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公廨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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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廳之東。
“熙甯圖”:門出府東廊,在簽判廳之東南。
】政和中,以為廉訪治所,移還珠門外。
【今春風樓地。
見紹興甲寅曾師建《記》。
】紹興七年火,遂僦居。
後治雄略指揮校場官廳。
【(“校場”,底本先書“教”複旁校改作“校”字,庫本、崇抄作“教場”。
)】都監廳,舊甯越門内之東。
監押廳,舊利涉門内之東。
【見“治平圖”、“熙甯圖”。
】元豐間,以都監廳為東南第十将公廨。
紹興九年,移副将建州,正将始遷其西,因以為犒軍庫。
監押廳不知何時圮廢,【今旌隐坊内橋東。
】紹興間,已為士大夫居宅。
今都監、監押,增四員,皆僦居。
○将官廳 今甯越門内之西,舊崇轺驿。
慶曆四年,以為路分廳。
【見“治平圖”、“熙甯圖”。
】元豐間,改副将廨。
紹興九年,始為正将廳。
○監務廨舍 初,監務兩員:都務官廨舍,舊旌隐北;臨河務官廨舍,舊法海寺北。
【見“治平圖”、“熙甯圖”。
】建炎以來,旌隐坊北疊為機宜、通判、參議廳。
法海北,嘗為登瀛館,近亦添差、簽判所寓。
監務後增三員,皆僦居。
○監甲仗庫廨舍 舊康泰門内之南。
乾道元年,以展拓試院,移瓯冶池南庵舍。
淳熙八年,複為庵舍,始僦居。
○巡檢廳 舊在城巡檢,以都監、監押兼。
天禧中,嘗令南台鹽倉兼管四城門外巡檢公事。
故巡檢廳在鹽倉之西,今閩縣尉廳是也。
【見“治平圖”、“熙甯圖”。
】後移置辜嶺。
○巡轄馬鋪廳 舊在南台橫山之西。
【見“治平圖”、“熙甯圖”。
】天聖九年,移白田渡。
景祐二年,移水口,尋仍舊。
○試院 長樂大府,祥、禧以來,【(底本作“祥禧”,合“大中祥符”、“天禧”而言,崇抄作“祥符”。
)】文物歲盛。
自景祐建學,大比,例為集試所,生員逡巡邸宿于外,先聖釋奠,亦移他所。
元祐五年,柯龍圖述謀所以易之,會朝廷下“學及孔子廟不得試進士”之制。
五月,乃擇州治之東南公廨及隙地,【“治平圖”有察推廳及作院。
(底本作“察推倚”,崇抄作“察推衙”,庫本作“察推廳”。
據前“曹官廳”條所記,應作“廳”,據改。
)】廣二百三十尺有奇,而深倍之。
乃增築厥址,崇其舊三尺。
穹堂延庑,中辟曠除,後敞公堂,缭以重屋,以為考校之舍。
外門之内,監門、巡鋪、封彌、謄錄之所皆具,旬五十而成,凡為正屋百有二十區。
是時,舉士才三千,峨冠鹄袖,雍容而入。
其後浸增至于五倍,側肩争門,坐不容膝。
紹興十七年,乃假漕司行台,以殺其溢,然猶病其隘也。
【三十二年,王尚書師心以就試人益來,奏請增考試官三員為十員。
】乾道元年,郡學諸生、鄉士林丙相率以請于王參政之望。
乃相其西北隅官舍易之,【如監甲仗庫廨舍之類。
