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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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面或不言,暗伏镖箭以射之。
若雉兔,則不禁也(「番俗雜記」)。
凡長吏将弁遠出,番為肩輿;行笥幞被,皆其所任。
疲于奔命久矣,曾為嚴禁。
餘巡視南、北兩路,概不令任諸力役。
惟過淡水、虎尾、大肚,溪深水漲,用五、六人擎扶筍輿,犒以錢煙;假宿社寮及兵弁輿從栖止處,悉酬以煙布。
諸番驩甚,從來未有。
間以所食物予,番則驩然盡飽。
問何故跣足?曰:『非樂此,特無履耳』。
可見人性皆同(同上)。
新官莅任,各社土官瞻谒,例有饋獻。
率皆通事、書記醵金承辦,羊豕、鵝鴨、惠泉、包酒,從中侵漁,不止加倍(同上)。
内山生番野性難馴,焚廬殺人,視為故常。
其實啟釁多由漢人,如業主、管事輩利在開墾,不論生番、熟番越界侵占,不奪不餍;複勾引夥黨入山搭寮,見番弋取鹿麂,往往竊為己有,以故多遭殺戮。
又或小民深入内山抽藤鋸闆,為其所害者亦有之。
康熙六十一年,官斯土者議:凡逼近生番處所,相去數十裡或十餘裡,豎石以限之;越入者有禁。
鳳山八社皆通傀儡生番,放■〈纟索〉外之大武、力力、枋寮口、埔姜林、六根,茄藤社外之糞箕湖、東岸莊,力力社外之侖仔頂、四塊厝、加泵社口,下淡水社外之舊槟榔林莊、新東勢莊,上淡水社外之新槟榔林莊、抽仔林,阿猴社外之揭陽侖、柯柯林,搭樓社外之大武侖、内卓佳莊,武洛社外之大澤機溪口,俱立石為界。
自加六堂以上至琅峤,亦為嚴禁。
諸羅羅漢門之九荊林、淡水溪墘(「墘」或「墈」字之誤),大武壟之南仔仙溪墘、茄茇社,山後哆啰嘓之九重溪、老古崎、土地公崎,下加冬之大溪頭,諸羅山之埔姜林、白望埔、大武巒埔、盧麻産内埔,打貓之牛屎坑口、葉仔坑口、中坑仔口、梅仔坑山,他裡霧之麻園山腳、庵古坑口,鬥六門之小尖山腳、外相觸溪口,東螺之牛相觸山、大裡善山,大武郡之山前及内莊山,半線之投捒溪墘,貓霧捒之張鎮莊,蓬山之南日山腳、吞霄、後壟、貓裡各山下及合歡路頭,竹塹之鬥罩山腳,淡水之大山頂山前并石頭坑、峰仔嶼社口,亦俱立石為界。
由雞籠沿山後山朝社、蛤仔難、直加宣、卑南覓,民人耕種樵采所不及,往來者鮮矣(「番俗雜記」)。
生番殺人,台中常事。
此輩雖有人形,全無人理;穿林飛菁,如鳥獸、猿猴。
撫之不能、剿之不忍,則亦末如之何矣。
惟有于出沒要隘必經之途,遊巡設伏,大張炮火、虛示軍威,使彼畏懼而不敢出耳。
然此皆由于地廣人稀、不辟不聚之故,不盡由侵擾而然。
蓋生番所行之處,必林木叢茂、荊榛蕪穢,可以藏身;遇田園平埔,則縮首而返不敢過。
其殺人,割截首級,烹剝去皮肉,飾髑髅以金,誇耀其衆;衆遂推為雄長,野性固然。
設法防閑,或可稍為斂戢;究未有長策也。
然則将何以治之?曰:以殺止殺、以番和番,征之使畏、撫之使順;辟其土而聚我民焉,害将自息。
久之,生番化熟;又久之,為戶口貢賦之區矣(「東征集」)。
台灣歸化土番,散處村落,或數十家為一社、或百十家為一社。
社各有通事,聽其指使。
所居環植竻竹。
社立一公所,名曰「公廨」;有事則集。
耕斂僅給家食,不留餘蓄;日事田獵,取麋鹿、獐麂為生。
其俗,男女同川而浴。
未婚娶者,夜宿公廨,男女答歌相慕悅而後為夫婦,拔去前齒。
齒皆染黑,「傳」所謂黑齒雕題者乎?性好勇尚力,所習強弩、鐵镖、短刀,别無長刃、利戟、藤牌、鳥槍之具。
或與鄰社相惡,稱兵率衆,群然哄鬥;然未嘗有步代止齊之規。
鬥罷散去,或依密林、或伏草莽,伺奇零者擒而殺之。
所得頭顱,攜歸社内,受衆稱賀;漆其頭懸挂室内,以數多者稱為雄長。
