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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膺提鎮,或授副參遊守千把等,殊典過優。

    近準部咨:康熙十三年以後,凡投誠功加未至入等者,追劄歸農,奉旨欽遵在案。

    此就功分别用舍,亦慎名器之要端。

    然此等不無抱抑之歎。

    蓋用人之道,用之不可以拘例,棄之尤不可以驟促。

    臣思閩省投誠,有系康熙十三年以前在外省墾荒,為題調從征效力者;有康熙十三年以後,在本省效勞,見補經制遊守千總員缺,着有功績者;至于台灣新附人員,亦有勇敢曆練者;一旦棄置之,未免屈某已效之力,而辜其歸命之心。

    以臣愚見,不若洪開格外隆恩,敕下督撫提,将新舊投誠各官,見在閩省者,親行考驗。

    其中果老弱病廢,無一技之長,原系經任遊守千把者,準其原品緻仕;未經任事者,聽其原籍安播歸農。

    果系年力精壯,膽氣勇敢,曆練戰鬥者,酌定銜劄,量給俸饷,令随督撫标下效勞,許以遇缺保題一、二補用。

    此中名數,舊者如墾荒題調及本省效勞,見補經制員缺,航剿效力者,驗選約計不過百餘員。

    如台灣投誠驗選,不過數十員,計朝廷之動給無幾。

    從前海疆未靖,年年調發飛挽,費用不計。

    今四方式甯,各省溢額官兵,概經裁汰,俸饷從此減省,一年之中,何惜一、二萬金,以養有用之人,使新舊投誠老弱者,遂安處之榮,精銳者有功名之望?若以功加未至入等,循例而棄之;已至入等,循例而用之;是徒循資格以待人。

     臣伏見未至入等者,其才略未必皆遜于已至入等之員。

    已至入等者,其才略未必能勝于未至入等之員。

    惟擇其精練勇敢者而蓄之,則凡巨擘,皆得遂其願效之懷;自壯而老,老而死,安心于覆帱。

    彼懦弱無長者,亦恬然而自安。

    不甯惟是,見今裁兵之際,更多遊手遊食,窮窘無藉之輩,負戴營生,非其素志;不能盡保其無異念。

    視此巨擘,皆為我羅而養之,則若輩之碌碌因人成事者,終無足有為,即為亦無濟。

    此實籠絡人材,羅其尤而衆心自戢者也。

    且夫朝廷尚三年一試武場,不過欲廣搜天下人才。

    然其中式者,雖弓馬略谙,而未曆戎伍,未經戰攻,何若此等之赳赳武夫,慣精于疆場,用之較有實效也。

    昔漢祖當天下既定,猶思壯士以守四方。

    此深鑒用舍之得失。

     茲萬國獻琛,群黎遍德,各省亦有投誠不同,而臣在閩言閩,特舉此投誠之用舍。

    蓋措置得宜,其于國家,未必無少裨也。

    況乎鄭克塽見蒙優加公爵,馮錫範、劉國軒見授伯爵。

    國軒見叨天津總兵之任。

    皇上之推心垂仁,誠冠于萬古帝王,又誰不傾心仰答者乎?臣為封疆籌奠安至計,非敢為投誠人員自市私恩也。

     請采買米榖按豐歉酌價疏巡台禦史書山、張湄 榖價以豐歉為低昂,采買視歲時為損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務變通者也。

