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公廨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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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诏節鎮、州府取進士二人。
累增至天聖七年為十八人。
明道二年,增為四十一人。
景祐四年,以明道二年所增人數太多,令十取二,州該四人,并天聖七年額為二十二人。
慶曆五年,貢舉所以元年就試人數解二分,不得過元額之半。
州該增十一人。
併景祐四年所解,總三十三人。
嘉祐二年,以四歲科場時頗淹久;自今間歲一試。
三年,禮部因請減諸州解額之半,遂減一十六人。
五年,增解額,以就試人數為率,舊一十七人,增為二十五人。
元給事绛《勸駕詩》:“英翹五五出南閩”。
(底本作“英■〈車羽〉”,庫本同,據崇抄改。
)蓋謂是也。
治平元年,嚴挾書之禁。
元公詩(庫本自“元公詩”以下注文盡删落,今據底本、崇抄互校,擇善以從。
):“莫因露索憎嚴密,直欲搜羅見隽英”是也。
三年,以間歲非便,乃三歲一試。
四年,敕以舊額四取三。
禮部請以嘉祐五年所增八人,通慶曆五年三十三人,總四十一人,四取三,得三十一人。
崇甯四年,行貢法,解二十一人,貢二十人,蓋用嘉祐所總四十一人數也。
乃以三分為率,歲貢一分奇,分三歲盡貢之。
五年,以月書歲考難遽行,(底本作“難遽行”,崇抄作“難舉行”。
)須寬假歲月。
今歲且以科學取士。
學制局薛昂等言:欲以解額七分之:前二歲,各貢二分;後一歲,貢三分。
禮部尚書朱谔請以國子監舊解額均之諸州,令三分解發,七分入貢。
自是,監無餘額。
朝廷欲存其解發之數,乃于諸州近添貢額内,率五人權留一人。
州增四十人,權留八人。
先是數,四十一人,通今所增,總八十一人。
大觀元年,學令所定貢額八十一人,從此數也。
四年,複行科舉于大比前一歲,以待未入學者及雖入而退舍者。
禮部尚書鄭允中言:(底本作“鄭久中”,據崇抄改。
)崇甯五年行三分十分法,然是時始貢,可依分取之。
今前二歲已貢四分,若行三分解發,即後一貢無額。
今欲以未貢數十分之七充貢士,三充科舉,其前二歲貢不交額及餘分并充之。
州貢,歲二十七人,通餘分約三十人;以三分率之,合解九人;其間人數不足,則解六人;若七人,餘充貢額。
重和二年,始試道徒、道職,及文士增《道經》。
宣和四年,貢法罷,以舊所均額歸太學。
乃以五路剩額均東南州、軍,州該二十八人,通崇甯前額三十一,總五十有九人。
五年,以高、眉州剩額一十四人均十四州、軍。
州該一人,通前總六十人。
靖康元年,诏諸路發解,依宣和五年額。
建炎二年,分省額于諸路。
權試計台。
(底本作“權試訃台”,據崇抄改。
)時建寇始靖,移試于此。
四年,敕:“終場人及靖康之數,與依原額解發”。
是年,權移漕司舉場于此。
八郡占國學籍者同試别考。
(底本作“八□□國學籍者”,缺二字,崇抄作“入郡占國學籍者”,從補“郡占”二字,仍依底本存“八”字。
)紹興改元,複分省額于諸路。
自貢法罷,以就試者衆,分為前後場。
二十年,合為一場。
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以中秋十五日。
二十六年,罷諸州流寓額以增,就試取多州軍,州該二人,總六十二人。
】 ○都倉 州都倉,舊名西版倉,閩王審知創。
子城外。
皇朝熙甯二年,【(底本作“熙甯二十”,但熙甯隻有十年,崇抄作“熙甯二年”。