】得其地,東西二十有八丈,南北四之三。
增為屋百二十有七楹。
【是歲秋試。
王參政有《戒谕文》雲:(底本作“在戒谕文雲”,崇抄同,據庫本改。
)“福唐今年秋試,(底本作“秋賦”,崇抄同,據庫本改。
)投《家狀》于有司者,幾一萬七千人。
鄉舉之衆,天下莫比,亦閩中昔日之所未有也,可謂盛哉。
前榜自大魁而下,聯甲科者五人,與胪唱者六十七人。
國家于此邦人士,誠無負矣。
本州仰體朝廷之意,以賓興為重事,開斥貢院,編排坐次,增添内外執事等人,種種如法。
州郡于此邦舉子,亦不苟矣。
諸君盍修身厲行,(底本作“修身屬行”,崇抄同,據庫本改。
)思所以稱副者?父兄戒其子弟,長上訓其後生,朋友之間更相勸約,鹹趨禮義,盡革嚣浮。
毋怙衆以作非,毋黨惡以長亂。
絕博塞之戲,息錐刀之争。
出為裡巷之遊,必有矜持之色。
衆庶歸重,儒服自尊,凡所觀瞻,誰敢幹侮。
(底本作“于侮”,崇抄同,據庫本改。
)士風如此,顧不美哉。
或有敗群不靖之徒,(底本作“敗郡”,據崇抄、庫本改。
)多士共疾之。
蓋歲曆三更,科诏一下,賢才皆待時藏器,指日奮身。
豈容一夫猖狂,以緻衆人颠沛。
且大開選舉,精考藝能,乃功名富貴所由之途,非兇暴強豪興争之地。
正使捷如慶忌,(“正”,疑為“縱”或“即”之誤。
)勇若孟贲,何取于翰墨之場乎?一犯嚴科,自有公法,三木被體,二物加威,屏于遠方,編之罪籍;與夫鹿鳴開宴,黃堂享勸駕之儀,豹變還鄉,綠袂耀觀光之寵者;榮華、僇辱,烏可同日道哉?又況闊步既騰,亨衢甚坦,稽古所獲,不止于此而已。
夫以萬七千人,群考于此,其間瑣碎,甯無短長?在于寬通,所宜闊略,三日借路,豈責其全;(底本作“豈貴其全”,崇抄同,據庫本改。
)一忿亡身,雖悔何及。
至如,(底本作“至如”,庫本同,崇抄作“至此”。
)将來引試,切忌攙先。
蓋緣題目出頒,必俟舉人盡入。
何須競進,以冒隘途;雖少遷延,未逾晷刻。
(底本作“未曉晷刻”,據崇抄改。
)遠于踐蹂,方免憂危。
宅心既甯,下筆孰禦?又按設既定,(底本皆作“按設”,庫本同,崇抄作“按試”。
)尺寸有分,移徙亂行,擾動實深。
(底本作“擾動實采”,崇抄同,據庫本改。
)我欲自便,人将謂何?若其有知,必不為此。
嗚呼!在醜不争,先聖之格言;畏威如疾,前賢之明戒。
凡我應書之衆,勿屑細故,以遠大自期。
鴻鹄秋天,一飛萬裡,安可量也。
惟諸君勉之。
”】 淳熙元年,應诏者二萬人。
史丞相浩講求累舉之弊,乃複假簽判、察推、知錄、司法四廳以益之。
以大廳兩廊坐負城兩縣舉人;【舊坐三縣人,以添四廳故,隻坐兩縣。
】而懷安、福清、羅源于行衙,長溪、永福、古田于舊展試院,【乾道元年所增屋宇。
】連江、長樂、閩清、甯德于新展四廳就試。
試之日,四其門以入之,而出以二。
【時,曉示閩縣、侯官士人并于定安門入試院門,晚出中門,納卷畢出試院大門;懷安、福清、羅源并于依仁坊門入行衙、興賢堂、桂堂外;長溪、永福、古田從東康門入舊展試院,入訖關閉,不許出入;連江、長樂、閩清、甯德從鼓門内東廊入新展四廳,(底本當脫落“閩清”二字,據庫本補。
)入訖關閉,不許出入。