    台灣雖素稱産米之區,而生齒日繁,地不加廣;兼之比歲雨旸不時,收成歉薄,蓋藏空虛。

    荷蒙皇上聖明遠照,洞悉情形于重洋萬裡之外,曆奉谕旨,台民無不感激。

    惟是内地臣工,身未親履其境,徒執傳聞之豐裕,未曉今昔之不同。

    即如禦史陳大玠,生長泉州,尚疑台郡有岐視漳、泉之見。

    殊不知台灣固為東南數省乏藩籬、八閩全省之門戶,而于漳、泉所系,尤非淺鮮也。

    台郡甯谧,則漳、泉安。

    漳、泉安而全閩俱安矣。

     夫地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

    台灣四面俱海,其舟楫通者,惟泉、廈耳。

    而泉、廈又山多地少,仰藉台谷。

    是台灣之米,有出無入,猝有水旱,非同他郡有鄰省通融商賈接濟也。

    臣等蒙皇上畀以巡視重任,豈不知春秋嚴遏籴之戒,況同隸閩省版圖,原無分于此疆彼界;而于海口之米谷,不得不責成官吏嚴其出入者,實由事勢使然他。

    若任其運載透越,則台谷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甯谧。

    日後之漳、泉,亦無從而仰藉矣。

    此臣工之籍隸漳、泉者,亦宜為久遠計,而毋徒務争目前之利為汲汲也。

    蓋台地之所出,每歲止有此數;而流民漸多,已耗台谷之半。

    複有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帶之米。

    通計不下八、九十萬。

    此即歲歲豐收,亦斷難望其如從前之價值平減也。

    是以臣張湄同前任滿禦史臣舒辂,有請建府倉以裕民食之請;工科給事中楊二酉有先實台倉之奏;臣等于上年十月,亦有請禁透越私渡之折。

    即近今閩省督撫二臣議覆科道楊二酉等條奏,亦以台倉之積貯不充,則内地之轉輸易竭;海外設有緩急,他處難以接濟為慮。

    但督撫所議,今台灣四縣貯粟四十萬石,恐一時買足,為數太多,為期太迫,應定三年之限,照數購買;而部臣以采買倉榖定例,年歲豐稔,應全數采買,并無逾限三年之期議覆。

    臣等伏思,台灣上年收成,實止七分。

    既非豐稔,似不得全數采買。

    且楊二酉原奏,請先實台倉,然後買運内地。

    該督撫等以内地兵糈民食,無從措辦,關系非小,仍請照舊撥運。

    部議既準其奏,而本處貯榖,又不寬其限期,未免米價更昂,轉于民食有礙。

    是不若督撫所請三年之議為得也。

    再楊二酉所稱,内地發買谷價,僅三錢六分,或三錢不等,裝運腳費俱從此出。

    在從前榖賤之年,原足敷用,今則不免賠累。

    嗣後必依時價運費發買為得。

    該督撫亦議請:以後按年歲豐歉,酌量增減;所見相同。

    而部臣拘于成例,謂從前并無以年歲不齊,稍議加增。

    又台灣素稱産米,迥與内地不同,倏增倏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宜仍循舊例。

    是猶以從前之台灣,視今日之台灣也。

     臣等查上年台灣于收成之際,米價每石尚至一兩五錢不等,則榖價亦在七錢上下。

     續又準閩省水陸提督及金門鎮等,各移咨督撫,赴台采買兵米,俱不下數千餘石。

    目下各屬米價自一兩七、八錢至二兩不等;則與從前大相懸殊。

    可知原議之谷價,即不論裝運腳費,已不抵時值之半。

    倘仍不議增,必緻因循歲月,互相觀望,采買無期。

    若勒以嚴限,迫之使趨,非縣令賠償之累,即闾閻罹短價之苦。

    小民終歲勤動,至秋成而賤買之,既失皇上愛民重農之意;若使有司賠墊,勢必那移虧空,亦非皇上體恤臣下之心。

    況賢愚不等,或思因他事取償,是其累仍歸于民也。

    至因倏增倏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則終歲晴雨,榖價低昂,每屬每十日,必通報督撫提鎮。

