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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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饷(籴運)
『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灣兼有園(有陂塘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
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别上、中、下則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于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
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僞冊所謂官佃田園也。
鄭氏宗黨及文武僞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名曰私田,即僞冊所謂文武官田也。
其法亦分上、中、下則。
所用官鬥,較中土倉斛每鬥僅八升。
且土性浮松,三年後即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
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
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征。
既以僞産歸之于民,而複減其額以便輸将,誠聖朝寬大之恩也』(諸羅雜識)。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俱沿山海蓋草為寮。
時去時來,時多時少。
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
『僧道僞額四十五名,年征度牒銀二百兩;僧每名牒銀二兩,道士每名牒銀五兩。
今裁』(東甯政事集)。
内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
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
内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征至一兩三錢零。
今上則征八石八鬥,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于此者;而民不以為病。
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截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
餘有請均田減賦疏。
康熙二十三年,部臣蘇拜、總督姚啟聖、巡撫金鋐、提督萬正色會議疏内,有興販東洋白糖一項,歲定二萬擔;不足之數,聽在本省采買。
施琅另疏雲:「本省去台灣已隔重洋,以台灣所産白糖配台灣興販船數,固為安便;若就本省湊買,涉重洋而至台灣,方興販東洋,則今四方蕩平,六合為一,何地不可興販?必藉台灣之名買白糖赴彼興販,此皆部臣蘇拜等慮錢糧不敷,婉為籌度。
臣今不言,後有禍患,咎安所逭?」 三縣每歲所出蔗糖約六十餘萬簍,每簍一百七、八十觔;烏糖百觔價銀八、九錢,白糖百觔價銀一兩三、四錢。
全台仰望資生,四方奔趨圖息,莫此為甚。
糖觔未出,客人先行定買;糖一入手,即便裝載。
每簍到蘇,船價二錢有零。
自定聯■〈舟宗〉之法,非動經數旬不能齊一。
及至廈門,歸關盤查,一船所經兩次護送、八次挂驗,俱不無費。
是以船難即行,腳價貴而糖價賤矣(餘奏準半線分設彰化縣,尚在經理,故仍三縣之稱)。
台邑額載厝饷、磨饷二項,俱始于僞鄭。
志載瓦厝、草厝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兩零。
數十年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
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将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
半額饷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戶給以饷單。
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注銷。
另查新屋頂補。
磨三十首,共額征銀一百六十八兩。
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征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
即十九首内,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餘皆牛磨倒壞。
按冊問賦,與厝饷等。
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
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勻征;将前項變為活饷,可以足額。
雜饷: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志言之詳矣;又有烏魚旗。
罟者,結網長百餘丈、廣丈餘,駕船載出,常數十人,曰牽罟。
罾者,樹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
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網長可數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罒上令下〉。
蚝,蛎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淺處鈎緻蛎房。
■〈纟衮〉,垂餌以釣魚也;大繩長數十丈,系一頭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釣,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纟衮〉。
烏魚于冬至前後盛出,由諸邑鹿仔港先出,次及安平鎮大港,後至琅峤海腳,于石罅處放子,仍回北路。
或雲自黃河來。
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正頭烏,則肥;冬至後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
漁人有自廈門、彭湖伺其來時赴台采捕。
鳳山雜饷,給烏魚旗四十九枝。
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钤蓋,插于船頭,帶網采捕。
彭湖雜饷:泊網、大小滬。
泊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
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泊于木杙上,留一泊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随水入,以網截塞泊門,潮退魚不得出,采取之。
滬者,于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
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随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
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
彭湖居民,以海為田,以魚為糧,稻谷升鬥必仰給台郡。
以地盡沙碛,海風甚厲,艱于播種,惟植高粱、麻豆,亦不足用;一遇兇歉,便緻絕粒。
陳觀察大辇詳請台、諸二縣各運粟五千石赴彭,巡檢營弁公同監收;遇兇歉或風飓舟楫不通,以便粜赈,兵糧亦可如期支放。
北路米由笨港販運,南路米由打狗港販運。
壬寅六月,台邑存倉稻谷無幾,每日減粜數百石,不敷民食,暫借鳳山倉榖支放。