要其戰争,長于埋伏掩襲之謀,利于巉嚴草樹之區,便于風雨暝晦之候;若驅之于平坂曠野之地,則其技立窮。
且可以制其死命者有二:其地依山,并不産鹽;斷絕其鹽,彼将搖尾求食矣,一也。
春夏之際,其地雨多而露濃,故一望蓊翳;至隆冬之日,則一炬可盡,彼将鳥獸散矣,二也。
夫生之、殺之,其權在于我;土番豈能為吾患乎?若利其有而資之以鹽,任社商剝克而不之禁,令鑿齒之偷铤而走險,乃複不察地勢、審利害,苟且動衆,而曰土番能戰也,豈不謬哉?大凡土番雖稱殊悍,而頗近信;倘招之以義、撫之以恩,明賞罰、善駕馭以導之,吾見耕者獵者安于社、敬事赴公者服于途,其風猶可近古也(「理台末議」)。
社番不通漢語,納饷辦差,皆通事為之承理。
而奸棍以番為可欺,視其所有不異己物,藉事開銷,朘削無厭。
呼男婦孩稚供役,直如奴隸,甚至略賣;或納番女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無妻,各社戶口日就衰微。
尤可異者,縣官到任,有更換通事名色,繳費或百兩、或數十兩不等。
設一年數易其官,通事亦數易其人,此種費用名為通事所出,其實仍在社中償補。
當官既經繳費,到社任意攫奪,豈能鈴管約束?因與道府約,嗣後各社通事俱令于各該縣居住;社中有應辦事件,饬令前往,給以限期,不許久頓番社,以滋擾累。
盜買、盜娶者,除斷令離異,仍依律治之。
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當責革;若謹願無過,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換,混行派費。
違者,計贓議罪(「番俗雜記」)。
肄業番童拱立背誦,句讀铿锵,頓革咮離舊習。
陳觀察大辇有司教之責,語以有能讀「四子書」、習一經者,複其身給樂、舞生衣巾以風勵之。
癸卯廈,高太守铎申送各社讀書番童,餘勞以酒食,各給「四書」一冊、「時憲書」一帙;不惟令奉正朔,亦使知有寒暑春秋。
番不紀年,或可漸易也(同上)。
乾隆二年,巡台禦史白起圖等奏準: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
違者,即行離異。
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離異;土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咨稿)。
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奏準: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内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
其漢民原贌界内,有未墾、未升田園,應令開墾報升;仍将原贌買之契,示谕各業戶,呈縣驗明蓋印。
該縣設立印簿,照契内買賣本人及中保姓名、畝數、價銀、輸糧額數、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
有未墾、未升若幹,一并登明,毋許弊漏;仍照式彙造清冊,送司存案。
将來倘有轉售,劃一呈驗登填。
庶田地有冊可考,不緻侵占番業。
倘有契外越墾并土棍強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
嗣後永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處立過界址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同上)。
乾隆二十三年奉文:台灣府歸化各番,谕令薙發蓄辮,以昭一道同風之盛。