    而臣等現駐其地,貴賤俱循例奏聞。

    倘有不實,定即指參,何能浮冒?夫浮冒之弊小,累民之事大。

    即果不能盡絕,猶當權其重輕。

    況本無從捏飾乎?臣等仰荷恩命,巡視台灣,身處局中,不敢以既經部覆之案,瞻顧隐默,有負委任之至意。

    謹将現在榖價之情形,據實奏明;伏祈皇上天恩,準照閩省督撫所議,俾得按年歲豐歉,酌量價值,及時采買;庶于海外地方,實有裨益。

    至将來閩省提鎮等采買台榖,亦乞敕谕,令其預為咨商台地官員,俟果有盈餘,然後委員赴買。

    臣等仰體聖心,自必随時斟酌變通,使中外有無相濟,斷不敢稍存爾我畛域之私,違協恭和衷之道也。

     題準台民搬眷過台疏巡撫吳士功 按台灣府屬,一廳四縣,歸隸版圖,将及百年。

    居其地者,均系閩、粵二省濱海州、縣之民,從前俱于春時往耕,西成回籍;隻身去來,習以為常。

    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複往。

    其立業在台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另娶番女,恐滋擾害。

    經升任廣東撫臣鄂彌達具奏,于雍正十年五月,經大學士鄂爾泰等議奏,以台地開墾,承佃雇工貿易,均系閩、粵民人,不啻數十萬之衆。

    其中淳頑不等。

    若終歲群居,皆無家室,則其心不靖,難以久安。

    鄂彌達陳奏,亦安輯台地之策。

    臣等公同酌議,查明有田産生業,平日守分循良之人,情願攜眷來台入籍者,地方官申詳該管道府,查實給照,令其渡海回籍。

    一面移明原籍地方官,查明本人眷口,填給路引,準其搬攜入台等因;遵行在案。

    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

    請定于乾隆五年停止給照,不準搬移。

    續于乾隆九年,巡視台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具奏,以内地民人,或聞台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内地孤獨無依,欲來就養;原圖天倫聚順,永遠相親;無如格于成例,甘蹈偷渡之愆。

    不肖客頭奸梢,将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台,促客登岸。

    荒島人煙斷絕,坐而饑斃。

    俄而洲上潮至,群命盡歸魚腹。

    因礙請照之難,緻有亡身之事。

    請仍準搬眷等因;經部議,令該督撫确查定議。

    經前臣馬爾泰等會議具題,經戶部議覆,應如該督所議。

    嗣後台民,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妻子,欲赴台侍奉就養者,仍準其給照搬養等因。

    于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在案。

    後于乾隆十二年五月内,閩督臣喀爾吉普請定限一年之後,不準給照。

    自此停止以來,迄今十有餘年,凡有渡台民人,禁絕往來,不能搬移。

     現在台地漢民,已逾數十萬。

    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複不少。

    十年長養,凡向之孑身飄流過台者,今已墾辟田園,足供俯仰。

    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産業。

    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顧,又非人情所安。

    故其思念父母,系戀妻拿,冀圖完聚之隐衷,實有不能自已之苦情;以緻急不擇音,甘受奸梢之愚弄,冒險偷渡,百弊叢生。

    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緣事在汪洋巨浸,人迹罕到之地。

    被害者既已沒于巨波;幸免者亦緣有幹禁令,莫敢控訴。

    故例禁雖嚴,而偷渡者接踵。

    臣與督臣俱令先後查拿。

    或偷渡未成而被害,或出港遇風而追回。

    計自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起,至二十四年十月止,一載之中,共盤獲偷渡民人二十五案,老幼男婦九百九十九名口。

    内溺斃者男婦三十四名口。

    其餘均經訊明分别遞回原籍。

    其已經發覺者如此。

    其私自過台,在海洋被害者,恐不知凡幾。

    伏念内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向之在台為匪者,悉出隻身之無賴。

    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有父母妻子之系戀,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

    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疊有給照搬眷之請。

    及奉準行過台之後,亦未有在台眷口滋釁生事者。

    蓋民鮮土著,則有輕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

    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緻今在台者身同羁旅,常懷内顧之憂;在籍者怅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内地老幼男婦,茕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竟至挺而走險,畢命波濤,非所以仰體我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

     臣既深知台民之搬眷,事非得已;而奸梢之偷渡,贻害無窮。

    合無仰懇敕部定議:嗣後除隻身無業之民,及無嫡屬在台者,一切男婦,仍遵例不許過台,有犯即行查拿遞回外;其在台有業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内地者,許先赴台地該管廳縣報明,将本籍住處暨眷口姓氏年歲,開造清冊,移明内地原籍查對相符;俟覆到之日,總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各回原籍,搬接過台。

    其内地居住之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等,如欲過台探視,相依完聚者,即先由内地該管州縣報明造冊,移明台地查确覆到,再行報明督撫給照過台。

