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地理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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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貫。
南港、南岸馬頭,船一隻,闆二間,一院管認,本錢亦如之。
橋門第二,船四隻,闆四間,四院主之,各受本錢五十貫。
北港、中港兩岸,南港北岸馬頭,船五隻,闆五間,五院管認,本錢亦如之。
其餘,每船一隻,闆一間,各受本錢三十貫。
自北而南,船以《千文》為号。
(“千文”,即《千字文》。
按字以次編為号。
)後有廢壞,永曆息錢興修,常取堅固。
大藤纜本錢,五百一十貫。
鼓山、雪峰、神光、西禅、芙蓉、法海、乾元、安國、壽山、開元、大中、精嚴、等覺、九峰、囷山、萬歲、報恩、白鹿、天王、太平、賢沙、升山、靈峰、仁王、雙峰、大沩、聖泉、衡山、興福、廣因,凡三十寺,各十七貫,歲出息一分,令橋庵經官置簿拘納,分輪兩院管。
置纜一次及逢架之屬悉交割,(底本作“及逢架之屬”,崇抄同,庫本作“及屬架之蓬”,“逢”疑為“篷”字。
)乃得替。
凡橋門船,長四丈六尺,面一丈五尺,頭各八尺;闆二間,長各四丈四尺,闊一丈;直梁八,圍各三尺六寸;輪木闊各一尺三寸,厚一尺;兩頭鐵索各四,并四斤。
其次,橋門第二船、三港馬頭船,長四丈四尺,面一丈一尺,頭六尺。
其餘船,長三丈九尺,闊一丈,頭五尺五寸。
闆,每間長二丈三尺,闊一丈;直梁七,圍各二尺四寸;輪木闊一尺,厚八寸。
鐵索二,各四斤。
勾欄,每扇各二,柱高二尺五寸,方五寸;上下壓枋,闊五寸,厚三寸;短柱四,高一尺七寸,闊五寸,厚三寸。
凡大藤纜,于船左右,常各存新舊二條,圍各二尺五寸,五歲一易。
不許以退纜舊藤間雜收使。
如三港西岸馬頭,(底本及各本皆作“西岸馬頭”。
江面隻有南北岸,無東西岸,疑為“兩岸馬頭”之訛。
又底本自“馬”字以後脫失一頁,今以崇抄、庫本互校補足,同者存之,異者注之。
)時有流刷傾側,或泥地淤長,可堪增築。
及橋亭、軍房、屋宇、井篷纜:蓋架等損弊,(崇抄作“井蓋纜蓬架等”,庫本作“井蓬纜蓋架等”,“井”字疑為“并”字。
)悉仰管幹橋院劃時修葺。
其鐵索常備六十具,以待去失急用,于守橋兵士名下勒填。
餘船闆、碇石,有一不備,刷染更換;有一滅裂,以時巡察;報逐院增修。
不得别有率斂。
”其措置,纖悉盡,蓋如此。
尋複歲以三院輪入管幹。
其後,間以故獲免受役者至十八院。
先是,水手各認管船五隻,月米一石,錢二千四百,從逐院向橋司輸送,然後給之。
後浸為弊,乃悉罷去;輪諸院行者代其役。
給官舟與來往護視,遇夜則守橋。
(崇抄作“巡橋”,庫本作“守橋”。
按:前句雲“給官舟與來往護視”,即是巡橋,遇夜當以“守橋”為是,據改。
)紹興十一年都管主僧僧珵立《規式》庵中,課督群行者甚力,辍前所給水手錢米入長生局為度牒之本,(崇抄作“度牒本□”,缺一字,庫本作“度牒之本”,據改。
)以勸勉之。
是時北港已為石墩橋道十五座矣,船惟中港七十四,南港十三。
拘納二分息錢,複散寄逐寺,收息愈廣。
其後,藤纜乃不以時治。
