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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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一年三次緻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養廉 巡視兩察院:每年養廉銀二千四百兩(初給銀一千六百兩;雍正九年定,增給銀八百兩。

    台灣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三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兩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四百兩,府征鹽價項下解銀八百兩)。

     分巡台灣道: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台灣縣解銀四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台灣鎮挂印總兵官:每年養廉銀七百兩(台灣縣解銀一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二百兩,彰化縣解銀一百兩)。

     台灣府: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台灣縣解銀二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台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三百兩)。

     淡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征耗羨支給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零八厘零,彰化縣解銀三百一兩八錢九分一厘零)。

     澎糧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征耗羨支給銀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厘零,台灣縣解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厘零)。

     台灣縣:每年養廉銀一千兩(在本縣征收耗羨銀内支給)。

     鳳山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征收耗羨銀内支給)。

     諸羅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征收耗羨銀内支給)。

     彰化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征收耗羨銀内支給)。

     台灣府經曆: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養廉二十兩;乾隆八年定:台灣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台灣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台灣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并與府經曆支給同)。

     鳳山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二十兩;乾隆八年定,本縣征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鳳山縣下淡水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鳳山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并與縣丞支給同)。

     諸羅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該縣征收耗羨銀内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諸羅縣佳裡興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諸羅縣鬥六門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諸羅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并同前支給)。

     淡防廳轄竹塹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諸羅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淡防廳轄八裡坌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并同前)。

     彰化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彰化縣鹿子港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征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彰化縣貓霧捒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彰化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并同前)。

     官莊 台灣府 官莊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銀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無征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

     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征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一厘零。

     通府合計,實征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五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二厘零。

     台灣縣 官莊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征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厘零。

     雍正二年,諸羅撥歸本邑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鳳山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零;又豁免圯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厘零。

    又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征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零。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零。

     鳳山縣 官莊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征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

     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九年,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征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台灣官莊白糖、糖廍并勻征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減征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圯陷無征銀二十四兩六錢。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厘零。

     乾隆十二年,報升官莊溢額粟一十三石折征銀五兩二錢。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官莊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六年,報升官莊糖、粟折征銀五兩二錢七分二厘。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栗、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厘零。

     諸羅縣 官莊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征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厘零。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又撥歸台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蔗車、租栗、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零。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厘五毫三忽;内乾隆十二年豁免陳宗等車饷銀一百九十三兩二錢、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五厘零外,今實征官莊等饷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五厘零。

     彰化縣 官莊二所,歸民征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

     淡水廳 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鬥七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劃出界外及崩陷田園無征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鬥零八合零。

     通廳屬合計,實征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鬥六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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