    仍責成廈門、台防兩同知,并守汛武員,凡遇過台眷口出入,均須驗明,人照相符,方準放行。

    如人照不符,及不先行确查,濫行給照者,将該管官查參議處。

    汛口文武失察徇隐,一并分别處分。

    其隻身無業之民,并無親屬可依;客頭船戶包攬偷渡者,仍照例嚴行查拿,毋得少有寬縱。

    似與台地之海防民生,均有裨益。

     檄文 檄諸将弁大搜羅漢門諸山(代)藍鼎元 台民以倡亂為嬉,豈真不知刑戮之可畏?由大山深險而逋逃之薮多也。

    成則出為民害,敗則去為山狙。

    人迹不至,莫窮其底,彼何憚而不為哉?夏季大亂削平,渠魁鹹縛;秋間尚有阿猴林、鹽水港、六加甸、舊社、紅毛藔諸孽後先嘯聚,屢經擒捕竿街。

    舊逃之僞國公陳福壽、杜君英、江國論等十數賊目,亦俱招納歸降。

    新舊根株,殆将悉絕。

    不意近日複有匪類,堅旗于南路石壁藔,随撥弁兵追剿,立獲蘇清、高三二賊,供稱莿瓜成為首,共黨夥二十八人;旦暮當盡縛之,不足煩師徒也。

    但逋薮不清,萌蘖終發。

    諸賊往來南路阿猴林、下淡水間,其窠總在羅漢門。

    乘此隆冬澗涸,茅幹士燥之候,大舉圍搜,掃蕩穴窟。

    諸将其各砺刃裹糇,遵吾軍令,刻日進兵,為一勞永逸之計。

     今遣提标遊擊王良駿、金門鎮标遊擊薄有成、南澳守備呂瑞麟,共帶領征兵六百,以土番五十名為鄉導,從角宿、崗山、刈蘭坡嶺一路,搜入羅漢門。

    署南路營守備闫威,帶領南路兵四百、鄉壯一百、土番五十,由仁武莊、土地公崎、阿猴林、闆臂橋、搭樓一路,搜入羅漢門。

    金門守備李燕、烽火門守備蔡勇,共帶領征兵四百、土番五十,由卓猴、木崗社一路,搜入羅漢門。

    的于是月十二日午刻,鹹會内門中埔莊,毋敢後至。

    違者按以軍法。

    另遣台鎮左營把總林三、中營把總陳雲奇、共帶領汛兵二百、鄉壯八十、土番五十,前往大武壟,分路堵截,以防賊竄。

    北路營把總遊寬、下加冬把總鄭榮才,亦帶汛兵二百,往大武壟,堵截搜捕。

    俱的于十二日午刻,鹹會大武壟之礁巴哖,毋敢後至。

    違者按以軍法。

    翼日黎明,俱各分兵搜捕羅漢内門。

    諸将備分搜銀錠山、内門嶺、内埔、佳白藔、打鹿埔、霞美林、東方木、小烏川、南馬仙、龜潭、烏山尾等處,逢人執訊,遇窠燒毀,焚山烈澤,窮極幽深。

    大武壟諸弁目,分搜礁巴哖、鹿駝莊、望朗明、即包米、茭拔埔、大湖、大龜佛、内即包、烏山内等處。

    凡有岩谷,無不遍尋。

    直使蠢爾奸頑,更無藏身之地;骈首就戮,絕無竄逸之區。

    倘有悔罪求生,束身歸命,仍貸其死,開乃更新之路。

    亂後餘孽,自古蔓延,必有一番震蕩,方能掃滌淨盡,可從此困鼓戢戈,無死灰複燃之患也。

    其師旅所過莊社地方,秋毫無犯。

    敢有擅動民間蔬菜雞犬、一草一木,即按軍法。

    領兵官約束不嚴,飛禀參革治罪。

     本署提督令出如山,萬萬不可轉移。

    各宜抖擻精神,凜遵毋忽。

     書 論台鎮不可移澎書(代)藍鼎元 臘月望三日,連接憲翰五函及馬守備、安遊擊口述鈞谕,令某暫駐台灣,不可遽爾班師。

    竊惟此時台中大定,署鎮黃總兵足資彈壓。

    以某越俎久淹,自顧亦覺無謂。

    況當甯已議台鎮移澎,更設副将,是一總兵處此,尚嫌其多;而某又為蛇足,獨留不去,竟似貪戀雞肋,殊甚羞慚!裁營減兵之說,台人聞知,頗有嚣嚣竊笑者。

    某告以廷議未定,必待督撫提臣遵依具奏,方可施行。

    茲奉憲檄,減兵及裁回将弁名數,某尚秘不宣露,望早晚或有變更。

    若果台鎮移澎,則海疆危若累卵。

    部臣不識海外地理情形,憑臆妄斷,視澎湖太重。

    意以前此癸亥平台,止在澎湖戰勝,便爾歸降。

    今茲澎湖未失,故台郡七日可複。

    是以澎湖一區,為可控制全台,乃有此議。

    不知台之視澎,猶太倉外一粒耳。

    澎湖不過水面一撮沙堆,山不能長樹木,地不能生米粟,人民不足資捍禦,形勝不足為依據,一草一木,皆需台、廈。

    若一、二月舟楫不通,則不待戰自斃矣。

     台灣沃野千裡,山海形勢,皆非尋常。

    其地亞于福建一省,論理尚當增兵。

    易總兵而設提督五營,方足彈壓。

    乃兵不增而反減,又欲調離其帥于二、三百裡之海中,而以副将處之乎?台灣總兵果易以副将,則水陸相去咫尺,兩副将豈能相下?南北二路參将,止去副将一階,豈能俯聽調遣?各人自大,不相統屬;萬一有事,呼應不靈;贻誤封疆,誰任其咎?以郭子儀九節度之師,而不立元帥統攝,尚且師徒潰散,況今日耶?澎湖至台,雖僅二百餘裡,順風揚帆,一日可到。