凡十縣并出行衙中門,納卷畢出行衙大門。
先是,行下諸縣:士人有訟在官,除事幹人命外,其他并與結絕,或召壯保。
許試,遂約束結保,投納《家狀》。
以七月十五為限,以憑類保排定試按,(各本皆作“試按”,疑為“桉”,即“案”字。
)限滿射保,或改姓名,不許收受。
尋有在外遊學方歸續射保者,别就他處排坐:(底本作“别就□處排坐”,缺一字,崇抄同,據庫本補。
)内閩、侯官士人,從鼓門裡東廊棘門入司法廳;甯德、長溪、古田、永福士人,從東康門入舊展試院就試。
晚出,并由行衙大門。
異時,試院街南一帶人戶,各安泊舉人入試。
每候開門,率争先突入。
至是,帖廂官刷具姓名禁止。
有後門者亦權截斷,(底本作“亦權織斷”,庫本同,據崇抄改。
)不許通東衙巷。
】初,令監門官公服立門左右,肅揖而後入。
巡按者唱坐已定,不許徙案。
【隻許保頭起身取卷。
】始罷卒名遍攔号為祗應,【(此句各本同,疑“罷”為“置”之誤。
)】逐間揭姓名以待需喚。
猝有疾患,批曆至府,不移時給藥,以時警其怠慢者。
【時以為禮闱當如此。
置巡按官,抄附“祗應功過曆”一道,“取藥曆”一道。
(底本作“祗應功過曆入道取藥曆入道”,崇抄同,據庫本改。
)應兵級供應從早至夜分,(底本作“夜合”,庫本同,據崇抄改。
)不住火,常将沸湯頓貯令溫,以備呼喚。
有不到,巡按官行遣畢,上“曆”候開院勘斷。
不違慢者,犒賞。
】凡外門有所傳入,常切機察。
【(各本皆作“機察”,疑是“譏察”或“稽察”之訛。
)先是告示:官、私屋賃士人就試及賣試桉人,并不許長價。
納卷吏貼,不得邀覓錢物。
其試院諸官廳祗應人及雜職、獄子并使府諸官廳虞候、當直人等,不得循習更就吏貼乞取常例及其他各已優待舉人。
又自作《勸谕文》以戒争門先入、毀棄卷按、鼓噪場屋者。
至是,又關防上件。
】逮晚,設燎門道,列十四幕為納卷所。
【閩、侯官分六幕,新、舊展拓試院分四幕,(底本先書“士幕”,複旁校改為“四”字;崇抄亦作“士幕”,複于“士”字旁點誤,未改;庫本作“七幕”。
)其續射保人别置一幕。
】是歲策問,始命工鋸闆分雕,防漏洩也;逐篇目,限以一紙,期趣辦也。
【舊,策題并連粘三篇,方卷入試卷分俵,多是臨期不辦。
今隻将紙作樣造闆。
如問目稍長,計會試官細字書寫,隻以一幅為限,疊三紙卷入,不須連粘。
】凡納卷,有号簿,封彌官手自封押。
【逐場封彌畢,即以号簿入匣封押,永不得開。
其單号簿逐夜繳入監試簏,(底本作“監試簏”,庫本作“監試處”,崇抄作“監試簾”。
)不得漏洩。
如将來在行先報姓名并根究。
(此句疑有訛脫,暫無從校。
)】增謄錄為三百人。
【十人為甲。
置“交卷曆”一道,“功過曆”一道。
有節去文理、添注雜一、折換卷頭,或别行抄上白卷者,悉許人告;其同甲能自舉首,與免。
謄錄或課寫不辦,依旨揮牒院,展日考校。
】初,禁兩司官人來往,【舊,封彌、謄錄兩處官吏,不禁往來。
】别差對讀官。
【舊就委謄錄官。
】始選楷書十名,分諸考官位,以備抄寫。
【每位,楷書一名,送紙五百張,欲再謄錄以歸者,自令抄寫。