按本志“子城”所記修城事,當是“二年”,據改。
)】拓豐樂門城為子城,倉乃在内。
元祐四年,建倉廳,治廒廥,翼以旁屋,大小凡二百一十區。
政和八年重修。
建炎元年複修。
列倉廒于兩庑,凡三十八眼,以《千文》題其号。
紹興四年,石甃兩廊,以便輸納。
【常平倉,舊在倉内。
】 ○鹽倉 國初,轉運司置倉南台,儲福清、長樂等縣【長溪、甯德、羅源、連江運鹽,至天聖六年罷。
】鹽,給州、縣務,【州有鹽稅務,縣各置鹽稅務及倉。
】聽民自買。
今閩尉廳東教場其地也。
【見“治平圖”、“熙甯圖”,在武勝王廟之南。
按祥符五年,轉運司奏:“鹽倉在城外十裡,有一二千家,接連城内。
”】大中祥符五年,以水口、嵩溪驿增為倉,移運上四郡綱鹽于此,以便搬賣。
明道二年罷。
元豐元年複之。
政和八年,诏移水口倉于懷安縣創蓋。
【時興化軍以涵頭倉運鹽到此,搬剝留滞,奏移懷安,始在縣治西一裡黃石崎山置。
】宣和四年,複歸水口。
時科賣民戶鹽,始不給還,于是南台倉亦廢矣。
【徐成忠《铨私記》:此年産鹽每斤添一文,為十九文。
無鹽給還。
】建炎間,停水口倉,複創蓋于懷安。
紹興十一年,轉運使餘應求、賀允中自縣西移置東北,地名郭埕,即今所。
○安撫司鹽倉 紹興初,帥奏置回易,(按:南宋初,有“回易法”行于軍中,規定可攜物産,易地交換。
)後始運賣官鹽,以甯越門内之東、舊将官廨積貯,【(底本作“積貼”,庫本同,據崇抄改。
)】号犒軍庫。
乾道八年,轉運司行鈔鹽法,以合沙江南舊濟川亭為倉。
尋罷鈔鹽,遂歸安撫司。
○軍資庫 府衙門内東偏。
天聖七年,尹屯田錫重建。
【曾師建《記》。
】慶曆六年,蔡正言襄修。
【“治平圖·序”。
】常平庫舊附之,有轉運司上供庫在其西北。
○公使庫 大廳前,過西園路之南。
嘉祐八年,元給事绛作公使七庫。
【按:元公自書《記》雲:“是年,建公使七庫。
”“治平圖”:“在西園門南有四庫:東,酒庫;西,醋庫;又西,省庫;又西,進奉庫。
”“熙甯圖”:“東,銀器庫;(底本先作“艮器庫”,複旁校改“艮”字為“軍”,今據庫本、崇抄改作“銀器庫”。
)次帳設庫;南,公使庫,又南;醋庫;西,進奉庫”。
今東,公使醋庫;庫南,公使錢庫;西,公使酒庫。
又南有一庫,内原系公使雜物庫、公使酒庫(底本作“公使酒庫”,庫本、崇抄皆作“公使銀器庫”,注疑。
)、公使帳設庫,後移三庫于忠義堂西,以為安撫司錢物庫,餘為公使煮酒庫。
】宣和二年,俞提刑向修。
【俞公自書:“再任使事,兩領帥轄,幾及二年。
經營補整,倉庫、軍營、城門、公宇、亭榭、池館,為之一新;公帑、雜物、帟幕、樽俎,粗亦備具。
”】 ○安撫司公使庫 帥司錢庫在大廳之南,與架閣庫門之東西為三。
若公使錢物、酒庫,初皆即忠義堂西為之。
既而,錢物移使院門北,惟忠義堂西廊南酒庫如故。
○安撫司抵當庫 安泰橋北之東舊利涉門下,今抵當庫也。
又時設于威武門西及還珠門外,凡三所。
【州抵當庫,起元豐七年,屬常平。
後浸廢。
紹興初,帥奏行回易。
此始置。
】 ○經總制庫 經制錢,起宣和三年。
至建炎三年,诏守臣樁管,令提刑司變轉輕赍起發。
紹興四年,專委通判。
五年初,取總制錢主管官如經制法。
十年,敕“經總制錢,通判廳置庫,别無當職官幹預,以是專庫侵盜。
其令發納軍資庫别為庫眼樁管,許通判不時檢察。
”十五年,兼委知、通。
十六年,獨委通判。
二十一年,改行十五年之制。
三十一年,複诏通判廳置庫,出納委提刑司檢察之。
今經制庫置内通判廳總制庫。
紹興十七年,自軍資庫移外通判廳置。
【今内通判廳又有牛皮庫。
】 ○作院 嘉祐八年,元給事绛建。
定安門内之北。
【見“治平圖”、“熙甯圖”。
】元祐初,建試院,其所移南街東。
崇甯中,以其地置提舉學事司,乃遷今開元寺南。