    若天時不清,台飓連綿,浃旬累月,莫能飛渡。

    台中百凡機宜,鞭長不及。

    以澎湖總兵控制台灣,猶執牛尾一毛,欲制全牛。

    雖有孟贲、烏獲之力,總無所用。

    何異欲棄台灣乎?台灣一去,漳、泉先為糜爛,而閩、浙、江、廣四省,俱各寝食不甯;山左遼陽,皆有邊患。

    某庸愚無識,以為此萬萬不可委去。

    若遵部議而行,必誤封疆。

    某杞人妄憂,中心如焚,非特為桑梓身家之慮;望恕其狂瞽,且賜明示解惑焉。

     請行保甲責成鄉長書(代)藍鼎元 台疆遼闊已極,台民不馴特甚,皆内地作奸犯科,逋逃萃止,豺心鼠性,随處欲張。

    爾者北路地方,竊劫頻聞,涓涓之勢,漸不可長。

    若防汛照管不周,真有顧此遺彼之患。

    兼班兵自遠新來,良匪情形,路徑要害,皆生疏弗能熟識。

    延、建、汀、邵、福興、福甯兵丁,音語不同,不能細偵密訪,如枘鑿方員之不相入。

    即有二千協防,尚不足供措置;況又有掣回之憂。

    茫茫千裡,星星塘汛,勿論移鎮澎湖,必緻覆餗;即駐台亦難高枕而卧也。

    某夙夜兢兢,惟恐有辜朝廷付托之重,負知己培植之恩,實切悚惶。

    所望一、二賢能文職,振奮精神,以實心行保甲之實政;家家戶戶,自為清革,使盜賊無自而生;聯絡聲援,守望相助,如常山之蛇,擊首則尾應,擊尾則首應;使盜無托足之地。

    雖不設立官兵,亦何不可。

    但今保甲之法,久已視為具文,虛應故事,莫肯實心料理。

    而署事各官,又皆有五日京兆,推诿後人之意,真末如之何也。

     團練鄉兵,亦是靖盜一法。

    憲台以其亂後強悍成性,欲仁漸義摩,納之禮讓之中,誠為移風易俗要道。

    但今盜賊衆多,不可不先為剔刮。

    鄙人愚見以為作賊可以欺官,不可以欺民;能避巡兵,不能避鄉裡。

    莫若因其勢而防範之,就各縣各鄉,佥舉一幹練勤謹,有身家,顧惜廉恥之人,使為鄉長。

    就其所轄數鄉,家喻戶曉,聯守望相助之心;給之遊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

    如有一家被盜,則前後左右各家,齊出救援,堵截各處要口,務必協力擒獲。

    另設大鄉總一、二人,統轄各鄉長,督率稽查,專其責成。

    鄉長有生事擾民,縱容奸匪,緝捕不力,救護不齊等弊,大鄉總稽察報查。

    如有失察,一體同罪。

    是雖無鄉兵之名,而衆志成城,不啻有鄉兵之實。

     今拟台灣中路設鄉長六名,南路鳳山設鄉長十二名,立大鄉總二名分轄之。

    每鄉長一名,準給養遊兵四名。

    大鄉總一名,給外委千把總銜牌,以榮其身,準養遊兵十名。

    其遊兵名糧,每月銀一兩,米三鬥,就官莊内發出支給,以為贍養之資。

    計三縣遊兵一百四十名。

    每月支銀一百四十兩,米四十三石二鬥。

    三縣鄉長共二十六名,大鄉總四名,應給養廉多少,憲台酌量定奪。

    伊等工食既皆仰給于官,則與官兵一例,文武均行約束調遣,無敢不從。

    凡地方有竊劫盜賊,就各鄉長跟要,限期緝獲真盜,解官究處。

    初限不獲,拘遊兵比責。

    再限不獲,鄉長罰月糧工食,戴罪圖功。

