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關燈
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零,今裁)。

    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鬥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裁);鋪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兩四錢),共銀一百二十三兩一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兩零二錢六分,年勻給銀四兩一錢零),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厘。

     縣丞(乾隆二十四年新設):俸銀二十四兩三錢二厘,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厘。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共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縣儒學:教谕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

    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廪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廪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零。

    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門鬥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閏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一厘,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子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

    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貓霧捒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

    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今裁)。

     本府進表合用绫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緻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币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币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厘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二錢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按本縣孤貧口糧、衣布銀共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厘零,乾隆十九年裁減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厘,今實給銀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厘零。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淡水廳 正雜饷稅,共額征銀四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零;内存支應經費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

    支給款目: 本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

    門子二名(每名工會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鋪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零五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七兩一錢,年勻給銀六兩八錢四分),實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此項向隸彰化縣撥給)。

     竹塹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

    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八裡坌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

    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按竹塹、八裡坌二巡檢官俸、役食銀兩,俱就彰化縣撥給。

     澎湖廳 地種正雜饷稅,共額征銀□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八厘零;内存支應經費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

    支給款目: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

    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
0.067560s