紹興初,寺為啟運宮奉迎所。
于是别置鐵作院清遠門内之東,謹火禁也。
○使院 大廳前過西園路公使庫之南。
嘉祐八年,元給事绛建。
其門出府西廊,立使院額。
【與東廊節推廳對。
見“治平圖”。
】熙甯後,以不嚴密,移額北向大廳。
【見“熙甯圖”。
】隆興間,嘗遷簽廳于院中廳。
複辟府西廊門。
既而,以不便,仍舊。
今為吏舍。
○衙院 舊在府東廊職官廳之南。
今不廢。
○都稅務 舊額“茶鹽商稅務”。
國初,茶鹽有榷官。
自設市于此,收稅官通領之。
熙甯三年,罷科賣茶,故至今隻稱鹽商稅務。
雖産浮鹽,久不給,其名不廢也。
舊務,還珠門外西偏。
【今春風樓。
見“治平圖”、“熙甯圖”。
】政和間,以為駐泊治所,遂移今安泰橋北之西。
【舊駐泊廣勇營地。
】紹興七年災,再創。
○臨河務 州東南美化門内,【《慶曆記》、“治平圖”、紹興甲寅曾師建“記”同。
】古南鎖港,凡百貨舟載,此入焉。
故務于是置。
○樓店務 《治平記》:“左廂屬州東兵馬監押治所,右廂屬州南兵馬都監治所。
”後合為一,以都監主之。
淳熙元年,以隸司法廳。
○修造場 舊威武軍門外西偏。
【見“治平圖”。
】後為如歸館,複為醋庫。
今司戶廳是也。
場後隸都監。
○抽木場 “治平圖”:有退木場在宜興門外之北,旁有磨務。
“熙甯圖”:場與務皆廢矣。
淳熙五年,為安撫司客邸。
惟抽木場附臨津館。
後凡抽木,七分變轉以歸經制,此主焉;三分入河,以備州用修造。
【今權就忠懿王廟内收管。
】 ○窯務 慶曆《舊記》:務在南台,主造磚瓦。
凡官有修築營繕,命流役人充作。
“治平圖”:南瓦窯,巡檢廳之西。
【今閩尉廳後是也。
】後并為閩尉廳,窯遂廢。
○船場 慶曆《舊記》:場在南台,舊鹽倉之東。
【今閩尉教場東也。
】“治平圖”:複在井樓門外。
州東北,古有船場門,謂此。
今皆廢。
官造舟,率就河口彌勒院之旁。
○灰場 舊在窯務之西。
【見“熙甯圖”,後廢。
】 ○炭場 舊宜興門外之北。
【“治平圖”無,“熙甯圖”有。
】 《三山志》卷第七終
累增至天聖七年為十八人。
明道二年,增為四十一人。
景祐四年,以明道二年所增人數太多,令十取二,州該四人,并天聖七年額為二十二人。
慶曆五年,貢舉所以元年就試人數解二分,不得過元額之半。
州該增十一人。
併景祐四年所解,總三十三人。
嘉祐二年,以四歲科場時頗淹久;自今間歲一試。
三年,禮部因請減諸州解額之半,遂減一十六人。
五年,增解額,以就試人數為率,舊一十七人,增為二十五人。
元給事绛《勸駕詩》:“英翹五五出南閩”。
(底本作“英■〈車羽〉”,庫本同,據崇抄改。
)蓋謂是也。
治平元年,嚴挾書之禁。
元公詩(庫本自“元公詩”以下注文盡删落,今據底本、崇抄互校,擇善以從。
):“莫因露索憎嚴密,直欲搜羅見隽英”是也。
三年,以間歲非便,乃三歲一試。
四年,敕以舊額四取三。
禮部請以嘉祐五年所增八人,通慶曆五年三十三人,總四十一人,四取三,得三十一人。
崇甯四年,行貢法,解二十一人,貢二十人,蓋用嘉祐所總四十一人數也。
乃以三分為率,歲貢一分奇,分三歲盡貢之。
五年,以月書歲考難遽行,(底本作“難遽行”,崇抄作“難舉行”。
)須寬假歲月。
今歲且以科學取士。
學制局薛昂等言:欲以解額七分之:前二歲,各貢二分;後一歲,貢三分。
禮部尚書朱谔請以國子監舊解額均之諸州,令三分解發,七分入貢。
自是,監無餘額。
朝廷欲存其解發之數,乃于諸州近添貢額内,率五人權留一人。
州增四十人,權留八人。
先是數,四十一人,通今所增,總八十一人。
大觀元年,學令所定貢額八十一人,從此數也。
四年,複行科舉于大比前一歲,以待未入學者及雖入而退舍者。
禮部尚書鄭允中言:(底本作“鄭久中”,據崇抄改。