二十三年,僧圓覺住天甯寺,募作鐵纜,每節為錢三百,越一月遂辦,(崇抄作“每節焉為錢三百不一月遂辦”,今據庫本改作“每節為錢三百越一月遂辦”。
)藤纜始廢。
二十四年,提點刑獄趙公令攝郡事,睹橋道浸壞。
命閩縣丞黃昭祖因舊制度,複一新之。
會圓覺以事罷,估籍衣物金銀等,錢一千二百八貫有奇,及橋司所樁置纜息錢二百三貫有奇。
用舊例,複命以其錢分為九十二份半,均給諸寺。
其橋門船及南港南岸馬頭船,凡三隻,各給二份;橋門第二船及中港兩岸、南港北岸馬頭船,凡五隻,各給一份半;餘各一份;增為本錢。
申嚴舊式:凡尺寸,悉以官省尺為度;梁木,須勁直者;闆,必厚一寸六分。
募置水手,複仍舊役。
惟船頭抛碇藤纜務要緊實,各長一十五丈,不許水手打攬以舊纜添造。
亦置籍二本:一藏郡案,一付橋司。
明年梁山等十七院,複為石墩橋道。
于是,庵中既無所拘納,都管之職亦漸衰弛。
向所輸送水手錢米,遂從逐院自取之。
(底本脫頁至“自取”止,以上皆取崇抄、庫本互校得之。
)上下懈怠,莫有統屬。
橋事以是愈壞。
今鐵纜斷裂僅存置庵舍,藤纜息錢枉增。
諸寺船闆之數,本錢雖散在三十寺,未有興複者。
石墩橋道,尋又增置。
今為船者,六十二耳。
中亭項賃浍戶以匿稅故,乾道中并拆其屋逐之。
泗洲堂,淳熙元年,一夕盡。
往時,管幹橋僧既交替,(底本作“營幹”,依上文例,當是“管幹”,并據崇抄改。
)以有勞率得院住持,近乃無聞。
水手,昔屬閩尉;後有尉适不振職,因屬縣丞雲。
江南鋪南取方北十五裡。
元豐六年,添定馬遞三人,步遞三人,急遞二人。
大觀元年,添遞馬二匹。
政和議存減,獨不罷。
後額管十四人。
今供申一,節級一,鋪兵十二。
西峽北驿名濟川北館。
宣和六年作。
方北鋪南取方南,隔江折二十裡。
異時,驿路出方山渡,江面彌漫,無風二十裡,有風七十裡,沿兩沙洲,随潮涉二時乃至。
(底本作“二時乃□”,缺一字,據崇抄補。
)既有傾
南港、南岸馬頭,船一隻,闆二間,一院管認,本錢亦如之。
橋門第二,船四隻,闆四間,四院主之,各受本錢五十貫。
北港、中港兩岸,南港北岸馬頭,船五隻,闆五間,五院管認,本錢亦如之。
其餘,每船一隻,闆一間,各受本錢三十貫。
自北而南,船以《千文》為号。
(“千文”,即《千字文》。
按字以次編為号。
)後有廢壞,永曆息錢興修,常取堅固。
大藤纜本錢,五百一十貫。
鼓山、雪峰、神光、西禅、芙蓉、法海、乾元、安國、壽山、開元、大中、精嚴、等覺、九峰、囷山、萬歲、報恩、白鹿、天王、太平、賢沙、升山、靈峰、仁王、雙峰、大沩、聖泉、衡山、興福、廣因,凡三十寺,各十七貫,歲出息一分,令橋庵經官置簿拘納,分輪兩院管。
置纜一次及逢架之屬悉交割,(底本作“及逢架之屬”,崇抄同,庫本作“及屬架之蓬”,“逢”疑為“篷”字。
)乃得替。
凡橋門船,長四丈六尺,面一丈五尺,頭各八尺;闆二間,長各四丈四尺,闊一丈;直梁八,圍各三尺六寸;輪木闊各一尺三寸,厚一尺;兩頭鐵索各四,并四斤。
其次,橋門第二船、三港馬頭船,長四丈四尺,面一丈一尺,頭六尺。
其餘船,長三丈九尺,闊一丈,頭五尺五寸。
闆,每間長二丈三尺,闊一丈;直梁七,圍各二尺四寸;輪木闊一尺,厚八寸。
鐵索二,各四斤。
勾欄,每扇各二,柱高二尺五寸,方五寸;上下壓枋,闊五寸,厚三寸;短柱四,高一尺七寸,闊五寸,厚三寸。
凡大藤纜,于船左右,常各存新舊二條,圍各二尺五寸,五歲一易。
不許以退纜舊藤間雜收使。