】遇再謄卷,獨許關監試躬點簿,混以五号批下,從封彌官措置,貼号、監寫封入,【前已謄錄卻以正卷發過封彌所,今隻委封彌官封貼字号,監臨謄錄,拘收正卷。
】纖悉嚴密,訖試無違犯者,至今行之。
【州自國初,舉子尚少。
錢氏歸朝,解額未有定法。
天禧
“熙甯圖”:門出府東廊,在簽判廳之東南。
】政和中,以為廉訪治所,移還珠門外。
【今春風樓地。
見紹興甲寅曾師建《記》。
】紹興七年火,遂僦居。
後治雄略指揮校場官廳。
【(“校場”,底本先書“教”複旁校改作“校”字,庫本、崇抄作“教場”。
)】都監廳,舊甯越門内之東。
監押廳,舊利涉門内之東。
【見“治平圖”、“熙甯圖”。
】元豐間,以都監廳為東南第十将公廨。
紹興九年,移副将建州,正将始遷其西,因以為犒軍庫。
監押廳不知何時圮廢,【今旌隐坊内橋東。
】紹興間,已為士大夫居宅。
今都監、監押,增四員,皆僦居。
○将官廳 今甯越門内之西,舊崇轺驿。
慶曆四年,以為路分廳。
【見“治平圖”、“熙甯圖”。
】元豐間,改副将廨。
紹興九年,始為正将廳。
○監務廨舍 初,監務兩員:都務官廨舍,舊旌隐北;臨河務官廨舍,舊法海寺北。
【見“治平圖”、“熙甯圖”。
】建炎以來,旌隐坊北疊為機宜、通判、參議廳。
法海北,嘗為登瀛館,近亦添差、簽判所寓。
監務後增三員,皆僦居。
○監甲仗庫廨舍 舊康泰門内之南。
乾道元年,以展拓試院,移瓯冶池南庵舍。
淳熙八年,複為庵舍,始僦居。
○巡檢廳 舊在城巡檢,以都監、監押兼。
天禧中,嘗令南台鹽倉兼管四城門外巡檢公事。
故巡檢廳在鹽倉之西,今閩縣尉廳是也。
【見“治平圖”、“熙甯圖”。
】後移置辜嶺。
○巡轄馬鋪廳 舊在南台橫山之西。
【見“治平圖”、“熙甯圖”。
】天聖九年,移白田渡。
景祐二年,移水口,尋仍舊。
○試院 長樂大府,祥、禧以來,【(底本作“祥禧”,合“大中祥符”、“天禧”而言,崇抄作“祥符”。
)】文物歲盛。
自景祐建學,大比,例為集試所,生員逡巡邸宿于外,先聖釋奠,亦移他所。
元祐五年,柯龍圖述謀所以易之,會朝廷下“學及孔子廟不得試進士”之制。
五月,乃擇州治之東南公廨及隙地,【“治平圖”有察推廳及作院。
(底本作“察推倚”,崇抄作“察推衙”,庫本作“察推廳”。
據前“曹官廳”條所記,應作“廳”,據改。
)】廣二百三十尺有奇,而深倍之。
乃增築厥址,崇其舊三尺。
穹堂延庑,中辟曠除,後敞公堂,缭以重屋,以為考校之舍。
外門之内,監門、巡鋪、封彌、謄錄之所皆具,旬五十而成,凡為正屋百有二十區。
是時,舉士才三千,峨冠鹄袖,雍容而入。
其後浸增至于五倍,側肩争門,坐不容膝。
紹興十七年,乃假漕司行台,以殺其溢,然猶病其隘也。
【三十二年,王尚書師心以就試人益來,奏請增考試官三員為十員。
】乾道元年,郡學諸生、鄉士林丙相率以請于王參政之望。
乃相其西北隅官舍易之,【如監甲仗庫廨舍之類。
】得其地,東西二十有八丈,南北四之三。
增為屋百二十有七楹。
【是歲秋試。
王參政有《戒谕文》雲:(底本作“在戒谕文雲”,崇抄同,據庫本改。
)“福唐今年秋試,(底本作“秋賦”,崇抄同,據庫本改。
)投《家狀》于有司者,幾一萬七千人。
鄉舉之衆,天下莫比,亦閩中昔日之所未有也,可謂盛哉。
