫有奇,苗米十七萬三千九百四十餘石。

    【鹹平初,始分析科。

    】未幾,複诏著作佐郎李妥再至,始蠲異時諸雜沿征物色,更以官私田産均為中、下兩等定稅:中田,畝産錢四文四分,米八升;下田,畝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

    園,畝一十文。

    丁,人輸錢百。

    總為:夏稅錢,一萬五千六十三貫二百六文;米,一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石四鬥六升八合。

    【沈存中《筆談》載:“兩浙,錢氏時,田,畝米三鬥。

    太平興國六年,遣王方贽定稅,悉令畝出一鬥。

    謂不可循僞國法。

    惟福、建猶循舊額。

    蓋當時無人論列,遂為永式。

    ”豈存中未之考乎?】鹹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四十四貫有奇。

    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錢。

    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

    自後苗米一十萬七千餘石。

    【慶曆中見。

    】元祐中,産錢八千五十九貫二百一文三分三厘,米一十一萬一百五十五石三鬥四升三合。

    建炎以來,夏稅僅增舊額七千有奇,米仍舊。

    紹興十九年,行《經界法》:田以名色定等,鄉以舊額敷稅。

    列邑之地,【(底本作“列邑之地”,庫本同,崇抄作“列色”。

    )】各有高、下、肥、硗;一鄉之中,土色亦異。

    于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

    雜地則或五等,或三等。

    多者,錢五文,米一鬥五升;【今獨閩縣晉安西鄉産錢五文七分三厘七毫,侯官石門鄉米一鬥五升七合。

    底本、庫本皆“一鬥”,崇抄為“二鬥”。

    )如它邑,皆錢自四文以下,米自一鬥以下有差。

    】最少者,錢一分,米僅合勺。

    以今,墾田、若園林、山地等項,畝,較之國初,殆增十倍;夏稅,比祥符後加一千餘缗;苗米,比慶曆後加四千餘石。

     ○戶口 祖額:(“祖額”:指宋太祖開國時之戶額、丁口額。

    ) 主客戶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九十: 主戶,一十七萬一百三十七; 客戶,八萬九千一百五十三。

     主客丁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六十二: 主丁,二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一; 客丁,一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

     今額: 主客戶三十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四: 主戶,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九十; 客戶,一十萬九千六百九十二。

     主客丁五十七萬九千一百七十七: 主丁,三十九萬二千三百二十七; 客丁,一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

     閩縣: 主戶,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二。

     口,四□□百八十三。

    【(底本作“四□□百八十三“,缺二字,崇抄作“四千一百八十三”,口反少于戶,疑誤。

    )】 客戶,一萬五百一十三。

     口,一萬八千五百一十三。

    【(底本作“一百八千……”,據庫本、崇抄改。

    )】 侯官縣: 主戶,一萬九千三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