迩年以來,各社番衆衣衫半如漢制,略曉漢語;肄業番童,薙發冠履、誦詩讀書、習課藝,應有司歲、科試,骎骎乎禮教之鄉矣。
若雉兔,則不禁也(「番俗雜記」)。
凡長吏将弁遠出,番為肩輿;行笥幞被,皆其所任。
疲于奔命久矣,曾為嚴禁。
餘巡視南、北兩路,概不令任諸力役。
惟過淡水、虎尾、大肚,溪深水漲,用五、六人擎扶筍輿,犒以錢煙;假宿社寮及兵弁輿從栖止處,悉酬以煙布。
諸番驩甚,從來未有。
間以所食物予,番則驩然盡飽。
問何故跣足?曰:『非樂此,特無履耳』。
可見人性皆同(同上)。
新官莅任,各社土官瞻谒,例有饋獻。
率皆通事、書記醵金承辦,羊豕、鵝鴨、惠泉、包酒,從中侵漁,不止加倍(同上)。
内山生番野性難馴,焚廬殺人,視為故常。
其實啟釁多由漢人,如業主、管事輩利在開墾,不論生番、熟番越界侵占,不奪不餍;複勾引夥黨入山搭寮,見番弋取鹿麂,往往竊為己有,以故多遭殺戮。
又或小民深入内山抽藤鋸闆,為其所害者亦有之。
康熙六十一年,官斯土者議:凡逼近生番處所,相去數十裡或十餘裡,豎石以限之;越入者有禁。
鳳山八社皆通傀儡生番,放■〈纟索〉外之大武、力力、枋寮口、埔姜林、六根,茄藤社外之糞箕湖、東岸莊,力力社外之侖仔頂、四塊厝、加泵社口,下淡水社外之舊槟榔林莊、新東勢莊,上淡水社外之新槟榔林莊、抽仔林,阿猴社外之揭陽侖、柯柯林,搭樓社外之大武侖、内卓佳莊,武洛社外之大澤機溪口,俱立石為界。
自加六堂以上至琅峤,亦為嚴禁。
諸羅羅漢門之九荊林、淡水溪墘(「墘」或「墈」字之誤),大武壟之南仔仙溪墘、茄茇社,山後哆啰嘓之九重溪、老古崎、土地公崎,下加冬之大溪頭,諸羅山之埔姜林、白望埔、大武巒埔、盧麻産内埔,打貓之牛屎坑口、葉仔坑口、中坑仔口、梅仔坑山,他裡霧之麻園山腳、庵古坑口,鬥六門之小尖山腳、外相觸溪口,東螺之牛相觸山、大裡善山,大武郡之山前及内莊山,半線之投捒溪墘,貓霧捒之張鎮莊,蓬山之南日山腳、吞霄、後壟、貓裡各山下及合歡路頭,竹塹之鬥罩山腳,淡水之大山頂山前并石頭坑、峰仔嶼社口,亦俱立石為界。
由雞籠沿山後山朝社、蛤仔難、直加宣、卑南覓,民人耕種樵采所不及,往來者鮮矣(「番俗雜記」)。
生番殺人,台中常事。
此輩雖有人形,全無人理;穿林飛菁,如鳥獸、猿猴。
撫之不能、剿之不忍,則亦末如之何矣。
惟有于出沒要隘必經之途,遊巡設伏,大張炮火、虛示軍威,使彼畏懼而不敢出耳。
然此皆由于地廣人稀、不辟不聚之故,不盡由侵擾而然。
蓋生番所行之處,必林木叢茂、荊榛蕪穢,可以藏身;遇田園平埔,則縮首而返不敢過。
其殺人,割截首級,烹剝去皮肉,飾髑髅以金,誇耀其衆;衆遂推為雄長,野性固然。
設法防閑,或可稍為斂戢;究未有長策也。
然則将何以治之?曰:以殺止殺、以番和番,征之使畏、撫之使順;辟其土而聚我民焉,害将自息。
久之,生番化熟;又久之,為戶口貢賦之區矣(「東征集」)。
台灣歸化土番,散處村落,或數十家為一社、或百十家為一社。
社各有通事,聽其指使。
所居環植竻竹。
社立一公所,名曰「公廨」;有事則集。
耕斂僅給家食,不留餘蓄;日事田獵,取麋鹿、獐麂為生。
其俗,男女同川而浴。
未婚娶者,夜宿公廨,男女答歌相慕悅而後為夫婦,拔去前齒。
齒皆染黑,「傳」所謂黑齒雕題者乎?性好勇尚力,所習強弩、鐵镖、短刀,别無長刃、利戟、藤牌、鳥槍之具。
或與鄰社相惡,稱兵率衆,群然哄鬥;然未嘗有步代止齊之規。
鬥罷散去,或依密林、或伏草莽,伺奇零者擒而殺之。
所得頭顱,攜歸社内,受衆稱賀;漆其頭懸挂室内,以數多者稱為雄長。
要其戰争,長于埋伏掩襲之謀,利于巉嚴草樹之區,便于風雨暝晦之候;若驅之于平坂曠野之地,則其技立窮。
且可以制其死命者有二:其地依山,并不産鹽;斷絕其鹽,彼将搖尾求食矣,一也。
春夏之際,其地雨多而露濃,故一望蓊翳;至隆冬之日,則一炬可盡,彼将鳥獸散矣,二也。