前榜自大魁而下,聯甲科者五人,與胪唱者六十七人。
國家于此邦人士,誠無負矣。
本州仰體朝廷之意,以賓興為重事,開斥貢院,編排坐次,增添内外執事等人,種種如法。
州郡于此邦舉子,亦不苟矣。
諸君盍修身厲行,(底本作“修身屬行”,崇抄同,據庫本改。
)思所以稱副者?父兄戒其子弟,長上訓其後生,朋友之間更相勸約,鹹趨禮義,盡革嚣浮。
毋怙衆以作非,毋黨惡以長亂。
絕博塞之戲,息錐刀之争。
出為裡巷之遊,必有矜持之色。
衆庶歸重,儒服自尊,凡所觀瞻,誰敢幹侮。
(底本作“于侮”,崇抄同,據庫本改。
)士風如此,顧不美哉。
或有敗群不靖之徒,(底本作“敗郡”,據崇抄、庫本改。
)多士共疾之。
蓋歲曆三更,科诏一下,賢才皆待時藏器,指日奮身。
豈容一夫猖狂,以緻衆人颠沛。
且大開選舉,精考藝能,乃功名富貴所由之途,非兇暴強豪興争之地。
正使捷如慶忌,(“正”,疑為“縱”或“即”之誤。
)勇若孟贲,何取于翰墨之場乎?一犯嚴科,自有公法,三木被體,二物加威,屏于遠方,編之罪籍;與夫鹿鳴開宴,黃堂享勸駕之儀,豹變還鄉,綠袂耀觀光之寵者;榮華、僇辱,烏可同日道哉?又況闊步既騰,亨衢甚坦,稽古所獲,不止于此而已。
夫以萬七千人,群考于此,其間瑣碎,甯無短長?在于寬通,所宜闊略,三日借路,豈責其全;(底本作“豈貴其全”,崇抄同,據庫本改。
)一忿亡身,雖悔何及。
至如,(底本作“至如”,庫本同,崇抄作“至此”。
)将來引試,切忌攙先。
蓋緣題目出頒,必俟舉人盡入。
何須競進,以冒隘途;雖少遷延,未逾晷刻。
(底本作“未曉晷刻”,據崇抄改。
)遠于踐蹂,方免憂危。
宅心既甯,下筆孰禦?又按設既定,(底本皆作“按設”,庫本同,崇抄作“按試”。
)尺寸有分,移徙亂行,擾動實深。
(底本作“擾動實采”,崇抄同,據庫本改。
)我欲自便,人将謂何?若其有知,必不為此。
嗚呼!在醜不争,先聖之格言;畏威如疾,前賢之明戒。
凡我應書之衆,勿屑細故,以遠大自期。
鴻鹄秋天,一飛萬裡,安可量也。
惟諸君勉之。
”】 淳熙元年,應诏者二萬人。
史丞相浩講求累舉之弊,乃複假簽判、察推、知錄、司法四廳以益之。
以大廳兩廊坐負城兩縣舉人;【舊坐三縣人,以添四廳故,隻坐兩縣。
】而懷安、福清、羅源于行衙,長溪、永福、古田于舊展試院,【乾道元年所增屋宇。
】連江、長樂、閩清、甯德于新展四廳就試。
試之日,四其門以入之,而出以二。
【時,曉示閩縣、侯官士人并于定安門入試院門,晚出中門,納卷畢出試院大門;懷安、福清、羅源并于依仁坊門入行衙、興賢堂、桂堂外;長溪、永福、古田從東康門入舊展試院,入訖關閉,不許出入;連江、長樂、閩清、甯德從鼓門内東廊入新展四廳,(底本當脫落“閩清”二字,據庫本補。
)入訖關閉,不許出入。
凡十縣并出行衙中門,納卷畢出行衙大門。
先是,行下諸縣:士人有訟在官,除事幹人命外,其他并與結絕,或召壯保。
許試,遂約束結保,投納《家狀》。
以七月十五為限,以憑類保排定試按,(各本皆作“試按”,疑為“桉”,即“案”字。
)限滿射保,或改姓名,不許收受。