自柬港運至台邑,進大港,不由鹿耳門,每石船價八分;陸運每牛車止五、六石,溪漲難行,腳價數倍水運。
雍正癸卯,浙江饑,運米一萬石,甲辰補運四萬石;每商船載米五百石,運費每石二錢,未去之船尚有貼費。
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别上、中、下則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于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
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僞冊所謂官佃田園也。
鄭氏宗黨及文武僞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名曰私田,即僞冊所謂文武官田也。
其法亦分上、中、下則。
所用官鬥,較中土倉斛每鬥僅八升。
且土性浮松,三年後即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
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
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征。
既以僞産歸之于民,而複減其額以便輸将,誠聖朝寬大之恩也』(諸羅雜識)。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俱沿山海蓋草為寮。
時去時來,時多時少。
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
『僧道僞額四十五名,年征度牒銀二百兩;僧每名牒銀二兩,道士每名牒銀五兩。
今裁』(東甯政事集)。
内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
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
内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征至一兩三錢零。
今上則征八石八鬥,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于此者;而民不以為病。
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截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
餘有請均田減賦疏。
康熙二十三年,部臣蘇拜、總督姚啟聖、巡撫金鋐、提督萬正色會議疏内,有興販東洋白糖一項,歲定二萬擔;不足之數,聽在本省采買。
施琅另疏雲:「本省去台灣已隔重洋,以台灣所産白糖配台灣興販船數,固為安便;若就本省湊買,涉重洋而至台灣,方興販東洋,則今四方蕩平,六合為一,何地不可興販?必藉台灣之名買白糖赴彼興販,此皆部臣蘇拜等慮錢糧不敷,婉為籌度。
臣今不言,後有禍患,咎安所逭?」 三縣每歲所出蔗糖約六十餘萬簍,每簍一百七、八十觔;烏糖百觔價銀八、九錢,白糖百觔價銀一兩三、四錢。
全台仰望資生,四方奔趨圖息,莫此為甚。
糖觔未出,客人先行定買;糖一入手,即便裝載。
每簍到蘇,船價二錢有零。
自定聯■〈舟宗〉之法,非動經數旬不能齊一。
及至廈門,歸關盤查,一船所經兩次護送、八次挂驗,俱不無費。
是以船難即行,腳價貴而糖價賤矣(餘奏準半線分設彰化縣,尚在經理,故仍三縣之稱)。
台邑額載厝饷、磨饷二項,俱始于僞鄭。
志載瓦厝、草厝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兩零。
數十年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
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将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
半額饷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戶給以饷單。
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注銷。
另查新屋頂補。
磨三十首,共額征銀一百六十八兩。
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征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
即十九首内,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餘皆牛磨倒壞。
按冊問賦,與厝饷等。
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
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勻征;将前項變為活饷,可以足額。
雜饷: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志言之詳矣;又有烏魚旗。
罟者,結網長百餘丈、廣丈餘,駕船載出,常數十人,曰牽罟。
罾者,樹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
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網長可數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罒上令下〉。
蚝,蛎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淺處鈎緻蛎房。
■〈纟衮〉,垂餌以釣魚也;大繩長數十丈,系一頭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釣,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纟衮〉。
烏魚于冬至前後盛出,由諸邑鹿仔港先出,次及安平鎮大港,後至琅峤海腳,于石罅處放子,仍回北路。
或雲自黃河來。
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正頭烏,則肥;冬至後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
漁人有自廈門、彭湖伺其來時赴台采捕。
鳳山雜饷,給烏魚旗四十九枝。
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钤蓋,插于船頭,帶網采捕。
彭湖雜饷:泊網、大小滬。
泊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
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泊于木杙上,留一泊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随水入,以網截塞泊門,潮退魚不得出,采取之。
滬者,于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
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随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
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
彭湖居民,以海為田,以魚為糧,稻谷升鬥必仰給台郡。
以地盡沙碛,海風甚厲,艱于播種,惟植高粱、麻豆,亦不足用;一遇兇歉,便緻絕粒。
陳觀察大辇詳請台、諸二縣各運粟五千石赴彭,巡檢營弁公同監收;遇兇歉或風飓舟楫不通,以便粜赈,兵糧亦可如期支放。
北路米由笨港販運,南路米由打狗港販運。
壬寅六月,台邑存倉稻谷無幾,每日減粜數百石,不敷民食,暫借鳳山倉榖支放。
自柬港運至台邑,進大港,不由鹿耳門,每石船價八分;陸運每牛車止五、六石,溪漲難行,腳價數倍水運。
雍正癸卯,浙江饑,運米一萬石,甲辰補運四萬石;每商船載米五百石,運費每石二錢,未去之船尚有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