)崇甯五年行三分十分法,然是時始貢,可依分取之。
今前二歲已貢四分,若行三分解發,即後一貢無額。
今欲以未貢數十分之七充貢士,三充科舉,其前二歲貢不交額及餘分并充之。
州貢,歲二十七人,通餘分約三十人;以三分率之,合解九人;其間人數不足,則解六人;若七人,餘充貢額。
重和二年,始試道徒、道職,及文士增《道經》。
宣和四年,貢法罷,以舊所均額歸太學。
乃以五路剩額均東南州、軍,州該二十八人,通崇甯前額三十一,總五十有九人。
五年,以高、眉州剩額一十四人均十四州、軍。
州該一人,通前總六十人。
靖康元年,诏諸路發解,依宣和五年額。
建炎二年,分省額于諸路。
權試計台。
(底本作“權試訃台”,據崇抄改。
)時建寇始靖,移試于此。
四年,敕:“終場人及靖康之數,與依原額解發”。
是年,權移漕司舉場于此。
八郡占國學籍者同試别考。
(底本作“八□□國學籍者”,缺二字,崇抄作“入郡占國學籍者”,從補“郡占”二字,仍依底本存“八”字。
)紹興改元,複分省額于諸路。
自貢法罷,以就試者衆,分為前後場。
二十年,合為一場。
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以中秋十五日。
二十六年,罷諸州流寓額以增,就試取多州軍,州該二人,總六十二人。
】 ○都倉 州都倉,舊名西版倉,閩王審知創。
子城外。
皇朝熙甯二年,【(底本作“熙甯二十”,但熙甯隻有十年,崇抄作“熙甯二年”。
按本志“子城”所記修城事,當是“二年”,據改。
)】拓豐樂門城為子城,倉乃在内。
元祐四年,建倉廳,治廒廥,翼以旁屋,大小凡二百一十區。
政和八年重修。
建炎元年複修。
列倉廒于兩庑,凡三十八眼,以《千文》題其号。
紹興四年,石甃兩廊,以便輸納。
【常平倉,舊在倉内。
】 ○鹽倉 國初,轉運司置倉南台,儲福清、長樂等縣【長溪、甯德、羅源、連江運鹽,至天聖六年罷。
】鹽,給州、縣務,【州有鹽稅務,縣各置鹽稅務及倉。
】聽民自買。
今閩尉廳東教場其地也。
【見“治平圖”、“熙甯圖”,在武勝王廟之南。
按祥符五年,轉運司奏:“鹽倉在城外十裡,有一二千家,接連城内。
”】大中祥符五年,以水口、嵩溪驿增為倉,移運上四郡綱鹽于此,以便搬賣。
明道二年罷。
元豐元年複之。
政和八年,诏移水口倉于懷安縣創蓋。
【時興化軍以涵頭倉運鹽到此,搬剝留滞,奏移懷安,始在縣治西一裡黃石崎山置。
】宣和四年,複歸水口。
時科賣民戶鹽,始不給還,于是南台倉亦廢矣。
【徐成忠《铨私記》:此年産鹽每斤添一文,為十九文。
無鹽給還。
】建炎間,停水口倉,複創蓋于懷安。
紹興十一年,轉運使餘應求、賀允中自縣西移置東北,地名郭埕,即今所。
○安撫司鹽倉 紹興初,帥奏置回易,(按:南宋初,有“回易法”行于軍中,規定可攜物産,易地交換。
)後始運賣官鹽,以甯越門内之東、舊将官廨積貯,【(底本作“積貼”,庫本同,據崇抄改。
)】号犒軍庫。
乾道八年,轉運司行鈔鹽法,以合沙江南舊濟川亭為倉。
尋罷鈔鹽,遂歸安撫司。
○軍資庫 府衙門内東偏。
天聖七年,尹屯田錫重建。
【曾師建《記》。
】慶曆六年,蔡正言襄修。
【“治平圖·序”。
】常平庫舊附之,有轉運司上供庫在其西北。
○公使庫 大廳前,過西園路之南。
嘉祐八年,元給事绛作公使七庫。
【按:元公自書《記》雲:“是年,建公使七庫。
”“治平圖”:“在西園門南有四庫:東,酒庫;西,醋庫;又西,省庫;又西,進奉庫。
”“熙甯圖”:“東,銀器庫;(底本先作“艮器庫”,複旁校改“艮”字為“軍”,今據庫本、崇抄改作“銀器庫”。
)次帳設庫;南,公使庫,又南;醋庫;西,進奉庫”。
今東,公使醋庫;庫南,公使錢庫;西,公使酒庫。