尋有在外遊學方歸續射保者,别就他處排坐:(底本作“别就□處排坐”,缺一字,崇抄同,據庫本補。
)内閩、侯官士人,從鼓門裡東廊棘門入司法廳;甯德、長溪、古田、永福士人,從東康門入舊展試院就試。
晚出,并由行衙大門。
異時,試院街南一帶人戶,各安泊舉人入試。
每候開門,率争先突入。
至是,帖廂官刷具姓名禁止。
有後門者亦權截斷,(底本作“亦權織斷”,庫本同,據崇抄改。
)不許通東衙巷。
】初,令監門官公服立門左右,肅揖而後入。
巡按者唱坐已定,不許徙案。
【隻許保頭起身取卷。
】始罷卒名遍攔号為祗應,【(此句各本同,疑“罷”為“置”之誤。
)】逐間揭姓名以待需喚。
猝有疾患,批曆至府,不移時給藥,以時警其怠慢者。
【時以為禮闱當如此。
置巡按官,抄附“祗應功過曆”一道,“取藥曆”一道。
(底本作“祗應功過曆入道取藥曆入道”,崇抄同,據庫本改。
)應兵級供應從早至夜分,(底本作“夜合”,庫本同,據崇抄改。
)不住火,常将沸湯頓貯令溫,以備呼喚。
有不到,巡按官行遣畢,上“曆”候開院勘斷。
不違慢者,犒賞。
】凡外門有所傳入,常切機察。
【(各本皆作“機察”,疑是“譏察”或“稽察”之訛。
)先是告示:官、私屋賃士人就試及賣試桉人,并不許長價。
納卷吏貼,不得邀覓錢物。
其試院諸官廳祗應人及雜職、獄子并使府諸官廳虞候、當直人等,不得循習更就吏貼乞取常例及其他各已優待舉人。
又自作《勸谕文》以戒争門先入、毀棄卷按、鼓噪場屋者。
至是,又關防上件。
】逮晚,設燎門道,列十四幕為納卷所。
【閩、侯官分六幕,新、舊展拓試院分四幕,(底本先書“士幕”,複旁校改為“四”字;崇抄亦作“士幕”,複于“士”字旁點誤,未改;庫本作“七幕”。
)其續射保人别置一幕。
】是歲策問,始命工鋸闆分雕,防漏洩也;逐篇目,限以一紙,期趣辦也。
【舊,策題并連粘三篇,方卷入試卷分俵,多是臨期不辦。
今隻将紙作樣造闆。
如問目稍長,計會試官細字書寫,隻以一幅為限,疊三紙卷入,不須連粘。
】凡納卷,有号簿,封彌官手自封押。
【逐場封彌畢,即以号簿入匣封押,永不得開。
其單号簿逐夜繳入監試簏,(底本作“監試簏”,庫本作“監試處”,崇抄作“監試簾”。
)不得漏洩。
如将來在行先報姓名并根究。
(此句疑有訛脫,暫無從校。
)】增謄錄為三百人。
【十人為甲。
置“交卷曆”一道,“功過曆”一道。
有節去文理、添注雜一、折換卷頭,或别行抄上白卷者,悉許人告;其同甲能自舉首,與免。
謄錄或課寫不辦,依旨揮牒院,展日考校。
】初,禁兩司官人來往,【舊,封彌、謄錄兩處官吏,不禁往來。
】别差對讀官。
【舊就委謄錄官。
】始選楷書十名,分諸考官位,以備抄寫。
【每位,楷書一名,送紙五百張,欲再謄錄以歸者,自令抄寫。
】遇再謄卷,獨許關監試躬點簿,混以五号批下,從封彌官措置,貼号、監寫封入,【前已謄錄卻以正卷發過封彌所,今隻委封彌官封貼字号,監臨謄錄,拘收正卷。
】纖悉嚴密,訖試無違犯者,至今行之。
【州自國初,舉子尚少。
錢氏歸朝,解額未有定法。
天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