    三限不獲,拘鄉長正身重懲,大鄉總記大過一次。

    凡盜賊不能緝獲,至三次者,鄉長責革,大鄉總追銷外委職牌,以示懲勸。

    雖月糧似覺傷重,但為地方之利,自不得顧惜小費。

    欲節省則每名月銀七錢五錢亦可,米三鬥不易也。

    無月糧則彼将生事擾民以為食,非徒無益,為害更大。

     且天下亦無枵腹而為人辦事之理。

    必資其養廉,方可責以清操。

    大鄉總能幹練辦公,勤謹三年無過犯,有綏靖地方實迹,量行擢用,以示鼓勵。

    某庸陋無知,總為地方念切,用思以人治人之道,不知憲台以為何如也。

     議 防海議邑廪生董夢龍 八閩形勢,斜閃環大海,周二千餘裡,涯港犬牙交錯。

    鹭、銅、浯、壇諸島,星羅棋置,外達台灣,浩漫谷王連天無際。

    濱海罪人逋竄,時跳粱于滄波碧浪中,為沿海民居患。

    自癸亥大師平台,聲教通于海外,不揚波者将四十載。

    歲辛醜,蜂螫乍驚,旋就誅滅。

    今天子英明,庶政鹹熙,六宇海晏河清,無鲸鳄之慮。

    當事者未雨綢缪,思所以預防其後。

    生敢不揣其愚而敬陳之。

     從來海中小醜,出沒無常,非有叢莽可倚伏、巢穴可竊據,難聚而易散者也。

    但彼泛乎中流,偵商船所向,逆而截之,其勢易;我上下旁午,偵賊所向,環而攻之,其勢難。

    故釜中之魚,得延其息,以荼毒商民,廑當事之憂。

    防之之法,則查驗于水口也,巡哨于海中也,聯保甲于腹裡之村社也。

    此三者,甯非防海之要圖而不可易者哉?然而行之而無其效,或以滋擾者,其弊不在于法,而在奉法之人也。

    夫法弊則救之以法,人弊則救之以人。

    非法之弊而不求于人,欲求于法,猶琴瑟之膠柱而易其弦也。

    何則?水陸塘汛,沿海何啻百數?船隻出入,例各赍牌挂号,其查驗非不嚴也。

    何以揚帆而出者,時驚萑苻于海外乎?弊在汛防以查驗為具文,或徇情面,或通賄遺,或罷軟不任職;飛舸越渡,若罔聞知;逐月具甲,苟且塞責;則查驗以文,而不以實也。

    若添設汛塘,精選弁目,星道鱗接,遊徼往來、奸宄動作,聲息周知;賞臧罰否,政毋賄成,則盜出入之路絕,雖有阿溪阿刺之技力,何能舍舟而徒以飛渡此津哉?海洋浩蕩無垠,賊無所伏。

    水師各營,連絡巡哨,逐月更代,嗚鼓鮮旗,海中之哨非不勤也;何以畫艗搖曳于前,而怪蜮含沙于後?弊在哨弁以遊巡為具文。

    兵非素練,将無勇略,登舟而眩悶者十五,遇賊而膽落者十八。

    奉令出哨辄藉行樂作江上之逍遙,限滿棹回,潦草報命,無怪乎賊無戒心,而肆行罔忌也。

    若拔能弁,率慣海之士卒,嚴逗遛之罪,優擒斬之功,偵賊必經之海道,以商舶誘之,哨船薄之,火器乘之,彼欲入港則不敢,外洋又有風濤之懼,進退皆窮,其能效鲛人之水中居乎?吾知其不能也。

    十家為甲,十甲為總,逐年造冊,知縣親到查驗,保甲非不行也。

    然鄉民入冊者,十無二、三,縣官隻按冊點名,其匿者不問也。

    即入冊者家遣一人聽點,其丁壯幾何,不問也。

    約保徇私,房族長隐庇,即有伏奸隐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