夫生之、殺之,其權在于我;土番豈能為吾患乎?若利其有而資之以鹽,任社商剝克而不之禁,令鑿齒之偷铤而走險,乃複不察地勢、審利害,苟且動衆,而曰土番能戰也,豈不謬哉?大凡土番雖稱殊悍,而頗近信;倘招之以義、撫之以恩,明賞罰、善駕馭以導之,吾見耕者獵者安于社、敬事赴公者服于途,其風猶可近古也(「理台末議」)。
社番不通漢語,納饷辦差,皆通事為之承理。
而奸棍以番為可欺,視其所有不異己物,藉事開銷,朘削無厭。
呼男婦孩稚供役,直如奴隸,甚至略賣;或納番女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無妻,各社戶口日就衰微。
尤可異者,縣官到任,有更換通事名色,繳費或百兩、或數十兩不等。
設一年數易其官,通事亦數易其人,此種費用名為通事所出,其實仍在社中償補。
當官既經繳費,到社任意攫奪,豈能鈴管約束?因與道府約,嗣後各社通事俱令于各該縣居住;社中有應辦事件,饬令前往,給以限期,不許久頓番社,以滋擾累。
盜買、盜娶者,除斷令離異,仍依律治之。
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當責革;若謹願無過,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換,混行派費。
違者,計贓議罪(「番俗雜記」)。
肄業番童拱立背誦,句讀铿锵,頓革咮離舊習。
陳觀察大辇有司教之責,語以有能讀「四子書」、習一經者,複其身給樂、舞生衣巾以風勵之。
癸卯廈,高太守铎申送各社讀書番童,餘勞以酒食,各給「四書」一冊、「時憲書」一帙;不惟令奉正朔,亦使知有寒暑春秋。
番不紀年,或可漸易也(同上)。
乾隆二年,巡台禦史白起圖等奏準: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
違者,即行離異。
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離異;土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咨稿)。
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奏準: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内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
其漢民原贌界内,有未墾、未升田園,應令開墾報升;仍将原贌買之契,示谕各業戶,呈縣驗明蓋印。
該縣設立印簿,照契内買賣本人及中保姓名、畝數、價銀、輸糧額數、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
有未墾、未升若幹,一并登明,毋許弊漏;仍照式彙造清冊,送司存案。
将來倘有轉售,劃一呈驗登填。
庶田地有冊可考,不緻侵占番業。
倘有契外越墾并土棍強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
嗣後永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處立過界址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同上)。
乾隆二十三年奉文:台灣府歸化各番,谕令薙發蓄辮,以昭一道同風之盛。
迩年以來,各社番衆衣衫半如漢制,略曉漢語;肄業番童,薙發冠履、誦詩讀書、習課藝,應有司歲、科試,骎骎乎禮教之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