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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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民侯心富等先于康熙六十年朱一貴竊發案内已經立功,至雍正十年,複行率衆九百餘人渡河應援,賊衆奔潰;又經水師提督王郡調赴軍前備充向導,出力用命,應予以優叙。

    均照部冊有名外委例,各加一等授為千總,給與劄付。

     乾隆十年,總督馬爾泰、巡撫周學健議準:剿捕匪犯吳福生等并北路兇番案内立功冊報有名之義民,毋論已未請給功劄,許赴地方官陸續具呈查明檔冊,喚同裡正、副等當堂确訊。

    如果無頂冒影射情弊,即會同營員秉公考驗,加具印結,詳送台灣鎮道覆驗,轉送督、撫會同親加考察。

    倘有年力壯健、才技出群者、列為一等;即予考拔外委、把總。

    如或人材漢仗去得而技藝未能娴熟,列為次等;準予分發内地各标營食糧效力,另侯考拔。

    若有假冒頂替情弊事發,依律治罪。

    其材技平常、不願赴考者,聽其自便;功冊注銷。

     附考 台灣始入版圖,為五方雜處之區,而閩、粵之人尤多。

    先時,鄭逆竊踞海上,開墾十無二、三。

    迨鄭逆平後,招徕墾田報賦。

    終将軍施琅之世,嚴禁粵中惠、潮之民,不許渡台;蓋惡惠、潮之地,數為海盜淵薮而積習未忘也。

    琅沒,漸弛其禁,蕙、潮民乃得越渡。

    雖在台地者,閩人與粵人适均;而閩多散處、粵恒萃居,其勢常不敵也。

    康熙辛醜朱一貴為亂,始事謀自南路粵莊中。

    繼我師破安平,甫渡府治,南路粵莊則率衆先迎,稱為義民。

    粵莊在台,能為功首,亦為罪魁。

    今始事謀亂者既已伏誅,則義民中或可分别錄用,以褒向義。

    加以嚴行保甲,勤宣聖谕,使食毛踐土之衆,一其耳目、齊其心志,則粵民皆良民也。

    何以禁為(「理台末議」)? 船政 修造哨船工料:大吉木(長七丈餘,圍五尺餘)、中吉木(長六丈餘,圍四尺餘)、浮溪木(長五丈餘,圍三尺餘。

    俱衫木名)、高洋木(杉木之略小者)、柁、碇、龍骨(每船頭、尾、中共三節,長短配桅之丈尺;系松木所制)、大桅(趕缯長八丈五、六尺,圍七、八尺;篷艍長六、七丈,圍五、六尺不等;按艍之長短配用)、頭桅(趕缯長六丈餘,圍四尺八、九寸;篷艍内有改造加長、加闊,桅長五丈餘,圍三尺七、八寸:俱照船身長短配用)、大橹、小橹、大小風篷、大小桅餅(大木圈。

    或十餘、或數個,用套大桅,便于起篷)、大小無底升(亦木圈。

    風篷挂于桅上,用木圈以動之。

    趕缯一千三百個、雙篷艍七、八百個)、樟梁頭、梁座、大桅座、頭桅座(頭尾)、托浪闆、鬥蓋、水櫃、頭禁水(鑲船頭木)、尾禁水(鑲船尾木)、上金(尾樓邊高起木)、下金(在船尾水内,用以拴柁)、招(船頂上招子,便于頭起也)、撐面(艙蓋)、扛罩(艙口直木。

    此木自官廳口起、至大桅兜止,所罩艙之撐蓋,俱扛于此;故名。

    隔艙闆木,乃橫木也。

    在大桅處,名曰含檀,又曰梁頭;在各艙,則名堵經)、披枋(杉木闆,隔船兩邊水)、笨枋(船頂闆,在戰棚枋之下)、占櫃(鋪官廳頂蓋)、覆竹(船兩旁所釘樟木)、車戰棚(杉木闆,重鋪笨枋上)、車耳(扯篷、起碇,■〈纟索〉縛于此)、■〈穩,木代禾〉仔(水蛇下灣木)、缭牛(系大篷腳■〈纟索〉)、灣極、直極、頭尾八字極(俱樟木。

    用以鑲船)、屈手極(媽祖堂前兩灣樟木。

    大趕缯用,雙篷艍無)、番人耳(船頭木)、頭含檀(樹頭桅木)、大含檀(樹大桅木。

    凡船身長闊、滿漢字号,俱于此印烙)、大轉水(附大倉檀木)、含檀鞋(削成方木,鑲含檀内)、木裡鞋(鑲桅座内方木)、轉水鞋(船梢上兩邊方木)、車檔(扯篷、起碇絞棍木)、大鹿耳(夾大桅木)、頭鹿耳(夾頭桅木)、夾車檔(靠車木棍)、金楦(下金内木棍)、軟箸(船尾中間鑲木,用以夾舵)、橹椽(放橹架。

    一作橹床)、上下秤(拴風篷木頭。

    尾在上者名上秤、在下者名下秤)、尾穿梁(船尾柱)、通梁(艙口上木)、下株梁(船底木)、舵牙(夾舵木)、水蛇、猴楦、桅豬(見下)、鐵釘(趕缯一千八百斤、篷艍七百斤)、茅鐵(四、五百斤)、櫆藤(十斤)、張篷水藤(百餘斤)、黃麻(為繩■〈纟索〉之用。

    其名有大律■〈纟索〉、小律■〈纟索〉、篷踏■〈纟索〉、小踏■〈纟索〉、大母■〈纟索〉、小母■〈纟索〉、大千斤墜、小千斤墜、篷尾吊、小篷尾吊、雞貫、流浪■〈纟索〉之屬)、棕(亦為繩■〈纟索〉之用。

    其名有篷頭根、篷尾根、舵吊、虎尾、碇奴、碇■〈纟索〉、摘尾、腰邊秦、出尾秦之屬。

    二項,趕缯一千數百斤,篷艍八、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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