又南有一庫,内原系公使雜物庫、公使酒庫(底本作“公使酒庫”,庫本、崇抄皆作“公使銀器庫”,注疑。
)、公使帳設庫,後移三庫于忠義堂西,以為安撫司錢物庫,餘為公使煮酒庫。
】宣和二年,俞提刑向修。
【俞公自書:“再任使事,兩領帥轄,幾及二年。
經營補整,倉庫、軍營、城門、公宇、亭榭、池館,為之一新;公帑、雜物、帟幕、樽俎,粗亦備具。
”】 ○安撫司公使庫 帥司錢庫在大廳之南,與架閣庫門之東西為三。
若公使錢物、酒庫,初皆即忠義堂西為之。
既而,錢物移使院門北,惟忠義堂西廊南酒庫如故。
○安撫司抵當庫 安泰橋北之東舊利涉門下,今抵當庫也。
又時設于威武門西及還珠門外,凡三所。
【州抵當庫,起元豐七年,屬常平。
後浸廢。
紹興初,帥奏行回易。
此始置。
】 ○經總制庫 經制錢,起宣和三年。
至建炎三年,诏守臣樁管,令提刑司變轉輕赍起發。
紹興四年,專委通判。
五年初,取總制錢主管官如經制法。
十年,敕“經總制錢,通判廳置庫,别無當職官幹預,以是專庫侵盜。
其令發納軍資庫别為庫眼樁管,許通判不時檢察。
”十五年,兼委知、通。
十六年,獨委通判。
二十一年,改行十五年之制。
三十一年,複诏通判廳置庫,出納委提刑司檢察之。
今經制庫置内通判廳總制庫。
紹興十七年,自軍資庫移外通判廳置。
【今内通判廳又有牛皮庫。
】 ○作院 嘉祐八年,元給事绛建。
定安門内之北。
【見“治平圖”、“熙甯圖”。
】元祐初,建試院,其所移南街東。
崇甯中,以其地置提舉學事司,乃遷今開元寺南。
紹興初,寺為啟運宮奉迎所。
于是别置鐵作院清遠門内之東,謹火禁也。
○使院 大廳前過西園路公使庫之南。
嘉祐八年,元給事绛建。
其門出府西廊,立使院額。
【與東廊節推廳對。
見“治平圖”。
】熙甯後,以不嚴密,移額北向大廳。
【見“熙甯圖”。
】隆興間,嘗遷簽廳于院中廳。
複辟府西廊門。
既而,以不便,仍舊。
今為吏舍。
○衙院 舊在府東廊職官廳之南。
今不廢。
○都稅務 舊額“茶鹽商稅務”。
國初,茶鹽有榷官。
自設市于此,收稅官通領之。
熙甯三年,罷科賣茶,故至今隻稱鹽商稅務。
雖産浮鹽,久不給,其名不廢也。
舊務,還珠門外西偏。
【今春風樓。
見“治平圖”、“熙甯圖”。
】政和間,以為駐泊治所,遂移今安泰橋北之西。
【舊駐泊廣勇營地。
】紹興七年災,再創。
○臨河務 州東南美化門内,【《慶曆記》、“治平圖”、紹興甲寅曾師建“記”同。
】古南鎖港,凡百貨舟載,此入焉。
故務于是置。
○樓店務 《治平記》:“左廂屬州東兵馬監押治所,右廂屬州南兵馬都監治所。
”後合為一,以都監主之。
淳熙元年,以隸司法廳。
○修造場 舊威武軍門外西偏。
【見“治平圖”。
】後為如歸館,複為醋庫。
今司戶廳是也。
場後隸都監。
○抽木場 “治平圖”:有退木場在宜興門外之北,旁有磨務。
“熙甯圖”:場與務皆廢矣。
淳熙五年,為安撫司客邸。
惟抽木場附臨津館。
後凡抽木,七分變轉以歸經制,此主焉;三分入河,以備州用修造。
【今權就忠懿王廟内收管。
】 ○窯務 慶曆《舊記》:務在南台,主造磚瓦。
凡官有修築營繕,命流役人充作。
“治平圖”:南瓦窯,巡檢廳之西。
【今閩尉廳後是也。
】後并為閩尉廳,窯遂廢。
○船場 慶曆《舊記》:場在南台,舊鹽倉之東。
【今閩尉教場東也。
】“治平圖”:複在井樓門外。
州東北,古有船場門,謂此。
今皆廢。
官造舟,率就河口彌勒院之旁。
○灰場 舊在窯務之西。
【見“熙甯圖”,後廢。
】 ○炭場 舊宜興門外之北。
【“治平圖”無,“熙甯圖”有。
】 《三山志》卷第七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