如三港西岸馬頭,(底本及各本皆作“西岸馬頭”。
江面隻有南北岸,無東西岸,疑為“兩岸馬頭”之訛。
又底本自“馬”字以後脫失一頁,今以崇抄、庫本互校補足,同者存之,異者注之。
)時有流刷傾側,或泥地淤長,可堪增築。
及橋亭、軍房、屋宇、井篷纜:蓋架等損弊,(崇抄作“井蓋纜蓬架等”,庫本作“井蓬纜蓋架等”,“井”字疑為“并”字。
)悉仰管幹橋院劃時修葺。
其鐵索常備六十具,以待去失急用,于守橋兵士名下勒填。
餘船闆、碇石,有一不備,刷染更換;有一滅裂,以時巡察;報逐院增修。
不得别有率斂。
”其措置,纖悉盡,蓋如此。
尋複歲以三院輪入管幹。
其後,間以故獲免受役者至十八院。
先是,水手各認管船五隻,月米一石,錢二千四百,從逐院向橋司輸送,然後給之。
後浸為弊,乃悉罷去;輪諸院行者代其役。
給官舟與來往護視,遇夜則守橋。
(崇抄作“巡橋”,庫本作“守橋”。
按:前句雲“給官舟與來往護視”,即是巡橋,遇夜當以“守橋”為是,據改。
)紹興十一年都管主僧僧珵立《規式》庵中,課督群行者甚力,辍前所給水手錢米入長生局為度牒之本,(崇抄作“度牒本□”,缺一字,庫本作“度牒之本”,據改。
)以勸勉之。
是時北港已為石墩橋道十五座矣,船惟中港七十四,南港十三。
拘納二分息錢,複散寄逐寺,收息愈廣。
其後,藤纜乃不以時治。
二十三年,僧圓覺住天甯寺,募作鐵纜,每節為錢三百,越一月遂辦,(崇抄作“每節焉為錢三百不一月遂辦”,今據庫本改作“每節為錢三百越一月遂辦”。
)藤纜始廢。
二十四年,提點刑獄趙公令攝郡事,睹橋道浸壞。
命閩縣丞黃昭祖因舊制度,複一新之。
會圓覺以事罷,估籍衣物金銀等,錢一千二百八貫有奇,及橋司所樁置纜息錢二百三貫有奇。
用舊例,複命以其錢分為九十二份半,均給諸寺。
其橋門船及南港南岸馬頭船,凡三隻,各給二份;橋門第二船及中港兩岸、南港北岸馬頭船,凡五隻,各給一份半;餘各一份;增為本錢。
申嚴舊式:凡尺寸,悉以官省尺為度;梁木,須勁直者;闆,必厚一寸六分。
募置水手,複仍舊役。
惟船頭抛碇藤纜務要緊實,各長一十五丈,不許水手打攬以舊纜添造。
亦置籍二本:一藏郡案,一付橋司。
明年梁山等十七院,複為石墩橋道。
于是,庵中既無所拘納,都管之職亦漸衰弛。
向所輸送水手錢米,遂從逐院自取之。
(底本脫頁至“自取”止,以上皆取崇抄、庫本互校得之。
)上下懈怠,莫有統屬。
橋事以是愈壞。
今鐵纜斷裂僅存置庵舍,藤纜息錢枉增。
諸寺船闆之數,本錢雖散在三十寺,未有興複者。
石墩橋道,尋又增置。
今為船者,六十二耳。
中亭項賃浍戶以匿稅故,乾道中并拆其屋逐之。
泗洲堂,淳熙元年,一夕盡。
往時,管幹橋僧既交替,(底本作“營幹”,依上文例,當是“管幹”,并據崇抄改。
)以有勞率得院住持,近乃無聞。
水手,昔屬閩尉;後有尉适不振職,因屬縣丞雲。
江南鋪南取方北十五裡。
元豐六年,添定馬遞三人,步遞三人,急遞二人。
大觀元年,添遞馬二匹。
政和議存減,獨不罷。
後額管十四人。
今供申一,節級一,鋪兵十二。
西峽北驿名濟川北館。
宣和六年作。
方北鋪南取方南,隔江折二十裡。
異時,驿路出方山渡,江面彌漫,無風二十裡,有風七十裡,沿兩沙洲,随潮涉二時乃至。
(底本作“二時乃□”,缺一字,據崇抄補。
)既有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